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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01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最核心的理论动机在于:既然民族主义运动并未消退,也不可回避,那么与其让极端民族主义威胁国家安全和国际秩序,不如在自由主义学说的基础之上对民族主义予以改造和改良,重新界定民族主义的“合法目标以及追求整个目标的手段”,“尽量用自由主义理念来减低它走向极端的可能”。而“文化化”无疑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最突出的理论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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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03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文化化”,是指通过“文化权利”而不是民族主义通常所宣扬的“苦难”与“仇恨”来论证民族与民族主义的正当性、合法性。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认为,民族主义对民族苦难(民族压迫、民族迫害)和仇恨的宣扬与强调,实际上混淆了民族主义现实合法性与理论合法性之间的重要区别,导致一种将“苦难”神圣化、将“民族”神圣化的“回顾政治”(backward-looking politics),强化了仇恨与不信任,提供了滋生极端民族主义的温床,不利于民族之间的宽容与和解,不利于国家整合与社会稳定,不利于对民族成员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者追问,难道没有遭受苦难的民族就没有民族权利吗?如果民族的诉求建立在理论上正确、道德上正当的基础上,那就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民族,而不考虑它们的权力、财富、受难的历史甚至它们在过去带给其他民族的不公正。民族权利的正当性与每个民族辉煌或屈辱的过去相分离,也与其能否拥有领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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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05 “文化权利”之所以成为“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奠基石,是因为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认为,自由是一种选择的权利。凭借一种丰富、可靠的文化结构,人们才可能对各种可得到的选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进而可以对这些选择的价值做出更加明智的判断[10]。人们对社会实践做出的选择,是基于他们对这些实践活动的价值理解,要理解一种社会实践的价值,首先就要理解“社会性文化”[11]所赋予它的意义。也就是说,文化提供了人们进行选择享有自由权利的背景。而民族文化,无疑也是民族文化成员选择享有自由权利的背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文化权利”,就是让个人生活在他们所选择的文化之中,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社会归依,不断创造他们所从属的文化,不断确定这一文化的边界。“民族”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满足民族成员文化上的归依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可以使作为个体的民族成员得以过一种更加有意义的生活,因为在一个开放的、不停变化的现代世界中,生活在一个熟悉的、可以理解的因而也是可以预言的环境中是做出理性选择、获得自我管理能力的必要前提。而民族文化,无疑为民族成员提供了进行选择的背景和场域。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认为,自由主义尊重人的自主性、反思性和选择,民族主义强调归属、忠诚和团结。二者并非不可逾越,自由主义可以承认归属、成员身份、文化忠诚以及个人道德信念的重要性;民族主义也可以接受个人自主、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价值,承诺民族内部、民族之间的社会正义。通过对作为“选择背景”的“文化权利”的强调,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在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之间找到了一个理论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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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07 虽然“文化化”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论证民族主义合法性的基础,但并不意味着实现“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主张和途径是“去政治化”。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者认为,民族主义合法性的构建过程实际上也是民族国家合法性的构建过程。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并不否认“政治行动是民族主义的重要部分”,认为每个民族都有权利以其文化性的传统价值和惯例来形塑群体成员觉得熟悉和习惯的社会、政治制度,所有的民族都将能够逐渐享有平等的民族权利。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强调民族主义不应该仅仅被看作控制国家权力与国家机器的努力,而应该放弃“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幻想,可以通过建立联邦或者邦联国家等一系列不同的政治安排实现民族自决权,并保证每个民族成员个体具有参与其共同体的民族生活的机会,用诸如地方自治、联邦或邦联等务实的解决方案取而代之;而两种保障少数群体权利的模式,即移民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和多民族联邦制,正在西方国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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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09 三 “权利”与“国家”:“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内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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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11 虽然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者们在肯定民族主义的价值、论证民族主义合法性的路径选择等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但在若干重大理论问题和政治主张方面依然存在重大分歧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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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13 第一个分歧是,文化权利是一种集体权利还是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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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15 金里卡认为,西方民主宪法或联合国宣言所列出的基本个人权利并不足以保证族裔文化公正[12],因为主流群体完全可以行使人权原则进入少数群体的领地,废除传统的咨询和调解机制,废弃那些旨在保护少数群体在其领地上活力的语言政策。如果不想让人权成为施行不公正的工具,就必须有各种少数群体权利——语言权、自由权、代表权、联邦权等作为补充。而金里卡的目标,除了要让主流群体负起尊重少数群体权利的责任,也要求少数民族负起尊重其成员人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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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17 塔米尔则认为,个体不应该受到历史与命运的牵累,而应该自由遵从他们所选择的文化与宗教[13]。既然自由主义把选择能力看作人类行动者的最根本特征,那么“文化权利”本质上就是“维护一个人所选择接受的民族文化的权利”,其本身只与民族成员的个体实践相关,是一种个体权利,而这种个体权利正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核心和奠基石。他认为,将民族权利视为集体权利反而会威胁民族成员的公民权利,因为“一种被赋予集体的权利意味着群体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决定是否争取这种权利以及如何实现它”,这就促使群体必须界定一系列一致同意或似乎是一致同意的要求。而界定一个群体并由这个被界定的群体形成一致意见,本来就是非常困难的。由于民族成员可能无法选择是否需要享受作为集体权利的民族权利,其最终结果是某些应该大家共享的权利可能只被群体中的某些成员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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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19 第二个分歧涉及民族国家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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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21 金里卡认为,政府(国家)与民族属性无关,而应该平等地属于所有归其统治的各民族[14]。那种认为国家可以建立在自由民主的原则之上而不需要民族认同或文化支持的观点,将导致自由主义无法理解为什么少数民族如此执著于建立或保持一个自身占多数的政治实体。他认为,将政府看作某一特定民族群体的所有物只会疏远少数民族,因此主张实行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建立民族自治甚至联邦或邦联制度保障民族权利的实现,把民族国家构建政策与少数群体权利特别结合在一起,巩固西方多民族、多族群国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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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23 塔米尔则认为,国家应该是具有“民族属性”的“共同体”。自从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以来,现代国家,即便是自由主义的国家,都已经采纳了民族国家的概念,民族已经成为国家合法性的唯一资源。每个把自己看作一个民族的群体都希望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每个国家的成员则都希望把自己从全体公民转化为一个民族。现代民族国家成为文化聚合、语言聚合,有时还包括宗教聚合的代理人,尝试建立一个民族。塔米尔强调国家已经成为一个“共同体”而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协作团体”,主张通过保障公民的民族权利以增强公民建立在“归属感与联系感基础上”的协作义务,而这种“协作性的政治义务”将强化国家的民族观:把国家看作认同焦点,而绝非仅仅是公正分配资源、保护权利的形式化机制,从而巩固一种“共同体”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他认为,这种共同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不仅不会抑制反而会鼓励各种民族的、种族的、文化的、语言观念与情感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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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25 四 小结:对“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评析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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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27 第一,通过对“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理论分析,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民族主义之合法性”与“民族主义之主张”之间的区别和差异。“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文化化”,是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之下论证民族主义合法性的“文化化”,而不是民族主义主张和诉求的“文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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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29 第二,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在理论上关注的是民族主义的合法性构建,但实现“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构建、缓解西方国家内部族群紧张,才是其真正的政治目标。“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既有对实现其主张的政治途径的需要,也有对保障其主张和诉求得到实现的政治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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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31 第三,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摆脱了纳粹主义所宣扬的“种族优越性”的“血统型的民族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所宣扬的以暴力为基础的“恐怖主义”笼罩在民族主义之上的阴影,摆脱了经由仇恨、压迫、剥削、歧视或者发展差距来寻求民族主义合法性的话语;为实现民族与民族、族群与族群、族裔与族裔以及各种社会文化群体之间的和解与和谐创造了一个可以践行的理论路径,为西方国家解决国内族群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依据和思想参考,开创了西方国家保障少数族裔文化权利、实现国内族群和解的理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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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33 第四,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与西方公民身份理论对文化权利的共同关注充分说明,虽然公民身份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理论前提与逻辑起点,亦即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对文化权利的保障是以赋予民族或族群成员(不包括西方国家所称的“原住民”或“土著人”)完全的公民身份为基础的,但自由主义的理论学说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亦已证明,民族意识与国家认同之间、公民权利与民族权利之间并不是简单、绝对的对立相悖和此消彼长关系。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所谓的“民族国家”,既不是“民族的”国家,也不是单纯的“公民国家”,而是具有“公民”和“共同体”双重特征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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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35 第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对民族主义合法性的追问和重建,对我国分析、评价西方国家民族/族群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自现代民族主义诞生以来,先后产生过诸多流派,包括通过历史渊源寻求民族权利合法性的“历史化”、通过血统关系寻求民族统一合法性的“血统化”、通过民族压迫寻求民族解放合法性的“政治化”、通过经济差距寻求民族发展合法性的“经济化”等。而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已经或正在成为西方国家制定民族/族群政策、处理国内民族/族群关系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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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37 [1] 余建华:《民族主义:历史遗产与时代风云的交汇》,学林出版社,1999,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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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39 [2] 《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之一,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理论家和活动家西哀士(Sieyes)提出了现代“民族”的概念:一个生活于共同法律之下且为同一个立法会议所代表的社会。参见〔英〕巴特·范·斯廷博根编《公民身份的条件》,郭台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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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41 [3] 〔英〕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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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43 [4] 〔英〕厄尔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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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45 [5] Mill,J.S.:Citizens Growing Up. London:HMSO.1910,p.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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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47 [6]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利》,侯建、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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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49 [7] 〔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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