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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汉书》,中国纪传体西汉断代史。共一百篇,其中包括纪十二篇、表八篇、志十篇、传七十篇,后人析为一百二十卷。作者班固。其父班彪曾撰写《后传》六十五篇,作为《史记》续篇。班固以此为基础着手撰写《汉书》。他死后,其妹班昭续补八表,马续补修了《天文志》。该书首创断代为史的编纂方法。同时,把《史记》的“本纪”省称“纪”,“书”改曰“志”;又不用“世家”,载入《史记》“世家”的陈涉、外戚和汉代诸王一律编入“传”内;“列传”简称为“传”。这些体例上的变化,对后来的纪传体史书影响很大。同时它是研究西汉历史的重要史籍,就保存西汉历史资料来说,现存的史籍以《汉书》最称完备。《汉书》还第一次创立了《古今人表》和《百官公卿表》。《汉书》的志尤为人们所重视。由《史记》八书演变来的一些志,内容与《史记》也多有不同。在八书内容之外,《汉书》又创立了《刑法志》《五行志》《地理志》《艺文志》。《汉书》的志规模宏大,内容丰富,又在篇目上有所创新,扩大了历史研究领域,因而受到后人的推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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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书治要》收录《汉书》部分最多(共计八卷),后于流传过程中,首尾两卷已亡佚(现存六卷)。对照《群书治要》原文,可推知,卷十三应为《汉书》卷一至卷二十一之内容。为了弥补缺憾,我们在译注此书时,特从《汉书》卷一至卷二十一中节录精选,补充为卷十三。《群书治要》一书,旨在教导为政者修德行、用贤才、兴仁义、重本务,此次即依据此原则补录。共节录高帝纪、文帝纪、景帝纪、武帝纪、昭帝纪、宣帝纪、元帝纪、成帝纪、百官公卿表、古今人表、律历志的部分内容。其中,高帝刘邦能够任用贤才、与民众约法三章,终于创下汉家基业。文帝、景帝有着节俭、爱民的美好君德,能够虚心纳谏,注重本务、修养生息,终于成就文景之治,其美好的品行和治国策略实在值得后人取法。汉武帝雄才大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贤才并起,汉朝的兴盛达至巅峰。然其晚年好大喜功、穷兵黩武,汉朝从此从极盛转向衰落。昭帝年少即位,信任霍光,关心民众疾苦,尚无重大过失;宣帝采用儒、法同治,用法严酷,种下了衰落的远因;元帝柔仁好儒,虽任用贤能,然其纵容佞臣石显,汉家开始急剧衰落;成帝沉溺女色,实为昏君。这几位君王,虽较汉初几位帝王逊色许多,但是其诏书内容仍有取法之处,因此不因人废言,予以节录,可为治国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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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班固(公元32年—公元92年),字孟坚,扶风安陵(今陕西咸阳东北)人,班彪之子。东汉史学家、文学家。建武二十三年前后入洛阳大学,博览群书。建武三十年,其父班彪卒,班固自太学返回乡里。居忧时,在班彪续补《史记》之作《后传》基础上开始编写《汉书》,至章帝建初中基本完成。明帝时,曾任兰台令史,与陈宗、尹敏、孟异共同撰成《世祖本纪》,升迁为郎,负责校定秘书。章帝时,班固先任郎官。建初三年(公元78年)升为玄武司马,章帝多次召他入宫廷侍读。章帝出巡,常随侍左右。还曾参加论议对西域和匈奴的政策。建初四年,章帝在白虎观召集当代名儒讨论五经同异,并亲自裁决。班固以史官兼任记录,奉命把讨论结果整理成《白虎通义》,又称《白虎通德论》。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年),大将军窦宪奉旨远征匈奴,班固被任为中护军随行,参与谋议。永元四年,窦宪在政争中失败自杀,洛阳令对班固积有宿怨,借机罗织罪名,捕班固入狱。同年死于狱中,年六十一岁。此外,班固也是东汉最著名的辞赋家之一,著有《两都赋》《幽通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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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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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高祖(1),沛丰邑(2)中阳里人也,姓刘氏,二月,沛公西过高阳(3),郦食其(4)为里监门(5),曰:“诸将过此者多,吾视沛公(6)大度。”乃求见沛公。沛公方踞(7)床,使两女子洗。郦生不拜,长揖曰:“足下必欲诛无道秦,不宜踞见长者。”于是沛公起,摄(8)衣谢(9)之,延(10)上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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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高祖:指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56年—公元前195年),字季(一说原名季),沛郡丰邑中阳里(今江苏丰县)人。西汉开国皇帝,庙号为高祖,汉景帝时改为太祖,谥号为高皇帝,所以史称汉高祖、太祖高皇帝或汉高帝。(2)沛丰邑:沛,县名,今江苏沛县。丰邑,当时属沛县,今江苏丰县。(3)高阳:小邑名。属陈留县,在今河南杞县西南。(4)郦食其: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203年,秦朝陈留县高阳乡人。好饮酒,桀骜不驯。后投奔刘邦,因以计克陈留,封广野君,常奉命出使各国诸侯。后被烹杀。食其,音亦姬。(5)里监门:看守里门的人。(6)沛公:汉高祖刘邦起兵于沛,以应陈涉,众立为沛公。(7)踞:坐。(8)摄:整顿,整饬。(9)谢:道歉,认错。(10)延: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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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汉高祖,沛县丰邑中阳里人,姓刘。二月,沛公向西经过高阳邑,郦食其为里门卒,说:“诸将路过此地的很多,我看沛公度量大。”便来求见沛公。沛公正坐在床上,让两个女子洗脚。郦食其不叩拜,作个长揖说道:“您如果一定想要诛杀无道的暴秦,不应该坐着接见长者。”于是沛公起身,整饬衣装,向他道歉,并请至上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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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帝置酒洛阳南宫(1)。上曰:“通侯(2)诸将毋敢隐朕,皆言其情。吾所以有天下者何?项氏(3)之所以失天下者何?”高起(4)、王陵(5)对曰:“陛下嫚而侮人(6),项羽仁而敬人。然陛下使人攻城略地,所降下者,因以与之,与天下同利也。项羽妒贤嫉能,有功者害之,贤者疑之,战胜而不与人功,得地而不与人利,此其所以失天下也。”上曰:“公知其一,未知其二。夫运筹帷幄(7)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8);填国家,抚百姓,给饷馈(9),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10);连百万之众,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11)。三者皆人杰,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者也。项羽有一范增(12)而不能用,此所以为我禽也。”群臣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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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南宫:汉宫殿名。张守节《史记正义》引《括地志》:“南宫在洛州洛阳县东北二十六里洛阳故城中。”(2)通侯:即彻侯。爵名。第二十级。(3)项氏:指项羽。(4)高起:人名。一说“高起”二字为衍文。(5)王陵:西汉初年大臣。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181年,沛县(今江苏沛县西)人。(6)侮人:欺侮、轻慢别人。(7)运筹帷幄:谓在后方决定作战策略。(8)子房:张良,字子房,为刘邦的谋臣,秦末汉初时期杰出的军事家、政治家,汉王朝的开国元勋之一,汉初三杰之一。(9)饷馈:军粮。(10)萧何:西汉初期政治家,汉初三杰之一。生于公元前257年,卒于公元前193年,沛(今江苏沛县)人。(11)韩信:西汉开国名将,著名军事家,汉初三杰之一。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196年,淮阴(今属江苏)人。(12)范增:秦末农民战争中为项羽主要谋士,被项羽尊为“亚父”。公元前277年至公元前204年在世,秦末居巢(今巢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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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高皇帝设宴洛阳南宫,高祖说:“通侯各将不要隐瞒我,都要讲实情。我所以能得天下的原因是什么?项羽之所以失去天下的原因是什么?”高起、王陵对答说:“陛下轻慢而对人不尊重,项羽仁爱而敬重人。然而陛下派人攻城掠地,所降服的土地就赐予(将领),这是与天下人同利。项羽妒贤嫉能,对有功的人就妒忌,对贤能的人就怀疑,战胜的不计功劳,夺得地盘的不给赏赐,这是他所以丢失天下的原因。”高祖说:“你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我不如张良;镇守国家,安抚百姓,供给粮饷,不绝于道,我不如萧何;统领百万大军,战必胜,攻必克,我不如韩信。他们三人都是人杰,我能任用,这是我所以取得天下的原因。项羽有一个谋士范增,然而却不能重用,这是他被我擒获的原因。”群臣心悦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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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初,高祖不修文学,而性明达,好谋,能听,自监门戍卒(1),见之如旧。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2)。天下既定,命萧何次(3)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4),叔孙通(5)制礼仪,陆贾(6)造《新语》。又与功臣剖符(7)作誓,丹书铁契(8),金匮石室(9),藏之宗庙。虽日不暇给。规摹(10)弘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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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监门戍卒:监门,指郦食其。戌卒,指娄敬。(2)三章之约:汉高祖刘邦率兵进入咸阳时,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3)次:编次,编纂。(4)张苍定章程:张苍(公元前256年—公元前152年),西汉丞相,封北平侯,阳武县(今河南省原阳县)人。张苍校正《九章算术》,制定历法,是我国历史上主张废除肉刑的一位古代科学家。章程,历数和度量衡的推算法式。(5)叔孙通:又名叔孙何(?—约公元前194年),西汉初期儒家学者,旧鲁地薛(今山东枣庄薛城北)人。曾协助汉高祖制订汉朝的宫廷礼仪,先后出任太常及太子太傅。(6)陆贾:西汉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约出生于公元前240年,卒于公元前170年,其先为楚人。刘邦起事时,以陆贾有口才,善辩论,常派他出使诸侯各国。(7)剖符:犹剖竹。古代帝王分封诸侯、功臣时,以竹符为信证,剖分为二,君臣各执其一,后因以“剖符”“剖竹”为分封、授官之称。(8)丹书铁契:古代帝王赐给功臣世袭的享有免罪等特权的证件。(9)金匮石室:古时保存书契文献之处。(10)规摹: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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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原先,高祖不习文学,而性情明达,善于谋划,能博采众议,从看门人到戍卒,见面都如老朋友。入关之初为顺民心,与百姓约定三条法令,天下平定之后,命萧何编纂法令,命韩信申述兵法,命张苍制定历法,令叔孙通制定礼仪,令陆贾作《新语》。又与各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存入金匮石室之中,保藏于宗庙之内。高祖虽然事务繁多,但可以立制垂范传之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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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孝文皇帝(1),高祖中子(2)也,母曰薄姬(3)。高祖十一年,诛陈豨(4),定代(5)地,立为代王,都中都(6)。十七年(7)秋,高后崩,诸吕谋为乱,欲危刘氏。丞相陈平(8)、太尉周勃(9)、朱虚侯刘章(10)等共诛之,立代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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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孝文皇帝:刘恒,刘邦第四子,薄姬所生,公元前180年至公元前157年在位。(2)中子:排行居中的儿子。(3)薄姬:吴人,刘邦之妃,刘恒之母。刘恒为帝以后,尊她为皇太后。(4)陈豨: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195年,宛朐人。汉高祖七年,韩王信反叛,逃入匈奴,高祖带兵到平城而回,封陈豨为列侯,以赵国相国的身份统率赵国、代国的军队。豨,音“西”。(5)代:古国名。汉初同姓九国之一。公元前201年汉高祖置。辖境约当今山西离石、灵石、昔阳及河北蔚县、阳原、怀安等地。公元前180年,汉文帝刘恒以代王入为皇帝。公元前114年,代国废。(6)中都:县名,在今山西平遥西。(7)十七年:指代王之十七年(汉代诸侯王国自有纪年)。(8)陈平: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178年,阳武(今河南原阳)人,西汉的开国功臣之一。在楚汉相争时,曾多次出计策助刘邦。汉文帝时,曾任右丞相,后迁左丞相。(9)周勃:约生于公元前240年,卒于公元前169年,沛人,秦末汉初的军事家和政治家,西汉开国功臣。(10)刘章:汉高祖刘邦的孙子,齐悼惠王刘肥的次子。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177年。吕后称制期间被封为朱虚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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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孝文皇帝是高祖排行居中的儿子,母亲是薄姬。汉高祖十一年春天,杀陈豨,平定代地,被封为代王,建都中都。他做代王的第十七年秋天,吕后去世了,以吕产为首的吕氏家族企图发动叛乱,夺取刘氏天下,丞相陈平、太尉周勃、朱虚侯刘章等共同联合诛杀吕氏,迎立代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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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三月,诏曰:“方春和(1)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2)于死亡,而莫之省忧(3)。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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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春和:春日和暖。(2)阽:音店。临近危险。(3)省忧:省视疾苦。(4)振贷: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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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三月,文帝下诏说:“正值春日和暖的时节,草木群生之物都有各自的乐趣,而百姓中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有的频临死亡,却没有省视疾苦,作为人民的父母要怎么办?应该商议如何赈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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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十一月癸卯晦(1),日有食之。诏曰:“朕闻之,天生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人主不德,布政(2)不均,则天示之灾以戒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适见于天,灾孰大焉!朕获保宗庙,以微眇(3)之身托于士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乱,在予一人,唯二三执政犹吾股肱(4)也。朕下不能治育群生,上以累(5)三光(6)之明,其不德大矣。令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之所不及,丐(7)以启告朕。及举贤良方正(8)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9)。因各敕(10)以职任,务省繇(11)费以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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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晦:阴历每月的最后一天。(2)布政:施政。(3)微眇:亦作“微渺”。微末。(4)股肱:大腿和胳膊。比喻左右辅佐之臣。(5)累:连累。(6)三光:日、月、星。(7)丐:乞求。(8)贤良方正:汉代选拔人才的科目之一。始于汉文帝。被举者对政治得失应直言极谏。如表现特别优秀,则授予官职。武帝时复诏举贤良或贤良文学。名称时有不同,性质无异。历代往往视作非常设之制科。(9)不逮:不足之处,过错。(10)敕:整饬。(11)繇:通“徭”,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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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十一月癸卯为月末日,发生日食。文帝说:“我听说上天生下万民,为他们设置君主来抚养治理他们。如果君主不贤明,施行政令不公平,那么上天就会显示灾象,来警告他治理不当。十一月末出现日食,已被上天谴责,哪有比这更大的灾象啊!我有幸得以保全宗庙,凭我这样渺小的一个人依托在万民和诸侯之上,天下的治与乱,责任全在于我一人,只有两三个执政大臣好比是我的左右手。我下不能治理和抚育好众生,上有损于日、月、星辰的光明,我的失德真是太大了。各地接到我的诏令后,大家都想想我的过失,以及我所知所见所思的不足之处,要求大家告诉我。并推荐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的人来补正我的不足,也希望各级官吏认真整顿好自己本职工作,尽量减少徭役和开支费用,以便利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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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五月,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1),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2)闻过失也。将何以来(3)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4)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5)之愚,无知抵死(6)。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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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进善之旌,诽谤之木:相传唐尧之时在交通要道设立旌旗和木牌,让人们在旌旗下提意见,在木牌上写谏言。(2)无由:没有门径,没有办法。(3)来:后多作“来”。招致,招揽。(4)祝诅:祝告鬼神,使加祸于别人。(5)细民:平民。(6)抵死: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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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五月,文帝下诏说:“古代圣明的君主治理天下,朝廷专门设有进言献策的旌旗和批评朝政的谤木,用来疏通治政的渠道,招致进谏的臣民。如今的法律规定批评朝政和传播妖言的人要治罪,这就使得群臣不敢畅所欲言,做皇帝的无从知道自己的过失,这怎么能招致远方的贤能之士到朝廷来呢?应该废除这些法令。百姓中有人背后诅咒皇帝,发誓相约互相隐瞒,后来又互相告发,官吏就认为这是大逆不道;如果再说些不服的话,官员又认为是诽谤朝廷。其实不过是由于小民们愚昧无知,以至于判处死刑,我认为很不可取。从今以后,凡是触犯了这条法令的,一律不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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