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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张小稳:《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官等级管理制度初探》,北京大学历史系2006年博士论文,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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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历史系2007年博士论文,第32、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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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陈翊林先生认为:“为进士设的有翰林院,近于各国的大学研究院。”见其《最近三十年中国教育史》,上海太平洋书店1930年版,第11页。翰林院也算是一种高级研修机构,多少有点儿像“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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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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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生员与翰林要经过修习,但生员的修习只是为了考试。举人与进士身份不是来自更高层次的修习,仅仅是由考试而获得的资格等级。何天爵说:“有时人们把这些称号与西方的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学位相比较,但那仅仅是比较而已,它们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见其《真正的中国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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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第二章 品秩的构成要素一: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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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一章,简要交代了本书的框架、概念和对象。此后各章,就要转入具体讨论了。讨论将从权责、资格、薪俸、特权、礼遇这“五要素”开始。本章讨论“权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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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说的是官越大、权力越大;而且这官大官小,是通过“级”来认定或标示的。当然,有权必有责,权力、责任与任务,是职位的基本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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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责、职等与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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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与职位 “权责”指职位占有者行使行政意志的空间,其依法承担的任务与责任,及其可支配的资源。“权责”是构成“职位”的最基本要素。如果一个官号上没有配备“权责”,那么它就变成了一个品位,不再是本书意义上的“职位”了。在本书中,“职位”一词一般特指职事官,不包括品位性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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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结构是最基本的行政架构,但单纯的职位结构,更大程度上是一般官制史的问题,不是官阶研究的特殊问题。这里所进行的是“品位视角的官制研究”,而不是“职权(或职能)视角的官制研究”,所以对职位结构,我们的关注主要是职位之间的等级关系,及职位结构与人员结构的等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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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权力大小、任务轻重及资源多少,与品秩高低成正比。品秩较高的职位,则权力较大、任务较重、可支配的资源较多;品秩较低的职位,则权力较小、任务较轻、可支配的资源较少。英国的行政文官等级,分为行政级、执行级、事务级、助理级、勤杂级。法国的A类文官称行政职,从事计划管理;B类文官称执行职,承担执行法律命令;C类文官称技能职,处理一般简易工作及技术性工作;D类文官从事最简单的工作,如信差、大楼管理员之类。这都显示了等级较高者,权力较大、任务较重。此外职位等级的安排,还可能与“责任时间跨度”有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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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位结构中,存在着不同性质的各种等级,如职等、职级、官署等级、行政层级等之类。把它们区分开来,才能讨论其间可能存在的等级关系,例如“刚性等级关系”与“弹性等级关系”,及区分等级高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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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与职级 所谓“职等”(grade),是指工作性质不同,因而处于不同职类,但工作繁简、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相近的职位归类。美国文官GS18等,算是一个典型的“共同职等”。“职级”(class)是权责相近的职位的总和,因其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不同,而分为若干等级。例如,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工作性质相近,但等级不同,这就是职级。职级可能在共同职等中占据若干级,也可能单列。职等主要是用来分等的,职级则凸显了各个职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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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若干石”秩级,把各职类的官职容纳其中,显然具有共同职等的性质。如把秩级看成“职等”的话,则比六百石的中郎、比四百石的侍郎、比三百石与比二百石的郎中,就可以看成郎官的4个职级,其工作性质都是执戟宿卫,属于同一职类。千石县令、六百石县令、四百石县长、三百石县长,也算是4个职级。秦汉秩级只是职位等级,不是个人品位,在这一点上,它与美国的18个职等很相似。魏晋以下的九品官品,从纵向的层次覆盖与横向的职类覆盖来说,无疑也具备共同职等的功能。然而美国的18个职等只是职位等级,九品官品却把文阶、武阶、勋官、封爵等个人品位也容纳在内,是一种更复杂的“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品位体制”。这就是二者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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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统属关系的等级安排 区分职位等级的原则,第一是统属或监管关系,第二是对职位重要性的评价。职位被安排在不同的行政层级上。“行政层级”永远是最简等级。当代中央政府的行政层级,有国务院、部、司厅、处、科5级。而职位等级,据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总理,副总理及国务委员,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厅级,副司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共10级。可见仅因副职的设置,职位等级就会比行政层级繁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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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禄秩体制下,百石是吏员的层次,包括掾属、令史等,他们承担着各官署的日常行政。六百石构成又一层次,是地方县令和中央诸署令的秩级。诸署令之上是列卿。掌文教的太常卿之下,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署令;掌财政的治粟内史之下,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署令。二千石郡守、国相,中二千石的列卿,构成又一层次。若再以丞相或三公为一层次,则汉代行政层级只有4层。东汉约有16个秩级,若不考虑其中的7个“比秩”,即由“比若干石”构成的秩级,则秩级只有9个,大约也是行政层级的一倍。这是很简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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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官职层次,大致分为三品以上长官、四五品的中级官职和六至九品的官吏,以及流外吏员。清朝的文武官员,大致也可以为三品以上的大僚、四五品的中级官员、六品以下官员及流外胥吏4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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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层级的数量最少,而且最难变动。这是一种“刚性等级关系”,因为它是由官署、官职间的指挥统属关系决定的,是不能改变的。例如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体制,就是“刚性等级关系”的典型例子。尚书省的长官尚书令等构成了第一个层级,六部构成了第二个层级,再下面的“司”构成了第三个层级。清朝六部诸司以下,还有科。这种等级关系是不可变的,就像爷爷比爸爸大、爸爸比儿子大一样。以唐为例:尚书令正二品,左右仆射从二品;六部尚书正三品,其副职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二十四司郎中从五品上,员外郎从六品上;办事人员主事从九品上,令史、书令史及掌固并为流外官。尚书省诸官的品级,其相对高低都是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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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监管关系的等级安排 “统属”关系之外,还存在着“监管”关系。这时候的品秩如何确定,就有较大弹性了。监管者的品秩可能高于、但也可能低于被监管者。汉朝的州刺史六百石,郡太守二千石。刺史辖区虽然大于郡,但刺史只是监察官,所以其秩级低于郡守。顾炎武这样赞扬刺史制度的优点:“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2)“小大相制,内外相维”,就是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意思。如果刺史的秩级高于郡守,就可能变成郡守的上司,不再是监察官,而是行政官了。魏晋以下,因为州已变成了一级地方行政单位,所以州刺史四品,郡守五品,比之汉代,其等级关系倒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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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官署地位的等级安排 官署地位较高,则其中的官吏级别就可能较高;官署地位较低,则其中的官吏级别就可能较低。这是一种基于官署地位的等级安排。北齐的州郡县各分三等,各官署中的同名吏职依次而降。兹以北齐州府中的部分官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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