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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著名史学家孟心史先生对清朝的养廉银改革也给予充分的肯定。他认为养廉银制度实施以后,“自前代以来,漫无稽考之赡官吏,办差徭,作一结束。虽未能入预算决算财政公开轨道,而较之前代,则清之雍乾可谓尽心吏治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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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归公和实行养廉银制度,使清代的税收附加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经费的不足,这是清代反腐制度建设的最大一项成就,也是中国历史上反腐制度建设中为数不多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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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冯尔康:《雍正传》,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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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7)》卷八三,雍正四年十月十四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28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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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学诚:《章学诚遗书》卷二《文史通义内篇二·古文十弊》,文物出版社,1985,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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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森:《明清史讲义》(下册),商务印书馆,2017,第6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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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第五章 乾隆:前严后废的情绪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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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卓有成效的早期惩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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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是中国历史上统治最成功的帝王之一。从纵向对比,乾隆时代是整个中国古代史上最富强的时代;从横向对比,乾隆统治下的大清帝国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这种强大有以下这些数据来支撑:第一,经济总量巨大,国家财力雄厚。虽然对那个时候国内生产总值(GDP)计算的方法有各种争论,但是用大多数人认可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来乾隆时期的中国经济总量,占世界总量的30%以上,远远比今天美国占世界经济总量的份额要多。第二,乾隆时期的疆域广阔,人口数量激增。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统一新疆之后,中国的疆域达到了1453万平方千米,大约是今天960万平方千米的1.5倍。所以乾隆朝的疆域是整个中国历史上除了元朝之外的第二大疆域,而且和中国历史上很多朝代不一样的是,清朝对整个疆域内的实际控制力是最强的。第三,乾隆朝的人口数量达到了空前的水平。在中国历史上,以前朝代大部分时间人口都徘徊在几千万之间,只有少数几个节点突破了一亿。而由于前面有康熙、雍正两代的统治,乾隆继位的时候,中国人口数量达到了1亿4000万;到乾隆退位的时候,则突破了3亿的大关。也就是说,乾隆让中国的人口翻了一番。在中国古代,人口增长一直是统治者统治成绩最有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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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通常说,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个盛世“康乾盛世”的顶点,出现在乾隆时期。推动这个盛世顶点出现的诸多原因当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乾隆前期的惩贪抓得非常有力度。这一点,可能很多人了解得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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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清代惩贪最坚决的皇帝,大家通常认为是雍正。其实乾隆前期比起他的父亲来,在这一点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可以说,乾隆皇帝是清代惩贪手段最严密、手腕最强硬的皇帝,也是清代历史上最严酷刻薄的一位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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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断语也许与许多人的印象不符。不错,乾隆皇帝风流儒雅,情商极高,极会做人。为政之初,又曾一度宣称要效法皇祖“宽仁为治”。当初的“宽仁”时期,还真是阳光灿烂,曾经让大清王朝所有官员都如沐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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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他毕竟是雍正皇帝的儿子。虽然他曾经那么讨厌其父的性格,但雍正身上的苛刻、敏感、残忍、阴狠,其实一丝不少地储存在了他的骨子里。乾隆十三年(1748年),他的统治政策由宽转严,大臣们发现,其风霜之严酷,远甚于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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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一朝是清代诛杀大臣最多的时期。乾隆朝发生的“部级”以上贪污案多达三十几起,其中杀头二十多名,平均一两年即有一名“省部级”军政大员因贪污而伏法,这在历史上是十分罕见的。至于“部级”以下官员被砍头的,更是不计其数。其中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的甘肃通省官员冒赈一案中,自封疆大吏至县令一级,就有近六十人被处死刑,其中一次在菜市口就杀掉了二十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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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乾隆一生,可以说他的统治前期,惩贪是非常成功的,成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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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注重防微杜渐。有了雍正打下的良好基础,乾隆即位之时,官场风纪较好,但是乾隆并不满足。他为人心思细密,万事求全,深知防微杜渐的重要性。因此,他整顿吏治,是从抓请客送礼之类的小事开始。腐败如同细菌,一旦有了滋生的落脚点,就会迅速蔓延。小小不言的礼物如果不加防范,必然发展成大额贿赂。小吃小喝不处理,最后就会吃掉大清江山。所以,他明确规定,各级官员之间,不得再送“土宜”,即以“土特产”之类的名义赠送礼物。他说:“而持廉之道,莫先于谨小慎微。”“督抚为一省表率,既收州县土宜,则两司、道府馈遗又不可却,而州县既送督抚土宜,则两司、道府馈送又不可少,层累递及,督抚所收有限,而属员之费已不赀矣。”(《清高宗实录》卷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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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款吃喝日益普遍的现象,乾隆皇帝还规定,督抚大员们酬酢宴会的一切费用应出资自办,委派属员负担筵席费用等事“概行禁革”,以防府县等“借端要结,甚且赔累”[1],扰乱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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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上,收受“门包”一直是一个小小的痼疾。说起来似乎为害不大,但实际上却极损政体之尊严,启腐败之先声。因此乾隆五年(1740年),皇帝规定,奉旨出差巡察的官员,凡到州县地方,有敢借机收受“门包”的,“与者,照钻营请托例治罪;受者,照婪赃纳贿例治罪”[2]。直到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他仍通谕各省,从督抚到道府,要严格管理家人,“概不许收受属员门包。各督抚传事禀话,中军、巡捕等官传禀,不许另设立管门家人致滋弊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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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惩贪立法从严。乾隆朝对贪官的惩处严厉于雍正朝,主要体现在弥补亏空的措施上。乾隆以前,大臣侵蚀国库,通常可因赔补上窟窿而免死。因为雍正惩贪实行“完赃减等”条例。该条例规定,凡贪污挪用公款的犯官,如果在一年之内将所贪的公款全部补赔,就可以免死减罪发落。如果一年之内没有全部补上,还可以再宽限一年,让官员自己在监外继续筹款赔补。第二年没能全部补赔的,犯官进监,而其妻子仍可帮他补赔。直到家产尽绝,才被处死。这样拖来拖去,贪官污吏没有几个被明正典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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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对侵蚀爱新觉罗家产者恨之入骨。经过长时期的酝酿,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他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废除了“完赃减等”条例,代之以“完赃不准减等”的新例。不管你家里多有钱,贪污白银只要满了一千两即判处斩首,绝不宽贷。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惩贪力度上了一个极大的台阶,使无数贪官人头落地,家破人亡。凡贪污或索受贿赂的案件,承办大员一旦查有实据,立即请旨将犯官革职、查抄,籍没家产异常迅速,严密而彻底。贪官污吏的下场不仅身首异处,而且家产无论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个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干净!在中国历史上,惩贪之严厉者,除朱元璋外,乾隆可排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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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立法上做到的这两点,乾隆在执法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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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充分利用密折制度,广布耳目,充分监察大臣们的一举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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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个人,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以免偏听偏信,这样就掌握了大量真实情况。比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抚开泰秘密考察湖广总督鄂弥达的官品操守。开泰回禀说鄂氏年老体衰,不过尚能正常办公,其家人闻有收受“门包”之事,不过数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皇帝看后,批示鄂氏的问题不止如此,开泰反映的并不全面:“非但此也!彼(鄂弥达)往查南省(今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属员,亦间有收受礼物者,操兵则全不阅看……”(《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一)通过这种方式,所有高级官员时刻感觉自己处于四周同僚的监察之中,时时自危,居官自然如履薄冰,不得不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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