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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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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寄西安行在军机处》(辛丑七月初九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8册,第4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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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参见关晓红《科举停废与近代中国社会》,第115~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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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刘海峰敏锐地指出了外人焚毁京师贡院以及辛丑条约的禁考规定影响了科举制的最终命运,惜未能深入交涉及条约内部,注意到停止北京会试这一关键点,故他将借闱河南乡、会试完全归因于京师贡院被毁,尚有未谛。参见刘海峰《外来势力与科举革废》,《学术月刊》2005年第11期,第69页。边文锋正确地指出了北京会试问题是《辛丑条约》谈判中停止科举考试五年条款的关键分歧点,并在文章末尾说:“该条款的通过与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参见边文锋《萨道义与〈辛丑条约〉谈判中取消北京会试的问题》,《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第104页)惟未能进一步说明此举究竟如何影响了科举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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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参见王光祈译、刘鑫宁整理《瓦德西拳乱笔记》,中华书局,2009,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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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改制与最后的进士 第二章 辛丑奏定新章:科举改制的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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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清季科举改制,辛丑科举新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长期以来,学者多聚焦于辛丑年七月十六日废八股、改策论之上谕,而对随后政务处会同礼部,据上谕意旨而奏定的详细新章及其后续修改,还注意不够。[1]关晓红最近的研究则是一个例外,展开讨论奏定详细新章的规定和实施情况。[2]美中不足的是,其所引新章系据报刊而来,并非政务处、礼部会奏之定本,二者颇有参差。故关晓红对辛丑科举新章的概述与分析,既有洞见,也不免有误,实有再做检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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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言之,辛丑科举新章系从戊戌科举新章损益而来,故要更好地理解前者,至少须上溯后者。不过,从1898年戊戌变法到1901年推行新政,至少有以下六种科举新章曾在庙堂之上讨论颁行:(1)丁酉、戊戌之际沈曾植、汪大燮主笔的经济常科章程;(2)戊戌康梁派的方案;(3)戊戌张之洞、陈宝箴的新章;(4)戊戌礼部先后议奏颁行的两份科举详细章程;(5)辛丑刘坤一、张之洞的方案;(6)辛丑政务处、礼部会同奏定科举详细新章。就中(2)、(3)、(5)为人所熟知,但礼部所拟的几种科举详细章程尚未经仔细讨论。将上述多种新章合而观之,再综合考察朝野上下的其他议论和方案,有助于揭示辛丑科举新章的流变及出台背后的曲折,加深理解戊戌变法至清末新政时期科举改制的多种可能性和历史复杂性,进而反思制度设计的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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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改制与最后的进士 一 新章的众版本与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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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清廷下诏废八股,规定“嗣后乡、会试头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三场合校,以定去取,不得偏重一场。至于“各试场详细章程及其余各项考试未尽事宜”,则令礼部会同政务处妥议具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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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谕仅为改科举的原则规定,部拟详细章程则系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命题范围、答题体裁、阅卷标准及考试程式等俱包于内,直接关乎众多士子的备考,所以一时间,改科举详细章程成了士子和舆论追逐的目标。虽然政务处、礼部的奏定新章后来广颁天下,然时至今日,研究者对其真面目似仍隔膜,以致将颇有错漏的报刊传抄本当作定本,用以概述和分析辛丑科举新章。盖缘此期涌现了多种版本的“新章”,其借由报刊媒介的传播,影响了无数士子及其亲友,后来的研究者亦不免受其干扰。[4]不过,虽然定本对此前流传各版本有重大损益,但通过梳理各版本的传播并比较其内容异同,也未尝不可窥见辛丑科举新章拟订、讨论、修改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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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年九月初十日,《申报》率先登出“新章八条”,谓系“政务处王大臣拟订”。[5]同处沪上的《新闻报》则以《部拟乡会试章程》为题,刊出相同“八条”,只个别词句微异。[6]不久,《清议报》据礼部司官刘某的拟稿,称乡、会试“头场题目以钦定《三通》暨《御批通鉴纲目》、《御批通鉴辑览》五种为主,二场以西政之浅显者命题策士”,废除誊录,“除殿试尚用大卷外,其白折等均改用红格试卷”,“词章等另考一场……愿应者听”。[7]可谓简版“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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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多月后,《中外日报》获得“友人抄示”的“全稿”。这无疑是其压过《申报》、《新闻报》等同城竞争对手的绝好材料。故其编者按不无得意地说:“至九月初十日某报亦曾载有新章八条,而此则多至十二条,文字亦详略迥殊。且彼止有章程,并无奏稿。此则全录无遗,其为定本可知。”[8]观其所载奏折与章程,的确有模有样,不易启疑。关晓红鉴于此十二条“不仅完全吸取了原‘新章八条’中的基本内容(只是措辞语气稍有变化),在不少方面更有关键扩展”,故其“所述内容,采用的是后面这份奏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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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选报》于十一月二十一日也刊出了同样内容的奏折和十二条章程。[10]但在十天后郑重“更正”:“变通科举事宜折已登前期报内,兹据《苏报》云,寄到颁定刊本,核对之下,有不同处甚多。”[11]事实上,政务处会同礼部的奏折于十一月初一日递上,当日获准。其章程含十三条,确与报刊传抄版大有不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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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将“新章八条”(以下简称“八条”)、“新章十二条”(以下简称“十二条”)与政务处、礼部奏定新章十三条(以下简称“定本”),做一对比分析,从中既可略知新章之“版本”流变,亦可把握其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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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拟题者,“八条”、“十二条”均称首场论题五道,“顺天乡试及会试仍请钦命题目,各省乡试由考官拟出”。而“定本”则规定“顺天乡试及会试第一场论题、第二场策问题均由考官酌拟,其第三场四书五经义题,仍请钦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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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首场论题的命题范围,“八条”称命题不外《九通》和《御批通鉴辑览》。“十二条”则谓“谨按”《九通》及《御批通鉴纲目》、《御批通鉴辑览》诸书。而“定本”却规定《三通》、《续三通》,士子平日“均宜博览周知”,但“考官命题则谨以《御批通鉴纲目》、《御批通鉴辑览》及历代正史为本”,亦即并不以《九通》出题。至于国朝掌故,“应听考官酌举命题,不必定以专书”。其实,癸卯科会试首场五论即尽出于《御批通鉴辑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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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二场、三场的考试内容和命题标准,三者规定比较接近。二场各国政治“以学校、财赋、商务、兵制、公法、刑律、天文、地理为大纲”,“其艺学则格致、算术、制造、声光化电等类,亦宜研究入微,各求心得”,但“惟恐边远省分风气尚未大开,现译各书,亦未流传悉遍”,故“拟请近科考试先以各国政治、艺学中之切于实用者命题”,“迨数年后……再由典试学臣酌量文风高下,由浅入深,或酌分门类,仿国初分经试士之法,以蕲专精而收实效”。值得注意的是,“定本”多出关于算学的规定:“有应绘图者,准其于卷内绘图”,且“既归入二场考试”,先前所定乡、会试算学中额应即裁撤。至于三场出题,三者均强调遵照四书五经原文,“不得删改增减”,“割裂圣经”,惟“定本”少了前两者批评先前考官出题“搭截虚缩”的激烈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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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论、策、义的答题要求、文体与程式,三者规定基本一致。(1)就答题要求来说,头场五论,须切题发挥,“上下古今,指陈得失”;“策则每举一事,亦必穷原竟委,议论详明”;义则须“朴实说理,研究精义,会通各家经说,阐发无遗,不得剿袭讲章”。(2)就厘正文体而言,既“不得涂泽浮艳,作骈俪体”,亦不得“钩章棘句,作怪涩体”,且如八股时代所要求,仍不准阑入诸子杂家议论,释、老二氏妄谈,“异域方言、报馆琐语”。(3)就策题的对答程式来讲,因“向例策题五道”,每道八至十条不等,“题目字数过多,故功令仅书第几问”,以致士子空对者“依题敷衍”,“即实对者,亦不过钞袭坊本,剿说雷同”,故规定此后“每道约举一二事,字句无多”,士子“即可书写全题”,“切实敷陈”。可见除挑明几项“禁区”外,其正面规定颇为空泛,虽然也说“论、策、义体例,较之八股文律,固应从宽,惟考官衡文,亦不得不限以程式”,但在废八股、改策论伊始,“程式”其实很模糊,还须慢慢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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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科场防弊措施的改革,三者有同有异。(1)就废除誊录、对读来说,“八条”称论、策字数多,“势必多雇书手”,但书手惯于作弊,故不如一举废去誊录,令考官“秉公衡鉴”;“十二条”意思相近,但较“八条”直言“书手皆系积惯作奸”,言辞较为和缓;“定本”则全未提誊录、对读积弊,仅称誊录“现经政务处议准裁撤,则对读官亦应裁去”。(2)针对起草、默写、起讲等旧例,“十二条”称彻底废除起草及二三场默写、头二场起讲之例;“定本”则规定乡、会试及其复试,裁去起草,“其余一切考试应行起草者,悉仍其旧”,改乡、会试默写头二场起讲,为“默写首艺前四行,以凭核对”。(3)就磨勘而言,三者规定均大为放宽,惟“定本”在“有关弊窦及文理悖谬、剿袭雷同”三项后添入“直犯庙讳、御名”的磨勘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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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考官衡鉴标准,“总以经术湛深,史学渊博,通达时务,切于实用者为准”,故“诗赋已属无用”,小楷“亦与实学无裨”,所以“十二条”与“定本”均强调考官衡文专取文理优长,不得以小楷优劣定去取,“定本”更是“准其添注涂改”。为了落实不重小楷的精神,“定本”规定,除贡士殿试“仍用朱丝直格大卷”外,其他如朝考、散馆、考差及考取优贡、拔贡、中书、教习、誊录等考试,均用含直、横格的试卷,以便书写。此外,因“馆阁中向有撰拟应奉文字”,“十二条”本定有另行考试一场,听进士中精于诗赋、小楷者赴考录用;“定本”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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