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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唐宋时代敦煌的民间社邑相较,明清的会社与之有诸多相同之处,部分反映了民间结社的历史承传性。如在敦煌社邑中,为维持社邑长久,社人本人死亡,其子孙须继为社员。法兴会亦为世代相袭。不过,唐宋敦煌社邑对那些因家庭破落而提出退社者,要“加罚麦五驮,全体社人各杖五下”,或“提出退社要求者受社人每人杖三下,之后罚酒宴一席”。其退社缺少部分的自由。而在法兴会中,会员可以通过买卖会产,自由退出会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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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会的正确说法应该是“打会”,或称“上会”,属于清代民间广泛流行的合会,它是民间集资并用集资借贷生息的一种普遍方式,迄今在民间尚有流传。其实在清代,民间凡是立一合会,通常会先公立合约,订定约条,并有相应的合约款式,下引一份格式合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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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约某,今因贸易无本,敢恳亲友玉成一会。每会出银若干,共成若干,于几月一摇,点胜者得。一至会期,风雨无阻,必须赍银赴约,并不得以私债抵塞,务要终始如一。其额定会规,另列簿籍,谨登台篆于左(列会员名表)。(注:唐芸洲编:《增注写信必读》卷9,3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06。按:未见原书,此转引自王尔敏:《明清时代庶民文化生活》,88页,长沙,岳麓书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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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列会簿之前,必先订定合约。所谓的“苏州会簿”,其实就是当时巴县苏州籍客商的打会记账簿。从会簿可知,此会成立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而且订立了公议的条例。从会簿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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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开宗明义指出打会的意义。如云:“会之设也,所以扶人。苟其利不均,谁肯乐助?”究其意,打会的目的在于“扶人”。而打会的方式则是均利,此即会簿中所云:“我为首者,固沾众之利,而为从者,亦莫不各利其利也。”这是就利益层面指出会首与会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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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指出打会的历史传衍,以及会名之众多。从会簿可知,此类合会,历史上分别有“吕公会”、“赵公会”、“致公会”、“七贤会”等名称。但会簿进而指出,历史上的合会,虽然遍行于天下,却有“苦乐不均”之弊,而此会的目的就是要达到“轻重合宜,蜜迟皆益”,做到“有义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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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会簿立有会内的基本规则,包括按期交上会钱,超过规定的期限有罚;如上交会钱“高低不一,必须掉换清楚,无待值拗推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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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此会共分十会,在会簿中分别列出了从首会到十会的顺序,以及每会所必须交纳的钱文数字。(注:《巴县苏州会簿》(乾隆五十四年),见四川省档案馆编:《巴蜀撷影:四川省档案馆藏清史图片集》,18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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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十年(1805),重庆府巴县廉里一甲设置了“清正会”,同样保留下来会簿。从会簿可知,清正会的设立,主要基于当时“啯匪四窜,贼风日长,与夫流鄙恶人,无地不有”这样的现状。为了“协心防范,以为保全身家之计”,为此设立了清正会。换言之,清正会主要是通过同人“各量各家,共为捐凑”,成立一个共同的办事基金,然后选择合适人选,由他们“掌放生息”,以便“取用得便”。共同基金一旦成立,那么如果遇到前述不法之徒,就可以“兴讼禀送,来往可无缺费之虞”。再加之会内成员“捐输勿替,储积裕如”,以使那些有能力干事之人,踊跃争先,为会内大众服务。会簿内列有条例共计17条,内容大抵涉及“掌放会银及是否应用”,若细加归类,可以归纳为下面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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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确定掌放会银之人,以及会银生息及应用之法。如会银采用“加一五起息”加以增值,而且“遇事取用,随要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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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确定会银使用的范围,亦即哪些事务可以动用会银,哪些则属于不得动用会银之例。其可以动用会银的范围如下:一是“啯匪入境,捉拿送官,来往均用会银”。二是“遇捕获窃贼送官,来往均用会银”。三是“遇有案之贼抢控事主,会内人等务须出名公禀。在事主之有力者,会内帮费一半;其无力者,一切费用会内全认”。四是“遇恶人估赊估借即平空生方诈搕人之财物,稍有不遂行凶等事,地方出名公禀,来往均用会银”。五是“恶人引诱良家子弟捆赌,如该子弟原系赌钱之人,不必过问。倘系良民捆赌属实,地方出名公禀,会内给公禀人等用费”。六是“遇业卖流鄙,向买主虿索加偿,实在无可挽转者,听从买主禀官究治。作证之人去来盘费,于会内取用”。七是“凡大小事件不经地邻理说,辄行具控,且一事而呈几署者,会内人等务须秉公罚处”。倘其不遵,即可动用会内之银作为盘费,禀告衙门处置。八是“遇境内开设腰店之家,访有窝留啯匪者,会内人等即当联络围捕,将店家一并擒送,不得徇情。一切盘费,均于会内取用”。九是“差役来乡办案,不到原被之家,希图占扎场市,以便串同店主,浮报口案,派分原被二家,不准开销。如有店主逼索,会内支银作费禀究”。可见,清正会仅仅是将涉及地方社会治安之事,列入会内基金开销的账内。至于涉及地方上婚姻、田土、钱债一类的事情,若是“凭众理说不遵”,允许双方禀官告理,“但须自出用费,不得觊觎会内之银”。两者的差别,显然决定了清正会是一个以维护地方社会治安为目的的民间合会组织。(注:在清代,民间以“庙”为中心的祭祀组织,其功效显然亦与清正会相同,开始担负起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职责。如宜黄北隅的星佑庙,完全按照国家所推行的排年之法,藉此将同隅三姓之人组织在一起。对此,史料有如下记载:“排年之法,三姓为排,排以十,周而复始。凡祭赛之事,以岁轮值,排年之绪为排甲,甲总以图,姓各分一甲,丁粮出入皆汇之,他姓不得而侵。其徙而来者,则标又甲以示别。隅有保、甲有长,皆值年之姓,举公正而能者充焉。”从排年所负“催劝逋负,举察不类,创惩淫博”之责来看,作为一种“私”的以星佑庙为中心的三姓祭祀组织,已经与作为“公”的里社或坊厢组织相辅相成。参见熊秉说:《宜黄新星佑庙记》,见光绪《抚州府志》卷17《建置·坛庙》,转引自傅衣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的考察》,见氏著:《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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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确定清正会其他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下面三条:一是对盗贼的督捕。会簿内所列条例规定:“凡属柴薪竹木,不向主人说明,辄行砍伐者,一经捕获,即以盗贼论。”二是秉公之人的选定。条例规定:“遇事禀公,各于附近议派,不得拘定会内为首之人。”三是确定会内成员佃户与田主之间的连带关系。条例规定:“会内人等所招佃户,务须不时各自稽查,严加约束。倘其不守正业,在外图赖非为滋事,抑或有犯盗贼,俱惟招主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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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未在会之人”与“已经入会之人”加以区分对待,规定尚未入会之人,如果他们有事,那么会内之人不得过问。当然,若是他们前来“从会”,亦是来者勿禁。至于已经入会之人,那么无论是他们的“父兄子弟”,还是“佃户雇工人”,若是遇到“屈抑”之事,均属“一体相关,不得以未从会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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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对会内值年管事之人,亦订立了约束条例。如条例规定,值年管事之人,凡是遇到乡间有事,必须秉公理处,“倘有私徇,查出公罚”。另外,值年管事之人若有事禀报官府,来去的盘费,亦必须据实报账。假若有浮冒虚报盘费者,除了不准开销外,还要量行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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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确定当年“管事首人”。会簿条例规定,从嘉庆十年(1805)八月十五日起,经过会内成员公议,确定龚宗祥、余大光、文辅光、蒋在荣四人为管事首人,由他们四人“管理地方事务,并督率乡勇捕捉贼匪,其盘费均于会内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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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在会簿的最后,附列已经收取盘费的管事人员名单,以及他们所取的银两数。其中管事人员,包括余大光、晏朝逊、岑玉臣、晏朝秀、何廷宣、晏朝魁、晏朝英、罗凤章、罗相卿、马华先、晏子厚、余怀义等人,而收取的盘费银两,有些尚属空缺,说明他们尚未承担管理事务,而有些则分别收取了一两至二两银子不等的盘费。(注: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276~278页,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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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社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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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与会成立以后,开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聚会,那么就需要有一定的活动经费。如明人金声在歙县修复还古书院,重新举行讲会,其中就提到了“会费”。那么,会费又是怎样筹集的呢?民间的结会,大多属于经济互助组织,所以其会费的来源一般靠大家捐助,公共积累。如清末的不缠足会,其会赀分为三等:凡服官(不论官阶大小)为巨商者,会赀1000文;士人中小商贾,会赀800文;下等人,会赀200文。(注:宋康复:《劝导不缠足会章程》,清光绪三十年刻本。)而在那些志趣相投的文人会社中,其经费的来源则别有一番景象。会首或司会是轮值的,会费的来源就靠共同分摊。如胜莲社,其宗旨是专为“放生”,所以会费的用途就分“赎生之金”与“分金”两部分,赎生之金用作放生,分金则用于聚会时的饮食费用。胜莲社每当聚会时,会首先要“传帖醵金”,可见,会费由其成员共同承担。竹懒花鸟会采用的是互为宾主的办法。当他们聚会时,直会者必须准备素卷一枚,笔墨三四副,熏炉、茶灶、花觚、韵册等。至于饮食费用,值会者出一半,余下一半由宾客共同分担。张岱与友人结会出游,会费的来源亦大致采用这种方法。在出游之前,司会准备小船、坐毡、茶点、盏箸、香炉、薪米之属,另外参加者“每人携一簋一壶二小菜”。有些文社,每当大会时,会费就由社内家道丰腴的成员独立承担。当复社兴起时,吴家住吴江荻塘,家富财赀,会文结客,与孙淳最厚善。当孙淳为社事到处奔走时,吴“实出白金二十镒,家谷二百斛,以资孟朴之行”(注:张鉴:《冬青馆甲集》卷6《书复社姓氏录后》,民国嘉业堂刻本。)。复社虎丘大会时,“舟车填咽,巷陌为满”。为了招待这些前来参加大会的成员,复社成员吴县人许元恺“倾身接待,置驿四郊,请谢□宾客”,并挥斥千金,以此作为参加者的“顿舍饮食之费”(注:吴伟业著,李学颖集评标校:《吴梅村全集》卷48《许节母太孺人墓志铭》,中册,1000~100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还有几社成员盛邻汝,家道丰腴,家有园池,几社“倚为顾厨”(注:李延昰:《南吴旧话录》,旧钞本。)。显然,几社聚会时的饮食之费,全由盛邻汝一人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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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明清两代广泛存在的会馆经费,据清末《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记载,一般分为基本金、常年经费、临时经费三种。基本金主要来自特别捐助,如房屋、田产与大宗款项,以及其他醵集的金钱;常年经费如每年的祀神团拜及例支常款,来自存款的息金及不动产的收入,不足则由各业按年或按月捐助;临时经费的支出,如特别事件及慈善事业所需经费,若是会馆的基本金较为充足,则由公款开支,否则临时由各业派捐。(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2页。)下面以湖南宁乡《摊店鱼行章程》为例,对当时行会经费稍作分析。根据章程所载,早在道光年间,宁乡的摊店、鱼行就设立了行会,会集于广盈堂、有嘉堂之下。所以,其中的经费来源,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祭神之费的筹集。如章程规定:“广盈堂系六月初五日庆祝佑伯侯王圣诞,演戏敬神。首事预先铺垫桃面、鼓乐、鞭炮,张灯挂彩。每年会众备香资、戏钱壹佰文,与祭者各备酒席并戏钱贰百贰拾文。”又规定:“有嘉堂系九月十七日庆祝龙王大帝,演戏敬神。首事一样虔诚致祭,公议会众每年各出香资钱伍拾文,与祭者,并酒资钱壹百肆拾文。”二是入会者的“牌费”,作为行会的日常经费。如章程规定:“新开门面,公议捐入牌费钱贰千肆百文入公,旧开门面加记者捐钱壹千贰百文入公,不取香资、戏酒费项。”又云:“新来挑运及摆设鱼品,土果各货,公议捐钱贰千肆百文入公,不与香资酒席戏钱其内。”三是对零星小贩,则不收牌费,却收取香资、戏费。如章程云:“在城挑运贸易,除花参不收香资戏费外,其余新鲜腌咸鱼品,鸡鸭蛋只及鸡鸭、水土果各货,公议每季会众,各帮香资、戏钱壹百文。”又云:“船运新鲜腌咸鱼品及荸荠、姜蒜水土果各货,无论多寡轻重,见船出香资钱壹百文。”(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223~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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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各类民间组织尤其是慈善团体的运作具备充足的经费,官方通常会对经费的捐助者采取一些奖励的措施,藉此鼓动更多的官绅商民参与慈善活动。以清代山西留养局为例,其局内经费的筹集主要靠官绅商民的捐助。乾隆二十四年(1759),官方详细确定对捐助者的奖励准则,包括以下两条:其一,各级官员捐银50两以内,为数无多,毋庸置议。假若捐银50两以上至100两,记大功一次;100两以上至200两,记大功二次;300两以内,按数递加。其二,绅衿商民,捐银10两以上,由州县衙门给以花红;30两以上,由道府衙门挂匾;100两以上,由布政司衙门挂匾;200两以上,再详细禀请总督、巡抚挂匾。(注:海宁辑:《晋政辑要》卷6《留养贫民》,见《官箴书集成》,第5册,6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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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三节 会社成员的联结纽带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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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社虽然以群相别,而构成不同群体的共同纽带则很多。首先,经济利益的一致,可以使处于同一社会阶层的人们结合在一起。民间以互助为宗旨的结会,大致就是如此。其次,共同的宗教信仰,也会使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聚集在一起,神圣的宗教情感可以暂时填平阶级间的鸿沟。各种宗教结社,如基督教的“圣母会”与民间秘密宗教的“弥勒佛会”,亦足以为证。此外,由于共同的志趣,也会使来自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凑在一起,聚会结社。在各种社会群体中,其社内成员感情的联结纽带,细分起来尚有以下五条:一是异姓结拜关系;二是血缘关系;三是姻缘关系;四是师生关系;五是地缘关系。在一些会社组织中,通常兼具师生关系与异姓兄弟关系,或者是师生关系与家庭血缘关系并存。(注:相关的例子,在秘密会社组织与民间秘密宗教团体中反映得尤为明显。众所周知,民间的秘密会社,属于一种异姓结拜组织,诸多史料所揭示的“歃血盟誓”或“歃血结盟”即指此。就此而论,会内成员具有一种异姓兄弟关系。如在清代台湾的秘密会社中,尽管倡导者称“股头”,响应参与者称“旗脚”,部分体现了会社内部组织结构中之上下级关系,但从股头又称“大哥”来看,显然会内同样保留了平等的异姓兄弟关系(参见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大哥》,131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但从秘密会社的发展历史来看,很多新加入的成员,除了有必要的引荐人之外,尚须向会内头目递上“门生帖子”,藉此确立一种师生关系。又如有的研究者所言,清代民间秘密宗教结社常见的继承弟子现象,通常表现为“父终子继、新教首接受老教首的子弟等”;而与清代多数民间宗教家族一样,嘉庆年间活跃于京东通州一带以李老为首的弘阳教团,其宗教势力的拓展,亦首先“根置于自己的家族”,参加者多为其子、侄、孙等等。参见宋军:《清代弘阳教研究》,190、22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至于清末民初以来,会馆向海外的大量拓展,则使会社的网络更趋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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