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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61 然而若不考虑爵级,仅就拥有秩级的官吏来说,秦汉官僚的法律特权就不能说很大了。爵级可以减刑,秩级则不能减刑。论者把“先请权”视为汉代官僚的一种法律特权。所谓“先请”,指身份高贵者犯罪,例如六百石以上吏犯罪、郎中犯耐罪以上、宗室成员犯髡罪以上,有司在审讯量刑后,必须先向皇帝请示,由皇帝裁夺,然后才能定罪行刑(45)。若以现代法治衡量,“先请”表明行政、司法不分立,皇帝超越司法,当然含有特权意味;但六百石以上官的案件由君主终审,也可以理解为大案要案皇帝须亲自过问,但并不等于法外施恩。“先请”与“八议”是有区别的,“八议”明摆着要法外施恩,“先请”就不是了。又秦律规定:“吏从事于官府,当坐伍人不当?不当。”(46)即,官吏不因同伍的人犯罪而连坐。有人把这个看成“一般人所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然而公务人员不在同伍连坐之列,自有其合理之处,似不能看成特权,至少不是太大的特权。总的说来,秦汉依爵位获得的法律特权是比较大的,而官吏依秩级获得的法律特权,并不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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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63 魏晋南朝法纪宽弛,士族权贵经常优游于法律之外。这时必须指出,魏晋南朝的法律上承汉代,而汉律对官僚是相当苛刻的;魏晋虽有所放宽,但惩治官僚罪过的条文反而比北朝严峻;北朝惩治官僚的条文比较宽松,但法律本身却能得厉行。反过来说,江左士族权贵的优厚法律特权,主要表现为法外特权(47)。比如“同伍犯法,无士人不罪之科”,在法律上说,士族并不能免除同伍连坐;然而这个规定对士族来说形同虚设,并不真正应用(48)。官贵有罪不罚、大罪轻罚之事,比比皆是。江左朝廷对犯罪官吏行杖,也只是做样子,“上捎云根,下拂地足”,“正从朱衣上过”,装腔作势不真打,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只从衣服上擦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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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65 《周礼》“八议”,此期被请进了法典。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髡、钳、笞也。”(49)可见“八议”的目的就是要法外施恩,与汉代“先请”相比,转以优待为目的了。唐律“八议”的运用原则与晋相似:“乃立八议,以广亲亲,以明贤贤,以笃宾旧,以劝功勤。……八者犯死罪,所司先奏请议,得以减、赎论。”(50)唐朝“议贵”范围是“职事官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及爵一品”,这些人犯罪后,有“减”、“赎”优待。“减”就是减一等处罚。能从减罪特权中受惠的,不止三品以上官,五品官可以“请”,七品官可以“减”,九品以上官可以“赎”。“赎”就是“赎罪以铜”,五刑都可以赎,用铜1斤至120斤。而且受惠的不止是官僚本人,还包括他们所荫子孙和亲属。请看简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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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70 唐律中还有“官当”之法,其法始于北魏。北魏规定,五等爵及官品五品以上,以一阶当刑二年。“官当”之名,则始见于《陈律》。隋唐法律规定,五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抵徒刑二年,犯公罪一官抵徒刑三年;九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抵徒刑一年,犯公罪一官抵徒刑二年。流刑也可用官抵罪。三等流刑,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都比照徒刑四年计算。而且在用官职官品当刑时,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又单为一官,二者可以分别抵罪。若一身兼有两个以上职事官、散官,先用高品者抵罪,另一个留着,下次还能用。若罪轻而官品高,官品抵罪有余,可以留官收赎,即保留原官品,只用钱赎罪。罪重官品低,用官抵罪后仍有余罪的,也可以用钱来赎余罪。如果抵罪后还有余罪,以及又犯了新罪的,还可以用历任官品抵罪。用官抵罪后,若还有余官,一年后降原官品一等叙用;如果抵罪时把官全用完了,三年后仍可以降二等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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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72 可见唐律对官僚利益的保障,百般体贴而无微不至。瞿同祖先生指出:“最令人惊异而感兴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职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行政上的一种职位,在古代则视为个人的一种身份,一种个人的权利,所以一旦获得此种身份,便享有种种特权,生活方式上(所谓礼)如此,法律上亦如此,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还可以他的官位去交换他的罪刑,好像他以私人的奴婢、财产去赎罪一样。”(52)也就是说,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等于承认了官职是官僚的既得利益,具有个人属性,即身份性。“官当”之法,为宋朝所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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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74 在官僚的法律特权方面,明清发生了较大转折。一个变化是“八议”变质。明律中的“议贵”范围,是“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看上去与唐相同;然而“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居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这里只说了“取自上裁”,由皇帝拍板;却没说入了“八议”就得减、赎。唐律,四五品官死罪上请,流以下减一等,而明律的相关部分,却是这么规定的:“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53)“请”的目的是“不许擅问”,是必须向皇帝请旨,如此而已。可见明朝的“八议”和“请旨”,主要用以保障皇帝的处分权与裁断权。这与唐宋“八议”的精神迥然不同,跟汉代的“先请”倒神形毕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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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76 另一个变化是“官当”被取消。“明清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对官吏的控制,无官当法。官吏犯罪,笞、杖照例罚俸、降级、革职,不受刑,徒、流才发配。”(54)废除“官当”,就剥夺了官僚的又一大法律特权。笞杖轻罪虽然另用罚俸、降级、革职来替代,并不实笞、实杖,但至徒、流就得实配了,不用减、赎之法。而在唐朝,徒刑、甚至流刑都不一定实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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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78 清人薛允升对唐律、明律的官僚法律特权做了全面比较,随后总结道:“《唐律》,职官犯罪,既有议、请、减、荫之章,又有除、免官、赎之制,杖罪以下俱以赎论,徒罪以上俱以官当。唯犯加役等五流之类,除名配流如法,其实均准收赎,并不实配,而又有六载后及三载期年听叙之法,其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矣!”在议、请、减、赎、荫诸法上,唐律、明律大为不同:“以上十一条(指八议、请减、官当等条),明律亦略同,而无官当、减、赎及荫法。……唐律死罪上请、流罪减一等,皆所以优恤应议之人也。明律无减一等之文”;“明律应议者及应议者之亲属犯罪,只云不许擅自勾问,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并无减等及准赎之法。”(55)薛允升看到,唐宋“优礼臣下,可谓无微不至”;而那些无微不至之处,到明清就变了,甚至没了。有学者认为:“宋、元、明、清的法律,虽然在形式上有些变化,但基本内容都因循援用唐律,自然在各个等级之间的法律特权也以唐律为楷模。”(56)但由以上事实我们知道,明清的官僚法律特权比唐律大减,不能笼统地说“以唐律为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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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80 很有意思的是,宋朝的理学大师盛赞“八议”,不以为非,说是“八议设而后重轻得其宜”,使“恩”与“义”的关系得到了平衡(57)。而异族统治者如金宣宗、清世宗,却力斥“八议”之非。金宣宗云:“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清世宗云:“若于亲、故、功、贤等人之有罪者,故为屈法以示优容,则是可意为低昂,而律非一定者矣,尚可谓之公平乎?”他郑重告诫大臣们:“八议”不可为训,虽律有其文,然而以往未曾实行,今后也不得使用(58)。在中国政治史上,异族政权下专制集权往往趋强。明朝承元,满族建清,其专制集权的强化,都借了异族统治的东风。瞿同祖先生论明清废“官当”,指出其背景与意义就是“明、清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可见随专制集权强化,“官权”便有萎缩之势。金宣宗、清世宗对“八议”的批判,正可以在此背景下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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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82 下面就可以做一概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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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84 1.周朝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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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86 2.若不考虑爵级,秦汉官吏依秩级而得到法律特权,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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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88 3.魏晋南朝士族享有颇大法律特权,当然很多是法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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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90 4.唐宋的八议、减赎、官当等法,为官僚特权提供了正式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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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92 5.明清旁置八议、废除官当,官僚依官品而取得的法律特权,遂有相当之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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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94 官僚之法律特权的历史轨迹,与前述其任官特权、教育特权的变迁轨迹,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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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96 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1703071971]
1703074297 4.经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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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299 中国官僚享有多种经济特权,这里不一一缕述了。我们选择赋役一项,以期窥一斑而知全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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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301 纳税是现代国民的基本义务,文官也要承担,这里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当然也包括间接税)。在中国古代,因官吏本人已在为国家服务了,他们不服徭役是理所应当、名正言顺的。但中国官僚往往拥有免税特权,其家庭成员往往拥有减免赋税、徭役的特权。对编户来说,赋役义务是“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59)。尤其是徭役,它不但重于赋税(60),而且是适龄人口的身份标志。明朝有田必有役,军田出军役,民田当民差,灶田当灶差,匠田当匠差(61)。那么,“官绅等级与庶民等级的差别是多方面的,是否向封建国家承担徭役则是主要标志之一。官绅有免役权,而庶民必须服役当差”(62)。官僚在政府任职,本人自应免役,但其家人是否免役、免税,多大范围内可以免役、免税,历朝的政策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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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303 秦汉的高爵拥有者,拥有免役权利。二十等爵的第4等爵名为“不更”,“不更”应即“不豫更卒之事也”的意思(63)。推测在秦,至少“不更”本人不用服更卒之役。高爵拥有封邑,当然更不会负担徭役了。汉高帝规定“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七大夫为第7级爵,其本人及家庭都不服徭役;吕后时“自公大夫以上,勿以为徭”,即第7级爵以上不服徭役,第6级爵以下要服徭役了。汉文帝时又变成了“民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第9级五大夫以上才能免役,低爵不能免;本人免役,其家庭不能免(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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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305 从秩级方面看官吏,又是什么情况呢?按秦汉更赋之制,“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65)。在秦朝,连丞相的儿子都没有免役特权,照样被调发戍边,那么一般官吏可以类推。可见在帝制初期,官吏依秩级而获得的经济特权,相当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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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307 汉朝的丞相一般都是列侯,列侯之子恐怕不会服役。所以“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秦法,在汉代可能只是一纸空文。对拥有秩级的官吏,汉惠帝的政策就不同了:“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66)“军赋”当为算赋,即人头税;“他无有所与”的,应该包括更徭。那么,汉代六百石以上官的家庭同居者,可以免役了,算赋还是要交的。汉宣帝时有位盖宽饶,官至司隶校尉,“家贫,奉钱月数千”,“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67)。为什么盖宽饶的儿子要戍边呢?由“俸钱月数千”和“子常步行自戍北边”两点,我们推断当时司隶校尉秩比六百石。因其秩级不到六百石,所以享受不到“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的待遇。汉代官吏的经济特权,跟秦朝相比是增大了。但跟后代相比呢?六百石是县令的秩级,曹魏六百石县令是七品官。若比拟官品,汉代是七品以上官吏其家庭才能免役,但不免赋税。在此等级之下,其家庭赋、役皆不能免。这样看来,汉代官吏依秩级而取得的经济特权,仍然不太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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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4309 西晋实行品官占田制(68),第一品依法占田50顷,依次而降,直到第九品10顷。查西晋户调之式,在叙述民户时,规定了占田与课田两种定额,占田是占有土地的限额,课田数则用来表示课税的额度;而在叙述官吏时,只规定了占田限额,却没规定课田的定额。这就表明,品官在限额之内的占田,不必承担田租之课。换言之,西晋官僚不纳田租。从占田额度看,九品官10顷的占田额度是民户(100亩)的10倍,远远超过了“禄以代耕”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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