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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佞人:善于花言巧语、阿谀奉承的人。(2)桀:即夏朝的暴君桀。(3)关龙逢:夏末贤臣。桀为酒池、糟丘,作长夜之饮。龙逢进谏,立而不去,桀拘而杀之。(4)佞臣:奸臣。(5)恶来:商纣王时期的大臣。(6)正臣:正直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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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傅子说:“正直的主张难以实行,常常是因为君主受巧言谄媚之人的迷惑。夏桀听信其佞臣推侈之言,因而杀害了正直之臣关龙逢,结果夏朝灭亡;殷纣听信其佞臣恶来之言,因而剜割了正直之臣王子比干的心,结果殷朝灭亡。”有人说:“蛊惑的奸佞之徒如此不可任用,为什么受其迷惑的人不断会有呢?”傅子说:“巧言谄媚之徒善于培养人的私欲,因此私欲强的人喜欢他们。圣人没有私欲,贤人能去除自己的私欲。看到别人有私欲,就用正确的思想去矫正的人,是正直的人;违背正直之道而顺从其私欲者,是奸佞之徒。自己仔细体察自己的内心,就会知道巧言谄媚之人与正直无私之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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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或问:“佞孰为大?”傅子曰:“行足以服俗,辨足以惑众,言必称乎仁义,隐其恶心,而不可卒见,伺主之欲微合之,得其志,敢以非道陷善人,称之有术,饰之有利,非圣人不能别,此大佞也。其次,心不欲为仁义,言亦必称之,行无大可非,动不违乎俗,合主所欲而不敢正也,有害(1)之者,然后陷之。最下佞者,行不顾乎天下,唯求主心,使文巧辞自利而已,显然害善,行之不怍(2),若四凶(3),可谓大佞者也。若安昌侯张禹(4),可谓次佞也。若赵高(5)、石显(6),可谓最下佞者也。大佞形隐为害深,下佞形露为害浅,形露犹不别之,可谓至暗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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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害:妨害。(2)怍:音做,惭愧。(3)四凶:相传为尧舜时代四个恶名昭彰的部族首领。后世多用以比喻凶狠贪婪的朝臣。(4)张禹:字子文,西汉河内轵(今河南济源东)人。通《易》《论语》。元帝初元中,为时为太子的成帝授《论语》,由是迁光禄大夫,数岁出为东平内史。成帝即位,崇经学,敬重师傅,赐禹爵关内侯,食邑六百户,拜为诸吏光禄大夫,秩中二千石,给事中,领尚书事。河平四年(公元前25年)为丞相,封安昌侯。(5)赵高:秦朝著名宦官(一说并非宦官)。秦始皇死后与李斯合谋篡改诏书,立始皇幼子胡亥为帝,并逼死始皇长子扶苏。秦二世即位后设计陷害李斯,并成为丞相。后派人杀死秦二世,不久后被秦王子婴所杀。(6)石显:西汉元帝时佞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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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有人问:“怎样的人才算最大的佞臣?”傅子回答:“行为能适应世俗,诡辩能迷惑众人,言论必称仁义,隐藏作恶之心而人不能一下子看透,窥探君主的欲望而巧妙迎合,得志时敢用不道义的方式陷害好人,以一定的策略方法称叹君主,以有利益为由粉饰自己的害善之举,若不是圣人则不能识别,这种人是最大的佞臣。其次,内心不想实行仁义,言谈却必称仁义,行为没有大可非议的,行动也不违背世俗习惯,迎合君主的私欲而不敢去矫正,有危害自己的人则会加以陷害。最下等的佞臣,是其作为不顾忌天下人的非议,只求迎合君主心意,使用一些华美而虚浮不实的词句,以求于己有利而已,其言行显然有害于善举,但我行我素,毫不觉得愧怍。像虞舜时‘四凶’(指共工、欢兜、三苗、鲧)那样的,可称为大佞臣;像汉成帝时的安昌侯张禹那样的,可称为次等奸佞;像赵高、石显那样的,可算是最下等的佞臣。大佞形色隐蔽,危害最大;下等佞臣形色显露,危害较小。如果佞臣的形色显露,却还不能识别,可称得上昏庸至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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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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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本篇旨在说明治民的根本在正己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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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治人之谓治,正己之谓正。人不能自治,故设法(1)以一之。身不正,虽有明法(2),即民或不从,故必正己以先之也。然即(3)明法者,所以齐(4)众也;正己(5)者,所以率(6)人也。夫法设而民从之者,得所故也,法独设而无主即不行,有主而不一则势分,一则顺,分则争,此自然之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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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设法:立法。《管子·任法》:“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2)明法:明确的法令。(3)即:当。(4)齐:整治。(5)正己:端正自己。(6)率:通“帅”。率领,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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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管理人叫做治,端正自己叫做正。人们不能自己管好自己,所以制定法律来统一管理。处于上位的人本身行为不端正,虽然制定了明确的法令,民众中也有人会不遵从,因此,必须首先端正自己。这就是说,彰明法度是用来使众人一致的,端正自己是为了给众人做表率的。设置法规而民众服从其法,就是实现了立法的本意。只制定法令而没有人掌管,法令则不能实行;有人掌管,却不能统一施行,权力就分散。统一就和顺无争,分散就争斗,这是很自然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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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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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本篇阐述了要采用种种不同的方法、措施才能达到治国目的的道理,这是自然规律(天道)在人类社会(人道)中的自然体现,宜悟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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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天地至神,不能同道(1)而生万物;圣人至明,不能一检(2)而治百姓。故以异致同(3)者,天地之道也;因物制宜(4)者,圣人之治也。既得其道,虽有诡常之变,相害之物,不伤乎治体矣。水火之性,相灭也,善用之者,陈釜鼎乎其间,爨(5)之煮之,而能两尽其用,不相害也。五味(6)以调,百品(7)以成,天下之物为火水者多矣,若施釜鼎乎其间,则何忧乎相害,何患乎不尽其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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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同道:同一思想,同一原则。(2)检:法式,法度。(3)以异致同:战国时名家惠施提出的名辩论题,认为事物中存在小同异和大同异两种。人们对不同事物的认识有一致的和不一致的,这种认识上的同或异,为小同异。而万物具有完全相同的一面,即都离不开存亡变化,又有完全相异的一面,即各自的变化又不一样,此为大同异。以异致同,即能够统一不同的权变方法。(4)因物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妥善措施。(5)爨:音篡,烧,烧煮。(6)五味:甜、酸、苦、辣、咸。泛指各种味道。(7)百品:各种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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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天地最神奇,也不能用同一方法生出万物;圣人最贤明,不能以一种法则就能治理好百姓。所以,用不同的方法达到相同的目的,是天地的规律;根据事物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措施,是圣人的治国法则。既已得到适宜的治国方针,即使有异常的变故、互有伤害性的事物,也不会损害治国之根本。水火的特性是彼此相灭,善于运用水火的人,把釜鼎安放在水火之间,点火烧之,水火都可各尽其用,二者互不伤害,再用五味来烹调,则百样食物都能做成。天下事物,如同水火般相害的很多,如果安放“釜鼎”于它们之间,何必担忧它们彼此伤害呢?又何必担忧不能物尽其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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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书治要译注 卷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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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子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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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袁子正书》,晋袁准著。袁准为曹魏郎中令袁涣第四子,入晋后,为给事中。以儒学知名,忠信公正,不耻下问,性恬退。正史无传。著书十余万字,主要论治世之务。其书宋代以后亡佚。今辑佚所得,共计一万五千余字。因受唐代名臣魏徵的推崇而入选《群书治要》,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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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准的治世思想倾向于儒法并重。如在《礼政》篇中,他提出,治理国家,要德治和法治并举,才是“治之至也”。他认为“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他进一步论述说,只偏重法治而轻视德治,必然会造成“久则民忽,民忽则怒”的后果。相反,只抓德治,则忽视法治,必然会造成“有仁义而无刑罚,则民慢,民慢则奸起”的后果。所以他认为治国要“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两通而无偏重”,才是治理国家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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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准明确提出了富民思想。他认为:“夫民者,君之所求用也。民富则所求尽得,民贫则所求尽失。”并指出:“夫唯君子而后能固穷。故有国而不务食,是责天下之人而为君子之行也……有民而国贫者,则君子伤道、小人伤行矣。”(《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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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书治要》辑录的《袁子正书》篇目有《礼政》等十七篇。魏徵在给唐太宗的谏言中多有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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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准(约于公元220年—公元300年间在世),一名袁准,字孝尼,晋陈郡扶乐人,三国魏名臣袁涣之子,当时杰出的政论家。入晋后,官至给事中。与嵇康、阮籍相熟。精读经史,著述丰富,多有个人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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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卷八十三《袁瓌传》附从祖准传:“准字孝尼,以儒学知名,注《丧服经》。官至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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