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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资格管理的品位化,还影响到了官品的结构。唐(及北宋前期)官品有18等30阶,但明清官品就只有正从18等,不设上下阶。这说明,如果只是要区分职位高下,官阶没必要像30阶那么细密。那么设30阶是为了管理薪俸吗?也不是。唐官品虽有30阶,但薪俸只有18等,可见30阶不是为管理薪俸而设的。这时把视线转向散阶,事情就明白了:文武散阶各有29阶。请看下图左表(只列文阶为例)(34),比较其薪俸与散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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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们就知道,唐官品之所以分30阶,是因为存在着29级散阶的缘故。质言之,是为了更精细地管理资格。唐朝官僚政治特别重“资”,倾向于对资格实施精细管理。而且设置了30阶之后,若干职事官在正从之外,也有了上下阶之别。就是说,为管理资格而设的30阶,反过来又影响了职位结构,令职位等级也变繁密了。当然官品30阶,北朝已是如此。汉代的禄秩等级与薪俸等级“一对一”,完全重合;唐朝重“资”,官阶等级比薪俸等级繁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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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情况与唐类似,资格管理相当细密,“本官”等级繁多;同时宋神宗之后的薪俸等级却疏略得多,30个寄禄阶只对应着14级薪俸,参看上图右表所列(35)。由此我们知道,宋朝的官僚政治也特别重“资”,与唐相近。还可以指出,宋朝用于承载权责的是“差遣”。然而后来,差遣资格也发生了品位化,形成了关升资序。下面是邓小南先生制作的《南宋关升资序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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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托权责的差遣也发生了品位化,这与今天的一种情况有些相像:今天所谓部级、厅局级、处级、科级,从制度上说只是职位等级,但事实上却经常变成了个人的品位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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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遣的关升资序,看上去比寄禄官疏简得多。不过资序又有“充”、“权”、“权发遣”之别。某一差遣,用本资序的人担任,称“充”;用资序低一等的人担任,称“权”;用低二等的人担任,称“权发遣”。这就使关升资序的等级管理,更复杂入微了。在一任差遣上达到了规定年限,即可“成资”,即计算为资历。朝廷尽量保证官僚能够“任满成资”:有的官僚治事“乏誉”,当局下令待其“成资”后再替换;有的官僚应该“避亲”,当局指示待其“成资”后再放罢(36)。皇帝很关心官僚利益,很注意工作方法,想方设法不让官僚吃亏。可见宋朝官僚政治中,存在着精细计算官资,以保障官僚品位利益的强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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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君臣对位阶名号,有特殊的热衷与爱好。唐朝宦官使用朝官的散阶,宋徽宗则为内侍省和入内内侍省的宦官,制定了专用位阶。起初是9阶,自内东头供奉官至祗候高班内品;后来增为12阶,自供奉官到贴祗候内品。还有“祗候班”的位阶,及都知、押班各有5阶。宋徽宗还为医官设置了14阶,由和安大夫、成和大夫而下。后来增到了22阶。甚至妃嫔、宫人也采用品位化管理,“内命妇”位阶5等:第1等四妃以下有24级,侍御郡夫人以下有10级;第2等“尚字”以下有29级,“知尚书内省事”以下有5级;第3、4、5等又有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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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外九品的9个等级在宋朝被废弃了,通为“流外”;但面向吏、役,宋廷依然设有若干位阶。比如州衙吏人,从都孔目官到粮料押司官,共10阶,称为“职级”。又职役“衙前”,从都知兵马使到第六名教练使也形成了10阶(37)。宋徽宗时,三馆吏人之职被定级为“流外从九品”,在流外中又弄出了一个“从九品”,这是一个特殊的品位(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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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廷不厌其烦,甚至还给道士设置了道阶。道阶又称“师号”,源于唐朝(39)。宋徽宗政和四年(1114年),设道阶26级(40)。宋徽宗所宠信的温州道士林灵素,其官号之一“通真达灵玄妙先生”,就是道阶中的所谓“六字先生”之号。宋神宗以降,政府还出售道阶以舒缓财政困难。在南宋初,四字师号的售价是二百贯,宋孝宗时贬值到了三四十贯。学道者还可以通过考试获得学历,凡初入学者称道徒,每年考试,根据成绩分别给予元士、高士、大士、上士、方士、义士、居士、逸士、隐士、志士名号,官品正五品到从九品(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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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民间隐居的“处士”,宋廷也为之设置了位阶。宋仁宗“赐处士号”,所设置的名号,有冲晦、安素、清逸、高尚、高隐、通微、善济、葆光、悟静、丹华、守静、和靖、白云、耆德等。对“赐处士号”的意义,徐冲君指出:“在这一行为所反映的王朝与士人之关系中,前者对后者的优位以及后者对于前者的依赖变得越来越强烈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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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廷制造位阶的热情之高,可称中国官阶史之最,甚至可能是世界官阶史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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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品位化的资格管理: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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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魏晋南北朝和唐宋是采用品位化手段管理资格的。另一些朝代的资格管理与之相反,采用职位分等的办法,秦汉就是突出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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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凭爵级不能做官,所以爵级并不构成资格等级。至于“若干石”的秩级,它是职位的等级,而不是个人的资格等级。也就是说,秩级是附丽于职位的,不具个人属性。如果你做了郡守,你就是二千石;如果你做了刺史,你就是六百石;如果你没有了职位,不是郡守、刺史或其他什么官了,那你就什么秩级也没有;其时没有什么等级,能维系你的个人位阶。在这时候,专业资格、考试资格、劳考资格之类,都是直接与职位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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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家先生论汉代禄秩:“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43)陈先生尚未使用品位、职位概念,然而他对汉代禄秩的定义仍然相当精确,其“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之言,一语道破其特点所在:秩级是官职的等级,而不是官员的个人品位。魏晋南北朝唐宋的官僚,在无职事官时依然拥有位阶,甚至可以凭之领俸(参看本书第四章第4节),秦汉却大不相同。章太炎先生指出:“秦汉时无散阶,去职则夷于庶民。”(44)杨树藩先生也指出:唐宋属于“阶职分立制”(45),官僚在职位之外有个人位阶,而“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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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现象,把“有职无阶”的意义看得更为清晰,这就是官员在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之后,在其再度寻求入仕之时,当局对其原职的秩级如何看待。按照汉制,官僚生病后在三个月或一百天内,可以保有原职,超期就必须离职。又,因儒家孝道日益深入人心,所以汉代官僚在父母去世之时,通常会离职守丧三年(实际是二十五月)。之所以选择因病、因丧两种情况,因为这都是无罪错离职,属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情况单纯便于讨论。如果因病、因丧而离职的官员再仕,当局在任命时须保障其原职的秩级,那么秩级就具有了个人属性,跟人走了;如果当局可以不考虑其原秩高下,那么就能证明,汉代的秩级不具个人属性,是附丽于职位的;只要离职,就将丧失秩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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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结果显示,在汉代,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的官员再仕之时,当局可以完全不管其原秩。简单举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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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咸:为河南尹(中二千石),母忧乞行,服阕奔命。桓帝时诏拜尚书(千石)。比原秩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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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骏:为赵国内史(二千石),因病免归。起家复为幽州刺史(六百石)。比原秩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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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袁良:为广陵太守(二千石),谢病归家。顺帝初年征拜议郎(比六百石)。比原秩低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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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鲜于璜:为县令(六百石),父君不豫,弃官奉丧。令丞解丧(按指到县令、县丞那里申报服丧结束,获准入仕),州辟典部,入领治中(百石)。比原秩低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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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4位因病、因丧离职者,其再仕之官,都低于原秩,少的低3级,多的低8级之多。这样的例子还能找到很多。其中一些人,还是通过察举孝廉、方正、贤良,或公府征辟而再度起家的,可这察举、征辟也是未仕士人的起家之途,那么这些人的仕途等于重新开始了。甚至“号称万石”的宰相再仕,新职也有低于原秩的时候。在三公以种种原因逊位离职后,其再仕之官,有中二千石之少府、太常,二千石之永乐少府,比二千石之光禄大夫,比千石之太中大夫,最低的还有千石之尚书令、六百石之尚书仆射。汉廷对大臣如此苛刻,连宋人洪迈都忍不住鸣不平了:“王梁罢大司空而为中郎将,其后三公去位,辄复为大夫、列卿。如崔烈历司徒、太尉之后,乃为城门校尉(比二千石)。其体貌大臣之礼亦衰矣!”(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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