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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吏部的措施相呼应,1908年7月,两江总督端方、江苏巡抚陈启泰专折奏请对捐纳、保举出身的道府同通州县佐杂等官员集中分班学习,并按照考试成绩重新决定去留。该折申明:根据宪政馆与吏部会奏的考验外官章程规定,除正途出身及本系高等以上学堂毕业学生外,凡捐纳保举之道府同通州县佐杂各员,无论月选分发到省,一律俱入法政学堂,考其文理深浅,分班限年学习。先已到省者均严行考试一次,按成绩一、二等可以分别差委,三、四等则入堂学习。江苏在前任巡抚陈夔龙时已将仕学馆改为法政学堂,此时希望扩充规模,“暂定正额二百名,旁听员不计数”。巡抚督率司道,“将在省道府以下各员分次考试。除不能执笔、文理不通之员遵章不列等次,咨令回籍外,其考列一、二等者饬令听候差委,三、四等者暨奉文后新到省各员,均按其文理深浅分作长期、速成两班”,先后送入法政学堂学习。[29]故直至清末,虽保举制尚存,对保举官员的重新甄别和限期学习,亦已逐渐纳入制度规范,一些省份的督抚司道,往往根据这类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实际表现,决定其仕途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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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做法,是在保举捐纳制度尚未整体革除的情况下,针对杂途仕进所带来的各种弊端,退而求其次的一些补救措施,以求提升改善官僚队伍的素质。这些措施得以出台,确以科举停废和学务推广为前提与基础。尽管仍为治标之举,然对肆无忌惮的滥捐滥保,仍有一定程度遏制,故在吏治整顿方面有一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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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停科举以促停捐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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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科举、保举相比,在社会上更为声名狼藉的是捐纳。冯桂芬《变捐例议》提及,当时京师流传的俗语,即将科举与捐纳两者加以比较:“国家用科目,君子小人参半也;用捐班则专用小人矣”。捐纳对吏治与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捐班逢迎必工,贿赂必厚,交结必广,趋避必熟,上司必爱悦,部吏必护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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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桂芬的指斥并非言过其实。清代财政匮乏,顺治年间便有开捐的记载,其时捐纳的范围仅限于在职文武各官,捐者所得也仅为记录和加级,其后更进一步限制为只予记录,“除有事故准其抵销”,[31]记录与加级可以作为晋升的条件,而不能直接晋升。嘉庆后期,清朝进入多事之秋,乾隆暮年停止捐纳的决心,[32]其子孙不但无法落实,反而变本加厉大开方便之门,以致泛滥成灾。由于仕途壅塞,甚至正途出身之人,也必须通过捐纳银钱,才能对付各种名目的暗中摊派而获得分发,令出身贫寒者入仕难上加难,有悖科举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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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即位之后,内乱外患频仍,为了筹措军饷以解燃眉之急,只得大肆开捐。捐纳的种类与花样不时翻新,不但降职革职人员(因贪污获罪除外)可捐复起用,京外各官亦可将试俸历俸年限全行捐免。实官捐开后,捐纳人员有增无减,至光绪中期,仕途人满为患,各种名目所捐之候补官员被吏部逐批分发到各省,各省承受巨大压力,督抚们个个苦不堪言。自光绪十八年起,安徽、湖北、江苏、河南、浙江、云南、江西等省和东北,纷纷以候补各员人数拥挤为由,先后奏请朝廷暂停分发,以疏仕途。[33]随着捐纳保举人员的激增,安插此类候补官员的各级各类局处所数量直线上升,外官的非经制组织(幕府、局所等)逐渐膨胀,对清王朝的运作产生强烈冲击,造成机构重叠、职能混乱交叉、官员素质下降等弊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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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同以降,捐纳与保举之滥相互充斥,受到朝野舆论的猛烈抨击。改革保举捐纳的建议方案,与改革科举的主张相互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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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湖广道监察御史郑思赞,借议改科举之机奏陈停止捐纳,理由是科举改章,“制度更新,灿然毕举”,尤其是开经济特科,“无论已仕未仕皆准咨送与试,以备破格之选”,“开从前未有之奇局,搜海内非常之人才,若不将捐纳一道亟行停止,纳赀即可得官,将人人存倖进之心”。倘若以收捐而济饷需,则海防捐输每年不过一二百万,“国家为此百余万捐项,名器一滥至此,与皇上破格求才之政令必有大不相合”。改科举兴学堂是为了求人才,捐纳却足以破坏仕途,应“饬将新海防捐输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府以下,所有效捐暨各项过班以及一切花样,概行停止,以清仕路”,消除积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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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庚子之变,清廷历行新政,继颁布改革科举,设置经济特科上谕后,终于宣布“嗣后无论何项事例,均著不准报捐实官,自降旨之日起,即行永远停止,通限一个月内截数报部,毋得奏请展限”。[35]可是实际上各省的实官捐输未能令行禁止。1901年10月27日,山西举人刘大鹏记:“为赔洋款,山西一省共捐二百余万金,凡出捐输金者,皆赏给实职官阶。现在因捐输而得官职者纷纷,上至道台、知府,下至知县、教官杂职,皆因捐输而得,名器之滥,如此其极,无论至贱之人,亦有官职在身,良可慨也。”由于捐纳可以实官为标,晋省又有经商传统,以生意人的眼光衡量,这是一笔稳当得利的投资,故捐买官职在当地蔚然成风,“今岁七八月间,各处捐赔洋款,士多借此捐纳职官,富者以己之捐项,贫者借人之捐项,温饱者买人之捐项,以百金买千金,如是者纷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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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謇在1901年的《变法平议》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与科举而并妨学堂者,曰捐纳、保举”。[37]只改科举,不改保举停捐纳,求仕进者趋易避难,人才培养不可能真正收到成效。因此,有识之士迫切希望通过改科举促进其他相关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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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9月,立停科举诏令颁布不到十天,媒体报道就传出要求终止捐纳、保举的消息:“闻官场传述,言官拟具折奏请力停保举捐纳,大略论罢科举而不停保举捐纳,学堂仍难起色。三年大比,登进尚少,近来保举之案,动辄数百人,捐纳更无限制,诚恐科举罢后,群趋保举捐纳两途。”[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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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杂志》也以《论今日新政之缺点》为题,断言“中国政、学界之所以腐败者,由于科举与捐输”,“今废科举而不停捐输,是所谓自相牴牾之甚者也”。捐输得官,则无异于官爵可以买卖,“而窃高官而据重位者,皆不学无术之鄙夫”,必将造成贿赂公行,败坏吏治学风。有鉴于此,呼吁当道尽快以废捐纳响应废科举,并且深入分析了科举与捐纳恶劣影响层面的异同:“今者,千余年来相沿之科举,已毅然废之,而捐输则依然如旧,夫论全体之受害,科举似较捐输为深,科举并妇孺而知仰慕,不废而教育必不能兴。论政界之难期振作,捐输实不减于科举,科举人材所学非所用而已,若捐输则并不待学,但使所费略巨,获选较捷,而又工于迎合,巧于夤缘,不几年间,循格而上,且不难为封疆大吏,谁不乐以区区之资而易此赫赫之官哉?且始之所输者一,而后之所偿者什百倍之,天下便利之事,孰有过此?”[39]尤其强调捐纳对于政界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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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不讳言保守,民国时还刻意表白自己为大清子民的刘大鹏,对于捐纳深恶痛绝。在他看来,山西吏治败坏与捐纳关系密切,“各州县乡绅,皆由捐纳,阶职夤缘,奔竞谗媚,宰官而得。一遇公事,借官势而渔利害民,官亦依为爪牙,朘削百姓脂膏,名曰乡绅,其实皆市侩也”。[40]1906年3月,他在日记中发泄对于时政的不满:“当时弊政莫甚于卖官鬻爵,乃新政既行于今五年,依旧捐纳实官未曾停止,令人莫解。维新之家动曰除弊,卖官之弊何以不除耶?”[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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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院对舆论的呼声并非无动于衷。立停科举不久,政务处要求“凡属捐纳之各部司员均须考试,严禁枪替,然后分别优劣,可留者留,如既不明公事,又不堪造就者,即开去衙门,候有相当之差派用”。[42]1906年,户部奏准停止实官捐输(江、直两省准延缓两年)。由于事起仓促,未及考虑替代性制度的衔接过渡,以解决具体的财政困难,因此各省贯彻实施停止实官捐输的诏令时,遇到诸多问题。有的省份先停后开,如1908年张人骏奏准办理代收赈捐及常捐各项,开办一年,期满后再行停止。继而两江总督端方在延缓两年期满之时,仍以“江南息借农工商部存本银两悬欠甚钜”为由,再次奏准两项捐输展限一年。紧随其后,闽浙总督松寿、湖广总督陈夔龙、吉林巡抚陈昭常各以飓风和水灾造成经济损失,无法维持等为由,再开赈捐与常捐七项。宣统三年,江北、四川、安徽、湖北相继奏准展限一年再停捐纳。[43]因此,虽有停止捐纳的诏令,实际执行过程却拖泥带水,甚至变本加厉。如此,则以停科举促停捐纳,虽然舆论鼎沸,当道也明诏停止,可是由于缺乏具体督办及奖罚措施,落实起来效果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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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变通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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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铨选以科目选士及保举选官等为基本途径,立停科举连带捐纳、保举制度的部分变更,直接影响到铨法的调整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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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时期最早的“改选法”主张,是1901年7月,刘坤一、张之洞专折奏请改革科举之后,呈递《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即《江楚会奏》第二折)中提出的。该折希望对现行铨法“略为变通”,具体方法是此后“州县同通统归外补,无论正途、保举、捐纳,皆令分发到省补用试用,令其学习政治,上官亦得以考核其才识之短长。遇有缺出,按照部章应补何班,即于本班内统加酌量,拟补不必拘定名次。惟到省未满一年者,除本班无人外,不得请补”,[44]试图改变科举词章取士后,经铨选除授直接进入仕途者的所学非所用状况。改制的范围,主要针对州县“亲民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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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停科举为清季铨选改制提供了契机,1907年初,都察院河南道监察御史俾寿,具折奏陈《改订官制宜委筹阶级以资谙练而广作育折》,认为官制改革应根据科举停废后学堂教育一枝独秀的现实,改变既往官阶升进的资格和程序,[45]所奏针对部院官员,恰好弥补了江楚会奏议改铨法对京官层面关照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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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俾寿出奏的时间相近,孙诒让的《学务本议》继承了原来两广总督陶模的思路,呼吁清政府调整过渡时期的学务方针,颁布法令,以新式学堂毕业学历为官吏选拔任用的重要资格。考虑到学堂学生为数尚少的现实,建议以十年为人才选拔新旧递嬗的过渡期,“十年以外,非京师大学堂毕业者,不得为知府;非各省中学堂以上毕业者,不得为州县(凡州县牧令办学务成效卓著者,虽仅中学毕业,亦得擢升知府)。十年以内,学校毕业生不敷用,则权宜变通,令每省必立吏治简易学堂一区,以政法、教育、经济三科大意讲授。无论外补内铨,凡实缺人员到省者,必入校听讲二年,由校长会同提学司考验,毕业者方准赴任;不中程未毕业者,留堂再学一年;不可教育者,开缺。其他候补人员到省者,则必入法政学堂受普通教育,毕业而后,准其留省”。[46]该方案强调铨叙规则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以新式学堂毕业生为铨选正式资格,为其设计进入仕途的办法与程序安排,同时在过渡期内对候补官员及其他各项人员加以培训考试,变通使用,解决学堂毕业生人数不够和其他人员出路不多的两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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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的诸多议论建议,为当道处理相关事宜提供了重要参考。1908年6月,清廷颁布上谕,以既往吏部“仅以班次资格为定衡,大失量能授官之本意”,承认由于保举捐纳冗滥甚多,官吏于治理民情多未明达,法律条文亦不能通解,不谙吏事者十居七八,“其为害于国计民生者甚巨”。为此制定新规:(1)州县两途著将部选旧例,限三个月后即行停止。所有各班候选州县,由吏部分别查明,会同军机大臣迅速妥拟章程具奏,请旨颁行。(2)在所颁政令三个月后实行新铨选法,将应选州县官吏,作为“改选班”分发各省,即将本来由吏部掌控的州县官部分铨选权下放至直省。(3)外省原有各项候补班次、轮次,应酌量删减归并。(4)改选人员到省后,由督抚率同藩、学、臬三司,对官员逐一面试考核,“量其才性,试以吏事,或派入法政学堂,分门肄业,并须勤加考察。除有差人员随时接见外,其余各员,两个月必须传见一次,三司按月传见一次,详细考询其才识学业,能否造就,有无进益”。考核后对糊涂谬劣、不通文理、沾染嗜好、老弱病衰者,均即咨回原籍,开除本班。[47]由此,则部分铨叙权下放到直省,督抚及三司(提学、提法、布政使司)成为甄别官员、决定其进退的裁判,而执行州县官铨法新规的优劣,则成为对督抚司道考核的重要内容。上述情况表明,继立停科举之后,至少在直省职官层面,铨选改革确已引起重视,新政初期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第二折所提铨法改革基本思路,通过吏部奏颁《改选章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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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道上谕,以三个月为实施新铨法缓冲期,一举废除了清代二百多年来州县官由吏部掣签铨选的“部选旧例”,原按旧例轮班等候者,亦须重新考试甄别,依据才能品行分别录用。既往最为重视的出身资格明显淡化,新知与能力得到突显。不过,这道上谕只是新铨法的起步,其局限性反映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改选人员仅涉及州县层级,并不包括京官系列的部院堂司和督抚司道。其二,所处理的对象其实是科举时代留下的各项候补选班,充其量是一项过渡期较长的临时性措施,而非全盘取代旧制的新铨法。不过具体做法大致可体现铨法变革的趋向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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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外官制改革未能同步进行,政体变革处于新旧交替状态,尽管立停科举使得铨选旧制已经失去本源,但仍然有大批积压已久的候补官员需要逐次安排,加上名目繁多的各种科举善后,候补官员还在急速膨胀之中,铨法改制一时间还不能彻底弃旧图新,作为权宜变通的临时性措施必不可少。新立的法政系统此类问题最为突出,法律学堂毕业学员中,内外官皆有,出身不同,铨法各异,品级不一,毕业后如何使用,颇费思量。法部只好规定一些临时措施予以调整,以努力适应新旧过渡时期人才使用所遇到的棘手难题。[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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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的铨选规制调整,旨在努力适应社会变动中各方对人才的需求,但由于科举善后各种考试录用的人才不断增加,国内外学堂毕业生授予出身后也要寻找出路,吏部在新旧人才并途的多重压力下,颇有些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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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朝考自戊戌时已明令停止,立停科举后,道理上选官应以学堂毕业生为基础。按照清廷的设想,科举与学堂合于一途,学堂毕业即为取士,进而授予实官。然而,随着学堂教育的迅速扩展,毕业生人数激增,如何学以致用,安置得当,成了棘手难题。与此同时,学堂毕业不可能人人做官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由于文官考试任用制度迟迟未能出台,各部院与直省均以需要专业人才为由,直接从学堂毕业生中挑选任用官员,故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部在学堂毕业生分配事务方面,实际上代行了吏部的职能。而新建各衙门在分批大量吸纳考试优拔、举贡生员考职和学堂毕业生之后,也出现人满为患的问题。1911年7月,有消息称“前两次游学毕业生之分外务部者,到部即有津贴,闻今年分入该部者,已无此希望矣。又闻今年游学生之分部者,因各部人员皆形拥挤,多拟到部后即请假回籍”。[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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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立停科举后,铨法已有所变化。因科举善后名目繁多,学堂又合并科举功能,奖励出身乃至直接授予实官,并途之下,大量候补官员不断产生,铨法旧例难以为继,不能不朝着文官制度调整改革。由于《文官任用章程》与官制官规均尚未出台,制度更替不能一蹴而就,而彼时吏部存废之议尚未定谳,清季铨法的变动还只是局部临时举措,不能真正适应后科举时代的政体和社会需要。由此造成不少的社会问题,引起各种矛盾冲突,错过了新旧制度全面改革衔接的良机,未能继续扩大立停科举的改革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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