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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91 这类组织都立有章程。根据章程,可知其组织的内部结构。不缠足会以劝导女子不缠足为宗旨,所用办法,和平、简易,而不激切、繁难,使人们乐于接受,不致望而生畏。其劝导办法不外乎歌词、小说、宣讲、演说、戏剧、图画六种,或由本会会员自撰,或选取旧文,或延请通人撰写。其中歌词,则是不缠足会最常用的方法,歌词通俗易懂,描摹外国妇女不缠足的种种好处,倡导男女平等,并指出缠足对妇女甚至国家所带来的种种危害。如《天足歌》有几句云:“一辈子,坐地狱,中华妇女命最薄。”(注:宋家栋:《劝勿缠足说》,见《信笔文存·箴俗》。)又《劝导妇女不缠足歌》亦云:“天生人,男和女,一般平等”;“中国弱,百姓弱,坐此原因”。又云:“看外国,女人家,都有本领。能教学,能行医,能访新闻。游名山,玩美景,种种高兴。走他乡,适异国,自在游行。”(注:宋康复:《劝导女子不缠足会章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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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93 中国传统妇女所受的压迫,除了礼教对其精神上的压抑之外,缠足对其身心的摧残、社交的约束亦很突出。尽管在庙会与各种香会期间,妇女不乏社交的场面,但一双小脚终究限制了妇女的行动。所以,倡导男女平等,其切实的工作尚须从戒妇女缠足这种基础做起。当然,妇女安于缠足的现状,也是由于妇女教育的不发达。为此,这些不缠足会组织自然也将兴办女学作为不缠足以后妇女必修的一课。如湖北的劝导女子不缠足会在章程中就规定:“女学为当今急务,妇女不缠足,原为就学起见,本会一俟经费稍为扩充,即当竭力兴办。”(注:宋康复:《劝导女子不缠足会章程》。)湖南的不缠足会在章程中亦云:“凡人莫不愿其女之贤,则女学万不可不讲。……盖必女学昌明,而后婚姻之本正矣。”(注:谭嗣同:《谭嗣同全集》卷2《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北京,三联书店,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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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95 缠足陋俗在中国根深蒂固,一旦倡导妇女天足,势必带来妇女婚姻的危机。从这种意义上说,不缠足会这类组织,不仅仅是倡导妇女不缠足,同时也将通过团体的力量,解决不缠足妇女的婚姻问题,在团体内互通婚姻。这类组织的立会宗旨,同样也有另一方面的考虑:“原为同会之人互通婚姻,不致以不缠足之故,为世俗所弃。”所以,有些不缠足会就规定,凡入会人在入会时必须亲自立下证书。证书分正、副两种。正证书由入会人填写,内容包括立证书人的名字、籍贯、年岁、住址与职业,另包括子女、本族、外姻等情况,存于会内;副证书由会员填写,给入会人收执。总会随时将这些证书编订成册,称会册、会籍,册内男女载明年岁,以便会员按册互通婚姻。如成立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的“天足渝会”,凡是入会者均约定,“互为婚姻,以期风尚之无少差,推行之无阻滞”(注:《重庆知府禁止缠足告示》(光绪三十年),见四川省档案馆编:《巴蜀撷影:四川省档案馆藏清史图片集》,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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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97 清末改良风俗的团体,显然与当时的新政桴鼓相应。这种社团的大量涌现,不仅成为清末大量新式社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对清末新政的社会声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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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799 民国初建以后,各种以矫正社会风气为目的的团体相继涌现。如设在上海之团体,有“进德会”、“佛教会”、“昌明礼教社”、“青白社”、“侠义党”、“空无党”、“世界宗教会”、“通俗教育研究会”、“中华民国世界语会”、“随营宣讲团”、“中国学报社”;设在北京之团体,有“国民开明会”、“中央牖民统一会”、“教育统一会”、“我爱我会”、“孔子戒会”、“明道会”。所有这些社团,其目的无非“剔除中国历来之积弊,改良恶习,助长文明风尚”(注:[日]宗方小太郎:《一九一二年中国之政党结社》,201~205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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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04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1703022342]
1703025805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五章 社与会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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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07 常言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种类或群都由单一的分子组成。换句话说,社或会均由单一的成员构成。社会的单一成员即个体一旦结聚成会或社,就形成一个群体,一个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的集团。鉴于此,需要对社与会的组织结构作一较为细致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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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12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1703022343]
1703025813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一节 会内成员的构成与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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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15 一、会内成员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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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17 社与会一旦成立,就算是一个组织团体,也就有了一整套的组织结构,无论这种结构是松散的,还是严密的。中国的社与会也不例外。社、会当中首先需要有一个头领,否则就会群龙无首,成为一帮乌合之众。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人们对头领的归属意识极为浓厚。陈胜、吴广揭竿而起,一声呐喊,在他们下面就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反抗暴秦的起义队伍。如果没有人出头,传统的农民只能安于现状,忍受不堪忍受的压迫。在中国古典历史演义小说中,也经常可以看到盗贼响马占山为王,其中就有寨主、头领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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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19 在社与会的组织中,同样存在着头领的说法。在士子结成的文社中,就将头领称为“盟主”或“社长”。如明崇祯五年(1632),复社在虎丘大会以后,“合诸社为一,定名复社”,张溥出任复社的“盟主”。(注:陆世仪:《复社纪略·复社总纲》,196页,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黄端伯在给杨廷枢的书信中,亦称杨廷枢为应社的“盟主”,又说到“近刻二编,其一致介生(指周钟——引者)社长”(注:黄端伯:《瑶光阁集》卷2《与杨维斗书》,《乾坤正气集》本。),可见周钟又是应社的“社长”。袁中道结成的“酒社”,亦设有社长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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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21 在有些会社中,通常又将首领称作“首事”、“会首”。如倪元璐创设的“一命浮图会”,其中就提到“注认之后,不必关会首事,径自举行”,可见此会的首领称“首事”。但在首事之外,另专门设有“司会”一职,负责会内的日常具体事务,发出传单,催讯同会成员。(注:倪元璐:《鸿宝应本》卷16《一命浮图会疏》,明崇祯十五年刻、清顺治十四年补刻本。)士大夫外出旅游,大多也是结会出行。在这种会中,亦设立“司会”一人。凡是出游之前,司会需要向同会成员发出通告,在当时叫“小启”,并且准备“小船、坐毡、茶点、盏箸、香炉、薪米之属”(注:张岱:《琅嬛文集》卷2《游山小启》,101页,长沙,岳麓书社,1985。)。明杭州士大夫与僧人结成的“胜莲社”,其首领亦称“会首”。在会首之外,还设有一个“典座”,负责承办大会时的具体事宜。(注:虞淳熙:《胜莲社约》,见《说郛续》,清顺治三年刻本。)在一些文会中,有时还专门设立“监史”一职,大概也起到了社长或会首的作用。如明天启七年(1627),陆世仪约同里盛圣传、钱蕃侯、陈瑚、过在兹数人结为文会,“立科条,设监史,严赏罚”(注:陈瑚:《尊道先生陆君行状》,见陆世仪:《陆子遗书》,清光绪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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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23 在民间宗教性的组织如社邑或庙会、香社中,也有自己的首领。在南北朝时期“义”的组织中,如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题名,其中的一些执事则借用了佛寺“三纲”中上座、寺主的名号,此外,仅有一个“维那”的题名。在所有题名中,共有“老上座”1人,“上座”18人;“都寺主”1人,“寺主”15人。(注:刘淑芬:《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中古佛教社会救济的个案研究》,见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城市与乡村》,7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按:唐长孺认为“义”完全模仿寺院的组织(唐长孺:《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所见的课田与庄田》,见氏著:《山居存稿》,12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而刘淑芬则持不同观点,认为它不完全仿寺院组织,而是和同一时期其他的义邑的组织较为接近。同书,76页。)(注:隋唐社邑中,首领一般称为“社头”,或称“社禄”)(注:刘光度:《澶州建奈河将军堂记》,见《全唐文》卷851,第9册,894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1;至禅:《王药藏等造经幢赞》,见《唐文续拾》卷8,收入《全唐文》,第11册,11258页。)。而有些邑社首领的设置,级阶井然,分别有“大都邑主”、“都邑主”、“大都化主”、“教化主”、“都邑”(注:阙名:《杜乾绪等造像铭》,见《全隋文》卷29,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尤其是在唐宋时期敦煌的民间社邑中,更是确定了社邑由“三官”(社长、社官、录事)领导的规章。社长亦称社老,由社内年龄最长者担任,统领社人,判定处罚。社官是辅佐社长的职务,由年龄次于社长的人担当。录事负责处理实际事务,相当于别种会社的司会、典座。此外,在吐蕃统治时期,敦煌社邑还设立了月值一职,接受社人纳物,并负责经办宴会。月值大概是社人之外的、其地位低于社人、为社所杂用的人。另外,还有主持宴会的席录以及分掌社会的虞侯等干事。明清香社的首领一般称“香头”。如明代进香普陀的人们,通常结成香社前往,其中“饮食水火之事”,都由香头负责,而香头则由寺庙中的和尚充任。(注:张岱:《琅嬛文集》卷2《海志》,80页。)这种香头,有时又称“纠首”,或称“功德主”。如现存山西太原晋祠入口处的铁狮,系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五月初立,属于民间募缘集资铸成,上面就镌刻有“西安三都纠首功德主”的字样;祠内另一铁狮,亦镌有“在城香头纠首”的字样。在民间的庙会中,其首领一般统称“会首”,但也有一些特殊的称呼。(注:在地方宗教寺庙的建设过程中,除了首倡者之外,其建设经费大多募缘而成。在募缘中,通常亦有其组织,其缘首一般又称“都维那头”,而一般的布施者,则称“施主”或“助缘人”。参见《河中府万泉县新建后土圣母庙记》,见冯俊杰编著:《山西戏曲碑刻辑考》,10~1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2。)如在福建漳州,社首称为“福头”(注:万历《漳州府志》卷1《风俗》,见《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66。);在惠安,则称“位头”(注:叶春及著,泉州市历史研究会编:《惠安政书》9《乡约篇》,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而在江南的迎神赛会中,会首则称“包头”(注:陈龙正:《政书》,《乡筹》2《同善会讲语》,见氏著:《几亭全书》,《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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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25 社长与会首的产生,大抵亦因各种会社形成原因及过程的不同而各异。有些会社,一般召集者就是社长。如顾宪成讲学无锡东林书院,顾宪成实际上成为东林讲会的社长;颜茂猷落第归乡以后,在城内构筑云起堂,设会讲学,其实他就是会首。有些会社是地方守令为奖掖后进、改变士风而设,这些守令实际上也成了会社的领袖。如周亮工任山东潍县知县时,在政事之暇,“奖藉文士”,成立了“潍社”,成为该社首领;左懋第自崇祯五年(1632)出任山西韩城知县后,在本县生员中设立“尊经社”,成为此社的领袖。更有一些会社,其会首是轮流充当的。小说《金瓶梅》中西门庆与应伯爵等人起了一个会之后,轮流各家会茶,轮到哪家,哪家就是会首;明江苏吴江田里小民腊月里所组织的“醵会”,其中的会首也是轮当的,即由参加者每年轮流充当;有些民间的宗教组织,其主要特征就是“醵钱轮会”,显然会首亦属轮充;即使是士大夫以闲适生活为旨趣的“竹懒花鸟会”,也有一个“直会者”(“直会”与“值会”相通),即召集人。既云直会,犹如值日一般,也是轮流值当,即有时当东道主,有时做宾客。(注:李日华:《紫桃轩又缀》卷2,明刻本。)杭州的“胜莲社”,每次聚会时,也有一个“值会者”,可证会首亦属轮流充当。而杭州的“月会”,它的特点是“迭为宾主”(注:严武顺:《月会约·通序》,见《说郛续》。),其会首之轮当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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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27 当然,在有些会社中,会首及社长的选拔还是按照一定的规程进行。如明人袁中道设立的“酒社”,以酒量的大小作为选拔社长的标准,酒量最大者为社长;竹懒花鸟会在聚会时,如果有人随身携带“法书奇迹”来玩,或身怀弦索绝技,众人就推选他为“主盟”。在轮流值会之外,又以一定的标准选拔主盟人。明弘治时在福建泉州创设的“逸乐会”,却是以齿序即年龄作为选拔会首的标准,而官爵则在其次。这种尊老的选拔方法,实际上就是古代乡饮酒礼的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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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29 至清代,在工商行会中,其行会首领尽管仍采用传统的“会首”、“香主”之类的称呼,但行会内重大事件的确立乃至实施,无不体现出一些较为民主的色彩。以当时湖南湘乡县的斋馆即糕饼行为例,其中行内所定的《斋馆条规》,就是最好的例证。从条例可知,会首只是具体“帮办”行内祀事之人,而其真正的首领则是香主。每当庆祝行内神灵“瑞诞”之时,就先由会首发出请柬,向行内成员收取香资钱200文,交给香主,以备祭筵之用。香主是行内成员公选的首领,但其职权显然受到了行内成员的监督与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尽管香主有权一人“掌积祭资”,但是香主在“周年交递”之时,其中的“一分行息”,必须凭众核算,而且在批簿上不得有分毫亏欠。即使香主有事需要经费,也必须会同众人酌商可否,“以重公储而泯争端”。其二,各色糕饼牌价的涨跌,每月朔、望由香主公平酌议,挂牌在各店的门首,“一律照议发售,不得私行增减”。其三,遇到公事,由香主下发通知,行内成员齐集酌议,“同声赞助”(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244~24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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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31 根据日本东亚同文会编《中国经济全书·会馆及公所》记载,清代会馆、公所的职员有以下两种:一为名誉职员,一为受俸管理员。至于管理员的名称,主席称为“董事”,其下为专司杂役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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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33 所谓董事,即“监督会馆一般之事务者也”,亦可称之为“会馆之经理者”,举凡管理财产或执行规约之事,均由董事按照习例执行。会馆、公所董事,均由行内成员推举,其选任的标准有二:一是有“人望”,或者说必须由“老成谙练者”出任;二是“富于资产”,这样才能在管理公款时无侵蚀之虞。若是二者兼备,则尤为可贵。如湖南湘潭七帮董事谭某,为咨议局初选当选,其人经商多年,富有资本。又如临湘万寿宫董事丁春和、丁谦益、黄万太、熊义生,资望财力,均属兼备。此即其例。以清末上海四明公所为例,其董事又可分为“司年董事”与“司月董事”两种。司年董事,由公所人员共同选定。司月董事,则由同业共同选定。两者职责之异,在于司年董事为监理会馆银钱出入,即善举之事务;而司月董事,则管理商业上之事务。而在湖南的会馆中,其管理机构则分为以下两种:一是由董事分年管理,如株洲即为轮流管理,以三年为限。这相当于“司年董事”。二是由各号轮流管理,如石门县即为各号轮流管理,并无所谓董事。可见,各业互有异同,亦是习惯使然。(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98、112~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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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35 所谓司事,按照规定,通常由董事选任,管理会馆中之种种事务。以上海的四明公所为例,就设有两名司事,一人分担庶务,一人专管银钱出入。(注:同上书,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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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37 至于会馆中使用的杂役,大抵依会馆之大小而定。在会馆中,设有下面这些杂役人员:一是“支客”,各家会馆通常设一名支客,以接待宾客;二是“督龙”,主要负责会馆救火事宜,若会馆失火,有督率水龙救助之责;三是“管厨”,当大典祭祀及众宾客聚会之时,管厨当备祭物、食物等;四是“值殿”,会馆内诸殿祀神供物,由值殿轮流值日;五是“把门”,当大典祭祀及宾客宴会之时,必差数人守卫大门,不许外人擅入。总体说来,各会馆所用杂役人数不等,有一人而兼二事,有一事而用数人,大概视其事之繁简而异。(注:同上书,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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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39 在会馆、公所中,董事为名誉职员,并不领取薪水。至于司事的薪水,则各家会馆亦多不一。如清末上海的广肇会馆,其“司账”一职,每月领取40元,“庶务”则每月30元。一般具体管理事务者,则每月4元至6、7元不等。至于馆丁,则无一定的俸给,不过给以衣食之费而已。(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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