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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农村流动人口之灾民而言,同样成立了自己的组织团体。如乾隆八年(1743),湖北江陵县所属下乡地方,因为遭受水灾,灾民借荒为匪,成立了“箩筐会”,“聚集男妇,以借为名,强索米谷”,其中为首者分别为侯正卿、车元亮、车有亮三人。(注:朱批奏折,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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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在苏州、松江两府,一些里中无赖,游手不治生产,十百为伍,推选其中之桀黠者为“盟主”,成立一种“打行”组织,横行于城乡之间。至清代,打行中的主体人员,逐渐从“市井少年”转向掾吏、胥隶、监门、亭父以及缁流、黄冠、俳优、娼妓、屠狗、贩夫、游方、术技之徒,“歃血盟誓,结为死党”。由于其影响力渐趋扩大,于是那些“富室豪门之子”或“青衿逢掖之士”,也不得不“借其援以自植”。这些无赖团伙成员,不但有“天罡”、“地煞”、“五鬼”、“十龙”、“貔貅”、“狮子”等绰号,而且成立了“团栾会”、“百子会”一类的会社组织。(注:张启泰纂辑,陆世益编:《望仙桥乡志稿·民蠹》,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2册,23页。)又如清代广东开平县,一些富室之族贫而无赖者,“立社村外,歃血联谋,与富室为敌,抄掠财谷”(注:民国《开平县志》卷20《前事略》2《清上》,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516页。)。如此等等,无不说明无赖群体亦是通过社团这种形式得以组织起来。这些无赖群体一旦形成势力,显然会对其他社团如工商业会馆、公所构成一定的威胁。所以,会馆、公所建立之初,其管理者通常会向地方官员呈一禀稿,请求地方官府给发示谕,藉此防止流氓无赖的滋扰。(注:如光绪二十四年(1898)八月,上海米业公所重建之时,就曾上一禀稿云:“惟恐有好事之人,从中多事,不求给发示谕,不足以昭慎重。恐兴工之后,地方流氓滋生事端,及偷窃物料等情。为此环求恩准给发示谕,集资重建公所,扩充善举,并饬地甲等随时照料,以免流氓生事偷窃物料,同业共沾戴德。”(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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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末清初以来,奴仆也开始形成自己的群体组织。他们不但立寨与主人相抗,而且组织起诸如“削鼻班”、“里仁会”、“社贼”一类的社团。如在安徽黟县,顺治二年(1645)二月,万村仆人万黑九,因与其主人“讦告”而败,“纠率同类,夜围韩氏屋,焚之,杀其一家,结寨于山,与其徒聚而不散”。又有一位叫宋乞的仆人,为附郭蔡村人,出身微贱,素不快于九都乡绅之家。乘着万黑九起事,于是联络一县的仆人,“始而挟其先世及其本身投主卖身文契,继而挟饷于乡邑素有名望者,俱剪除之”。并随处各立一寨,以宋乞为首之寨,号“东郊寨”,诸寨听其号令。群不逞之徒,“或附入其中,以为代书,号为参谋,而恶少无不收也”(注:嘉庆《黟县志》卷15《艺文》,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504~505页。)。到同年四月,在清兵进入黟县之前,当地的奴仆共结成12座寨子,“索家主文书,稍拂其意,即焚杀之”(注:计六奇:《明季南略》卷4《黟县仆变》,27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又金坛奴变时,奴仆自号“削鼻班”,“捕其主,拷掠索身契,众千万人”(注:吴骞:《愚谷文集》卷13,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508页。)。湖北士大夫仆隶之盛甲于天下,而尤以麻城县为盛。麻城梅、刘、田、李,均属强宗右族,家僮不下三四千人,雄长里闾。明末“流寇大作”,家自为备,听其奴纠率同党,砍牲为盟,号称“里仁会”,“竞饰衣甲,以夸耀之”。崇祯十六年(1643),张献忠破麻城,里仁会会首汤志杀死诸生60人,而推其中与自己相合者周文江“以应贼”。顺治八年,麻城梅氏奴仆方继华,聚众为变。继华劫掠其主人梅钿财,“招集无赖,敛金入会,约其党百人谋不轨”(注:《湖北通志》卷69《武备志》7《兵事》3《麻城家奴之变》,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512页。)。而在广东,清初则有“社贼之变”。当时世家大族的奴仆众多,于是乘着多事之秋,“纠聚为乱,至戕其主,踞其家”。如在广东顺德等县,顺治二年二月,“社贼起。贼皆人奴,忿杀其主以叛”。此次变故起于顺德县的冲鹤村,延及新会、香山、开平、高要诸县,“皆杀逐主人,掘其坟墓,踞其妻室”(注:王植:《大案》,见《牧令书》卷19,宣统《高要县志》卷25《旧闻篇》1《纪事》,均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514~515页。按:根据民国《开平县志》卷20《前事略》,所谓“社贼”之社,大抵有以下两种解释:一为“土名呼奴仆为社”;二为与奴仆结社结盟相关。相关的探讨,参见傅衣凌:《明季奴变史料拾补》,见氏著:《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382~3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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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妇女组织以宗教性的结社最为普遍,诸如流行于明清两代的“香社”、“香会”,无不有妇女的影子。至清代,嘉定县望仙桥乡的妇女,更是结成“莲船会”、“庚申会”之类的宗教组织,“相聚数十人结社讲经,不分晓夜”(注:张启泰纂辑,陆世益编:《望仙桥乡志稿·祠庙》,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2册,151页。按:“莲船会”、“庚申会”属于妇女之宗教团体,确属无疑。然此两类组织,其具体情况如何,显然有待于更多的史料加以证实。据笔者所掌握的史料,“庚申会”的实况不详。至于“莲船会”,大概就是妇女在四月初八浴佛日时的宗教团体。如史料说及黄渡镇岁时风俗有云:“浴佛日,妇女作化莲船,会于施相公庙。”已资足证。相关的记载,参见章树福纂辑:《黄渡镇志》卷2《疆域·风俗》,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3册,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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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传统的会社团体无不建立在各自的社会阶层利益之上。而在这些社会阶层中,尤以绅士阶层最为活跃,不仅自己独立组建代表本阶层利益的社团,而且将触角伸展到其他社会阶层的社团,并进而成为这些社团的领导者。这同样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解析:一是随着绅士大规模地参与工商业经营活动,“绅商”随之形成,于是地方的绅士力量结构亦从传统的“都董”转变为“商董”、“总董”;二是地方绅士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与地方官府之间形成了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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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士参与商业活动,至迟在明代已经相当普遍,而绅士参与工商行会,并进而以“绅商”的身份成为行会中的“绅董”,则以清末最为典型。光绪三十二年(1906),重庆瓦窑公司成立。从其为设立瓦窑公司而向地方衙门的具禀可知,此公司创设之初,原本是由窑户程清源、廖洪顺向当地“绅耆等商提出”。所谓的“绅耆等商”,即指绅耆参与瓦窑经营活动者。至于这些绅耆的名单,则分别为巴县“贡生”陈祖虞,“职员”李荣芳,“监生”周海平、罗凤翔,“绅粮”敖蔚廷、周有融、刘子男、吴少卿、李庶绩、王子成、黄勋元、杨雨膏。(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563~564页。)上面所谓的贡生、监生、职员、绅粮,均属绅士阶层。根据史料记载,清末安徽芜湖的米业,大多为广东商人所控制,并成立了相应的米业公所,其公所在芜湖各公所中首屈一指。光绪十六年正月初二公所举行团拜时,其参加人员就包括当地的官员,以及各字号的“绅商”,如总办芜湖盐局冯镜人、安徽省洋务局委员黄堂之、大江口查验委员陈补南、新庄口税务吴心斋、稽查轮船兼保甲委员梁述之等。(注:《字林沪报》,光绪十六年正月二十日,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51页。)此外,清末浙江宁波柴业公所中之柴商司事,原先由举人邹宸笙充任,其后接任者则为“职监”费辅溢。所谓“职监”,显然是指捐监出身之官员。(注:《申报》,光绪十八年二月初十日,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53~754页。)可见,柴业公所的领导权已经完全为绅士所控制。当然,这些具有绅士身份的领导人,其人又兼具商人身份,亦即所谓的“绅商”。清雍正年间,山东高唐州等地的车户,成立了“盘手会”,大抵可以归为运输业行会组织。史料记载显示,在这一行会中,“渐有地方衿监为作会首,代其经纪”(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940页。)。可见,盘手会在随后的发展过程,地方上的生员、监生逐渐成为其领导者与代言人。显然,绅士力量一旦向经济社团渗透,无疑将会成为社团的领导阶层。“绅董”这一称谓的出现,就是明证。根据《丝业会馆征信录》记载,浙江丝商在上海设立的丝业会馆,其管理者分为两类:一类是“绅董”,共有八人,分值年轮管。他们“各有事业,不及专办会馆公事”。另一类是“司事”,分正、副两位,“住宿会馆,专管一切事宜”。上面八位“绅董”,全都自己开设了丝栈,其名单分别如下:徐昭珩,开有绍祥栈;杨坊,开有泰记栈;孙鼎,开有合盛栈;席裕宽,开有华记栈;金兰,开有敦记栈;陈煦元,开有与昌栈;王莹森,开有珊记栈;沈铸,开有敦泰栈。另据《嘉谷堂征信录》记载,当光绪二十四年上海重建米业公所之时,其董事为举人张仁敏,而司年则分别为职员奚元良、监生胡文炜、蔡茂松、沈常龄、徐自明、赵灿寅等。(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68~769、777、798页。)可见,这些绅董,其实就是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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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绅士力量广泛参与经济社团活动,那么清末的绅士力量随之发生了转变,亦即从“都董”转向“商董”、“总董”。从安徽徽州黟县绅士的办事习惯来看,随着地方自治的广泛展开,地方绅士力量显然存在从“都董”向“商董”、“总董”的转变,随此转变而来者,则是新旧绅士力量在地方社会中所承担职责大小之差异。以旧式的“都董”来说,凡是他们为地方办事,并无一定的任职期限;而以新式的“商董”、“总董”来说,却无不都有任职的期限。(注:余攀荣起草,刘汝骥审核:《黟县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10页。)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转变,下面不妨以徽州府休宁县作为具体的解剖实例加以说明。从中可知,传统的“都董”与新式的“店董”、“商董”、“总董”存在着权限差役。休宁一县,共计32都,通常以在籍人员而襄助官事,则每都一人,或三四人,视地方人户多寡而定,这是“都董”。可见所谓的都董,显然就是由旧式的基层管理人员转化而来。而在市镇中,则设有“店董”,大致均由公举产生,并禀请地方官员“谕饬”。自自治章程颁布以后,店董、商董、总董均已改由选举产生。相较而言,都董仅有调处之责,而无裁判之权。他们的权力范围亦仅限于本都,而所涉之事不过户婚、田土。当然,都董亦间可办理邻都之事,但必须获得地方官员的“特别谕单”,否则就是越权行使职责。换言之,都董之权,仅在复查事实,而张弛损益,自有县主,愿认与否,自在两造,一概都与都董无关。(注:王世勋起草,刘汝骥审核:《休宁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90~591页。)而店董、商董、总董则不同,他们是地方自治的产物,是由行内公众选举产生,尽管在权力上尚需要得到地方官员的认可,但基本可以独立处理行内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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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社团组织中的绅士力量毕竟难以摆脱地方官府势力而独立存在,而且官、绅之间,其权力界限亦是迥然有别。举例来说,若是两造发生诉讼争执案件,只有官员才有审判之权,而绅士只能担任调和之责。(注:余攀荣起草,刘汝骥审核:《黟县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10页。)在清末的慈善组织中,地方官员在选择管理人员时,已经达成了“用书差,不如用绅董”(注:丁日昌:《抚吴公牍》卷18《苏藩司详长元吴三县经征六年分恤孤余剩应否免提请示由》附《加函》,清宣统元年南洋官书局石印本。)的共识,且将其付诸具体的实践。如当时扬州府属的各善堂,已经多由“绅士接办”。这些绅士管理者,亦即所谓的“绅董”。(注:丁日昌:《抚吴公牍》卷24《饬查扬郡各善堂局》。)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绅董的任免,显然取决于地方官员,并不是善堂董事会即可自行抉择。以江苏镇江府的普仁堂为例,当时镇江府知府在原来的善堂董事罗志让是否继续留任的问题上,曾将此事上报给当时的江苏巡抚丁日昌。因为在上报之书中,知府的观点有些含糊其辞,所以丁日昌要求知府转饬府学教谕,由教谕对善堂事务进行具体的督促与管理。(注:丁日昌:《抚吴公牍》卷48《镇江府详送普仁堂办理掩埋留养等项清折由》。)毫无疑问,在地方政府机构中,学校的教官才是善堂的实际管理者。由此可见,绅士在地方社会中的权限显然受到了官府的约束。至于一些地区的绅士,更是对地方官员唯命是从。如在徽州府祁门县,当地绅士“尊官畏官,事事禀命而行”(注:方振均起草,刘汝骥审核:《祁门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06页。)。此外,在绅士处理地方事务的过程中,通常在“此乡”与“彼乡”之间,产生意见的不合,“畛域攸分”(注:方振均起草,刘汝骥审核:《祁门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06页。)。这不仅仅是因为权限不明所致,更可说明绅士力量缺乏一个打破地域界限的统一体。但这仅仅是一个侧面,另一方面,在清末的地方社会中,“绅权膨胀”、“绅权日张”显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这一趋势下,出现一些“结党营私”、“抗顽官府”的劣绅行为,当然不足为奇。但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即在“绅权日张”的大势下,如何保持“官权当尊”?换言之,地方自治的基础,当然需要以绅士为代表的民间力量的崛起,但在此过程中,如何平衡“绅权”与“官权”,使两者的权限分明,这无疑也是自治的基础。(注:相关的思考,可参见董晋璧起草,刘汝骥审核:《婺源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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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团与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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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作为一股民间自治力量的崛起,无疑是对传统的宗族势力的挑战。宗族作为一种血亲组织,所代表的是一种地方宗法势力。面对汹涌如潮的社团力量,宗族组织不得不审时度势,部分采用社团组织的形式,以对传统的宗法组织加以改造。除此之外,乡族势力通过祠堂、神庙、会社等组织形式,并以此为中心联结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藉此作为传统统治力量的补充。(注:傅衣凌以《瑞金县志》为例(如《瑞金县志》卷1《风俗》云:“瑞邑每姓必建立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产业,以供祭祀,名曰公堂。其公堂,合族公举一二人司其出入,四时祭祀外,有赢余则惠及族之鳏寡孤独,量给养赡,子姓有登科升入乡校者,给与花红,赴试助以资斧,略仿范文正公义田之意。……异姓又往往联为神会,亦醵金置产,每于神之诞日刑牲设醴,祈祷杂沓,祭毕搬演新剧,为竟日之乐。”),藉此说明乡族势力主要以祠堂、神会及会社(主要有“渡会”、“渡社”、“桥会”、“茶会”等)为组织形式,藉此控制地方社会。参见傅衣凌:《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见氏著:《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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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然是一种地方社会的历史转向,而在“亲族会”、家族祀会中的反映最为明显。以湖北兴山、麻城、郧县、竹溪、京山、竹山、巴东等县为例,就存在着“亲族会”这样一种组织。兴山、郧县、麻城三县的亲族会,“凡本宗有服之亲,及无服之亲,均得为亲族会员。而母党妻党,则不得搀入其内”。竹溪县的亲族会组织,则“本宗五服内之亲属,及母族妻族有服之亲属,均得为其亲族会员”(注: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3编《亲属》第3类《亲属会》,4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京山、竹山两县之亲族会,“仅以同宗有服及无服之亲为限”。而巴东县亲族会,则“同宗之亲属,与父母妻三族之亲党,亦包括在内”(注:同上书,4~5页。)。尽管亲族会参与者的资格限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呈现一种血亲关系由严转疏的趋势。又如在安徽太湖、望江等县,普遍存在着家族内的祭祀结会。家族祀会分“丁会”与“祭会”两种。丁会者,由族人醵资而成,书立合同,或以百钱为一丁,或以千钱为一丁。一人而出有数丁者,即于一会中占有数丁之额。有时占有多数丁额之人,亦可将有余之丁,转卖于其他之族人。虽同一族人,假如没有取得丁股的资格,则不能与有丁股者同时致祭,但亦可以邀集其他族人,另集丁会。祭会则由祖遗祀产而成,凡属族人,均可与祭。(注: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6编《杂录》第4类《亲属及继承之习惯》,34页。)显然这种祭祀之会,使家族内的祭祀活动一分为二。而丁会之崛起,则更有取代同族祭会之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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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由此而对宗族内的祭祀之会作更高的评价。就事实来看,宗族内的祭祀之会,并非同心合力,有时甚至面临内部分裂的危险。清代宁波府的“心社”就是典型例证。从史料记载可知,心社创设于顺治七年(1650),为董氏家族的祭祀组织。最初的参加者共计16人,在正诞之日,由其中两人“朋当分祭”。康熙三年(1664),一度改议每人各值一祭。然至康熙十年,因应值之人逝世,而其嗣无力承担,为此经过公议,改为合祀,并将祭期定为春夏之交,于是又变为一人轮值一年。雍正八年(1730),董秉纯的父亲对心社重新加以整顿,另立正、副二簿,考校缮写,“凡从前创会及后此顶替姓氏,备列无讹”。至乾隆十一年(1746),心社开始分裂。究其原因,则是因为这一年轮值祭祀之人董景淳,“贫而吝,一切礼仪,尽委之酒肆”。董秉纯的父亲力争不得,愿意“代庖”,但又不被准许。于是,祭祀之日,有10人不参加祭祀,“大张旗鼓,两不相下”,甚至将官司打到宁波知府衙门。宁波知府认为,心社泾渭既别,不得复合,允许不与会者另立一社。于是,自乾隆十一年开始,没有与会的10人,另外招收6人,凑成原本的16人,“重立规式,更新簿籍”(注:董秉纯:《春雨楼初删稿》卷3《重新心社祀典簿序》,见张寿镛辑:《四明丛书》,8709~8710页,扬州,广陵书社,2006。)。此类分歧,原本在异姓祭祀合会中时有所见,至于在宗族内的祀会中出现此类分歧,足证宗族力量亦已经开始出现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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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家族组织尚通过其他结社形式,藉此辅助地方官员的统治,明代的“延龄会”与清代的“族祠戒烟社”,堪称典型之例。如松江府人宋瑛,因为疾病而辞官回到家乡,才45岁,组织了一个“延龄会”,“合族子弟愿学者为馆谷教诲之,远方来受业者甚众”(注:李绍文:《云间人物志》卷1《洪武至天顺间人物·宋桧雪》,见《明清上海稀见文献五种》,99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这是通过教育族中子弟而使自己达到“延龄”的目的。又如在清代,官方极力提倡戒烟,减价售药,限期戒烟,甚至官府设立戒烟局,以提倡民间戒烟。至清末,黟县知县胡汝霖联合当地绅士,创立了“族祠戒烟社”,以辅助官力之不足。(注:刘汝骥:《陶甓公牍》卷3《黟县胡令汝霖禀批》,见《官箴书集成》,第10册,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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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团与地方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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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社会,地方社会的管理者的职责,通常是由那些准官僚性质的地保与庄长承担。值得关注的是,早在清代乾隆末年,浙江地方基层组织中地保与庄长之选充,究竟是由殷实户乃至有身份的生员、监生充当,抑或由无业之人充任,已经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那些“殷户”或生员、监生,无不将其视为一种贱役,不但有损于自己的家业,更不利于自己的科举仕进。事实亦确实如此。如在浙江杭州、嘉兴、湖州三府所属各个州县,一旦殷实户充任地保一职,必须面对来自库吏、户书以及皂快、头役等人的百般勒索,承担“上头费”、“图差”一类的额外性支出,最终导致家业荡尽。至于浙江宁波、温州八府所属州县之庄长一役,殷实生员、监生充任之后,同样也会遭到衙门胥役的盘剥,不但索扰酒饭,甚至被勒索“吊庄钱”,日无宁晷。所以,那些有志于举业上进的生员、监生,担心因此“废时失事,阻其上进之路”(注:不著撰者:《治浙成规·禁止勒派殷实农民生监充当地保庄长》,见《官箴书集成》,第6册,387页。),通常亦不愿担任此职。其结局就是地保、庄长多由乡里中的无业之民充任,进而导致地方基层组织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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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实户抑或绅士阶层是否参与地方基层组织,确乎关系到地方自治力量能否有效发展。就此而论,绥远归绥县之“公社”与“甲会”的出现,部分改变了原本地方基层组织流于涣散的不良局面。从调查资料可知,归绥县所属各村,无论住户多寡,均设有公社,选任村内“丰富之家及素行端正者数人”,作为甲会,轮流值年。凡是遇到公务,诸如官差、兵差经过或驻扎之类,各个甲会就召集村人,到社会议。议定后,由甲会出首办理。若系蒙人杂居之村,蒙人亦各自立社。注: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6编《杂录》第1类《民律总则》,18页。)此类公社,因地、村而联系在一起。换言之,地主虽易,而社不因之而移。故归绥民间有“走地不走社”的俗语。例如甲村某乙卖地与丙村某丁,如地属甲村,则某丁仍应在甲村应社,不得以地主属丙村,而社遂变更。此外,公社所需经费,通常称为“应社”。社之设立,以村之大小,人之多寡为准。而社费之摊派,以地亩为本位,地亩多者多摊,少者少摊,无地亩者,竟可勿用摊费。在通常情况下,主持公社事务者,则为甲会与村中之“绅董”(注: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6编《杂录》第1类《民律总则》,18页。)。绅董进入地方基层组织,无疑对地方政治性社团的改良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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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末,已经形成一种地方公事会议制度。这是一个相当值得关注的新动向。如清末史料记载:“照得城乡地方公事,应由绅耆、保甲、乡正、族长公同会议。如会议各有偏见,尽可呈告有司,听候示遵。”(注:戴肇辰:《从公三录·严禁标贴长红示》,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311页。)可见,这种地方公事会议制度的出现,已经将绅耆、保甲、乡正、族长各派势力纳入其中,尤以绅耆作为其中的主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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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在清末民初,由于在社会观念、经济活动、政策法律和参政权利诸方面四民平等倾向日趋明显,随之而来者,则是民间社会力量开始趋于整合,具体反映到经济社团上,就是出现了“四民共建社团”的现象。在民国初年的经济社团中,有些社团的章程就明确表示,入会成员不受阶级和阶层的限制,如“民生实进会”、“中国实业共进会”的章程,均规定打破“农工商政学”之间的界限,甚至“不分种族”,“不拘党派”。有些社团,由知识界和工商界联合组成,如“中国工业会”;有些社团由工商界、知识界和军政界联合组成。如此种种,无不说明至清末民初,这些由四民共建的经济社团,不仅在成员构成上真正实现了“四民共处”,而且在业务活动上亦达臻“四民平等合作,互动互利”(注:相关的研究成果,可参见虞和平:《清末民初经济伦理的资本主义化与经济社团的发展》,见薛君度、刘志琴主编:《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292~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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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民之间:社群与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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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对地方事务的参与,究其本质,不过是处于一种官、民之间的活动,这从根本上反映了社团所具官、民之间媒介的角色地位。据《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清末的工商行会随着自身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大的权限。这些行会的会首可以亲自出面,与地方官府打交道,商谈诸如地方税收的税额安排,消防队和民团的组织和训练,重要的破产案例,救济金的筹集和运用,孤儿院、救济所的管理控制等等事务。总而言之,这些工商行会在政治、贸易、宗教和社会方面的观点,使其身份地位变得更加举足轻重,甚至影响深远。当把各种权力联合起来抵制某人或某事时,更是如此。(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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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考察社团所扮演的官、民之间的中间角色,无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是必须的,即民间自治力量的崛起、工商行会与地方自治的关系以及“合群”与“自治”的关系。唯有如此,方可对社团在地方社会所发挥的功能角色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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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自治力量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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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的演变历程大抵已经证明,在地方社会中,民间的自治力量正在崛起并逐渐壮大。通过“水龙社”、“水龙会”、“水筹会”以及其他各色善会等社团组织,民间自行解决诸如火灾及其他各类灾害的救援与救恤事务。所谓的“水龙会”、“水龙社”,是清代民间的救火团体,以天津最为著名,而且其法相当完备。其设施为在城内外置备水龙48座,每座下辖救火人员200名,“人皆土著,按期练习武力,无事仍安常业,有事则一呼毕至”(注:陆以湉:《冷庐杂识》卷6《水龙》,30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水会”组织,后逐渐传入北京(注:清末人李虹若著有一首《水会》诗,云:“救火津门最著名,年来公举满京城。水龙到处无相让,各局彼此道虔诚。”(李虹若:《朝市丛载》卷7《都门杂咏》,150页,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甚至在徽州的婺源县,亦出现了“水龙会”、“水筹会”,“以拯火灾为目的”(注:汪开宗起草,刘汝骥审核:《婺源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94页。)。这种救火组织,进而扩展到江南的一些乡镇。如青浦县之章练塘镇,救火设施相当完善,全镇共贮备水龙六座,分别存放在晏公庙、观音阁、城隍庙、圣堂、同仁堂、惠世庵等处,遇警则就近取水救火。章练塘镇的“水龙社”创始于嘉庆、道光年间,当时分为东、西、中三处。其中西水龙社成立于道光九年(1829),各派“司年”10余家或20余家,每家司值半年,以次递衍。此外,再各分派“司月”一职,设立循环簿,订定规则。每年的五月二十日,各社每家出资宴集,并酌给脚夫酒食钱,用水龙演习救火一次。十二月初一日,为新旧司董交替之期,亦举行相同的宴集,但不演习水龙,通过拈阄的方式确定来年的司月。凡是值社之人必须贮备龙嘴,准备灯、锣,以防不虞。听到火警,则值社之人必先“鸣金告警,不至者罚”。次日,值社之人邀请各司月举行宴集,给脚夫酒食。龙嘴若有损坏,则醵资修理。光绪三十年(1904),吴子汲作为发起人,由商界集资倡办皮龙,以资捍卫,火政更趋完备,故里中火警“无蔓延之患”(注:高如圭原编,万以增重辑:《章练小志》卷6《拾遗》,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8册,140~141页。)。在清代,社仓即使为官方设置,亦必须强调由民间自己管理,才能使善事绵延不绝。如清代青浦县天马山社仓,按照过去的惯例,专门由地方殷实良善之家谨慎管理钥匙,而官府胥吏不再参与其事。(注:周厚地辑:《干山志》卷4《社仓》,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9册,48页。)唯有如此,方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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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明清时期在安徽徽州地区所广泛存在的“文会”,显然已经在官方基层组织、宗族、乡约之外,发挥其应有的教化与裁判之责。这些文会的成员,主要来自当地有名望的精英阶层。(注:如歙县“潈川文会”的会规规定:“入会必须科甲、生监,此外惟封君、武科得与,中丞公有手书存于旧簿。如以他途通籍,不得援草昧之日一二宽政以为口实。客籍入泮,必到家入会后方书名。如未归者,姑俟之。”(《潈川文会簿·会规》,转引自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89~90页,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他们除了有教化乡里之责之外,更有甚者,当地的文会已经具备了讨论和处理地方重大事务的职能,乡里若有争竞,经过文会的公正评判,其结论甚至会影响到地方官员审判的结果。(注:如史称歙县:“各村自为文会,以名教相砥砺。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决,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府藉以得其款要过半矣。”(许承尧:《歙事闲谈》卷18《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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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宣统二年(1910),正式成立了地方自治机构。按照当时市乡自治章程的规定,乡镇一级诸如善会、善堂之类的慈善事业,均由乡公所直接办理。(注:陈亮熙编辑,陈克襄补辑:《杨行乡志》卷3《营缮志·善堂》,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0册,44页。)可见,民间结社之自治努力,最终于清朝灭亡之前,得到了正式的承认,并进而纳入专门的自治机构之日常事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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