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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31 议会的反对派显然无法容忍像“奴隶”一样被剥夺自由的权利。如果不是“奴隶”,那就是“自由民”,就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权利采取行动的“自权人”,而不是生活在国王或他人的权力之下或者屈从于他人意志的“臣民”或“从权人”,因为作为一个君王的臣民而生活显然与作为奴隶而生活别无二致。托马斯·海德雷爵士(Sir Thomas Hedley)指责国王有未经议会同意就擅自征税的特权,把自由臣民的财产置于“他人的绝对权力和命令之下”,“剥夺臣民们在其收益或财产中的自由”,“不加区别地混淆了自由人和束缚的奴隶”。另一位法学家理查德·克雷谢尔德(Richard Cresheld)也认为,如果允许国王拥有这种权力,那“我们就成了奴隶”。1642年,亨利·帕克(Henry Parker)在《评论》(Obervations)中警告说,如果国王可以用否决权阻止立法,那么议会——代表整个国家——将沦为国王意志的附属品,包括生命、自由、法律、议会在内的所有一切“都掌握在纯粹的任意决定权之手中”,从而人们把自己卖身为奴,生而自由的英国将沦为一个奴隶的国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斗争,英国国民实现了从作为“从权人”的“臣民”到作为“自权人”的“公民”的身份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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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33 但是,在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看来,英国通过奴隶与自由民的辩证关系来论证公民身份之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自由主义公民传统显然是局限、妥协、不彻底的革命方式。一方面,公民身份及其权利与自由只是被赋予一部分特殊的人,并没有达至全体;另一方面,从奴隶与自由民的区分中论证出来的自由权利并没有涵盖公民权利的全部内涵,因为公民身份还应当注重公民的德性和公共责任,从而在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中使个体和共同体相互受益。如果说英国在1789年之前的一个半世纪里实现了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开创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传统,那么法国大革命则将公民身份的原则和实践确立为社会政治的核心特征[2],沿袭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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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35 法国大革命之所以注重公民身份的德性与责任,乃是受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重要影响。有学者认为,公元前6世纪至前4世纪的斯巴达和雅典以及罗马共和国近500年的太平盛世,开启了公民共和主义的序幕[3],因为这些城邦制国家都强调公民的忠诚及公共义务。正是在此背景之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全体公民应当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以便使他们能够知道彼此的性格;只有通过这种亲密关系,才能真正形成“和睦相处”(concord)的、兄弟般的公民身份,“结合为共同体”。他认为,公民不应存在政治冷漠的空间,而是必须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因此,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民身份”,就“要求好的公民必须全心全意地通过其思想和行动来奉献于共同的福祉”[4]。通过这样一种生活方式,公民不仅使自己受益,而且使国家受益。这就是公民的良善、美德,或者德性。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民必须拥有并展示其良善或美德”。受他的影响,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同样强调公民对于“共同体”的责任。他宣称,“一个真正可敬的勇敢的公民,将完全献身于公民服务,但不是出于个人财富和权利的目的,……将对整个共同体萦萦于怀,不会忽略其中任何的部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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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37 尽管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并没有公开论及亚里士多德,但是学者们认为,通过对文艺复兴和18世纪教育、文学领域经典思想的深切研究可以发现卢梭无疑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教诲[6]。卢梭宣称,没有自由,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自由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公民便不可能存在。他认为,主权者必须做出能使整个共同体受益的判断,而公民则是“公意”的创立者。因此他要求“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示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个成员成为全体之不可侵害的一部分”。卢梭的思想成为法国革命反抗王权专制的强大武器。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之一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正是卢梭思想的忠实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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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39 二 友谊与和谐:作为“公民共同体”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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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41 共和主义公民传统对于公民德性的强调,不但使罗伯斯庇尔强烈期望在法国建立一个“由有德性的公民所组成的国家”,并力图通过革命恐怖主义来实现这一目标——他认为公民的美德必须通过恐怖的方式才能得以实现,“不具有美德的恐怖是一种肮脏的镇压,而没有恐怖的美德则软弱无力”[7]——还最终使“民族”登上了近代政治的历史舞台。通过对共和主义公民传统思想的辨析,也许我们就不难理解卢梭为什么会在给科西嘉和芬兰关于政府体系的建议中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在现代世界,民族是团结一国人民的根本力量[8]。因为,他所称的“民族”,正是亚里士多德所称公民“共同体”的一个新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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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43 在上一部分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可以注意到“共同体”对于共和主义公民传统所具有的特殊意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友谊是共同体的表达”,国家内部公民之间的友谊,则是“和谐”。“和谐”并不是意见上的一致,而是彼此不认识的人也可以达成意见上的一致,是“国家内部公民之间的友谊”[9]。只有兄弟一般和睦相处的公民,才能“结合为共同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共同体”具有丰富的内涵:第一,它是全体公民(并不包括奴隶)的聚合;第二,这种聚合是以兄弟般的和睦共处为基础的;第三,它能达成意见上的一致,亦即处于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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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45 在卢梭时代的法国,能够表达亚里士多德公民“共同体”内涵的概念,还有“祖国”和“人民”,它们与“民族”是基本同义的概念。埃贝·西哀士(Sieyes),法国《人权宣言》的撰稿人之一,赋予了民族与公民身份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也使民族具备了政治含义。什么是民族?西哀士认为,“民族”就是“一个生活在共同法律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会议所代表的群体”[10]。由此可见,《人权宣言》所称的“民族”,乃是基于“公民共同体”的政治概念,公民身份是《人权宣言》所称的“民族”的前提。而《人权宣传》所宣称的“民族”主权的实质内涵,其实是指全体公民的主权。共和主义公民传统吸收了原始“民族”概念中所含有的基于血缘、文化、语言或地域关系而形成的“密切关系”,将之转化为公民结合为“共同体”所需的“兄弟般的情谊”。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现代性政治概念的“民族”,并不是基于血缘、文化、语言或地域关系的人们共同体,而是基于公民身份与公民自由权利的人民共同体。那些以为法国大革命开创了所谓民族主义革命潮流的持论者,用原始的“民族”概念理解《人权宣言》所宣示的基于“公民共同体”之上的“民族”概念,以致消解甚至歪曲了现代性“民族”的核心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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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47 应当说,正是因为包括法国、英国、美国在内的许多欧美国家沿袭了法国大革命关于“民族”的定义,这些国家才会长期坚持“移民同化”政策,并且拒绝赋予境内土著、原住民或少数族群“民族”身份——在这些国家看来,“民族”是“全体公民”的“共同体”,只有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才有资格成为一个“民族”。到1800年,在英国、法国和美国,就其所有意图和目的来说,公民身份与民族都已经成为同义词,或者至少成为同一枚政治硬币的两个面[11]。因此,民族可以被界定为“一群以拥有共同的公民权利为特征的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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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49 三 “民族”与“国家”:德国统一的“血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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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51 虽然法国大革命奠定了基于“公民共同体”的“民族”概念的核心含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与原始“民族”概念的觉醒毫无关联。在1792年11月19日的第一个宣传法令中,法国国民大会以“法兰西民族”的名义宣布:(法国)将给予所有渴望恢复其自由的人民以博爱与援助。同年12月15日的第二个宣传法令中,法国国民大会再次以法兰西民族的名义“宣布某某人民拥有主权”——这份文件并没有具体的收件人,实际上国民大会要求法国将领在收件人的空格处填上已经被法国占领或者解放的国家名称。法国在大革命之后的扩张,在某种意义上唤醒了原始意义上的“民族”概念。1807年,正是在被法国占领的柏林,费希特在《论德意志民族》中表达了一种“血统主义”的德国民族主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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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53 17、18世纪的德国四分五裂,实际上还只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拿破仑帝国覆灭后,欧洲各战胜国于1814年10月至1815年6月间在维也纳召开了一次大规模的国际会议,包括沙皇俄国、普鲁士、奥地利帝国、英国、法国在内的欧洲强国的皇帝、国王、首相或者外交大臣悉数出席,并最终于1815年6月9日签署了“最后决议书”,建立德意志邦联是其内容之一。根据决议,德意志邦联由34个邦和4个自治市共同组成,由奥地利代表主持联邦会议。但是,由于各邦享有独立主权,这个邦联实际上只是一个非常松散、松弛的政治联盟。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承担着追求公民身份、自由权利和实现国家的统一的双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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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55 德国思想家自觉地将德意志的统一作为学术研究目的之一。一个值得注意的史实是,在18世纪上半叶的德国政治文献中所使用的“民族”一词,还只是国家全体成员的别称,与英法在“国家”和“人民”意义上使用的“民族”概念并没有显著区别[14]。但是与法国大革命需要作为“公民共同体”的“民族”反抗王权、推动实现公民自由权利的诉求不同,同一时期的德国亟须借用原始的“民族”力量推动实现德国统一,因此情况在18世纪中叶开始发生变化。根据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的考证,1846年包括格林兄弟(Jacob and Wilhelm Grimm)、格维努斯(Georg Cottfried Gervinus)等一批德国著名学者发起的“法兰克福日耳曼语言文学家大会”,就包含结束祖国分裂状态、实现国家统一的政治目的[15]。在此背景之下,与法国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消解原始“民族”概念的“血缘”含义、将民族视为“公民共同体”所不同的是,德国的思想家则更加注重强调和强化“民族”原有的血缘、语言、文化或地域的含义。德国哲学家康德,就将“民族”定义为“那些由于共同血缘而被视为一个联合为公民整体的人群”[16]。“法兰克福日耳曼语言文学家大会”的组织者之一雅各布·格林认为,“一个民族就是由说着同一种语言的人组成的集体”[17],并且呼吁建立一种法则:“构成民族界限的,不是河流,也不是山脉,而只能是跨越河流和山脉的语言。”[18]虽然有学者提醒人们关注阿尔萨斯、洛林、尼德兰等地的德意志人和波西米亚、匈牙利以及罗马尼亚的德意志人,“因为他们有权保留他们的德国国籍和使用他们与生俱来的母语”[19],但是格林的民族定义还是在当时占得上风。甚至有学者(如威廉·格林)把外来语言视为“华贵语言”中的“糟粕”,希望通过编纂《德语词典》“恢复(德意志)语言的纯粹性”[20]。1859年9月,联合了德意志自由派和激进派力量的民族同盟成立,成为第一个在全德意志范围内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到1862年,民族同盟在大多数邦都建立了组织,盟员达到2.5万人。在实现德意志统一的普奥战争和普法战争中,民族主义成为凝聚德意志人致力于实现德意志统一的思想武器,并最终赢得了德意志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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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57 用民族主义统一起来的德国并没有像法国那样在“公民共同体”的概念上重构“民族”的内涵,而是倾向于用“血统主义”来划定“民族”和公民身份的界限,许多非德意志血统的德国人被视为“非德国人”而没能获得德国公民身份。1913年,德国立法授予“非德国人”及其后裔一种不确定的公民身份,反而进一步巩固了德国血统主义的传统。作为1935年《纽伦堡法》的一部分,《德国公民身份法》(Reich Citizenship Law)明确规定:“德意志公民身份仅为德意志人或与这一血统存在关联的人所拥有。”直到20世纪90年代,由于1913年法律仍在发挥作用,将近十分之一的德国人属于外国人,虽然他们缴纳税款,但却不拥有公民权利[21]。根据学者考证,有超过150万土耳其人——其中有40多万人出生在德国——依然被排斥在德国公民共同体之外。但与此同时,来自东欧和苏联的拥有德意志血统的新近移民——在1991—1999年,超过了100万人——很快就被界定为合法的德国人,自动获得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22]。德国“血统主义”的“民族”概念,同样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以色列就是其中的典型。以色列1950年的公民法案就明确规定居住在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属阿拉伯国籍,不是以色列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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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59 四 小结:“民族”与“民族”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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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61 第一,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古老、原始的“民族”之所以能够登上人类历史的政治舞台,乃是因为它既能适应公民共同体的诉求,也能满足德国统一的精神需要。在先后经历了法国大革命和德国统一的战火洗礼之后,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形成了两个基本的迈向:作为公民共同体的民族和基于血缘、语言的民族。很显然,在《人权宣言》所倡导的“民族主权”导引下,不同的“民族”概念必然引发不同诉求的政治思潮,导致不同诉求的政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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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63 第二,深入理解“民族”概念的内涵差异及其不同迈向,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西方国家,尤其是欧美强国的民族(原住民、土著人、移民、外裔等少数人)政策及其多元文化政策。一般说来,“公民共同体”的“民族”国家,大多愿意授予国内少数人公民身份(或者给公民划分不同的等级,如英国)而不赋予他们“民族”身份;血缘、语言、文化或地域概念上的“民族”国家,既不愿意授予国内少数人公民身份,也不愿意赋予他们“民族”身份。这也成为西方“族群”概念得以在欧美国家广泛使用的社会政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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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65 第三,西方现代“民族”概念的内涵差异和不同迈向,对人类近现代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民族主权”的感召下滋生的“民族主义”思潮所引导的“民族解放运动”,成为广大亚非拉国家通过独立、自决等方式打破并重构西方殖民主义体系下的世界版图,抵御欧美强国奴役与侵略的思想武器,最终形成了当今世界多元、多极的政治格局。同时,“民族”问题亦已成为西方国家使用“双重标准”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理论基础。多数欧美国家,都在公民共同体的内涵上使用“民族”概念,但是在干预其他国家主权时则使用基于血缘、语言、文化或地域的“民族”概念,要求他国赋予国内一些少数人群体所谓的“民族自治”或“民族自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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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67 第四,在西方,“民族”与“民族”的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德语就用Volk表示文化意义上的“民族”,用Nation表示由公民组成的“民族”)。但是在中国,“民族”不仅包含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的双重含义,而且还包含中国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所赋予“民族”的独特含义。20世纪末21世纪初,不断有学者提出要以西方“族群”替代汉语中的“民族”概念,这不仅忽略了西方社会政治背景的“族群”概念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也忽略了中国语境下的“民族”概念不同于西方现代意义上“民族”概念的独特含义。无论是西方的“族群”概念,还是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显然都无法负载汉语“民族”的多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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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69 [1] 〔英〕昆廷·斯金纳:《国家与公民自由》,载许纪霖编《公共性与公民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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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71 [2] 〔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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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673 [3] 〔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43页。
1703040674
1703040675 [4] 〔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45页。
1703040676
1703040677 [5] 〔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47页。
1703040678
1703040679 [6] 〔英〕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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