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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本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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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本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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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右图所示,各种分类资格汇总为“本阶”,使“本阶”成为一个中间环节,再与各级职位发生关系。在“职位分等”下,如左图所示,因不存在个人级别,各种分类资格就直接与各级职位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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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资格可以由一般性的任职条件,发展为资格等级;可能由一般性的资格分等,进而形成专门性的位阶,甚至可能形成一种汇总了各种分类资格的综合性位阶,从而进入资格品位化的最高阶段。即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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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产生之后,会发生什么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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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综合性位阶把各种分类资格一体化了,为个人品位的标示、计算、比较、升降,提供了重大便利。例如在唐朝散阶制下,如果某士人在明经考试中获得甲科,就可以获得从九品上阶。如果此人父祖为官,那么他还另有门荫资格,根据“若本荫高者,秀才、明经上第,加本荫四阶”的规定,他还可以加阶到从八品上。在其任职之后,若四考满,考级皆为“中中”,则可进一阶,升至正八品下阶(26)。由此,考试资格、特权资格、劳考资格等分类资格,通过“阶”而综汇为一了。我国1956年的30级行政级别也是如此,它综汇了年资、职务、学历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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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资”形成位阶之后,“阶”就将与其他序列,如官品、爵级、勋官等,发生链接关系,出现各种复杂的链接方式,还将发生对应或不对应的各种情况。本阶与官品可能并不一致,唐代曾有“凡注官,阶卑而拟高则曰‘守’,阶高而拟卑则曰‘行’”的规定。亦即,本阶低而担任品级较高的职位,称“守”;本阶高而担任品级较低的职位,称“行”。这种不一致,显示的是资格结构与职位结构的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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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出现之后,若干品秩要素就可以直接配置其上了,或者通过“阶”与官品的比照而享有相应待遇。例如唐朝,冠服等级就是依散阶而定的。又如官当之特权,即使没有职事官、卫官与勋官,只凭散阶就可以依品减刑。又如薪俸,隋朝的职事官才给禄,不过是按此人的本阶、而不是职事官品给禄的。唐初的一段时间里,薪俸按散阶发放;只要散阶在五品以上,没有职事官也有一份薪俸。宋朝的官僚凭其寄禄官,也能领取一份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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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的设置,意味着资格管理的品位化。资格是连接“人”与“职”的桥梁。如果资格管理停留在一般条件和一般性资格分等的状态,那么这时的资格在更大程度上是“任职条件”,或者说重心在职位结构;如果为分类资格设置位阶,甚至出现了“本阶”,“个人条件”就强化了,资格管理的重心向“人”的方面偏转,“人”这方面“一头沉”了。有无个人级别,是“职位分等”与“品位分等”的主要分界。若“资”化为“阶”,则其时的等级管理由“职位分等”转化为“品位分等”,从“以事为中心”,变成“以人为中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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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由于“阶”是独立于“职”而存在的,那么只要有“阶”就能成为“官家人”。这样,人员结构就赢得了一个扩张的空间,将出现人员结构大于职位结构的情况,出现一批“有阶无职”的人员。“有阶无职”也算是有“位”了。在这时候,资格就不仅仅是“任职条件”了,它已变质为“居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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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资格是否品位化,关系到官僚组织的形态、结构与倾向性。品位化的资格管理,对官员个人的任官权利,以及身份及利益,是一个更大的保障。统治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漠视官僚的品位权益,又在多大程度上感到必须充分保障其品位权益,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历代有很不相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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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品位化的资格管理:魏晋南北朝、唐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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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尚没有严格意义的资格管理制度。宗法贵族凭借家族权势而获得爵级,那么,就不妨把爵级视为官员的本阶,那是他们任职资格的品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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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资格等级管理再度品位化了。自曹魏始,“加位”、“进阶”之事就屡屡出现。汉代的“位”指的是官职,“加位”只是指升官而已;魏晋以下的“加位”,指的却是提升个人的位阶。这种“位”、“阶”被记录在吏部的档案里,以及个人的“阶牒”上。在任官时,个人位阶应与所任官职的品阶相称,否则就是“超阶”。加位进阶的最基本条件,是所谓“秩满”。做满一任官,考课合格,就可以“秩满”进阶了。朝廷还经常普赐百官位阶,称为“泛阶”。朝廷“泛阶”的诏书一颁,大小官僚们欢声一片,“鸟腾鱼跃,喜蒙德泽”,因为位阶上升之后,就有资格做更高的官了。陶侃在荆州,觉得某官员十分敬业,“乃超两阶用之”。这是破格用人的意思。刘宋有制,捕捉到亡叛的吏民,赏位二阶。可知当时的“阶”是可以论功行赏的。这种“阶”的出现,标志着魏晋以下的资格管理,相对于秦汉已发生了重大变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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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品是魏晋新出现的资格等级。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日人宫崎市定认为,乡品(即中正品)评为一品,等于预告此人将来可以做一品官,但眼下要从五品起家;乡品为二品,等于预告此人将来可以做二品官,但眼下要从六品起家。如果乡品为六品,眼下就只能做流外官了。所以,乡品有如一张“期票”,预告着士人可以升至的品级,但起家官品比乡品低四品(28)。以下是宫崎市定所绘制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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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胡宝国先生指出,中正品是与具体职位直接对应的,在制度上说,中正品与官品没有对应关系(29)。胡先生的看法,可以得到史料的坚强支持。对任官所需的中正品,朝廷是一一规定的,如“从事中郎缺,用第二品”,“中朝助教,亦用二品”,“典学二人,三品”,“户曹、仪曹各二人,五品”,“白簿治礼吏八人,六品”。这里所说的“品”,都是士人任职时所需要的中正品资格。令史一职,有三品令史、四品令史、五品令史和六品令史之别;县令一职,有二品县令、三品县令、四品县令之别。这里的“品”也都是中正品,不是官品。从官品说,令史是八、九品官,县令有六、七、八品三等。为各个官职规定的中正品,是“官之品”,也就是“任职条件”;士人个人的中正品,则是“人之品”,是“个人条件”。吏部任命,就是让两种条件一致起来,让士族士人的“门品”与适合这家士族做的官职一致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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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梁武帝创设十八班。十八班外,另设流外七班,还有三品勋位、三品蕴位;又为郡守及丞各设十班,县设七班。学者往往把十八班看成官品九品18等的变体(30)。笔者也曾这么看(31),但现在看法变了。我认为十八班主要用于管理官资,因而与官品性质不同,并非九品18等的“变相”。兹陈理由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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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魏晋以来,九卿照例在第三品。梁增九卿为十二卿,我们推测仍为三品官。这一点可以由陈官品反推,陈官品中的十二卿“品并第三”,梁也当如此。但在十八班中,十二卿的班位相差非常之大:太常卿十四班,宗正卿、太府卿十三班,卫尉卿十二班,司农卿、少府卿、廷尉卿、光禄卿十一班,太仆卿、大匠卿十班,鸿胪卿、大舟卿九班。这说明九品与十八班各是各,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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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州郡县掾属,魏晋以来都不列在官品之中。在陈官品中,州之掾属中,只有别驾从事、治中从事二职列于官品,其余主簿、西曹、祭酒、文学、诸从事,都不入官品,然而它们却被列在十八班中(32)。按,南朝的军府僚佐在逐渐取代州郡掾属;主簿、西曹、祭酒、文学、诸从事等因为是长官自辟,而且已趋闲散化,所以在此期变成了品位性官职,用于安排闲人,所以仍没有进入官品。但它们又被用作入仕位阶,事涉士人起家资格,所以在十八班中有了它们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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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班与薪俸无关,薪俸另行配置于官品或秩级之上。陈官品中有很多“秩若干石”、“减秩”、“不言秩”字样,证明薪俸依官品与秩级而定,十八班中却没有这些字样,表明十八班与薪俸没有关系。此外在南朝,法律特权“官当”依官品而定,与十八班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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