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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07 (101) 孙国栋:《晚唐中央政府组织的变迁》,收入其《唐宋史论丛》,台湾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8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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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09 (102) 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制度》,《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何汝泉:《唐代使职的产生》;宁志新:《隋唐使职制度研究:农牧工商编》,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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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11 (103) 赵雨乐:《唐宋变革期内诸司使之等级问题初探》,《宋史论文集:罗球老师荣休纪念专辑》,香港中国史研究会1994年版,第70页以下;《唐宋变革期之军政制度:官僚机构与等级之编成》,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4年版,序论。日人的相关研究,参看佐伯富:《宋代の皇城司につぃて》,《东方学报》9,1938年;《宋代走马承受の研究》,《东方学报》14,1944年;砺波护《三司使の成立について——唐宋の变革と使职》,《史林》第44卷第4期,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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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13 (104) 刘琴丽:《唐代武官选任制度初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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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15 (105) 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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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17 (106) 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中华文史论丛》第8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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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19 (107) 岳珂:《愧郯录》卷七《散阶勋官寄禄功臣检校试衔》,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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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24 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1703071989]
1703075925 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第九章 进阶、买卖、转让、结衔、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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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27 在中国古代,作为官员管理的常规手段——进阶,发展得非常成熟。除了劳考进阶,古代还有“泛阶”的做法。这种“大呼隆”集体晋级,在两晋南北朝唐宋很盛行,被用来体现皇帝恩惠、满足官员的位阶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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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29 除了正常进阶之外,还存在着提供财物换取位阶的做法。这个制度很早就出现了,明清蔚为大观。但在帝制前期、中期与后期,多少还有些不同。前期以卖爵为主。中期的用财物换取位阶的做法,往往与初仕者的番上劳务结合在一起,算是番上劳务的代役钱。后期则明显成为一种“买卖”,直接拿钱购买学历、实官与品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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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31 官员通过各种方式所获位阶,有时候可以转让他人,主要是转让给亲属。有时候朝廷设置了占有位阶的上限,超过了上限的部分被要求转让给亲属。当然这种限制依然表明,皇帝承认了官爵是一种个人既得权益,官僚有一定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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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33 结衔是官员地位、身份与荣耀的展示方式。官僚列衔的复杂化,与王朝位阶的复杂化成正比,进而与人事管理的复杂化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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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35 谁晋升?何时晋升?为何晋升?沿何路线可以更快晋升?在被录用而成为文官之后,面对着等级阶梯,就将出现这样的问题。对不同出身的官员,安排了不同的迁转路线,造成了不同的晋升速度和幅度,造成了官僚对等级的不同感受,使有人感觉等级高峻、有人感觉等级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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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37 本章用于阐述上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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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39 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1703071990]
1703075940 1.进阶与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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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42 莎士比亚名剧《奥赛罗》中有个旗官伊阿古,他曾这样感叹:“说来真叫人恼恨,军队里的升迁可以全然不管古来的定法,按照各人的阶级依次递补,只要谁的脚力大,能够得到上官的欢心,就可以越级躐升。”(1)伊阿古盼望“按照各人的阶级依次递补”,一语道破了官僚的最大心愿。官僚制的基本性格,就是追求循资渐进而排斥不次颖脱,不独中国为然。在官僚组织度过了初创期与扩张期、发生了“常规化”之后,循资论年头的呼声,就会压倒破格用人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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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44 罗马共和国的官员任期很短,只有6个月到一年,最长的不过18个月(2)。俄罗斯十六七世纪的衙门(又译政厅)中的助理司书,分青年、中年、老年三等,其晋升年限各为5年与8年(3)。俄罗斯1834年的《文职官阶晋升条例》,规定了14品文官进阶,所需年限为2—4年(4)。1996年《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7条,也明确规定了升职时在前一职务上的必要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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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46 进阶 在中国古代,常规性的升职、进阶制度,发展得相当细密、成熟。当然,这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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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48 周代贵族政治下,实行世卿、世官、世禄。官僚政治下的那种考课进阶制度,此期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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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50 秦汉的考课制度,已颇具规模了。郡县考课称“上计”,中央官员也有考课。官员的日常勤务,都有记录,有所谓“日迹簿”。考课优等者,可以得到赐金、增秩、升官、加爵等奖励,但并不因此而进阶,因为秦汉不设个人位阶。秦汉爵级与秩级相疏离,不能凭爵级而获得官职与秩级,所以爵级不能标示官资,不同于记录与标示官资的位阶。考课优等,可以“增秩”。二千石郡守治绩突出,朝廷有时就把他的秩级加至中二千石,以示褒奖。考课殿后,则可能遭到“贬秩”。但秩级是附丽于职位的,已往秩级原则上不能带到新职上去,所以增秩、贬秩本质上是一种加俸、罚俸制度,其品位意义并不强烈。“增秩”其实没有提高官员的个人级别,因为秦汉没为官员设置个人级别。所以严格说来,秦汉没有考课进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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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52 魏晋以下,“进位”、“加阶”办法迅速普及了。“位”、“阶”有双重意义:第一是官职的“阶”。九品官品之下,各个官职又有阶次高下,这是官职的“阶”。第二是官员的“阶”。它被记录在官员的个人官簿上,是官员所累积的官资,用作其升职的依据。在任命时,官职之阶与个人之阶应该相称。如果个人的阶低而官职的阶高,就属于“超资”。此期很多官职有了固定任期,官员“秩满”即完成一任,即可晋升个人位阶。北魏有“停年格”制度,“专以停解日月为断”,即,任满解职便加入候选队伍,排队等候下一次任命,其排序取决于解职日期,解职早的排在前面,解职晚的排在后面。唐朝的官员资格也以“阶”或“考”作为计算单位。还出现了“循资格”,是一种依资循阶而注官授职的法令(5)。宋廷也制订有《循资格》。古代的考课往往流于形式,俸满即可成资。尽管王朝强调考课必须注重“实迹”,但“实迹”最终也成了套话(6)。不过现代各国的文官考课,同样经常流于形式,不独中国古代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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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5954 明太祖建立了“考满”制度。州县官三年一考,再三年“再考”,再三年构成“通考”。通考合格,可以上京朝觐皇帝。清朝考核京官叫“京察”,考核地方官叫“大计”,都是三年一次。在实际上,因考课优异而优先升转的情况是很少的,绝大多数官员按“俸历”即实际的任职年月升转,是所谓“据俸升官”、“论俸升转”。“三年准调,五年准升”,是最基本的原则(7)。清朝有议叙制度,记录3次,即加1级;加级升衔,即有相应的顶戴待遇。对降级者,则有罚俸(一个月到两年)、降级留用(降1—3级)、降级调用(降1—5级)、革职及革职留任等惩罚。加级、记录可以用来抵消降级、罚俸。还可以通过捐纳来捐级、捐记录或抵消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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