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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699 关于官僚亲属的等级礼制,历代逐渐趋繁。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所定服制,仅关于命妇冠饰的规定,就已如此地细致(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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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04 明朝服制,对官僚的父祖、伯叔、子弟、侄孙、母妻女以至女婿、子妇应该穿什么服装,不厌其烦一一规定。又,不但高级官僚犯罪要经皇帝过目审核,而且功臣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子,及四五品官的父母、妻及合荫子孙,犯罪判决也必须议拟奏闻。官僚的很多既得利益,其亲属都可以分享。例如唐朝官僚的儿子,在加冠和婚礼之时,可以使用父亲的冕服,以示子承父业、冠冕不绝。又如宋朝规定,官僚死后,子孙仍然可以用父祖的生前官职减免科差,减免额度由各位子孙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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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06 官僚的母妻,王朝给予名号,好让她们跟普通妇女区分开来。唐制:“一品及国公母、妻为国夫人;三品已上母、妻为郡夫人;四品、若勋官二品有封,母、妻为郡君;五品、若勋官三品有封,母、妻为县君。散官并同职事。勋官四品有封,母、妻为乡君。其母邑号皆加‘太’字。各视其夫及子之品。”(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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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08 向官僚的母妻与父祖赠予官号的制度,称“封赠”。父母在世者曰“封”,去世曰“赠”。它的理念前提,就是子贵父荣、夫贵妻荣。汉朝已有“夫贵妻荣”之事了。大将军梁冀之妻孙寿封襄城君,梁家的夫人、女子食邑称君者达7人之多。封赠制度大约是在两晋、刘宋时正式形成的,至唐宋而始备。所以在唐宋的古文碑状中,官僚的父母习称“赠公”、“赠君”(104)。明朝称“推封”。清朝把散官用于封赠,文武各18阶。官至某品,若逢庆典恩诏,任职2年以上者便可申请相应的散阶,并可以把自己所获散阶“貤封”给父母(其父需要不在任上)。其封赠之法屡有变化,下表是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的制度(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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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13 *从六品一阶,吏员出身为宣德郎;正七品一阶,吏员出身为宣议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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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15 《红楼梦》中的贾蓉,为了让妻子秦可卿的丧礼更排场,就花1200两银子捐了一个“五品龙禁尉”,从而使秦可卿获得了一个“恭人”封号,灵牌上得以大书“天朝诰授贾门秦氏恭人之灵位”(106)。清朝的封赠范围比前朝为广。皇帝的温暖,令臣子五内铭感:“圣朝锡类之仁,超出前世万万矣!”(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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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17 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1703072001]
1703076718 6.封爵的身份功能及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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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20 顾江龙君指出:“爵位作为一种古老的位阶,其超常稳定性是任何官阶都不能比拟的。”(108)数千年来,“爵”一直发挥着特别的身份作用。直到近年,还有专家主张恢复“爵位制”,用以激励公民的荣誉感呢(109)。可见“爵”的影响之大,到今天还有余波。“爵”是一个敏感的风向标,历代封爵的样式、待遇与规则的变化,直接反映了统治者在安排等级身份时的策略变化、品位结构的特性变化,进而是官僚群体身份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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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22 通常认为中国社会是“官本位”的,从总体上说确是如此。然而具体说来,“官”与“爵”又不一样。“官”首先是一份职责或一个职位,是行政性的;“爵”却是一种身份性位阶,一种社会性等级,具有浓厚的贵族色彩。欧洲的五等爵与骑士,就曾是中世纪社会的支柱性等级;至于所谓“官僚制的统治”,在欧洲是近代以来的事情。那么,“爵本位”与“官本位”两个概念的建立,势在必行。“爵本位”与“官本位”的基本区别,是什么呢?简单地说,“爵本位”是贵族性、世袭性、封闭性的,“官本位”则是行政性、功绩制、流动性的。这两个概念,使“爵”与“官”的关系,成为中国官阶史上的一条特别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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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24 在这个视角中,中国古代的品位结构,曾经历过一个从“爵本位”到“爵—秩体制”,再由“爵—秩体制”到“官本位”的变迁。“爵—秩体制”的问题,在第七章讨论“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间架”的形成时,已经涉及,不过是从位阶的结构样式入手的。本节从“身份”的角度,继续讨论。其主要分析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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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26 1.观察权责、薪俸、资格、特权与礼遇等品位要素,在爵级上的配置变化,即品秩效力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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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28 2.分析爵级与其他位阶的间架关系,即相互间的关联与搭配样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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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30 3.评价获得爵级的开放与封闭程度,保有爵位的变动与稳定程度,爵制本身的简单与复杂程度等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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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32 4.观察爵级是否用于标志特殊身份群体。这时皇族之封与官僚之封可以分别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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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34 中国古代“爵”的演生,有“职”与“人”的两个来源。商朝出现了“爵”的萌芽形态。若干爵号来自职位,如侯、甸、男、卫等;同时商爵也用人称,伯、子、男即是。看来,商爵中的家族之称与职事之称,平分秋色。有学者认为,商朝的爵号没有明显的等级之别(110)。周朝的五等爵称就不同了,除“侯”之外,公、伯、子、男四号,都属人称或人之尊称,占到了4/5。又,“妇”为妇人之称,而“妇好”之“妇”,学者认为也是一个爵号(111)。商爵来自职称的稍多一些,周朝的爵号则明显以人称居多。“五等爵,除侯以外,公、伯、子、男原来都是家族称谓。这样,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亦可证明”(112)。这一点,连太平天国的洪仁玕都注意到了:“盖公、侯、伯、子、男等字是家人儿子之称,以之名官,实属糊混不雅之至。”(113)此外公、卿、大夫、士这个“内爵”序列,大抵也都来自人称。爵称来自人称,显示了周爵浓厚的宗法性。爵位由嫡长子继承,取决于宗法身份;爵级与家族权势相应,是贵族权势的政治等级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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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36 周朝的等级待遇,主要配置在爵级之上,依天子、诸侯、大夫、士而定,而不是配置在职位之上。《管子》说“度爵而制服”,《周礼》说“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又孟子说“朝廷莫如爵”,却没说“朝廷莫如职”(114)。卿大夫的“家”即私人领地,其大者有“百乘之家”、“千乘之家”之称。这种“家”有复杂的内部组织,简直就是一个国中之国。士有禄田,有“士田十万”的记载。若依张政烺先生之说,以“十万”为千亩(115),且以亩产两石计,则其收益可达二千石之多,不亚于秦汉郡守的岁入。总之,周爵是标示贵族身份的位阶,也是社会等级与阶级的主要尺度。是为“爵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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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38 战国秦汉,爵制的功能与性质开始发生变化。秦汉二十等军功爵与封爵的特点,是身份制与功绩制的二重性。封爵一以封宗室、一以褒功臣,就是其二重性的一个体现。至于二十等爵,是依军功而授予的,所以具有革命性意义,“封建制度的君子小人分野取消了,万民同站在一条起跑线上,凭藉个人在战场上的表现缔造自己的身份地位”(116)。但与此同时,二十等爵依然保留了“爵”的形态,可以承袭,并浸润散发着贵族式的荣耀与声望。朝廷通过向吏民赐爵,构造了一套身份体系。如西嶋定生所云:“国家权力作为每个有爵者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权而显现出来。”(117)国家权力通过爵号而塑造了社会等级秩序,作为政权支柱的军功阶层以军爵为身份标识,受封者获得的是一种“准贵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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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40 名田宅、赎罪、免役,甚至是否能戴“刘氏冠”,坟头上可以种几棵树,都依爵而定。侯爵可以食县、食乡、食亭或食若干户。大者有“万户侯”,小者也有封几百户的。司马迁说:“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118)以此计算,丞相公孙弘为平津侯的食邑650户,其年收入约13万钱,相当于他两个多月的薪俸收入。而万户侯将有200万的年收入。九卿张延寿食邑13640户,“租入岁千余万”,平均每户年交700余钱,相当于九卿40多年的薪俸(119)。可见爵的收益非常巨大。朱绍侯先生云:“一级爵位竟有这么大的作用,显示出军功爵在当时确有非凡的价值。”(120)汉代附丽于爵级的利益,大于秩级,也大于后世,这是早期品位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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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42 “爵禄”虽是对功绩的报酬,但又采用了“身份报酬”的形式。“爵禄”的丰厚程度,就是其身份性的浓厚程度。不过,秦汉的爵级不构成官资,不能依爵做官,与职位是疏离的。这与此前的周朝、此后的魏晋南北朝相比,都不相同。秦汉的另一种主干性位阶是秩级,它的性质是“吏禄”,即吏员的劳务报酬等级。秩级来源于周代的稍食,而稍食是胥吏的劳务报酬。由于这种历史的来源,秩级依然保持了职位分等的性格,官僚有职位才有秩级,有秩级才有薪俸,按劳取酬。爵级不能起家,跟周朝传统的传统有关:有爵就有土地人民,就是“君”;领取稍食的胥吏,是给“君”打工的。那么让有爵者补吏,等于是让贵族做厮役。所以由“吏”而封爵则可,由“爵”而补吏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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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44 总之,在秦汉等级秩序中,存在着互相疏离的两大块:一块是“爵”的领域,它给了获封者以优厚待遇和贵族式的荣耀;一块是“秩”的领域,其中的官僚特权比前朝、比后世都小得多。是为“爵—秩体制”。秩级显示了新兴官僚政治的蓬勃活力,而爵级则表现了功绩制与身份制的二重性。秦汉爵级的优厚待遇与强大身份功能,是周代贵族政治的余绪。这种“二元性”,是早期帝国的突出特征,也是秦汉爵制的特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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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46 魏晋以下,爵制又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一,在“周礼复古”思想的推动下,五等爵被再次起用了。在魏晋南朝,五等爵与汉爵并用,二者在等级上高下相接。在北朝,五等爵全面取代了汉爵。第二,封爵的传袭面扩大了,家族成员袭爵的人数与机会增多。第三,依爵起家制度出现了。晋朝的有封爵者,通例由员外散骑侍郎起家;北魏的五等爵,各有起家官品。唐朝的爵级,继续被用作叙阶条件。第四,因九品官品之诞生,五等爵与汉爵被纳入了一元化的官品框架之内,分布在九品官品之上,从而与官职、秩级及其他各种位阶一体化了。汉代“爵—秩体制”之“二元性”,由此淡化下去。第五,配置于爵级之上的若干权益,开始向官品扩散或转移了。因以上五点,此期爵制在品位结构中的地位,就与汉爵很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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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748 上述五点变化,具有两个互相矛盾的意义:一方面有向周朝“爵本位”回归之势,一方面有从“爵—秩体制”向“官本位”进化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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