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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罢科举后,清廷先将各省学政事宜归并学务大臣考核,毋庸再隶礼部,继而批准成立学部,著原有礼部管理学校的职能归并调整,国子监亦被并入学部,[16]建立了专门的新式教育行政系统。隋唐以来一直延续的以六部制为基本框架的传统职官结构,终于以立停科举后掌管新旧学事务部门的职能变动为契机,开始全盘分解重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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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内官(京官)开始全面改制,新旧部院与临时机构合并重组,形成新的行政架构。与旧制相比,重组的十一部无论名称抑或职能范围,都与旧制六部大不相同,体现了社会变动导致职能分工扩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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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部院架构的全盘改组,与京内官制相对应的直省外官改制也提上日程。与学部的设置相应,新的直省官制,首先以立停科举后设置提学使取代学政为嚆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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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学政主要职司衡文课士,主持各省岁科考试,停罢科举后,除善后安排中的相关旧学考试外,学政在校士方面的功能基本丧失。安东强博士在对学政与皇朝体制的渊源流变深入研究后提出,尽管自戊戌始,不少趋新学政在新式学堂建立、书院改设学堂、科举改章的过程中,努力适应并积极参与相关学堂的创办与考校事务,但客观受制于岁科两试须巡历各府州县考棚,无暇顾及其他;而学政以皇差身份派往各省“孤悬客寄”,规制上并非督抚属官且明确不能干预地方事务,新式学堂选址、筹款、生源等均需府州县官绅的支持与配合,确有诸多不便,故张之洞和袁世凯奏请分科递减科举名额时,议改学政为视学官的建议难以落实,其后云南学政吴鲁上奏请裁撤学政,袁世凯也上折提出善后之策,经政务处与学部会议决定采纳相关意见,以提学使取代学政管理新式教育事务,[18]延续了二百多年的学政制度就此终结。学政因岁科考试而聘用幕友协助阅卷改卷的惯例,也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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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政制度相比,提学使的设置不但职能扩展至教育、文化及文物事业的管理,更为关键的是,提学使取代学政,引起外官制朝着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发生根本变化。一是权力重心下移,既往督抚与学政的主客关系不复存在,学政从皇差变为属官,导致直省官制产生实体化趋势。既往清代职官的设置,其立意与格局均强调内外相维,督抚作为朝廷的方面大员,只是在一定区域内代行政务,因而不设属官。三年一届的学政以皇帝名义钦定派差,地位与督抚平行,甚至以督抚为敌体。其他司道官员亦非督抚属官,只是由其节制。立停科举引起直省官制的变化之一,即裁撤学政,提学使变为直省固定实缺的官员,且明确为督抚属官,位列布政使司之后,提刑按察使司(即臬司,后改为提法使司)之前。[19]本来直省督抚是分地而治,与分事而治的部院并行,尽管咸同以后局处所大量增加,已经使得督抚权力扩张,实际上掌控了一省的所有大权,但毕竟没有得到体制的正式认可。学政在既往职官系列里属于内官外差,介于内外官之间,是清代官制恪守内外相维宗旨的典型体现。[20]新制提学使作为督抚的正式属官,引发整个直省官制由传统的内外相维格局转向上下有序,一省官员大多成为督抚的下属,咸同以来督抚权力由虚转实的趋势,通过职官设置的调整使之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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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之二,原来学政衙署只有幕友和书吏,未设行政机构以及分类办理政务的官员。而在直省新的教育行政体系中,提学使司实行分科治事,所设各科科员,取代学政幕友承担处理各种教育行政事务的职能。裁撤学政、设提学使司,用科层制替代幕友制,为外官改制开辟了近代功能化政府的新方向。[21]1907年外官制改革一度陷于困境时,有人援引学政幕友制终结之例,借此排除从幕府到职官的障碍。[22]不仅如此,在提学使司之下,府厅州县先后设置劝学所,形成上下贯通的教育行政体系。分事而治的部院必须与分地而治的直省重新确定关系,划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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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立停科举后应运而生的学部,在新政内外官改制中引领风气,其将学务列入州县考成,派遣提学使出洋考察,提学司下设学务公所,各地设置劝学所、劝学员以及选择当地绅士参与学务管理等诸多做法,相继被法部、民政部、农工商部等部院仿效,在提法司、巡警道、劝业道的建制运作中得到体现,[23]对传统职官向近代立宪官制过渡起到了开风气之先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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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铨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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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铨选接续科举取士分配任用人才,捐纳、保举则从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补充科举选才的不足,均与科举制度联系紧密,成为源源不断地供给与维系清朝正式职官及候选官吏的基本制度。由于捐纳、保举、铨选与科举密切关联,主张科举改革的有识之士,往往同时提出将保举、捐纳制革故鼎新的相关建议。三代两汉,举士与举官合二为一,唐以后,试士属礼部,试吏属吏部,于是一千多年来科目取士,铨选举官分为两事。[24]不过,取士与举官毕竟直接联系,共同构成职官制度的基础。1905年的立停科举,必然对相关制度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引起相应的改革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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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改革保举整顿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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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举制度由来已久,清初由武治转为文治,在科举未形成规模和固定程式之前,朝廷所需官吏多由荐举而来,顺治元年已有荐举令,并确定了荐举的重要原则:“举主所举得人,必优加进贤之赏,所举舛谬,必严行连坐之罚。至于荐举本章,止许开具乡贯履历,其才品所宜,应听朝廷定夺,不许指定某官,坐名何地。”此时保举有明确限制,捐纳杂流、革黜官员是不能荐举的,且规定因畏避连坐而缄默不举者以蔽贤治罪,有独知灼见者可以自行保举,“保举得人者升赏,误举者连坐”。[25]顺治后,历朝清帝都十分重视保举,因为保举与科举的最大不同,在于并非以文字取人,而是更为注重被推荐者的实际能力、才干及品行。故其并非滥举,而是对保举者与被保举人皆有相应监督制约的荐举贤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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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同治年间,因镇压太平天国及捻军之战事所需,清廷对用兵省份督抚所保举的人才,无论是条件或人数,均大大突破规制所限。尤其是李鸿章、左宗棠等一批因保举被录用拔擢的人才在晚清政坛崛起,功勋卓著,表现突出,更使清廷坚定了通过保举发掘人才挽救危机的信心,顺治以来十分强调的连坐之法,在政令中亦不再提及。由于清廷对保举限制与处罚的措施日渐松弛,咸同后期督抚保举的人数越来越多,良莠不齐的现象日见突出,官场上裙带之风盛行,吏治腐败危害愈深,保举遂大为世人所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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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罢科举后,既往与科举相得益彰的保举制改革也逐渐展开。1906年,御史刘汝骥奏呈《请严限制保举折》,从整顿吏治的角度立论,指陈自京师至外省叠床架屋的局处所,皆为投机钻营者滥行保举营谋地位而设,保举成为“坏人心术,堕人志节”的渊薮。该折列举了河工保、军功保、劝捐保等范围广、人数多、危害大的情形,指出滥保已经成为当今弊政,直接危害朝政吏情。为了获得更多的保举名额及破格任用,保举者往往夸大其词,渲染灾情和虚报战况,一次赈灾捐案,保举人数竟有五百至一千三百人之多。且所保之人,所得之官阶,多有超擢逾规的现象,甚至包括革职官员或获罪之臣,徇情滥保,有悖朝廷旨意,置国体于不顾。刘汝骥奏请饬下政务处和吏部,严定保举新章,力除积弊。此折所列举的大量事实及建议,很快得到高度重视,清廷为此颁发上谕,重申保举制度原为朝廷鼓舞人才之具,应详慎遴选,爱惜名器,令政务处会同吏部、户部和兵部妥议,严定限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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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对刘汝骥所上奏折印象深刻,1906年3月20日,刘汝骥以都察院御史任满被召见,在中南海西暖阁和慈禧有一番对话:“皇太后训:‘近来保举过滥,你条陈的很好。’臣奏对:‘蒙天恩明诏中外,下所司会议,臣感激无地。’”[27]表明其所奏保举问题,已引起当政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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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骥所奏,促使清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整顿吏治,分别对被保举入仕或升擢者予以甄别及加强培训。1906年,即刘汝骥上奏的当年,《吏部奏添设学治馆折》宣布此后“非正途出身学堂毕业之捐纳、保举,初任牧令丞倅暨例应投供之佐杂各员、赴部投供分发者,分别入馆分门学习,如公事明白、堪以入仕者,学习不拘日期,轮选到班时即照例拟选。其吏事不谙、文义不通者,应暂行停选。虚积过班,令其留馆学习六个月,再行察看,果能造就日进,再行补选,所遗之缺即以其次到班应选之人递推”。已在月选分发人员,也需经吏部考试,不合格者令其学习三个月后再行验看分发。若留馆学习一年仍无进步,“即行令停其铨选分发”。[28]对捐纳保举人员通过培训、考试予以甄别,革除弊端、整饬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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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清廷未能下决心从根本上废除捐纳和保举制度,有效遏制其对吏治与社会风气的危害,但吏部设置学治馆及各省课吏馆,已加强了对捐纳、保举人员的学习培训,注意提高此类官员的素质,并且实施甄别考试,使得滥保滥捐人员大量涌入仕途的情况得到一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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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吏部的措施相呼应,1908年7月,两江总督端方、江苏巡抚陈启泰专折奏请对捐纳、保举出身的道府同通州县佐杂等官员集中分班学习,并按照考试成绩重新决定去留。该折申明:根据宪政馆与吏部会奏的考验外官章程规定,除正途出身及本系高等以上学堂毕业学生外,凡捐纳保举之道府同通州县佐杂各员,无论月选分发到省,一律俱入法政学堂,考其文理深浅,分班限年学习。先已到省者均严行考试一次,按成绩一、二等可以分别差委,三、四等则入堂学习。江苏在前任巡抚陈夔龙时已将仕学馆改为法政学堂,此时希望扩充规模,“暂定正额二百名,旁听员不计数”。巡抚督率司道,“将在省道府以下各员分次考试。除不能执笔、文理不通之员遵章不列等次,咨令回籍外,其考列一、二等者饬令听候差委,三、四等者暨奉文后新到省各员,均按其文理深浅分作长期、速成两班”,先后送入法政学堂学习。[29]故直至清末,虽保举制尚存,对保举官员的重新甄别和限期学习,亦已逐渐纳入制度规范,一些省份的督抚司道,往往根据这类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实际表现,决定其仕途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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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做法,是在保举捐纳制度尚未整体革除的情况下,针对杂途仕进所带来的各种弊端,退而求其次的一些补救措施,以求提升改善官僚队伍的素质。这些措施得以出台,确以科举停废和学务推广为前提与基础。尽管仍为治标之举,然对肆无忌惮的滥捐滥保,仍有一定程度遏制,故在吏治整顿方面有一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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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停科举以促停捐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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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科举、保举相比,在社会上更为声名狼藉的是捐纳。冯桂芬《变捐例议》提及,当时京师流传的俗语,即将科举与捐纳两者加以比较:“国家用科目,君子小人参半也;用捐班则专用小人矣”。捐纳对吏治与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捐班逢迎必工,贿赂必厚,交结必广,趋避必熟,上司必爱悦,部吏必护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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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桂芬的指斥并非言过其实。清代财政匮乏,顺治年间便有开捐的记载,其时捐纳的范围仅限于在职文武各官,捐者所得也仅为记录和加级,其后更进一步限制为只予记录,“除有事故准其抵销”,[31]记录与加级可以作为晋升的条件,而不能直接晋升。嘉庆后期,清朝进入多事之秋,乾隆暮年停止捐纳的决心,[32]其子孙不但无法落实,反而变本加厉大开方便之门,以致泛滥成灾。由于仕途壅塞,甚至正途出身之人,也必须通过捐纳银钱,才能对付各种名目的暗中摊派而获得分发,令出身贫寒者入仕难上加难,有悖科举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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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即位之后,内乱外患频仍,为了筹措军饷以解燃眉之急,只得大肆开捐。捐纳的种类与花样不时翻新,不但降职革职人员(因贪污获罪除外)可捐复起用,京外各官亦可将试俸历俸年限全行捐免。实官捐开后,捐纳人员有增无减,至光绪中期,仕途人满为患,各种名目所捐之候补官员被吏部逐批分发到各省,各省承受巨大压力,督抚们个个苦不堪言。自光绪十八年起,安徽、湖北、江苏、河南、浙江、云南、江西等省和东北,纷纷以候补各员人数拥挤为由,先后奏请朝廷暂停分发,以疏仕途。[33]随着捐纳保举人员的激增,安插此类候补官员的各级各类局处所数量直线上升,外官的非经制组织(幕府、局所等)逐渐膨胀,对清王朝的运作产生强烈冲击,造成机构重叠、职能混乱交叉、官员素质下降等弊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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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同以降,捐纳与保举之滥相互充斥,受到朝野舆论的猛烈抨击。改革保举捐纳的建议方案,与改革科举的主张相互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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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湖广道监察御史郑思赞,借议改科举之机奏陈停止捐纳,理由是科举改章,“制度更新,灿然毕举”,尤其是开经济特科,“无论已仕未仕皆准咨送与试,以备破格之选”,“开从前未有之奇局,搜海内非常之人才,若不将捐纳一道亟行停止,纳赀即可得官,将人人存倖进之心”。倘若以收捐而济饷需,则海防捐输每年不过一二百万,“国家为此百余万捐项,名器一滥至此,与皇上破格求才之政令必有大不相合”。改科举兴学堂是为了求人才,捐纳却足以破坏仕途,应“饬将新海防捐输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府以下,所有效捐暨各项过班以及一切花样,概行停止,以清仕路”,消除积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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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庚子之变,清廷历行新政,继颁布改革科举,设置经济特科上谕后,终于宣布“嗣后无论何项事例,均著不准报捐实官,自降旨之日起,即行永远停止,通限一个月内截数报部,毋得奏请展限”。[35]可是实际上各省的实官捐输未能令行禁止。1901年10月27日,山西举人刘大鹏记:“为赔洋款,山西一省共捐二百余万金,凡出捐输金者,皆赏给实职官阶。现在因捐输而得官职者纷纷,上至道台、知府,下至知县、教官杂职,皆因捐输而得,名器之滥,如此其极,无论至贱之人,亦有官职在身,良可慨也。”由于捐纳可以实官为标,晋省又有经商传统,以生意人的眼光衡量,这是一笔稳当得利的投资,故捐买官职在当地蔚然成风,“今岁七八月间,各处捐赔洋款,士多借此捐纳职官,富者以己之捐项,贫者借人之捐项,温饱者买人之捐项,以百金买千金,如是者纷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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