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076996e+09
1703076996 (103) 《唐六典》卷二《吏部·司封郎中员外郎》,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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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6998 (104) 梁章钜:《称谓录》,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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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00 (105) 制表参考郭松义、李新达:《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62—5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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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02 (106) 《红楼梦》第十三回“秦可卿死封龙禁尉”,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页以下。俞平伯先生认为五品官应该封“宜人”,“恭人”却是三品封号,这是作者用来影射贾珍的,贾珍有三品威烈将军头衔。见其《秦可卿死封龙禁尉》,收入《红楼心解:读红楼梦随笔》,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红楼梦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二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按,恭人是四品封号,不是三品封号,参看上表;死者之封赠照例提高一阶,故秦可卿能以五品龙禁尉而封四品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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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04 (107) 赵翼:《陔馀丛考》卷二七《封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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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06 (108) 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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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08 (109)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6-02-21/11018264644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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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10 (110) 李雪山:《商代分封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潘英:《中国上古史新探》,台湾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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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12 (111) 李雪山说,商代爵称有侯、伯、子、男、任、田、亚、妇8种。《商代分封制度研究》,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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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14 (112) 徐喜辰主编:《中国通史》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37—8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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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16 (113) 转引自简又文:《太平天国典制通考》,简氏猛进书屋1958年版,上册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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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18 (114) 分见《管子·立政》,赵守正:《管子注译》,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9页;《周礼·春官·典命》,《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81页上栏;《孟子·公孙丑下》,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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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20 (115) 张政烺:《“士田十万”新解》,《文史》第29辑,中华书局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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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22 (116) 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334、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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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24 (117) 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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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26 (118)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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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28 (119) 何德章:《中国俸禄制度史》第2章,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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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30 (120) 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1703077031
1703077032 (121) 参看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以下、第14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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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34 (122) 越智重明:《晋爵与宋爵》,《史渊》第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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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36 (123) 范文澜、蔡美彪:《中国通史》第2册,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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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38 (124) 袁庭栋:《古人称谓》,四川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以下;吴丽娱:《唐代赠官的赠赙与赠谥》,《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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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40 (125) 拙作:《服周之冕——〈周礼〉六冕礼制的兴衰变异》,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3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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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42 (126) 《文献通考》卷二二七《封建考十八》,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202页中栏。按,叶炜君认为,马端临此语有不够准确之处,唐肃宗、代宗之后,异姓爵仍旧可以由子孙世袭,同时也出现了袭爵降封、不能世袭及获袭时间延长的新现象。见其《唐代异姓爵的袭封问题》,待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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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7044 (127) 《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3页。“其男已上任文、武官者,从文、武班”。封爵者若有官职,就不依爵级而依官品定其朝位。在职务相同的时候,再以爵排序。只有亲王、嗣王例外,“若亲王、嗣王任卑官职事者,仍依王品”。“郡王任三品已下职事者,在同阶品上”,也算是一种优待。若无职事官,就按“嗣王在太子太保下,郡王次之,国公在正三品下,郡公在从三品下,县公在正四品下……”的规定,来确定其朝位。而在这时,爵号拥有者的朝位,明显低于爵号的品级。例如,国公是从一品,但其朝位在正三品下;郡公是正二品,但其朝位在从三品下。“二王后位在诸王侯上,余各以官品为序”一句,唐《公式令》说得更清楚一些:“二王后位在诸王侯上,余各依职事官品为叙”。《通典》卷七五《礼三五》引,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08页中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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