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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闵子骞:名损,字子骞(公元前536—公元前487年),春秋末期鲁国(现鱼台县大闵村)人,孔子高徒,在孔门中以德行与颜回并称,为七十二贤人之一。他为人所称道,主要是他的孝,作为二十四孝子之一,孔子称赞说:“孝哉,闵子骞!人不间于其父母昆弟之言。”。明朝编撰的《二十四孝图》,闵子骞排在第三,是中华民族文化史上的先贤人物。(2)费宰:费,今山东省临沂市的费县。宰,地方的行政长官。(3)衔勒:马嚼口和马笼头。(4)辔:驾驭牲口的嚼子的缰绳。(5)策:鞭子。(6)内史:官名。西周始置,协助天子管理爵、禄、废、置等政务。春秋时沿置。见《周礼·春官·内史》。(7)一:统一。(8)辟:刑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9)捶策:鞭子,鞭杖。《韩非子·奸劫弒臣》:“无棰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不能以服马。”(10)六官:《周礼》以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分掌邦政,称为“六官”或“六卿”。(11)三公: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周朝立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师,天子所师法;傅,傅相天子;保,保安天子于德义。”)。自周衰,官失而百职乱,战国并争,各有变易。(12)五教:指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五种人伦教育,称为五教。(13)五法:指仁义礼智信的五种做人的道德规范,也叫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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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闵子骞在费地任行政长官时,向孔子请教如何治理政事。孔子说:“用道德和礼法。道德和礼法,是管理百姓的工具,犹如驾驭马而用的嚼子和笼头。如果把国君比作驾驭马的人,那么官员就是缰绳,刑罚就是鞭子。所以国君管理政事,只是掌握好缰绳和鞭子即可。”闵子骞又问;“请问古人是如何执政的?”孔子说:“(还是用驾驭马匹举例来说,)古代的天子把内史当作自己的左右手,把道德和礼法当作嚼子和笼头,把百官当作缰绳,把刑罚当作鞭子,把万民当作马匹,所以治理天下,数百年也不失去江山。善于驾驭马匹的人,为马戴好嚼子和笼头,备齐缰绳和马鞭,平衡地使用马力,平抚马的情绪。所以口不发声,马也会应缰绳而动;不举马鞭,也能到达千里之远。善于治理百姓的君王,统一道德和礼法规范,明确百官职责,协调均衡地使用民力,和顺安定民心。如此,政令不必三令五申,百姓便会顺从;不用刑罚,就能教化治理好天下。其恩德可以感通天地,亿万百姓都来归顺。不会治理百姓的君王,抛弃道德和礼法,专用刑罚惩治,就好比驾驭马时,抛弃嚼子和笼头,而专用鞭子鞭打,这样一来,马车失控就是必然的了。(驾驭马匹)若没有嚼子和笼头而专用鞭子鞭打。马必然受伤,车必然毁坏;(治理百姓)不用道德和礼法,而专用刑罚,百姓必然流失,国家必然灭亡。凡是治理国家而没有道德和礼法规范,则百姓没有效法和学习的依据。百姓没有效法和学习的依据,就会迷惑而偏离正道。古代统治天下的君王,总领六官,六官如同君王手中的缰绳。所以说,驾驭一辆马车的人要握好六条缰绳,治理天下的人要统领好六官。因此,善于驾驭马的人,必须端正自身,总揽缰绳,均衡马力,使众马齐心,道路虽回旋曲折,只按照所要去的方向前进,这样既可以远行千里,也可以快速奔驰,这也是圣人之所以能处理好天地和人事的法则。天子把内史当作左右手,把六官当作缰绳,自己与三公一起管理好六官,普遍推行人与人之间相处的五伦大道,落实仁、义、礼、智、信五种做人的常法。所以只需自己善加引导,无不如愿以偿能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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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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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看到“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很多人会误解,认为太不合理。但我们认真学了这篇文章后,会感慨到这些做法非常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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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于大夫”是因为用礼的恭敬、戒慎精神来约束大夫的心,使他们能自觉成为有自尊自爱、廉洁有守的人。即使他们犯罪了,都不忍以斥责的语气直呼其罪名,而且为他避讳,是为了使他们感到羞愧和耻辱。而大夫犯罪也不会逃避其应有的惩罚,这是教化的结果。“礼不下于庶人”,是因为普通人忙于生计的事,而不能很好地学习礼,所以不能要求他们有完备的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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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冉有(1)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2),礼不下于庶人(3)。然则大夫之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礼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义御(4)其心,所以厉(5)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6)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则曰簠簋不饰(7);饰,整齐。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8);有坐罔上(9)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10);有坐疲软(11)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言其下官不务(务作称)其职,不斥其身也。有坐干(12)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言不请而擅行也。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13)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14),所以愧耻(15)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谴发(16),则白冠牦缨(17)盘水,加剑(18),造于阙(19)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20)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21)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凡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22)其事而不能充(23)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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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冉有:(公元前522年—公元前489年),名求,字子有,春秋末鲁国人。比孔子小二十九岁,是孔子最器重的弟子之一,在孔门中以善于处理政事著名。曾做过鲁国贵族季孙氏的家臣,孔子称其“可使治赋”。(2)大夫:古代官名。西周以后先秦诸侯国中,在国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级。大夫世袭,有封地。后世遂以大夫为一般任官职之称。秦汉以后,中央要职有御史大夫,备顾问者有谏大夫、中大夫、光禄大夫等。至唐宋尚有御史大夫及谏议大夫之官,至明清废。又,隋唐以后以大夫为高级官阶之称号。清朝高级文职官阶称大夫,武职则称将军。(3)庶人:先秦对农人的称谓,后泛指平民。(4)御:控制;约束以为用。《孙子·谋攻》:“将能而君不御者胜。”(5)厉:磨砺。《左传·哀公十六年》:“胜自厉剑。”《荀子·性恶》:“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杨倞注:“砻、厉,皆磨也。厉与砺同。”(6)坐:犯罪;判罪。《晏子春秋·杂下十》:“王曰:‘何坐?’曰:‘坐盗。’”(7)簠簋不饰:簠簋,音府鬼,古代的食器、祭器;不饰,不整齐。指为官不清正廉洁的人。东汉班固《汉书·贾谊传》:“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8)帷薄不修:家门淫乱的讳语。帷薄,帐幔和帘子,古代用以障隔内外;修,整饬。男女不分,内外杂沓。贾谊《新书·阶级》:“坐污秽淫乱、男女亡别来者,不曰污秽,曰‘帷薄不修’。”(9)罔上:欺骗君上。《后汉书·杨震传》:“帝发怒,遂收考诏狱,结以罔上不道。”(10)臣节未著:人臣的节操。著,明显;显著。(11)疲软:形容软弱无能,拖沓涣散。(12)干:触犯,冒犯。《国语·晋语五》:“河曲之役,赵孟使人以其乘车干行。”韦昭注:“干,犯也;行,军列。”(13)斥然:公然斥责的样子。(14)讳:隐讳;隐瞒。《左传·昭公十六年》:“十六年春王正月,公在晋,晋人止公。不书,讳之也。”(15)愧耻:使他感到羞耻。或耻辱。(16)谴发:这里指谴责、揭发。王注:“谴,谴让也。发,始发露。”(17)白冠牦缨:王注:“白冠,丧服也。以毛作缨。”古代大臣犯罪时,戴上用毛作帽带的白色帽子,以示自请罪谴。”(18)盘水加剑:古代大臣自请处死的一种方法。自己端着盛水的盘子,上面放一把剑。表示让君主公平执法,如有罪,当自刎。(19)阙:皇宫门前两边的望楼,或墓道外的石牌坊。此处指帝王居所。(20)谴:牵拉;牵制。(21)捽:抓住头发。泛指抓,揪。《战国策·楚策一》:“吾将深入吴军,若扑一人,若捽一人,以与大心者也,社稷其为庶几乎!”(22)遽:仓猝;匆忙。(23)充:实行。《广雅·释诂》:“充,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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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冉有问孔子说:“先王制定法律制度,不让刑罚加于大夫之身,不用礼来要求平民百姓。那么大夫犯法,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而百姓做事也可以不用礼来约束了吗?”孔子说:“不是这样的。凡治理君子,用礼义来约束他们的心,是为了用廉洁知耻的节操来勉励他们。所以古代的大夫,如果有犯贪污受贿罪而被罢免流放的,就叫‘簠簋不饰’;有犯淫乱、男女不别罪的,就叫‘帷薄不修’;有犯欺骗君主、不忠诚罪的,就叫‘臣节未著’;有犯软弱无能、不胜任工作罪的,就叫‘下官不职’(不直接斥责他本人,而是指责他的下属,下属不称职);有违犯国家纲纪罪的,就叫‘行事不请’(做事不向上请示,擅自行动)。这五种情况,对大夫已经定有罪名了,但还不忍以斥责的语气直呼其罪名,而且为他避讳,是为了使他们感到羞愧和耻辱。所以大夫的罪行,如果在五刑范围内,一旦受到谴责或揭发,就会主动戴上白色的帽子并系上牦牛毛绳,端着盛水的盘子,上面放一把剑,前往宫廷自行请罪(表示请求君主公平执法,如被判有罪,即自刎谢罪),君王不派执法人员前去捆绑捉拿他。犯有大罪的,听到君王的命令后,就地向北方拜两拜,然后跪地自杀。君王也不派人押送、斩杀他,只是说:‘这是大夫您咎由自取,我对您已经有礼了。’所以刑罚不施于大夫,而大夫犯罪也不会逃避其应有的惩罚。这是教化的结果让他们能这样做的。所谓礼不下平民,是因为普通人忙于生计而不能很好学习礼仪,所以不能要求他们完全按礼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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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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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这一篇是讲刑政的文章。孔子强调为政必须伦理道德教育与刑罚并用。圣贤治理教化民众,把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但最好的办法是教化,教育百姓懂得守礼。以违礼为耻,以守礼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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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认为:用刑必须依据事实,根据情节轻重、罪行的深浅来量刑。审理官员还要用他的聪明才智,以体恤之心来审理。疑案则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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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审理案件,要经过狱吏、狱官、大司寇三次讯问审理,然后上报到君王。君王还要让三公卿士参与审理,最后有疑问还要由君王定夺。整个审判过程必须持慎重的态度。作为君王,要广泛听取臣下意见,制订刑法时要显示出君王的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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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四种大罪,如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篡改规定,巧立名目搞歪门邪道、扰乱政事的人;创作淫乱的音乐歌谣,制作奇装异服,以各种奇能异术和罕见的器物,来动摇君主心志的人;行为诡诈且顽固不化,言辞虚伪且善于巧辩,所学习的并非正道却很渊博,顺从邪道并加以润色,用以迷惑民众的人;假借鬼怪神灵、天时变化,用占卜算卦来惑乱民心的人,则不必等待规定的处决时间,可以不照规定的审判程序来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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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仲弓(1)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2)无所用政,至政(3)无所用刑。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4)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5)是也。信乎?”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6)焉。太上(7)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导民,以刑禁之。化之弗变(8),导之弗从(9),伤义败俗(10),于是乎用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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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仲弓:鲁国人,姓冉名雍,字仲弓。孔子弟子,以德行著称。(2)至刑:最严酷的刑罚。(3)至政:最完美的政治。(4)桀、纣之世:夏桀、商纣的时代。桀,夏朝末暴君。纣,即商纣王。两者都是亡国之君,都喜用酷刑。(5)成康之世:周成王、周康王的时代。西周初年周公建立了周王朝的典章制度,主张“明德慎罚”,成王和康王都相继推行了这种政策,加强了统治。过去史家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成康之世,就是指他们统治的时代。(6)相参:相互配合。(7)太上:最上等,最好。《墨子·亲士》:“太上无败,其次败而有以成。”孙诒让间诂:“太上,对其次为文,谓等之最居上者。”(8)弗变:不改变。(9)弗从:不听从。(10)伤义败俗:损害义理,败坏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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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仲弓向孔子问道:“弟子冉雍听说将刑罚运用到极致,政令便无处可用;将政令发挥到极致,刑罚便无处可用。‘将刑罚运用到极致,政令便无处可用’,夏桀、商纣时代就是这样;‘将政令发挥到极致,刑罚便无处可用’,成王、康王时代就是这样。是这么回事吗?”孔子回答道:“圣贤治理教化民众,必须把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法加以约束;其次是用政令引导民众,并用刑罚加以禁止。如果教育之后还不能改变,引导之后还不听从,以至于违背道义而败坏风俗,在这种情况下才用刑罚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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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仲弓曰:“古之听讼(1),可得闻乎?”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2),必原(3)父子之亲、立(4)君臣之义以权(5)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6)焉。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有指无简(7),则不听(8)。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9),赦从重(10)。附人之罪,以轻为比,赦人之罪,以重为比。疑狱(11)则泛,与众共(12)之,众疑赦之,故爵人必于朝,与众共之也;刑人必于市,与众弃之也,古者公家不畜刑人(13),大夫不养也;士遇之涂,弗与之言也;屏诸(14)四方,唯其所之(15),弗及以政,弗欲生之(16)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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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听讼:审判案子。(2)五刑之讼:墨、劓、剕、宫、大辟五种罪行的案件。(3)原:指来源或起因。《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皆原于道德之意,而老子深远矣。”(4)立:立身;立足。《易·恒》:“君子以立易方。”;确立。(5)权:衡量。(6)狱必三讯:定案必须讯问三方面人群(指大臣、一般官吏、群众)。(7)有指无简:指,旨意;意向。《史记·李斯列传》:“见末而知本,观指而睹归。”简,核实;符合事实。蔡沈集传:“简,核其实也。”《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指有犯罪意图却无犯罪事实。(8)听:审察;断决;治理。《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9)附从轻:指依据刑法量刑时,可轻可重的则从轻。附,施刑。(10)赦从重:赦免时,可轻可重的则从重。(11)疑狱:疑难案件。(12)共:共同,一起。(13)公家不畜刑人:公家,这里指诸候王国,犹言公室。畜,这里是收容。刑人,指犯罪受刑罚的人。(14)屏:弃。这里指放逐。《论语·尧曰》:“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15)之:到。(16)弗欲生之:弗欲,不想。生之,使之生,使他活在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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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仲弓说:“古代审判案子的情况,可以让我听听吗?”孔子说:“凡是判决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的案子,一定要体恤其父子之亲情感受,有利于确立对国家的忠诚道义,来认真权衡案子;比较、评定轻重的顺序,谨慎地估量处罚的深浅程度,以区别各种案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忠诚仁爱,尽最大限度处理好案子。大司寇为使处罚公正,明确法律条款来详审案件,定案必须询问三方面人群(第一询问大臣,第二询问一般官吏,第三询问民众。)有犯罪意图却无犯罪事实,就不判罪。量刑时标准从轻,能轻判尽量轻判;赦免罪行时标准从重,能赦免的尽量赦免。有疑点的案子,就广泛地与众人共议,众人都认为有疑点的就赦免。所以,给人加官进爵一定要在朝堂进行,让大众共同参加;处决人犯一定要在街市上当众执行,和众人一起抛弃他。古时诸侯国都不收容判过刑的人,大夫也不给予供养。读书人在路上遇到了,也不同他交谈。把他放逐出境,随便他到什么地方,也不让他参与政事,表示不想让这样的人活在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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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仲弓曰:“听狱,狱之成,成何官?”孔子曰:“狱成于吏,吏以狱之成告于正(1);吏,狱官吏也;正,狱官长。正既听之,乃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乃奏于王。王命三公(2)卿士参听棘木之下(3),外朝(4)之法。左九棘(5),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6),三公位焉。然后乃以狱之成报于王。王以三宥(7)之法听之,君王尚宽,罪虽已定,犹三宥之,不可得轻,然后刑之也。而后制刑(8)焉。所以重(9)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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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吏以狱之成告于正:狱成,案件审理完毕。吏,狱官吏。正,狱官长。(2)三公:辅助国君掌握军政大权的最高官员。周时指太师、太傅、太保。(师,天子所师法;傅,傅相天子;保,保安天子于德义。)自周衰,官失而百职乱,战国并争,各有变易。(3)棘木之下:古代听讼的地方。《礼记·王制》:“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4)外朝:周制天子、诸侯处理朝政之所。对内朝而言。(5)九棘:古代群臣外朝之位,树九棘为标识,以区分等级职位。(6)三槐:相传周代宫廷外种有三棵槐树,三公朝天子时,面向三槐而立。后因以三槐喻三公。《周礼·秋官·朝士》:“面三槐,三公位焉。”(7)三宥:对犯人可从宽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因无知而犯罪。二是因过失而犯罪。三是因精神异常而犯罪。(8)制刑:制定刑罚。(9)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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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仲弓说:“审理诉讼案件,案件的裁定取决于什么官?”孔子说:“案子由狱吏审理完毕,狱吏移交狱官;狱官判处之后,就报告大司寇;大司寇判处后,就上报君王;君王命令三公、卿士在设有棘木的公堂共同会审(指外朝参政的官员。左边,孤卿大夫之位;右边,公侯伯子男之位;正面,三公之位)。然后才把裁决结果报告给君王。君王按照三种减轻、赦免的方法进行判决(君王宽大对待,罪行虽已确定,根据可以从轻处理的三种情况,从轻发落。实在没有理由再从轻了,然后才最终定刑),然后下令实施处罚。这样做都是为了慎重地对待每一个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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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仲弓曰:“古之禁何禁?”孔子曰:“析言破律(1)、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变易官与物名。执左道(2)以乱政者,杀;左道,邪道。作淫声(3),淫逸惑乱之声。造异服,非人所常见。设奇伎奇器(4),以荡上心者(5)杀。怪异之伎。可以眩曜人心之器。荡。动也。行伪而坚。行诈伪而坚守。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6),顺其非而滑泽之。以惑众者,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7)以疑民者,杀。此四诛者,不待时,不以听(8)。”不听于棘木之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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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析言破律:谓巧说诡辩,曲解律令。《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郑玄注:“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2)左道:歪门邪道。(3)作淫声:淫邪的乐声。古代以雅乐为正声,以俗乐为淫声。《周礼·春官·大司乐》:“凡建国,禁其淫声、过声、凶声、慢声。指惑乱人之声。”(4)设奇伎奇器:奇伎,奇技、技艺。奇器,奇巧怪异的器物。指制作奇装异服、设置出色的歌女和罕见的器物。(5)以荡上心者:荡,移动、摇动。来动揺君主心志的人。(6)顺非而泽:顺从邪恶之事,还要曲加粉饰。(7)卜筮:古时预测吉凶,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合称卜筮。(8)听:指在棘木之下再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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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仲弓问道:“古代的禁令都禁止什么?”孔子说:“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巧言曲解法律)、篡改规定,巧立名目(变乱名义擅改法度),搞歪门邪道、扰乱政事的人,杀!创作淫乱的音乐歌谣(邪淫惑乱人心之声),制作奇装异服(非人所常见),以各种奇能异术和罕见的器物,来动摇君主心志的人(设计奇巧怪异器物来扰乱人心的人),杀!行为诡诈且顽固不化(行为欺诈虚伪又坚持不改),言辞虚伪且善于巧辩,所学习的并非正道却很渊博,依附邪道并加以润色(随顺坏事而又曲加粉饰),用以迷惑民众的人,杀!假借鬼怪神灵、天时变化,用占卜算卦来惑乱民心的人,杀!对这四类罪犯的处决,不必等待规定的处决时间,可以不按照上述的审判程序(不在棘木之下再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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