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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断语也许与许多人的印象不符。不错,乾隆皇帝风流儒雅,情商极高,极会做人。为政之初,又曾一度宣称要效法皇祖“宽仁为治”。当初的“宽仁”时期,还真是阳光灿烂,曾经让大清王朝所有官员都如沐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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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他毕竟是雍正皇帝的儿子。虽然他曾经那么讨厌其父的性格,但雍正身上的苛刻、敏感、残忍、阴狠,其实一丝不少地储存在了他的骨子里。乾隆十三年(1748年),他的统治政策由宽转严,大臣们发现,其风霜之严酷,远甚于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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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一朝是清代诛杀大臣最多的时期。乾隆朝发生的“部级”以上贪污案多达三十几起,其中杀头二十多名,平均一两年即有一名“省部级”军政大员因贪污而伏法,这在历史上是十分罕见的。至于“部级”以下官员被砍头的,更是不计其数。其中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的甘肃通省官员冒赈一案中,自封疆大吏至县令一级,就有近六十人被处死刑,其中一次在菜市口就杀掉了二十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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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乾隆一生,可以说他的统治前期,惩贪是非常成功的,成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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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注重防微杜渐。有了雍正打下的良好基础,乾隆即位之时,官场风纪较好,但是乾隆并不满足。他为人心思细密,万事求全,深知防微杜渐的重要性。因此,他整顿吏治,是从抓请客送礼之类的小事开始。腐败如同细菌,一旦有了滋生的落脚点,就会迅速蔓延。小小不言的礼物如果不加防范,必然发展成大额贿赂。小吃小喝不处理,最后就会吃掉大清江山。所以,他明确规定,各级官员之间,不得再送“土宜”,即以“土特产”之类的名义赠送礼物。他说:“而持廉之道,莫先于谨小慎微。”“督抚为一省表率,既收州县土宜,则两司、道府馈遗又不可却,而州县既送督抚土宜,则两司、道府馈送又不可少,层累递及,督抚所收有限,而属员之费已不赀矣。”(《清高宗实录》卷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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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款吃喝日益普遍的现象,乾隆皇帝还规定,督抚大员们酬酢宴会的一切费用应出资自办,委派属员负担筵席费用等事“概行禁革”,以防府县等“借端要结,甚且赔累”[1],扰乱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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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上,收受“门包”一直是一个小小的痼疾。说起来似乎为害不大,但实际上却极损政体之尊严,启腐败之先声。因此乾隆五年(1740年),皇帝规定,奉旨出差巡察的官员,凡到州县地方,有敢借机收受“门包”的,“与者,照钻营请托例治罪;受者,照婪赃纳贿例治罪”[2]。直到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他仍通谕各省,从督抚到道府,要严格管理家人,“概不许收受属员门包。各督抚传事禀话,中军、巡捕等官传禀,不许另设立管门家人致滋弊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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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惩贪立法从严。乾隆朝对贪官的惩处严厉于雍正朝,主要体现在弥补亏空的措施上。乾隆以前,大臣侵蚀国库,通常可因赔补上窟窿而免死。因为雍正惩贪实行“完赃减等”条例。该条例规定,凡贪污挪用公款的犯官,如果在一年之内将所贪的公款全部补赔,就可以免死减罪发落。如果一年之内没有全部补上,还可以再宽限一年,让官员自己在监外继续筹款赔补。第二年没能全部补赔的,犯官进监,而其妻子仍可帮他补赔。直到家产尽绝,才被处死。这样拖来拖去,贪官污吏没有几个被明正典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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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对侵蚀爱新觉罗家产者恨之入骨。经过长时期的酝酿,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他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废除了“完赃减等”条例,代之以“完赃不准减等”的新例。不管你家里多有钱,贪污白银只要满了一千两即判处斩首,绝不宽贷。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惩贪力度上了一个极大的台阶,使无数贪官人头落地,家破人亡。凡贪污或索受贿赂的案件,承办大员一旦查有实据,立即请旨将犯官革职、查抄,籍没家产异常迅速,严密而彻底。贪官污吏的下场不仅身首异处,而且家产无论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个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干净!在中国历史上,惩贪之严厉者,除朱元璋外,乾隆可排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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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立法上做到的这两点,乾隆在执法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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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充分利用密折制度,广布耳目,充分监察大臣们的一举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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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个人,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以免偏听偏信,这样就掌握了大量真实情况。比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抚开泰秘密考察湖广总督鄂弥达的官品操守。开泰回禀说鄂氏年老体衰,不过尚能正常办公,其家人闻有收受“门包”之事,不过数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皇帝看后,批示鄂氏的问题不止如此,开泰反映的并不全面:“非但此也!彼(鄂弥达)往查南省(今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属员,亦间有收受礼物者,操兵则全不阅看……”(《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一)通过这种方式,所有高级官员时刻感觉自己处于四周同僚的监察之中,时时自危,居官自然如履薄冰,不得不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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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执法从严,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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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官员如果犯了其他过错,也许可以原谅,但如果事涉腐败,即使情节轻微,数量不多,也绝不轻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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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云贵总督恒文按各地惯例为皇帝准备“土贡”。他以云南产金为由,拟购买黄金制作几个金手炉献给皇帝。当时黄金市价为每两金子换十四两银子,而恒文为了占便宜,只给十两银子。这当然是以购买为名,行勒索之实,确实相当卑鄙,不过占这么点小小便宜,情节也确实谈不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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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被揭发后,乾隆颇感意外。恒文其人头脑灵活,能力突出,善于处理各种关系,一直深受皇帝的信任和宠爱。皇帝认为恒文历任封疆大吏,受恩最重,不应当如此,但因事涉贪污指控,还是立即派尚书刘统勋为钦差大臣前往严查。审查结果证明此事属实,虽然案情轻微,但皇帝却决定立刻赐恒文自尽。后来因查出此事之缘起是经下属怂恿,情有可原之处,遂改为终身监禁。给恒文买金子帮过忙的云南巡抚、云南布政使、云南按察使一并被革职,其他五十六名州县官员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皇帝对涉及贪腐之案毫不宽假的坚决态度于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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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南布政使杨灏借工作之便,侵占三千多两白银案发,案发后杨灏被处以“斩监候”,俟二十二年秋后处决。乾隆二十二年秋审,也就是复核死刑犯时,继任湖南巡抚蒋炳认为杨灏已经在一年内把赃银全部弥补,建议判他死缓,九卿科道及三法司对此都无异议。案卷进呈,乾隆皇帝阅之不胜骇然,气得手直打战,当天之内连下四道上谕,连篇累牍,痛斥这一建议之荒唐。他认为杨灏身为三品大员,乃克扣至三千余两,本应立行斩首,“监候已系朕格外之恩”,对如此恶劣的犯罪情形,皇帝以为大臣们自然会建议处死,不料大臣们居然一致认为应改判死缓,狼藉至此,犹得宽免一死,“则凡督抚大吏,皆可视婪赃亏帑为寻常事,侵渔克扣,肆无忌惮。……其何以饬官方而肃法纪耶?”(《清高宗实录》卷五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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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灏被立即处死,提出改判动议的湖南巡抚蒋炳被罢官抄家,发往军台效力赎罪。附和此议之尚书、侍郎、给事中,御史赵弘恩、鄂弥达、蒋溥、李元亮、王际华、李清芳、王和、勒尔森、秦蕙田、明善、刘纶等六十八人,分别处以革职留任、降级留任、销级、销纪录、降级、注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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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皇帝仍然气不能平,又下达长谕,痛斥官官相护之风。乾隆说:“夫明刑弼教,乃国家刑政之大纲,……近日内外问刑衙门习气,不求其情罪之允当,惟事妇寺之仁,……至俨然服官从政,自当知凛遵宪典,而犹悍然作奸犯科,此而可宽,则谁不蔑法营私,小民将必深受其害。……岂有方岳大员,婪赃累累,而尚借口完赃,俾得偷生视息,有是理乎!……九卿科道,每于秋审棚内哓哓致辩,不过求宽一命,或为自己积福地,而于此等要案,则无一人见及,雷同附和,公为矫诬,此而不加惩儆,纪纲安在!……为官相护之锢习,朕必力革而后已。”(《清高宗实录》卷五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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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与贪腐势不两立的决心灼然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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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避皇亲国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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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贤皇贵妃是大学士高斌的女儿,雍正年间即成为宝亲王的侧福晋。乾隆登基后册立为贵妃,乾隆十年(1745年)去世后追晋为皇贵妃。她生前受宠程度仅在孝贤皇后之下,是四位得以入葬地宫的后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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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贤皇贵妃的亲弟弟高恒沾了姐姐的光,仕途颇为顺利,乾隆二十二年出任两淮盐政这个肥缺。然而此人操守不佳,就任不久,就大肆贪腐,总计收受商人所缴银两十三万之多。案发之后,皇帝毫不宽贷,以其“辜负圣恩,罪无可逭”,将这位小舅子立即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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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毕竟是自己的至亲,杀掉高恒之后,皇帝于心颇为不忍,对高恒的后人相当照顾。十年之后,高恒之子高朴得以出任叶尔羌办事大臣。不料此人颇绍祖风,到任不久就私役回民开采玉石,转往内地私卖,把钱装入自己的腰包。事发之后,皇帝一面痛惜不已,一面又以高朴“贪婪无忌,罔顾法纪,较其父高恒尤甚,不能念为慧贤皇贵妃侄而稍矜宥也”[4],降旨将高朴即于当地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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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评论乾隆,几乎一致肯定其惩贪执法之严。晚清薛福成说过:“高宗(乾隆)英明,执法未尝不严。当时督抚如国泰、王亶望、陈辉祖、福崧、伍拉纳、浦霖之伦,赃款累累,屡兴大狱。侵亏公帑,钞没赀产,动至数十百万之多,为他代所罕睹。”[5]《清史稿》亦有论曰:“高宗遣诸贪吏,身大辟,家籍没,僇及于子孙。凡所连染,穷治不稍贷,可谓严矣?”总结乾隆年间,平均一两年即有一名省级军政大员因侵贪或徇庇侵贪而正法,这是前代所罕见的,也是有清一代所仅见。曹松林以《清实录》和《清史稿》为据,统计所得:乾隆朝官员本人犯贪赃罪者有尚书和侍郎5人,皆降职或革职;将军4人,皆处斩;总督5人被处死,6人降职或革职;巡抚10人被处决,7人革职或降职;布政使8人被处死,另1人革职;按察使2人被处决,学政2人判死刑(其中1人下落不明);参赞大臣1人、办事大臣1人、盐政2人被处决;道府州县官犯赃者太多,无法统计。[6]有统计资料表明,整个乾隆朝较重大的弹劾案共计4600余件,其中涉贪案就有589件,占全部弹劾案的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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