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76024
1703076025
秦汉本来不能凭爵级起家,但西汉买来的爵级是个例外。汉武帝规定,买武功爵就可以优先补吏,平民也可以凭千夫和五大夫的爵号做郎吏。不过很奇怪,朝廷规定,不想为吏就得出马,而马价是很贵的;做过吏的还得去干活,如伐棘上林,作昆明池。这就有强迫为吏的意思了。这提示人们:第一,在历史早期,对向国家贡献财物者授爵,被认为是正当的;第二,至少在汉武帝时,让有爵者为吏,不是什么太大的便宜,只是一份差使,甚至是苦差。确实,秦汉附丽于爵级的待遇很优厚,附丽于秩级的待遇则很简薄。千夫与五大夫可以补郎,但做郎不等于做官,郎官是要承担宿卫勤务的。汉初的郎官不但无俸,一度还得向官府交办公费。所以当时有规定,家资达到十万钱才能做郎,叫“赀选”,因为家境贫穷者承受不了郎官的花费。通过勤务换取选官资格,与通过纳粟换取授爵补吏资格,在古人的观念中差不了多少,都是对国家的一种贡献(18)。
1703076026
1703076027
魏晋时获得了中正品、从而拥有选官资格的“王官司徒吏”,虽然还不是官,但需要定期番上服役。就是说,候选人要为国家提供劳务。南朝刘宋有入粟除官之制,有除令史的,有除郡的,还有“署四品在家”、“署三品在家”的(19)。这里的四品、三品,都指中正品,即选官资格。这时候三四品的中正品,已可以用粟来买了,表明南朝皇权复振之后,维护士族特权的中正制开始变质。南北朝的东西省散官,也有值宿、出使等勤务。北朝的东西省官,“任官外戍,远使绝域,催督逋悬,察检州镇”,相当辛苦。又,北朝向从征、出马、纳粟的人赏赐位阶,使之成为“职人”(意谓有官之人),以此候选实官。在成为“职人”之后,仍可以通过纳粟、追捕逃犯或在修缮官府缺乏经费时出绢出砖,来提高位阶,或获得实官(20)。总之在南北朝,提供财物与提供劳务来换取位阶,二者并行,相为表里。劳务的重要性,显示了魏晋南北朝时人力资源的紧缺性,王朝努力“人尽其用”。
1703076028
1703076029
唐朝文武散官四品以下及勋官的参选条件,是先到吏部番上服役。不想番上,就得按年头纳资交钱,三品以上600文,六品以下1000文,灾荒减半。这种身份的人叫“台资”(21)。此外,六至九品官(及三至五品勋官)的儿子,可以通过“品子”叙阶,但要先任杂掌,或给王公官贵当亲事、帐内,否则也要纳课,每年1500文,这笔钱是交给其所服侍的王公官贵的。可见,唐朝的番上与纳资是两个可选项,不选这个就得选那个,不出力就得出钱。在其背后,仍是历史早期的“贡献”观念,以及把官职候选人视为财源及劳力的习惯。唐人不把这种“纳资”看成卖官鬻爵。
1703076030
1703076031
受此影响,当时任官交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五代后唐,诸道节度、观察、防御、经略等使,刺史、县令、诸道幕府参佐,以及诸司带宪衔兼官者,在任命时必须纳钱给御史台,叫做“光台礼钱”或“光台宪衔钱”,交钱后才给告身。任命检校官,则须纳钱给尚书省,叫做“光省礼钱”(22)。想挣钱,就得先交钱。
1703076032
1703076033
宋朝有“进纳”制度,明朝有“纳粟”制度,清朝有捐纳制度。除了官职之外,学历也可以买,例如“例监”。这都是人所熟知的。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进纳”曾包括劳务。宋仁宗时韩琦曾建议,让富民雇人修城,三万工给予太庙斋郎,五万工给予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七万工给予簿、尉,八万工给予借职,十万工给予奉职(23)。学者把它看成特例。但也不妨认为,它是历史早期以劳务换取官资做法的残留。
1703076034
1703076035
宋朝的进纳制度主要是卖阶,依阶论价。到了南宋之初,因财政困难,差遣也开始卖了。清朝捐纳的花色品种十分丰富,包括捐实官、捐虚衔、捐封典、捐出身、捐加级记录、捐分发等(24)。吏部的候选次序也能捐,交了钱排号就可以前移一些。
1703076036
1703076037
由此人们看到了这样一个轮廓:
1703076038
1703076039
1.历史前期,爵级买卖比较突出,显示这时候“爵”是主干性位阶;在早期观念中,向国家提供财物与劳务被认为是一种贡献,可以酬以官爵。
1703076040
1703076041
2.在魏晋南北朝隋唐,提供财物与劳务以换取出身、提高位阶,二者相为表里。这与此期经济形态、财政特点与人力资源的特殊状况相关。
1703076042
1703076043
3.魏晋南北朝唐宋,由“卖爵”为主转向“卖阶”为主。这跟同一时期等级管理的重“阶”现象是相关的,是“官本位”即行政本位的产物。
1703076044
1703076045
4.宋明清时代,“贡献”观念完全淡化,卖官被视为纯粹的“交易”。明清捐纳,主要是捐实官及捐学历,反映了“阶”的作用大为下降,学历已成为主干性位阶。
1703076046
1703076047
官爵的售价 即令历史早期观念认可用“贡献”换取官资的正当性,也不妨碍其本质上仍是一种交易。那么官爵的售价,就成了其“使用价值”的另一尺度。进而通过官爵售价,就可能查知其时等级秩序的另一些侧面。东汉灵帝“西邸卖官”时的价目,参看下表(25):
1703076048
1703076049
1703076050
1703076051
1703076052
我们看到,从薪俸看,九卿比郡守高50%。售价却反过来了,大郡守的定价比九卿高4—6倍。九卿与县长的俸禄比是180斛比50斛,即3.6
:1;售价比却是500万比400万,即1.25:1。又,“其以德次应选者半之,或三分之一”,“德”是说这人有名望,可以少收钱;“次”指的是资历,按资历已有条件任其职者,也可以少收钱。那么“德”与“次”价值,占1/2到2/3左右。例如三公的售价是1000万,而崔烈只花了500万就买到了此官,这因为他是“冀州名士”,所以皇帝给他打折。崔烈的儿子对父亲说:“大人少有英称,历位卿守,论者不谓不当为三公。”“少有英称”就是“德”,“历位卿守”就是“次”。买官是一种投资,它与所期望的回报直接相关。而这一点,将从官职的售价上体现出来。我们认为郡县长官的售价与秩级、与禄额不符,原因在于灰黑收入。第八章第1节曾论及“灰黑收入增大造成正式品秩效力下降”的规律,而郡县长官的售价与秩级、禄额不符,为此提供了新的证据。
1703076053
1703076054
下面是南宋绍兴年间的承宣郎至迪功郎的售价(26):
1703076055
1703076056
1703076057
1703076058
1703076059
承宣郎至修职郎都是从八品官,然而其售价高低竟相差一倍,骤看上去,很让人奇怪。其实这七郎来自元丰改制前的“选人七阶”,或称幕职州县官。宋神宗元丰改制之后,它们都挤在八九品里,看上去只两等,但就官资而言却是7阶,所以售价依官资而不依官品,也是7等。在这时候,售价比官品更清晰地反映了实际品位结构,在官品上看不清楚的等级关系,在售价上一目了然。
1703076060
1703076061
清朝的捐纳定价,除了跟官缺肥瘠与品衔高下有关之外,还跟捐纳者的学历与资历有关。比如康熙时的一次捐纳,同是知县之官,举人来捐,定价1000两;五贡来捐,定价2000两。可见举人的“含金量”比五贡高一倍。
1703076062
1703076063
官爵的买卖样式和定价高下,也是其时等级秩序的一个侧面。在这方面继续深挖,或有新鲜收获。
1703076064
1703076066
3.转让与回授
1703076067
1703076068
18世纪法国卖官风行之时,人们是把官职视为合法私产的,某些情况下还可以继承。在传统中国,官职位阶也是官僚的既得利益,一旦拥有,就具有了某种程度的“个人属性”。位阶的转让,就是其“个人属性”的一个表现。
1703076069
1703076070
1703076071
周朝的贵族政治之下,爵号当然不能随意转让。汉朝的爵就可以出卖了。这不是说朝廷向民众卖爵,而是说民间自相买卖,老百姓卖、老百姓买,爵级进入市场,自由流通。汉惠帝、汉文帝都有“民得卖爵”之诏。史称“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遇到灾年没钱花了,老百姓除了卖儿子之外,还卖爵级,皇帝还下诏鼓励百姓卖爵,以作为一种救灾措施(27)。汉武帝时,因功而拥有爵级的人想转让、想出卖,但渠道不畅。为活跃爵级市场、拉动内需,汉武帝下诏:“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其议为令。”于是,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应劭解释说:“言军吏士斩首虏,爵级多无所移与。今为置武功赏官,爵多者分与父兄子弟,及卖与他人也。”颜师古注:“此诏言欲移、卖爵者,无有差次,不得流行,故为置官级也。”(28)按照应劭之说,武功赏官的办法,为爵位的“移”和“卖”提供了便利,“移”就是“分与父兄子弟”。颜师古解释说,朝廷为方便买卖,特意制定了“官级”。“官级”应是指导价格,以促进爵级的“流行”,即交易流通。
1703076072
1703076073
有一种称为“回授”的爵级转让方式,含有限制的意思。汉廷赐民爵的诏书中,往往规定“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29),亦即爵级超过公乘的人,需要把超过的爵级回授给兄弟或儿子。公乘是第8级爵,此爵之上可以免役。高敏先生指出,强制回授,其目的就是“要解决民爵过公乘的矛盾,从而杜绝小农因赐爵而获得免役权利的渠道”(30)。
[
上一页 ]
[ :1.70307602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