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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夫刑辟(1)之作,所从尚矣。圣人以治,乱人以亡。故古今帝王,莫不详慎(2)之者。以为人命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故也。夫尧、舜之明,犹惟刑之恤也。是以后圣制法,设三槐九棘之吏(3),肺石嘉石(4)之讯,然犹复三判,佥曰可杀,然后杀之。罚若有疑,即从其轻,此盖详慎之至也。故苟详、则死者不恨,生者不忿(5),忿恨不作,则灾害不生,灾害不生,太平之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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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刑辟:刑法;刑律。(2)详慎:周详审慎。(3)三槐九棘之吏:相传周代宫廷外种有三棵槐树,三公朝天子时,面向三槐而立。后因以三槐喻三公。(4)肺石嘉石:肺石,古时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民有不平,得击石鸣冤,石形如肺,故名。嘉石,有纹理的石头,上古惩戒罪过较轻者时,于外朝门左立嘉石,命罪人坐在石上示众,并使其思善改过。(5)忿:愤怒和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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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刑罚和法律的创制,已经由来以久。圣人通过它让天下得到大治,昏庸的人则通过它让天下大乱。所以自古以来的帝王,对使用刑罚和法律无一不是周详审慎地对待的。因为没有比人命更重要的了,一旦被处死则无法再复活,一旦被断头就不能再复原了。连尧舜这样圣明的君主,对于用刑都慎之又慎。因此,以后的圣人制定法律,设立了三九公卿的官吏,使用肺石、嘉石等审讯方法,然后重复审判三次,都认为可以处死后,方才处死罪犯。在处置罪犯时若有丝毫的疑惑,就会从轻处置,其对用刑的详细谨慎可以说到了极点。如果能够做到如此的详细审慎,那么被判死刑的人就不会产生怨恨,活着的人也不会感到愤怒。人民没有了愤怒和怨恨,就不会产生灾害,没有灾害,天下就达到太平大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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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是以圣主用其刑也,详而行之,必欲民犯之者寡,而畏之者众,明刑(1)至于无刑,善杀至于无杀,此之谓矣。夫暗乱之主,用刑弥繁(2),而犯之者益多,而杀之者弥众,而慢之者尤甚者何,由用之不详而行之不必(3)也。不详则罪不值,所罪不值则当死反生,不必则令有所亏,令有所亏则刑罚不齐矣。失此二者,虽日用五刑(4),而民犹轻犯之,故乱刑之刑,刑以生刑,恶杀之杀,杀以致杀,此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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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明刑:严明刑罚。(2)弥繁:弥,更加,繁。众多。(3)必:标准。(4)五刑:古代的五种刑罚,通常指墨、劓、刖、宫、大辟,也指笞、杖、徒、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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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因此圣明的君主使用刑罚,都是详审之后才执行,目的是要使得民众触犯刑罚的人少,畏惧刑罚而不敢触犯的人多,从严明刑法到不需要使用刑法,从善用杀戮到不需要进行杀戮,这正是圣明的君主使用刑罚的真正意思。而昏乱的君主,越是频繁地使用刑罚,触犯的人就会日益增多,被杀戮的人越多,对刑罚产生怠慢的人也越来越多。这都是由于使用刑罚不是详察慎判,而执行刑罚太过随意所导致的啊。量刑不详则判罪不公平,判罪不公平则会让本该处死的人活了下来;执法太随意,就会让法律受到损害;法令受到损害,刑罚就难以做到公平。做不到这两点,哪怕每天用五种刑法,民众还是会轻易触犯刑法。所以胡乱使用刑罚,就会使得刑罚之外还会产生刑罚,盲目恶意地进行诛杀,这样的诛杀会导致更多的诛杀,讲的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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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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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兵要,即用兵的要术。此篇节选了两段,第一段说明用兵的根本目的在于造福于民众,并指出:“战者,危事,兵者,凶器”。希望君主不要喜好运用它。同时也指出“不可忘战”,否则国家就会危险。第二段则说明民心是用兵取胜的根本,取得民心在于利民。而战争的胜负,其实早在战争开始之前就已经决定了,并说明了帝者之兵和王者之兵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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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圣人之用兵也,将以利物(1),不以害物也。将以救亡,非以危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耳,然以战者危事。兵者凶器,不欲人之好用之,故制法遗后,命将出师,虽胜敌而反(2),犹以丧礼处之,明弗乐也。故曰:“好战者亡,忘战者危,不好不忘,天下之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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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利物:益于万物。《易·乾》:“利物足以和义。”孔颖达疏:“言君子利益万物,使物各得其宜。”(2)反: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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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圣人用兵,目的在于有益于万物,而不是让万物受害,为的是用它来拯救危亡,而不是用它危害生存。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军队。然而,因为战争毕竟是危险的事情,武器毕竟是凶器,不能任凭人的喜好而使用它。因此制定法则留给后人,命令将军出征,即使打败敌军胜利归来,也要举行丧礼,以此表明这不值得快乐。所以说好战的国家会自取灭亡,忘记战争的国家就会处于危险之中。只有不好战也不忘记战争的国家,才可以成为天下的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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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夫兵之要,在于修政(1),修政之要,在于得民心,得民心,在于利(2)之,利之之要,在于仁以爱之,义以理之也。故六马不和,造父不能以致远,臣民不附,汤、武不能以立功。故兵之要在得众者,善政(3)之谓也。善政者恤民(4)之患,除民之害也,故政善于内,兵强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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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修政:修明政教。《管子·大匡》:“公内修政而劝民,可以信于诸侯矣。”(2)利:作动词,使有利。(3)善政:清明的政治;良好的政令。《书·大禹谟》:“德惟善政,政在养民。”(4)恤民:谓忧虑人民的疾苦。《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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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用兵的关键在于修明政教;修明政教的关键,在于得到民心;要得到民心,在于让百姓得到利益;使百姓得到利益的关键,在于用仁爱之心爱护他们,用道德仁义来治理他们。所以说,驾车的六匹马如果不互相配合,即使是造父也不能驾驭马车跑得很远;没有大臣和民众的拥护,即使是商汤、周武王也不能够建功立业。所以说用兵的关键在于得到民心;得到民心,可以说就是清明的政治了。清明的政治,就是能够忧虑人民的疾苦和忧患,除掉民众的灾祸而已。所以,对内如果能够做到政治清明,对外军队就会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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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历观古今用兵之败,非鼓之日也,民心离散,素行(1)豫(2)败也。用兵之胜,非阵之朝也,民心亲附,素行豫胜也。故法(3)天之道,履(4)地之德,尽人之和,君臣辑穆(5),上下一心,盟誓不用,赏罚未施,消奸慝(6)于未萌,折凶邪于殊俗(7),此帝者之兵也。德以为卒,威以为辅,修仁义之行,行恺悌(8)之令,辟地殖谷,国富民丰,赏罚明,约誓信,民乐为之死,将乐为之亡,师不越境,旅不涉场,而敌人稽颡(9),此王者之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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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素行:平素的行为。(2)豫:预先,事先。通“预”。(3)法:效法。(4)履:实行。(5)辑穆:和睦。(6)奸慝:亦作“奸匿”,指奸恶的人。(7)殊俗:风俗、习俗不同。(8)恺悌:亦作“恺弟”,和乐平易。《左传·僖公十二年》:“《诗》曰:‘恺悌君子,神所劳矣。’”杜预注:“恺,乐也;悌,易也。”(9)稽颡:古代一种跪拜礼,屈膝下拜,以额触地,表示极度的虔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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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纵观古往今来用兵失败者,并非败在击鼓的当日,而是民心早已离散,平素的行为就已经显示出失败的征兆了。用兵获得胜利的,并非胜在两军对阵的那一日,而是民心拥护,平素的行为就显示出胜利的征兆了。所以效法天道、履行地德,尽用人和,君臣和睦,上下一心,不需要用什么盟誓,也不需要采取什么赏罚的措施,就能够将奸诈邪恶的人消灭于萌芽的状态,让凶邪之人受到风俗的影响而回归本善,这是五帝的用兵之道。以德行作为士兵,以威信作为辅助,按照仁义道德的标准来行事,执行和乐平易的命令,开辟土地种植五谷,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赏罚严明,遵守誓言和盟约,民众就乐于为国捐躯,将军就乐于以身殉国,军队不用越过国境,士兵不用抵达战场,敌军就心悦诚服地投降了,这才是真正的王者之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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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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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辨能,即辨别人的才能。要想治理好政事,必须懂得辨别和使用人才。用人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一段作者指出,当时的官吏不能公正地考察人才,只是听从虚誉之词,导致趋炎附势,结党营私的小人当政。一方面反映了当时官场用人的乱象,同时也是从反面提醒,辨别人才不能只听外在的名誉,而要详细谨慎地考察一个人。德行和能力均没有缺陷的人,才能够给予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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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夫商鞅(1)、申(2)、韩(3)之徒,其能也,贵尚谲诈,务行苛克,则伊尹(4)、周(5)、邵(6)之罪人也。然其尊君卑臣,富国强兵,有可取焉。宁成(7)、郅都(8)辈,放商、韩之治,专以残暴为能,然其抑强抚弱,背私立公,尚有可取焉。其晚世之所谓能者,乃犯公家之法,赴私门之势,废百姓之务,趣(9)人间之事,决烦理务,临时苟辨(10),但使官无谴负(11)之累,不省下民吁嗟之寃,复是申、韩、宁、郅之罪人也。而俗犹共言其能执政者,选用不废者,何也?为贵势之所持(12),人间之士(士字似衍)所称,听声用名者众,察实审能者寡,故使能否之分不定(13)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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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商鞅:出生于约公元前395年,卒于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姬姓,卫氏。又称卫鞅、公孙鞅。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入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其在秦执政二十余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后遭猜忌车裂而死。(2)申:指申不害,亦称申子,郑韩时期人物(今河南新郑)人。战国时期韩国著名的思想家。他在韩为相十九年,使韩国走向国治兵强。作为法家人物,以“术”者称,是三晋时期法家中的著名代表人物。(3)韩:即韩非子,战国末期韩国人(今河南省新郑)。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政论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4)伊尹:商初大臣。(5)周:指周公。(6)邵:指邵公。(7)宁成:西汉酷吏。南阳穰人。(8)郅都:汉朝酷吏。见《史记·酷吏列传第六十二》(9)趣:通“趋”,趋向;奔向。(10)苟辨:犹诡辩,辨,通“辩”。(10)谴负:犹罪责。(11)持:引申为掌握;控制。(12)定:明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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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商鞅、申不害、韩非子这样的人,其才能重在使用各种奸诈的手段,办事推行苛刻之政。这样的人在伊尹、周公、邵公那里就是罪人了。然而,他们毕竟还能够明白君主尊贵、大臣卑微的道理,能够使得国家富裕、军队强大,还有一点可取之处。(到了汉朝中兴的时候),宁成、郅都这些人,夸大商鞅、韩非子的治国方略,专门进行杀戮,以残暴为能。然而他们毕竟能够抑制豪强,避开私利,树立公心,还是有可取之处的。后世所谓有才能的人,就只是违背公家的法律,迎合私人的权势,荒废百姓的事务,趋附人间的私利;判决麻烦的案件、处理复杂的事务时,只是临时诡辨一下,只要不使官家受到谴责,或受到责任的拖累,根本不去理会民众的冤屈和叹息,这样的人又是申不害、韩非子、宁成、郅都一样的罪人了。然而一般人习惯上还是认为他们是有能力的人,执政者仍然选用而不废黜他们。这是为何呢?因为他们为权贵势要之人所保护,被世间一些读书人所称颂,听其名声用其名位的人多,而能够细致审察审核其能力的人少,因此在用人上对人才能力的分界线不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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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夫定令长(1)之能者,守相(2)也。定守相之能者,州牧刺史(3)也。然刺史之徒,未必能考论能否也,未必能端平也。或委任下吏,听浮游之誉,或受其戚党贵势之托,其整顿(其整顿当作整顿其)传舍,待望迎宾,听其请谒,供其私求,则行道之人(4)言其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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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令长:秦汉时治万户以上县者为令,不足万户者为长。后因以“令长”泛指县令。(2)守相:郡守和诸侯王之相。(3)州牧刺史:州牧,官名。古代指一州之长。(4)行道之人:指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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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审定县令、县长能力的,是郡守和诸侯之相;审定郡守、诸侯之相能力的,是州牧、刺使。然而州牧、刺使这样的官吏,未必真的能够考察审定他们是否有能力,未必能够使得考评公平中正。有的委派手下的官吏去考察,结果只是在外面听取一些空虚不实的赞誉;有的则受到他们的亲戚朋党、权贵势力的委托。这些相关人等不是忙着整顿客舍,等待了望,迎接上宾,就是忙着接待拜访,许诺对方私下的请求。于是连无关的路人都可以尽说其能(作为他们升迁的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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