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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北朝唐宋,中正品推动了流内外的产生,官、吏在身份上分化为两个层次,二者的管理都品位化了,胥吏的等级管理变繁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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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清的“官、吏分途”进一步推进,对胥吏的等级管理简化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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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行政中,精通律例条文的胥吏往往可以舞文弄法,以致人们有这样的观感:“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第条例过多,竟成一吏胥之天下”,“天子曰可,部吏曰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98)。然而与士人的荣耀形成对比,胥吏蒙受着统治者、士大夫和社会的共同蔑视,“流外”、“胥吏”被指为一个道德低下的、甚至可耻的阶层,以致形成了一种“胥吏性恶说”(99)。宋朝“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耻为之(指为胥吏)”(100)。连女真之主金世宗都有这样的论调:“夫儒者操行清洁,非礼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为吏,习其贪墨,至于为官,习性不能迁改。政道兴废,实由于此!”(101)明朝甚至把“充吏”用作惩罚。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制,廪膳生在校10年以上学无成效、增广生20年以上不通义理者,皆充吏(102)。朱元璋认为“吏多狡,好舞文弄法”(103),屡斥胥吏之害:“一切诸司衙门吏员等人,初本一概民人,居于乡里,能有几人不良。及至为官、为吏,酷害良民,奸狡百端,虽刑不治!”(104)史称“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105),他鼓励官员痛绳胥吏,对违法者处以极刑(106)。统治者显然不把胥吏视为“拥戴群体”,不指望他们提供多少特殊政治忠诚。至于差役,朝廷公然将之称为“贱役”(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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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幕友的社会地位问题。邵晋涵云:“今之吏治,三种人为之,官拥虚名而已。三种人者,幕宾、书吏、长随也。”(108)书吏、长随为时所贱,而幕客大多出自业儒不成者。就此而言,幕客、幕友的社会地位处于“士”、“吏”之间。汪辉祖对幕友的定义,就是“士人不得以身出治,而佐人为治”者,而且还有“业儒未竟,治法家言,依之幕下”的说法(109)。福尔索姆认为,清代幕友制度之所以发达,原因就是唐宋明以来“吏”的地位不断沦落、“士”的地位不断上升,由此“吏”、“士”二者间出现了一个空档;于是这个空档,就由幕友来填补了(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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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仪礼·丧服》:“君,谓有地者也。”郑玄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02、1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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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战国策·魏策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917页。又《汉书》卷一《高帝纪》汉高祖诏:“爵或人君,上所尊礼。”颜师古注:“爵高有国邑者,则自君其人,故云或人君也。”刘邦所言,实为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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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八《桓帝》,中华书局1975年版,上册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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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9—10世纪的拜占庭,最高等的衔号是凯撒(Caesar)、大贵族(Nobilissimus)和宫廷总管(Curopolates)。它们通常只授予皇室成员。凯撒只授予皇储、摄政王。阿莱科修斯一世(1081—1118年在位)改革宫廷头衔体制,设置了首席大贵族、凯撒、上等大贵族、首席贵族、大贵族、贵族等头衔,其中首席大贵族仅次于皇帝。授予的原则是与皇帝的亲疏远近,由此建立了新的贵族统治体制。参看李秀玲:《论阿莱科修斯一世的政治体制改革》,《史学集刊》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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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表据郭松义、李新达:《中国政治制度史》第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64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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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以下。明清皇帝对诸王行“家人礼”的例子,如《明史》卷四《恭闵帝纪》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复位诸王见东宫仪制,朝见后于内殿行家人礼,以诸王皆尊属也”;《清史稿》卷八八《礼志七》:“乾隆十一年(1746年),设宴瀛台,赐宗室王公,遵旨长幼列坐,行家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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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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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卷五一《后妃上》;《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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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溥:《唐会要》卷二二《岳渎》,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427—429页。这样的礼制,都出自古义。《礼记·王制》:“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尚书大传·夏传》:“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其余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后汉书》卷六三《李固传》注引《春秋纬·感精符》:“人主与日月同明,四时合信,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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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溥:《唐会要》卷二二《岳渎》,第427—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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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朱溢:《论唐代的山川封爵现象:兼论唐代的官方山川崇拜》,《新史学》第18卷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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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五方帝即东方青帝灵威仰、南方赤帝赤熛怒、中央黄帝含枢纽、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汁光纪;五人帝即上古帝王太昊、神农、黄帝、少昊、颛顼。五人帝简称五帝或配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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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武则天:《五帝皆称帝敕》,《全唐文》卷九六,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90页下栏;又《通典》卷四三《礼三·郊天》,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48页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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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唐德宗贞元元年(785年)十月诏,见《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一》;又《全唐文》卷五一,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60页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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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金子修一:《关于魏晋到隋唐的郊祀宗庙制度》,收入《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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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任爽:《唐代礼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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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徐珂:《清稗类钞·称谓类·皇帝称臣》,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册第2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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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以上可参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三《晋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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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民俗》。邓之诚:《东京梦华录注》,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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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隋书》卷八《礼仪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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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凡孝义旌表门闾者,出身从九品上叙。”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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