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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42 以上所看到的,是直接用王朝品级确定生产资料占有的事例。宋制“不抑兼并”,王朝不再对占田进行限制了。但从宋到清,品官及家属,候补、致仕官僚及功名拥有者,依然凭借等级特权,优先占有社会资源,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编户之上的特殊阶级。侯外庐先生有“品级性地主”概念(68),吴晗先生有“新仕宦阶级”提法(69),王曾瑜先生也有“品官地主”概念(70)。张显清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等级虽然是‘多级’的,但官绅等级与庶民等级的划分却是最基本的。”(71)李文治先生认为,庶民地主和贵族官绅地主是两个不同的等级,其法权关系与社会地位不同,后者是专制政治的支柱(72)。经君健先生认为,清代官僚和搢绅是特权等级,良贱等级、君臣等级、官民等级三者,构成清代等级制基本框架(73)。王毓铨先生指出:“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里,出现了官等级与地主阶级的一致性,民等级与朝廷当差人户、地主私人佃户的一致性。”(74)总之学者几乎都看到,官绅“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并有着特殊的生活方式。绅士们高居于无数的平民以及所谓‘贱民’之上,支配着中国民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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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44 据张仲礼先生估计,光绪六年(1880年)的22830名品官,其法外灰黑收入约1.15亿两,而其正式固定收入只有629.5万两(76)。又,其时清廷岁入8000余万两(77),清朝劳工的年收入约5—10两,总人口约3.775亿。那么根据这些数据,我们来做两个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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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46 估算1:品官的灰黑收入与朝廷税收,合计近2亿两。劳工年收入若以10两计,这2亿两就相当于2000万劳工的收入;若以5两计,就相当4000万劳工的收入。若以1人供养2人计,则需4000万或8000万人不吃不穿,才能供养政府与官僚。后一数字,约占当时总人口的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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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48 估算2:品官的正式收入与灰黑收入,合计约1.2亿两。劳工年收入以10两计,那就相当于1200万劳工的收入;以5两计,那就相当于2400万劳工的收入。若以1人供养2人计,则需2400万或4800万人不吃不穿,才能供养2万多名品官(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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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50 这里只计算了品官通过官职而获得的收入,还没有考虑贵族、官绅家族的其他收入。张仲礼先生估计,在19世纪后期,占人口2%的清朝绅士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4%,占总经济收入的30%;绅士的收入平均90两,而普通国民为5.7两,二者相差16倍。“这证明了公认的在传统中国社会里做官最能发财的观点。”(79)面对这样的数字,我们无法不更新“阶级”概念,把中国官僚视为一个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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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52 这里还没考虑数十万、甚至可能上百万吏胥的灰黑收入,那也是一笔巨款,甚至可能超过品官的灰黑收入。那是吏胥们为官府服务、分享了国家权力,从而从国民总收入中分割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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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54 中国古代的品级,显示了塑造社会分层、改变阶级关系的强大能力。这些行为看上去是“外向性”的,其实不是。“外向性”是指向外部社会提供公共管理与服务。而中国王朝通过等级手段改造外部社会,使之与自己同构,或适应于自己的结构,从而为君臣提供更优越的环境生态,这种行为,我们称为“外向性的内向化”。由于这种“外向性的内向化”,中国古代官阶制的影响,远远超出行政领域,而与社会上的等级、阶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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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56 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1703072000]
1703076657 5.退休官僚与官僚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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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59 在中国官员是否构成特殊等级的问题上,观察退休官僚与官僚亲属的品位待遇,很有帮助。正如瞿同祖先生所指出:若退休即失去所有特权、同于庶人,则不好将之看成阶级;而若一旦获得官吏的身份,便永远保持特殊社会地位与特权,日常生活及行住服饰上有法律规定的差异,使之与庶人的生活方式永远不同,则官吏与庶人的划分就是永久性,二者永远保持距离,从而构成阶级的形态。与之类似的,是官僚亲属的品位待遇。瞿先生说:“每一朝代的法律都承认官吏家属的特殊社会地位及权利。品官的直系尊亲属及配偶原在封赠之列,他们本身也已取得特殊的身份,他们享受自得依照其所封赠的品级,不同常人。便是品官的子孙、姊妹、弟侄不在封赠之列的,也得享受与父祖、伯叔、兄弟相同的生活方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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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61 瞿先生所谓“阶级”,即通常所说的“等级”。退休待遇与亲属待遇,表明官僚的身份可以脱离职位,而保留到退职之后,并惠及亲属,从而具有了个人属性与品位意义,进而具有了等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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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63 退休待遇 现代国家的文官有退休金,但正如国民中的其他职员、劳工都有退休待遇一样,退休金本身不能看成特权,而要看其优厚程度。但退休待遇的论题在古代仍有意义。因为古代的各行业人员,只有官员在失去工作能力后仍能领钱,进而历代退休待遇的变化轨迹,就有了考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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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65 礼书说“七十致仕”。春秋有“纳邑与政”之事(81),即大夫在退职时,要交还任职时国君授予的采邑。不过,更多的情况是采邑世袭(82)。即令存在需要交还国君的部分,大夫仍有私人的采邑,足以保证其致仕后的生计(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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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67 汉代情况反了过来。官员致仕就无俸,除非皇帝特赐。特赐的例子,如石奋以上大夫之禄、周仁以二千石之禄归老,等等。对宠臣的“乞骸骨”,皇帝还会赐钱、赐第舍。“特赐”的形式,使致仕后的待遇完全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恩典。汉平帝规定,二千石以上吏致仕,给1/3的俸禄。其时王莽当政,那只是他笼络人心的一时之举,非经制(84)。然而必须指出,曾获封爵的官僚,在告别公职之后,可以安享爵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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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69 魏晋南北朝散官泛滥,优老成为散官的重要功能之一,这就造成了“离职不离官”的情况。金紫光禄大夫就是优老之官:“魏氏已来,转复优重……其诸公告老者,皆家拜此位。……及晋受命,仍旧不改,复以为优崇之制。而诸公逊位,不复加之,或更拜上公,或以本封食公禄。其诸卿尹中朝大官年老致仕者,及内外之职加此者,前后甚众。”(85)老年官僚们已脱离职守,却不必脱离官位,继续以上公、光禄大夫之位享受富贵。原为诸公而有封爵的,在致仕后,还可以享受诸公的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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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71 北魏孝明帝表示:“今庶僚之中,或年迫悬车,循礼宜退。但少收其力,老弃其身,言念勤旧,眷然未忍。”于是下诏:“若才非秀异,见在朝官,依令合解者,可给本官半禄,以终其身。”(86)由此七十退休者,获得了“半禄”的优待。这个待遇,不如做光禄大夫等散官优越。有学者分析说,散官虽无事权,但品级较高,其俸禄会增大朝廷负担,所以还不如令其致仕,改为半禄呢(87)。唐朝承之:“凡致仕之官,五品已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88)六品以下致仕官,一度也有俸禄(89)。少数功臣、宠臣,经恩准还可以获得全俸。高官致仕,若有子弟在外做官,还允许一位子弟留职领薪而在京侍养,成为“勒留官”之一种。可谓体贴入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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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73 宋太宗给致仕官半俸,宋真宗还曾给致仕官全俸。宋仁宗下诏,两省、卿监、刺史、阁门以上致仕,比照陪都的分司官给俸。宋朝“凡文武官致仕者,皆转一官”,即进阶一级,有如当今的“提退”。甚至还有升二等、三等者(90)。一定品级的官员致仕,许子弟一人荫补(91),有如当今的“接班”。每遇大礼或庆典而有泛阶恩典,致仕官仍可以升转他们的寄禄官资。比如有个吏部侍郎张存,退休之后的15年中,仍然在泛阶中跟着一次次进阶,其阶官一直升到了礼部尚书。学者评论说:“实际上这就使致仕官除不厘实务外,与常朝官没有什么区别了。”(92)官僚甚至还可以“带职致仕”,即带宫官、学士、待制等衔致仕,从而继续领俸(93)。总之,宋朝致仕官的待遇不断提高,有权享受待遇的官资也不断下调(94),从而增加了受惠者。号称“致仕”,却照样进阶、仍有官衔,岂非奇闻。所以大臣们感恩戴德:“朝廷以恩遇老臣无所不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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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75 元朝情况又反了过来,致仕官中的子幼家贫者,才给半俸。在明朝,除非皇帝特赐,才能有给米给夫的优待,此外致仕官均无俸禄。唯永乐、天顺、成化和嘉靖四朝,曾就致仕官的俸禄做过规定,然而多的不过月米二石,少的只有每岁四石。学者称“恩典之薄,前所未有”(95)。明朝虽有致仕进阶制度——最初是三品以上如故,四品以下升一等,后来三品以上也升等——但这时的散阶纯是虚衔,无大意义。清朝从一品的尚书以上官致仕,可享全俸,自请原品致仕的可享半俸,但都须恩准。勒令致仕者无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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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77 那么离职官僚的薪俸变迁,就呈现出了明显的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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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79 1.周朝卿大夫自有私人采邑,最为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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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81 2.秦汉官僚退休无俸,除非皇帝特赐。但有爵者可享有爵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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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83 3.魏晋南北朝以“离职不离官”为特点,待遇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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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85 4.北朝唐宋官僚退休有半俸甚至全俸,及多种形式的品位优待,待遇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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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87 5.元明清退休待遇再趋简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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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89 退休官僚还有其他多种待遇。唐宋明清的致仕官,其法律特权与现任官相同,各种服用的礼制与现任官相同。其服饰,闲居戴巾帽而不能戴冠,但官服依旧;朝见时则一体具服行礼。其经济特权,明朝“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免丁免粮之数是现任官的7/10。唐代三品以上官致仕后,每月仍可以参与朔望朝参,而且朝班在本品现任官之上。这样的待遇,都是现代文官制所没有的,从而强化了前述论断:中国官僚组织是一个“身份组织”;解印离职之后,也不被视同路人,君臣仍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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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91 官僚亲属 官吏家属拥有特殊身份,享有特殊待遇,自先秦已然。此后历代的礼典法规中,都有大量的这类规定。这些礼典法规有两重意义:施恩与设限。施恩的结果,使整个官僚家族受惠,强化了官僚的社会等级形象;设限的目的,是防止淆乱僭上,维系“身份组织”的内部等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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