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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塾是以举业为生者谋生的重要凭借。[97]立停科举与各级各类学堂的发展,对塾师的生存究竟造成怎样的影响,恐怕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改造私塾方面,学部并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省在具体实行中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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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在学堂规模与数量扩张受限于条件的情况下,注意到普及教育不能强求划一,从改良私塾入手,以期逐渐推行新式教育,“召集城乡各塾师至署,考试分两场,头场试以国文,二场试以谈话,凡考列最优等者送师范传习所肄业,列优等及中等者由司发给执照,准其暂充塾师,仍不时派员考查。如果教授合法,当为存记,俟此次师范传习所各生卒业之后,下届招生时准其执照报考;其列下等者应即改业,不得自误误人”。[98]1907年5月《盛京时报》报道,奉天提学司对城乡私塾师进行考试,“择文理尚顺者,发给凭单,准暂充塾师,其文理不通者概予淘汰”。考试不及格者又先后给予两次补试,“格外通融”。后仍有多次考而未取者要求再次续考,提学使以“顽劣之师,误人子弟”为由,不准所请。因其不具备为师者的基本素质,自己多次考试尚不合格,如何有资格教育学生。[99]这对于习惯了科举时代开私塾无须官方检验批准,遇到科考,师徒甚至相率下场考试,而不影响其教读生计的塾师来说,确有几分残酷。由于只有三次考试机会,若不能顺利通过,便意味着难以继续自己赖以为生的熟悉生存方式,只能别图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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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的情况也未尽如人意。1910年初,御史赵炳麟所奏《财政学务亟须整顿折》,指陈“数年以来,各州县只立一两等小学,竭尽一方之力,学生多则百余人,少则数十人,此外,则诵声几绝。若不改章,恐失教之民遍满全国,大难将有未已”。为防止新旧教育过渡期间造成受教育者比例程度下降,建议学部将高等小学以下按年编定统一课本,颁行天下,穷乡僻壤皆可购书,准在家教授。凡初等小学生三年由地方官吏定期集验,高等小学生四年由提学使定期集验,合格者给予毕业文凭,准其升入高等小学、中学或改他项营业,既省费用,又可以普及教育。政务处议请酌情采纳。[100]随后御史赵熙《奏检定小学教员章程妨碍教育片》,要求将检定小学教员章程暂缓通行,或另加附条,声明专指官立小学,私塾不包括在内,以免举贡生监通才不能担任教员。学部议复时申明,检定小学教员,专指两等小学,不仅不包含私塾,连简易小学和简易识字学塾的教员亦不在其列。此项教员,方虑其不敷分布,断不致无地安排。学部由此考虑到,童生中也有中文明通及通晓各项科学且愿充小学教员者,检定小学教员,应放宽至童生,而不仅限于举贡生监。[101]这一补充规定,为科举善后真正被遗忘的童生们提供了些许机会,使之有可能展示才华,或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学堂教员。其后,学部的《改良私塾章程》强调主要针对穷乡僻壤“限于财力不能设学者”,以及“虽非穷乡僻壤而设有私塾者”。章程分为总则、调查、劝导、改良办法、认定办法和考试共六章二十二条,试图通过规范改良,使私塾逐步缩小与学堂的差距。[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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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停科举直至清亡,统管全国教育的学部,并未采取极端措施取消所谓私塾,这也是由当时独特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立停科举旨在为新式学堂扫清障碍,可是一方面办学堂需要大量款项,而各项新政在在需款,政府财政拮据,民众困苦不堪,学堂短期内难以普及,另一方面,保留私塾对于未能取得科举最低功名,却反复应试的老童生具有现实意义,其适合中国社会需求的灵活有效教学及组织形式,颇受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欢迎。清季各地兴学过程中,一般而言,多对学塾组织教学活动予以维护,即使在被视为兴学先进的湖北,1910年省视学员整顿各州县学务的条陈中,还提出“参用老师宿儒”为学堂师资,以求人地相宜,有益教学提高。[103]当然,因清末兴学列为官员考绩要项,不乏贪功冒进者在一些地区对私塾采取过激手段,试图以学堂教育完全取代私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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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被指称为私塾的旧式学塾依然保留外,因预备立宪普及教育的需要,由官方倡导的简易学塾在各地迅速推广。1910年11月,宪政编查馆奏报筹备立宪情形,推广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一项,在各地已有不同程度的进展,“现查各省立塾较多者,如四川已设二千六百余所,直隶、湖北已设一千余所,浙江、山东已设七百余所,广西已设六百余所,河南、江西、福建、广东、湖南、陕西、甘肃均设塾在三四百所以上,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山西均设塾在一百余所以上。惟安徽、贵州、新疆等省,成立较少。其学生名额较多之数,如直隶、浙江、湖北已达二万余名,福建、广东、广西已达一万余名,陕西已达七千余名,河南、江西、湖南已达四五千名,奉天、吉林、江苏、山西已达二三千名,浙江核与议案规画全省之数,已逾百所。其余成立较少省分,拟请旨饬下安徽、贵州、新疆等省抚臣,严饬所属认真赶办,以期普及”。[104]简易学塾的学生多以城乡劳动群众为对象,师资大都就地取才,也部分解决了士子的生计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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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人对晚清塾师状况的研究表明:“尽管新式学堂来势凶猛,但直到清廷垮台,私塾相对于学堂,仍然占有绝对的优势”。即使在清末新式教育最为发达的直隶,1907年学堂数量尚不敌私塾的十分之一。[105]1910年3月,《申报》还将学堂私塾比重悬殊诧为怪事:停科举后“学堂日多,则私塾日少,此长彼消,自然之理也。乃观近来之情形则异。是各属城厢内外已设之学堂,未尝日少,而私塾日见其多”。[106]左松涛博士的研究亦指出,这种情况甚至延续到国民政府时期,“1933年,江西南昌,小学校数为109所,私塾数高达985处,为学校的9倍,全县塾生多至12315人,为学生的2倍,塾师则有985人,为教师的4倍。……1935年,北平市调查有私塾465处,其中立案者126处,未立案者278处,案证不全者61处,而同时北平的小学校数为203校左右。北平的私塾调查据称还不包括家塾数量。有人感叹说,‘三十年来新教育之结果,私塾并不受多少打击,并且在今日私塾仍为一般传统思想骸骨迷恋者所叹服!’”[107]可见立停科举对私塾固然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影响,却并未彻底断绝塾师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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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政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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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府州县的原有职官设置并无司法分立,刑名即正印官的主要政务之一。自近代西方宪政理论传入后,到预备立宪时期,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理念逐渐被接受,改造原有职官体制势在必行,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激增。旧学士子由于文字功底与理解能力较强,转型也较易,甚至具有某些优势。因此,在酝酿立停科举期间,除加强对原有职官的法律知识培训外,经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奏请,清廷批准将已有科举功名的士绅纳入培训范围:“各省已办之课吏馆内,添造讲堂,专设仕学速成科。自候补道府以至佐杂,凡年在四十以内者,均令入馆肄业;本地绅士,亦准附学听课,课程一切参照大学堂章程内法律学门所列科目及日本现设之法政速成科办理。”[108]与在职官吏不同,绅士的年龄未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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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6、7月,御史乔树枏、吴钫相继奏请饬各直省添设和遍设法政学堂,令举贡一律肄业。[109]学部通咨各省参照执行,积极设置与扩充法政学堂。[110]学部的决定基于推行宪政急需大量法政人才的迫切需求,也出于疏通举贡生员出路的现实考量。举贡生员对于古文经典的理解与扎实的文字训练,确实有助于他们学习司法。因此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法政学堂的大量开办,实际突破了既有善后出路的安排范围,成为原定计划之外科举善后的重要措施之一。此举不仅缓解了司法独立人才不足的困扰,还为举贡生员提供了一条较为宽松的出路。清末民初的法政热,以科举停罢遗留的大量旧学士子为基础,形成促进司法转型提供人员和延续官场积习的复杂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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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5月25日,学部再次通行各省次第扩充法政学堂,以为司法改革所需的大量法官储才任用。[111]由于官立和公立法政学堂受限于经费及资源,数量的增长难以满足各方面的急需,1910年11月10日,学部继续奏请进一步推广私立法政学堂,“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112]福建、安徽等省仿照明治日本办法,为在职官员和地方士绅开办夜班简易科,绅班学员多为旧学生员,总数均在500—700人。[113]另有学人也注意到,广东师范、法政学堂,停科举后几年招生的对象,也主要是举贡生员。[114]科举时代,每所府、州县学,每年进学者亦只几十人,而今仅法政一途竟有如此规模,对于疏通士子前途,作用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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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12月20日,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针对筹备宪政过程需要官吏绅民普遍掌握法政知识的要求,提出对既定法政学堂章程进行三部分修改。一是课程必须与时政结合,反映刚刚颁布的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等章程,要求“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二是调整学习年限,根据学习内容的需要,将原来三年毕业的正科改为四年,原仅一年半毕业的讲习科停止,以求学习质量的提升。三是扩展科目,原来正科仅分法律、政治二门,而财政、经济等学科,仅为政治门所兼修,并未专设。根据当时财政亟需整理的情况,将经济科目专立。这成为学制中经济设科的重要开端,对中国经济学人才的培养起到奠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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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办学,学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要求此后京外官立私立法政学堂,凡新开之班,均照此次改订章程办理。考虑到当时中学堂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之正科,也很难匆匆扩容,故予以适当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作为过渡,以应急需,若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行废止别科。由于当时各类法律学堂层出不穷,管理混乱,这一章程将法律学堂所设专业分为法律门及经济门,予以统一规范。[115]根据学部这一章程,近代意义的法律学及经济学科在学制系统内正式分立。这两个学科的出现,不仅吸纳了大量的旧学士子,成为清末民初的显学,也为新行业、新职业的兴起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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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政各项措施中的旧学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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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各类学堂对旧学士子的接纳外,清廷推行新政与宪政的各项措施,也处处体现出对旧学士子的优待,从而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出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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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1月,宪政编查馆所奏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暨选举章程,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居民内有素行公正,众望允孚者”,男子年满25岁,居城镇乡连续三年以上者,年纳正税或本地方公益捐二元以上者,无品行不端,无不识文字者,均有选举与被选举权。[116]《直隶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则直接规定,“曾经出仕或得科名或在庠者”与高等小学堂或以上之学堂毕业,或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均有资格被选举为议员。[117]《各省咨议局章程》特别规定以“资望学识名位”与财产作为选举资格,凡属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25岁以上,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与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官员、国内外中学及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取得文凭者,以及在本省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一样,均有选举与被选举权。[118]上述规定均使士子们得以保持稳固和受尊重的政治地位。作为社会精英,他们的身份地位在新的社会制度中再度得到确认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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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研究显示,预备立宪选举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推行中基本得到贯彻落实。例如,清末资政院专门设置了额定30人的“硕学通儒”议员席位,以“清秩”“著书”“通儒”三款为标准由各地衙门报送,年龄最小者(虞铭新、洪榕)31岁,年纪最长者(王闿运)78岁。[119]苏云峰对晚清民初湖北历史的研究表明,1909—1911年,湖北全省地方自治共选出城乡议事会议员1762人,董事会职员431人,年龄绝大多数在30—60岁,“在教育背景方面,新式学堂及留学出身者仅约占全部人数的2.6%而已。绝大多数系传统功名出身,分别计之,于议事会议员为70%强,董事会职员为65%强……而以监生与生员阶层为最多……显示在湖北推行地方自治初期,新教育出身者,尚未扮演重要角色,这是与咨议局不同之处”。由此可见,科举停罢之后,作为科举出身中下层的乡村士子,仍在基层地方的政治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即使在湖北谘议局的98名议员中,除去出身不详的19人,余下的79人中,进士8人,举人(含副贡)16人,生员(含监生)55人,科举出身者也占绝对优势。[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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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法对山东茌平、巨野、乐安三个县1860—1916年间的知县与县知事做了统计分析,结论是:“这些州县首长大多数都有旧功名,又大多数来自下级士绅,监生尤占多数”。[121]科举出身者在清末民初政治舞台上的作用,从一个侧面表明科举停废后,士子们的出路比较优越,同时显示由科举功名而来的社会地位,仍然是社会精英重要的权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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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地方自治的选举与被选举资格的相应规定外,地方自治所设置的诸多机构,也为乡村士子提供了众多的参政就业机会,如城镇乡议事会、城镇董事会、地方自治研究所,设有为数不少的议员、职员、乡董、乡佐、文牍、庶务、办事员等职位,除议员外,均从地方自治经费中领取薪水。[122]此外,清末新政、宪政期间,为落实清廷催办的各项事业,在各省府州县设置的巡警局、劝学所、劝业道、统计局等新机构,使得晚清政权逐渐转向功能化政府,规模结构由简小变成繁复,提供了大量的职位,就此而言,旧学士子可获得的入仕机会,恰好比以往任何朝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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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说,举办新政宪政事业所需人员,自然以国内外新式学堂毕业生为宜,可是一则高层次的学堂毕业生人数太少,缓不济急,二则为数众多的旧学士子,虽缺少系统科学知识的训练,然毕竟中学已有根底,可以为接受新学的凭借。后者或许不是理想选择,却是最具可行性的条件。就世界范围而言,具备这种条件的国度并不多,其对于接受西洋近代的知识与制度,并非只是消极抵拒,更有着积极的吸收。更重要的是,既往默写经义、读圣贤书的旧学士子,在夯实“做人”之根底与学问基础之后,再学做事,比直接受专业知识训练的新式学堂学生,能更快地适应社会,故而在官场颇受欢迎。广西巡抚张鸣岐拟定整顿吏治条规时,“饬府州县办理学堂、警察、团练等事选用正绅,其选法分三级:一、产业富而纳税多者;二、举贡附生无劣迹者;三、中学堂毕业及外洋留学一年半以上者。凡被选之人皆须有三等资格,选定后地方官隆以礼貌,相助为理”。“更以工艺、垦牧、水利与凡有益于地方者附之(正绅),统名曰议事所,四乡分设,绅曰议长,副以董事,研究一切公益,绅议官定妥议论章程,立将来议院之基,为目前乡官之导。所内附设排解社,遇有细故词讼,顾名思义,准其排难解纷。”[123]由此,旧学功名士子并未在立停科举及新教育发展后受到歧视,在清末民初的政治地位亦并未“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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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警察制度的引进与推广,是清末新政的要项之一,各省自省垣至府县城镇逐年推广。由于大部分巡警来自旧式防军,素质亟待提高,培训具有一定素质的巡警人才的现实需求,为旧学士子又增加了一条新的出路。1909年5月,山西巡抚宝棻奏报,该省高等巡警学堂学生多是从旧学的官学生中取录,因筹办警务急需人才,故先办速成科,每六个月一期毕业。从光绪三十年至三十三年,共举办了六届,毕业生300多人,考验后给凭派充省内外警务长及巡官区官。宣统元年,裁去速成科,专办高等学堂,招生100人,学习期限三年,“以本省举贡生员及中等以上毕业各生考选”,按程度分为甲班60人,乙班40人。[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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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秋,四川高等巡警学堂学生毕业授职,当年毕业合格者70人,最优等19人以七品警官记名,即以巡警道属副科长及各州县警务长记名候补,优等37名以八品警官记名,以巡警道属科员及各区区官记名候补;中等生14名以九品警官记名,由该省酌量录用。[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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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的监狱专修科原附设于法律学堂,毕业生给予毕业文凭,一律由法部分别录用。在京“凡有监狱衙门筹画改良及实行管理,均取材于此。并分交各省提法使、按察使酌量委任”。此外还规定,各省的法律学堂必须附设监狱学一科为实行储才之法。凡此类毕业生中,原无官阶,仅有拔贡附生出身者,准其呈明札派各厅以录事候补,似考验得力补缺后,再行酌量派充看守之差。委派时按照原试验等级的名次先后委用。[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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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旧学出身者往往文字基础较好、理解能力较强,加之清朝各级政府纷纷以宽筹出路相要求,故京师部院及各省衙门,多喜欢录用举贡诸生,或是设法吸纳其进入相关学堂,经过学习训练,再予以任用。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以所辖地区迫切需要人才,要求吏部略为变通限制,以举贡考试授职之员及游学毕业和各省学堂毕业授职之员,概免配签掣发。[127]直隶虽设法政学堂,但科举停废初期,新式学堂毕业生甚少,而“考取者佐贰居多,而州县寥寥可数,良由捐纳人员素少明通,正途人员不敷分布”。因此,直隶总督袁世凯根据当地人才紧缺,而新政各项需才甚殷的情况,特别援引政务处议奏举贡生员分别量予出路章程中,关于各省举人不必限定三科均准以拣选知县注册,并由吏部酌定班次的规定,“请旨饬下吏、礼二部,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安徽等省,举人中年在四十岁以下者,毋论科分、远近与已未注册,咨行各该省原籍,汇齐拣发来直(隶),考验合格,俾入法政学堂肄业”,俟毕业后视其成绩,补入各需要人才的府州县任职。[128]由此可见,丙午停科至辛亥之前的几年,部院乃至直省各级衙门,无论用人抑或储才皆不论新旧,举贡生监等旧学士子鲜有因科举停罢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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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请复科举与开考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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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因为连续几年相继举办的举贡优拔考试与生员考职声势浩大,形成一种科举制的生命力依然强劲的特殊氛围;加之新式学堂的诸多问题开始暴露,期望过高便容易失望,举国上下对于以学务为救亡图存不二法门的热切期待,开始逐渐被怀疑所取代。在此背景下,1907年至1908年,陆续有人奏请恢复科举考试,开考特科以存旧学科目的尝试,也被提上清政府的议事日程。有意思的是,改科举进程中的设特科旨在开新,停科举之后的开特科则意在存古,对于旧学士子而言,自然变成原有科举善后方案之外的又一新增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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