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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对会内值年管事之人,亦订立了约束条例。如条例规定,值年管事之人,凡是遇到乡间有事,必须秉公理处,“倘有私徇,查出公罚”。另外,值年管事之人若有事禀报官府,来去的盘费,亦必须据实报账。假若有浮冒虚报盘费者,除了不准开销外,还要量行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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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确定当年“管事首人”。会簿条例规定,从嘉庆十年(1805)八月十五日起,经过会内成员公议,确定龚宗祥、余大光、文辅光、蒋在荣四人为管事首人,由他们四人“管理地方事务,并督率乡勇捕捉贼匪,其盘费均于会内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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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在会簿的最后,附列已经收取盘费的管事人员名单,以及他们所取的银两数。其中管事人员,包括余大光、晏朝逊、岑玉臣、晏朝秀、何廷宣、晏朝魁、晏朝英、罗凤章、罗相卿、马华先、晏子厚、余怀义等人,而收取的盘费银两,有些尚属空缺,说明他们尚未承担管理事务,而有些则分别收取了一两至二两银子不等的盘费。(注: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276~278页,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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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社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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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与会成立以后,开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聚会,那么就需要有一定的活动经费。如明人金声在歙县修复还古书院,重新举行讲会,其中就提到了“会费”。那么,会费又是怎样筹集的呢?民间的结会,大多属于经济互助组织,所以其会费的来源一般靠大家捐助,公共积累。如清末的不缠足会,其会赀分为三等:凡服官(不论官阶大小)为巨商者,会赀1000文;士人中小商贾,会赀800文;下等人,会赀200文。(注:宋康复:《劝导不缠足会章程》,清光绪三十年刻本。)而在那些志趣相投的文人会社中,其经费的来源则别有一番景象。会首或司会是轮值的,会费的来源就靠共同分摊。如胜莲社,其宗旨是专为“放生”,所以会费的用途就分“赎生之金”与“分金”两部分,赎生之金用作放生,分金则用于聚会时的饮食费用。胜莲社每当聚会时,会首先要“传帖醵金”,可见,会费由其成员共同承担。竹懒花鸟会采用的是互为宾主的办法。当他们聚会时,直会者必须准备素卷一枚,笔墨三四副,熏炉、茶灶、花觚、韵册等。至于饮食费用,值会者出一半,余下一半由宾客共同分担。张岱与友人结会出游,会费的来源亦大致采用这种方法。在出游之前,司会准备小船、坐毡、茶点、盏箸、香炉、薪米之属,另外参加者“每人携一簋一壶二小菜”。有些文社,每当大会时,会费就由社内家道丰腴的成员独立承担。当复社兴起时,吴家住吴江荻塘,家富财赀,会文结客,与孙淳最厚善。当孙淳为社事到处奔走时,吴“实出白金二十镒,家谷二百斛,以资孟朴之行”(注:张鉴:《冬青馆甲集》卷6《书复社姓氏录后》,民国嘉业堂刻本。)。复社虎丘大会时,“舟车填咽,巷陌为满”。为了招待这些前来参加大会的成员,复社成员吴县人许元恺“倾身接待,置驿四郊,请谢□宾客”,并挥斥千金,以此作为参加者的“顿舍饮食之费”(注:吴伟业著,李学颖集评标校:《吴梅村全集》卷48《许节母太孺人墓志铭》,中册,1000~100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还有几社成员盛邻汝,家道丰腴,家有园池,几社“倚为顾厨”(注:李延昰:《南吴旧话录》,旧钞本。)。显然,几社聚会时的饮食之费,全由盛邻汝一人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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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明清两代广泛存在的会馆经费,据清末《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记载,一般分为基本金、常年经费、临时经费三种。基本金主要来自特别捐助,如房屋、田产与大宗款项,以及其他醵集的金钱;常年经费如每年的祀神团拜及例支常款,来自存款的息金及不动产的收入,不足则由各业按年或按月捐助;临时经费的支出,如特别事件及慈善事业所需经费,若是会馆的基本金较为充足,则由公款开支,否则临时由各业派捐。(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2页。)下面以湖南宁乡《摊店鱼行章程》为例,对当时行会经费稍作分析。根据章程所载,早在道光年间,宁乡的摊店、鱼行就设立了行会,会集于广盈堂、有嘉堂之下。所以,其中的经费来源,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祭神之费的筹集。如章程规定:“广盈堂系六月初五日庆祝佑伯侯王圣诞,演戏敬神。首事预先铺垫桃面、鼓乐、鞭炮,张灯挂彩。每年会众备香资、戏钱壹佰文,与祭者各备酒席并戏钱贰百贰拾文。”又规定:“有嘉堂系九月十七日庆祝龙王大帝,演戏敬神。首事一样虔诚致祭,公议会众每年各出香资钱伍拾文,与祭者,并酒资钱壹百肆拾文。”二是入会者的“牌费”,作为行会的日常经费。如章程规定:“新开门面,公议捐入牌费钱贰千肆百文入公,旧开门面加记者捐钱壹千贰百文入公,不取香资、戏酒费项。”又云:“新来挑运及摆设鱼品,土果各货,公议捐钱贰千肆百文入公,不与香资酒席戏钱其内。”三是对零星小贩,则不收牌费,却收取香资、戏费。如章程云:“在城挑运贸易,除花参不收香资戏费外,其余新鲜腌咸鱼品,鸡鸭蛋只及鸡鸭、水土果各货,公议每季会众,各帮香资、戏钱壹百文。”又云:“船运新鲜腌咸鱼品及荸荠、姜蒜水土果各货,无论多寡轻重,见船出香资钱壹百文。”(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223~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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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各类民间组织尤其是慈善团体的运作具备充足的经费,官方通常会对经费的捐助者采取一些奖励的措施,藉此鼓动更多的官绅商民参与慈善活动。以清代山西留养局为例,其局内经费的筹集主要靠官绅商民的捐助。乾隆二十四年(1759),官方详细确定对捐助者的奖励准则,包括以下两条:其一,各级官员捐银50两以内,为数无多,毋庸置议。假若捐银50两以上至100两,记大功一次;100两以上至200两,记大功二次;300两以内,按数递加。其二,绅衿商民,捐银10两以上,由州县衙门给以花红;30两以上,由道府衙门挂匾;100两以上,由布政司衙门挂匾;200两以上,再详细禀请总督、巡抚挂匾。(注:海宁辑:《晋政辑要》卷6《留养贫民》,见《官箴书集成》,第5册,6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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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三节 会社成员的联结纽带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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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社虽然以群相别,而构成不同群体的共同纽带则很多。首先,经济利益的一致,可以使处于同一社会阶层的人们结合在一起。民间以互助为宗旨的结会,大致就是如此。其次,共同的宗教信仰,也会使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聚集在一起,神圣的宗教情感可以暂时填平阶级间的鸿沟。各种宗教结社,如基督教的“圣母会”与民间秘密宗教的“弥勒佛会”,亦足以为证。此外,由于共同的志趣,也会使来自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凑在一起,聚会结社。在各种社会群体中,其社内成员感情的联结纽带,细分起来尚有以下五条:一是异姓结拜关系;二是血缘关系;三是姻缘关系;四是师生关系;五是地缘关系。在一些会社组织中,通常兼具师生关系与异姓兄弟关系,或者是师生关系与家庭血缘关系并存。(注:相关的例子,在秘密会社组织与民间秘密宗教团体中反映得尤为明显。众所周知,民间的秘密会社,属于一种异姓结拜组织,诸多史料所揭示的“歃血盟誓”或“歃血结盟”即指此。就此而论,会内成员具有一种异姓兄弟关系。如在清代台湾的秘密会社中,尽管倡导者称“股头”,响应参与者称“旗脚”,部分体现了会社内部组织结构中之上下级关系,但从股头又称“大哥”来看,显然会内同样保留了平等的异姓兄弟关系(参见陈盛韶:《问俗录》卷6《鹿港厅·大哥》,131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但从秘密会社的发展历史来看,很多新加入的成员,除了有必要的引荐人之外,尚须向会内头目递上“门生帖子”,藉此确立一种师生关系。又如有的研究者所言,清代民间秘密宗教结社常见的继承弟子现象,通常表现为“父终子继、新教首接受老教首的子弟等”;而与清代多数民间宗教家族一样,嘉庆年间活跃于京东通州一带以李老为首的弘阳教团,其宗教势力的拓展,亦首先“根置于自己的家族”,参加者多为其子、侄、孙等等。参见宋军:《清代弘阳教研究》,190、22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至于清末民初以来,会馆向海外的大量拓展,则使会社的网络更趋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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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姓结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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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社内部的成员,在相互关系上犹如兄弟姊妹一般,时常互相帮助。在会社内部,其成员之间,若有善处,别人就加以勉励;反之,如果犯了什么过错,或者行为不轨,别人就要极力规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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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东晋南北朝时期,一些佛教结社就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结义性质。如《北周王妙晖等造像记》云:“邑子五十人等,宿树兰柯,同兹明世,爰托乡亲,义存香火。”(注:上面所引造像记,见《金石萃编》第36卷,中国书店缩印本。)所谓的“乡亲”,说明此结社为同里乡亲组织,体现出一种地缘关系。而“香火”一词,在当时即指结义、结盟。而随后出现的“法义”,其意无非是指在同一佛法信仰之下的结义,其结义的性质就更为明显。法指佛法,义指结义,法义就是崇信佛法之人的结义组织。所以,这些法义内部成员就互称法义兄弟姊妹。(注:《北魏法义兄弟姊妹等造像记》、《北魏法义兄弟姊妹一百人造弥勒像记》,均见《北京图书馆藏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4册,147、171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至于民间秘密社会,则更是属于一种异姓结拜组织。歃血拜盟之后,其会内成员自然以兄弟相称。明末复社对外一度门墙严峻,一般人不能滥竽充数。当时,黄宗羲兄弟三人与吴应箕、沈眉生、陆文虎、万履安、梅朗三、刘城、沈昆铜等交游,天下士子对他们十分敬仰。其中有一二个新进名士,“欲游其门不可得,至有被谩骂去者”(注:吕留良:《吕晚村先生文集》卷6《友研堂记》,清雍正间刻本。)。相反,他们对于社内同人却是重然诺,互相帮助。如复社成员沈寿民的友人周梅死于海外,其子又幼弱,沈寿民“渡海葬其骨”;周鹿溪死后,家业零落,他的遗孤为逋负所逼,沈寿民又鬻田替他偿还,鬻田不够,就向他人借贷,还不够,又托于门人。(注:黄宗羲:《南雷诗文集》之《碑志类·征君沈耕岩先生墓志铭》,见沈善洪主编:《黄宗羲全集》,第10册,383~384页,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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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社内部这种兄弟般的关系,在社内成员之间的称谓上也有一定的反映。在社内,尤其是在复社内部,成员之间最初一般称兄道弟。如张溥替黎遂球所作的《周易爻物当名原序》一篇序文,文后署名为“太仓社盟弟张溥题”;徐世溥为黎遂球的诗集所作之序,文后署名为“南州社盟弟徐世溥书于榆溪草堂”;陈弘绪为黎遂球的文集所作之序,文后亦署“西昌社盟弟陈宏(应为弘——引者)绪题”(注:上面所引三篇序文,均见黎遂球:《莲须阁集》前附,《粤十三家集》本。)。可见,社内成员之间,以“社盟”兄弟相称。有时,社内成员的称谓省去一个“盟”字,直接称“社弟”。如徐邻唐为侯方域的文集所作之序,文后就自称“社弟徐邻唐尔黄氏撰”(注:此序文,见侯方域:《壮悔堂文集》前附,清刻本。)。更值得关注的是,社内成员之间有时又互称“同盟”(注:江天一:《江止庵遗集》卷4《告友去盟字书》,《乾坤正气集》本。)。复社成员之间互称“社盟弟”、“社弟”、“同盟”,显然具有特殊的意义。所谓同盟,其中的意思可以从绍兴“素盟社”的名称中得到部分的解释。社内成员声气相同,相互之间将对方视若“同人”,其根本的原因就是“道同”,亦即俗语所说的志同道合。正因为如此,复社成员才将自己同人的文章刊刻以后称作《同言》。这里的“同”,其义也十分明显。一方面,所谓的“言同”,就是要“从其同”。换言之,即取“同人”之言。另一方面,所谓的“言同”,又是“从其重”。换言之,即取“君子”之言。(注:张溥:《七录斋诗文合集》卷3《古文近稿·同言序》,《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社内成员既称“同”,复称“盟”,其中亦别有深意。所谓“盟”,即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真告于神明之友”(注:江天一:《江止庵遗集》卷4《告友去盟字书》。),也就是说社内成员如拜盟的兄弟一般,大抵与《辽史》中所谓的“刺血友”相类。(注: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云:“天启以后,士子书刺往来,‘社’字犹以为泛,而曰‘盟’曰‘社盟’,此《辽史》之所谓‘刺血友’也。”参见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22《社》,521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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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在明崇祯初年以前,东南社事极盛,士人往还投刺,一般都称“社盟”。后黄宗羲与沈眉生、陆文虎等人,嫌社盟这一称呼不雅,将社内成员改称“同学”。如黄宗羲《题张鲁山后贫交行》诗有云:“谁向中流问一壶,少陵有意属吾徒。社盟谁变称同学,惭愧弇州记不觚。”(注:黄宗羲此诗,转见王应奎:《柳南续笔》卷2《刺称同学》,17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自崇祯八年(1635)以后,江天一亦有感于后来“盟”字已经流为恶套,即使称“盟”,亦不是真切的朋友,而不过是文字之间的游扬罢了。他又认为,“同学”这种称呼虽好,但又多出了“同学”二字。他建议仍仿照原来的意思,社内成员之间称作“友弟”(注:江天一:《江止庵遗集》卷4《告友去盟字书》。))。社内成员之间,本来就是订盟的朋友,现在去掉一个“盟”字,简称“友弟”,显得更为简洁,又不失社盟的原意。明末士子结社订盟,本来就以友道相处。复社成员非常重视友道,而且也十分讲究取友之法。复社盟主张溥就认为,“古者士之有朋友,常比于天子之有公,诸侯之有卿”。一旦与朋友相交,每个成员的个人私事,就不仅仅要向父母禀报,而且朋友“皆与有责焉”,同样也必须让朋友知晓。如此一来,就将“友道”提高到与“孝道”并驾齐驱的地位。当然,复社成员的取友之法,孝道仍然占有很大比重。凡是“不告于亲”,就不敢私自结交朋友;反之,如果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也不敢“轻许人以友”(注:(注:张溥:《七录斋诗文合集》卷2《古文存稿·吴镇朴先生六十序》。)。所以,一旦与同好相交,就将“友道”转化为“亲伦”之道,朋友之间的关系也就转变为兄弟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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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社内部这种异姓结拜关系的存在,以及朋友关系与异姓兄弟关系的并存,显然对传统儒家的伦理关系的转向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方面,家庭伦理中血缘的兄弟关系渐渐被异姓兄弟关系所取代;另一方面,朋友关系渐趋重要,在五伦中的排序地位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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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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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社内部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极为浓厚。早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大族聚族而居,于是当时的佛社,或由某一大族组成,成为以大族为主,兼及同一地域内别姓成员。(注:《东魏李氏合邑百余人造像碑》,见[日]大村西崖:《支那美术史·雕塑篇》,260~261页,东京,国书刊行会,1972;《东魏大吴村合邑一百人造像记》,见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第19卷,民国十四年吴兴刘承幹希古楼刻本。)在隋代,民间春秋二社也以宗族为基础。史称:“李氏宗党豪盛,每至春秋二社,必高会极欢,无不沉醉喧乱。”(注:《隋书》卷77《隐逸传·李士谦传》,175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3。)至宋代,乡族之内犹流行聚会:“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具酒。所费率钱,令当事者主之。过聚食,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注:吕大忠:《吕氏乡约》,见《说郛》卷71,涵芬楼排印本。)朱熹对吕氏所定乡约进行了增损,但也包括族内月旦聚会读约之礼。(注: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4《增损吕氏乡约》,见《四部丛刊》,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间影印本。)宋代乡族内虽流行聚会,却无正式的会名。至明清,就出现了以同族为基本成员的会社。如在明代,在宗族内流行“生日会”,史载其会云:“是会也不论尊卑长幼,凡遇生日,派分有三,上者五分,次三分,再次二分。在尊长,则呼卑幼而饮之;在卑幼,则奉尊长而祝之。置簿一扇,轮一直会,一月一转。如此则常常相聚,意气联属。”(注:高兆麟:《生日会约》,见《说郛续》卷29。)在清代嘉兴府,孙氏家族内亦设有“同爨会”,“三日一集,必有诗,列图于前,聚诗于后,装池为卷”(注:朱彝尊:《书孙氏同爨会图后》,见光绪《嘉兴府志》卷82,收入《中国地方志集成》,上海,上海书店,1993。)。而清代徽州府休宁县之“族讲”之会,更是“父子兄弟,互相师资”(注:吴翟辑撰,刘梦芙点校:《茗洲吴氏家典》卷8《讲学议》,296页,合肥,黄山书社,2006。)。尤其是清代的“合姓”风习,以及福建闽南一带之小姓联宗,藉此对抗大姓,无不是以人为的血缘关系作为结合纽带。(注:清代“合姓”的典型例子,当数四川梓潼县的“殷黄家”最为著名。史载:“殷黄二姓江西人。国初来川,家于邑重华场,伙同贸易,亲同手足,后各婚配,不欲分离,因合姓焉。……久亦共相忘为异姓,及三四世子孙众多,乃各分爨,复旧姓。而四姓冠婚吊祭,男女往来,仍行宗族之礼如故。至今犹共报为殷黄家云。”事见咸丰《梓潼县志》卷3《行谊》,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阶级关系的新探索》,见氏著:《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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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社内,血缘关系的表现就更为明显。如侯方域是河南商丘雪苑社成员,他于崇祯十二年(1639)的夏天来到金陵国子监,挟带万金结客,与复社中人士相交甚欢。在此交往中,“父子师友,松柏芝兰”(注:汪有典:《史外·吴副榜传》,清光绪三年刻本。),血缘关系显然存在。据复社盟主张溥记载,在“应社”十三子中,“有一家之兄弟焉,有世兄弟焉”(注:张溥:《七录斋诗文合集》卷1《古文存稿·应社十三子序》。),血缘关系的纽带也十分牢固。明代士人的结社,首先源自兄弟、家人、宗族自相师友。如杭州“登楼社”的严氏家族,就是“父子兄弟,自相师友”(注:黎遂球:《莲须阁集》卷18《百忆诗序》。)。在明代,一家人内部的结社亦十分风行。如有一位徐仪庭,“与家人结社三茅”(注:孔贞时:《在鲁斋文集》卷2《贺仪翁徐老师七袠序》,见《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在公安袁氏三兄弟中,当袁宏道中进士以后,只有袁中道一人村居,于是他就与袁兰泽、袁云泽两位叔父及堂兄袁论道结为文社(注:袁中道:《珂雪斋前集》卷17《亡堂兄论道志铭》,见《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陶望龄因为田居多暇,亦“间与宗人善文者讲业社中”(注:陶望龄:《歇庵集》卷3《阳辛会稿序》,明万历三十九年刻本。)。至于明代杭州的“月会”,其会内成员的构成,也不过是邹、严、闻等四姓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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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对复社的姓氏榜进行仔细的考察,从中不难发现,复社内部的血缘关系极为浓厚。如金坛周氏,其家族内有很多人参加了复社,有些就是兄弟或从兄弟共入复社,最著名的有周钟、周镕、周镳、周等。(注:张溥:《七录斋诗文合集》卷3《古文存稿·周氏一家言序》。)安徽宁国府宣城县沈寿民、沈寿国兄弟,亦同列复社姓氏榜(注:刘城:《峄桐集》卷3《沈治先诗义序》,《贵池二妙集》本。);安徽贵池李憼、李、李勰兄弟,亦一起名列复社姓氏榜。(注:刘城:《峄桐集》卷10《李憼传》。)在复社成员中,父子互为师友的例子也不少。如苏州府长洲县许元溥、许洄,两人是父子关系,同治《易》学,又同为复社成员。(注:刘城:《峄桐集》卷3《方密之易义序》。)复社成员刘城曾在李源常的祭文中有如下之语:“同里世盟弟刘城既率子廷銮、廷鏊哭于其位矣。”(注:刘城:《峄桐集》卷10《祭李源常文》。)据查考,刘城是复社成员,而其子刘廷銮、刘廷鏊亦名列复社姓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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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会社团体中的血缘纽带,同样在工商同业公会中得到部分的遗存。阿维那里乌斯在其所编《中国工商同业公会》一书中,曾经明确指出,在中国南方的同业公会章程中,明显含有“亲族主义”的色彩。他进而举例认为,凡是匠师及营业之业主,“仅有特别保证之人,方得入会,在普通多系旧业主之亲族”。究其原因,他认为,就是“在工业上有诸多秘密之制造法,不愿泄诸于外人耳”(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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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广泛的血缘纽带,同样深植于民间秘密宗教团体中。毫无疑问,在传统中国秘密宗教结社中,亲族血缘关系的牢固性远远高出一般意义上传授教义的师徒关系。这就是说,在秘密宗教教派中,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家族网络。(注:如韩书瑞通过王森所创“闻香教”(后演变为“大乘教”、“清茶门”、“清茶红阳教”、“大乘清茶教”、“清净教”)与刘儒汉的父亲所创之“收元教”(后演变为“八卦教”)两个例子,重新确立了秘密宗教传播的家族谱系。参见[美]韩书瑞(Susan Naquin):《反叛间的联系:清代中国的教派家族网》,见[美]韦思谛(Stephen C.Averill)编,陈仲丹译:《中国大众宗教》,6~11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众所周知,宗教教派的谱系传衍,其最为直接的方法是以师徒授受为主要表现方式的师生纽带。照理说来,民间秘密宗教亦不例外。然吊诡的是,韩书瑞在对清代民间秘密宗教的具体考察中,却发现这种师徒授受的谱系传衍并不牢靠。与之相反,“所有教派中联系最紧密的是那些在一个家族中以继承关系传播其思想的教派。其教主同时也是族祖,父母子女的关系加强了师徒关系,世代的双重亲密联系阻碍了教义的淡化和组织控制的松弛”(注:韩书瑞(Susan Naquin):《反叛间的联系:清代中国的教派家族网》,见[美]韦思谛(Stephen C.Averill)编,陈仲丹译:《中国大众宗教》,2页。)。这是一个相当有价值的发现,至少说明作为一种大众宗教的民间秘密宗教,不同于正统的佛、道二教,其教派之内的血缘家族关系明显比师徒关系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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