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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广东省信宜县总共有22个墟,下列的墟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该表是根据《信宜县志》,卷二之三〔编者按:应为卷二之四〕,1a-b所提供的材料制成的。表1-8:信宜县的墟市关于墟的补充材料,可以参见《佛山忠义乡志》(1924),1/31 b;《阳江志》(1925),2/56a-59a;《恩平县志》(1934),7/13a。根据《佛山忠义乡志》,1/31a的记载,广东习惯上把每十天举行的集市称为“墟”,把每天举行的称为“市”。根据《博白县志》(1832),5/26a -27b的记载,“墟”一词在广西的使用也很广。举例言之,博白县有38个墟,分布在距离县城几里到百里以上的乡村。墟的时间安排,是根据1—4—7和3—6—9的模式进行的。乡村集市称为“场”的,看来起源于四川。根据《铜仁府志》(1890),2/9b的记载,“赶场”一词出现在《蜀语》中,“很早以前”就在贵州使用了。《蜀语》是记述四川风俗习惯的著作。在四川,“场”这一名称的使用延续到最近,其事例可以参见《新繁县乡土志》(1907),6/7b-8b和《盐源县志》(1891),2/3b-5b。云南省也经常称集市为“场”,如《镇雄县志》(1887),3/11a中就这样说道:“于集市上买卖,曰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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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参见《处州府志》(1877),24/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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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这种事例可以参见《南宁县志》(1852),3/22a-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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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参见《长宁县志》(1901),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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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参见《香山县志》(1923),5/13a-b〔编者按:应为1873年版《香山县志》〕;《信宜县志》(1889),卷二之四,1a-b;《清远县志》(1880),2/20a-b;《博白县志》(1832),5/26a-b;《泸州直隶州志》(1882),1/41a-43b,2/31b-32b,和2/50a-b;《湄潭县志》(1899),2/21a-23b;《长宁县志》(1877),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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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参见《处州府志》(1877),24/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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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参见《九江儒林乡志》(1883),4/76a-82a。在该乡,其他集市就不那么繁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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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我们还可以指出另一个特殊现象。在广东、四川和另几个西南省份,乡村集市是在桥上进行,这类例子可以参见《东莞县志》(1911年修,1921年刊),20/1a-4a。一些西方作家观察了中国各地的乡村集市,留下了他们的描述。举例言之,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s in North China (1870),I,269:“1865年9月17日这一天,我们是在靠近直隶省定州的一个名叫明月店的市镇度过的。在我们下榻处外面几棵大树的林荫之下,恰好就是猪市。许多马车大致呈圆形停下来,骡子被绑在树干上,而在猪市中间,许多猪站着、躺着。……猪的尖叫声、人们的讨价还价声,相当可怕。街头巷尾挤满了人。”E.C.Oxenham描述了他于1868年在保定府附近乡村集市上所看到的现象:“各种大宗粮食在出售。在许多地方,都可以看到村妇们忙于纺织和出售棉纱。……棉花来自该省的南部,人们将家中不用的纱线运往北京。长条的蓝色棉布也有很多;还有的货物就是水果、原棉及简陋的中国农具,此外再看不到其他货物。”Williamson,Journeys,II,398.E.T.Williams,China (1923),pp.111-113:“几年前4月的一个早上,笔者来到了安徽中部一个名叫‘大柳树村’的小村。当时,乡人们正在赶集,街上呈现出买卖繁忙的景象。……笔者穿过村门进入村子后,遇到了赶着一群骡子的商队。骡马车上装满了桶桶麻油,奔在通往南京的大道上。在骡马车后,跟着一长串独轮手推车,上面装着鸦片、油、棉花、粉丝或中药。……这天,其他商队赶来,返回时带着煤油、火柴、纸张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手工业产品。……同时,售卖大白菜、大蒜、萝卜、鸡和鸡蛋的农民,同他们的主顾在讨价还价;站在店铺里的店老板,这一天的生意同街上的农民一样,也很不错。……在大路旁,一些老板摆上桌子,提供热茶和水烟,那些想休息的乡人,就在桌子旁坐下来享受个够。与此同时,通常有一群游手好闲的乡人拥挤在茶馆里,唧唧喳喳地谈论天下的‘大事’。……街道上的人群渐渐散去,夜幕降临前,村子又回复惯常的沉闷。借着太阳的余晖,可以看见农民们跋涉在群山的小径上,人人肩上都挑着担子,担子里面装着这一天赶集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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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W.C.Milne,Life in China (1857),p.307。佛山这座繁荣的城镇,拥有一部修得相当好的方志,1923年版的有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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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Milne提到的“中华帝国四大国内市场”,分别是广东省的佛山镇、江西省的景德镇、湖北省的汉口镇和河南省的朱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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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Milne,Life in China,pp.278-279;Robert Fortune,Aresidence among the Chinese (1857),pp.247-259。两部书对浙江东部比较繁荣的城镇举行集市的情况有生动的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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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第二章 基层行政组织体系——保甲及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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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控制乡村,清政府大体上遵循前朝行之有效的政策,并大量采行其方法,确立了两大基层组织体系。它们架设在第一章中所述的自然的社会组织基础之上,而不是取代它。这就是说,清王朝一方面确立了保甲组织体系,用于推行控制治安的事务;另一方面确立了里甲组织体系,该体系最初设置的目的在于帮助征收土地税和摊派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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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官方方案在应用时缺乏一致性,以及体系自身在运行中发生了变化,它们在名称和实际运作中都产生了相当多的混淆。事实上,这种混淆使得一些学者相信保甲和里甲就是同一个组织体系,只不过名称不同罢了。有位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混乱,却未能使自己摆脱影响。[1]跟许多其他学者一样,他未能认识到基层的治安体系和税收体系原本就是两个结构功能不同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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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两个例证来说明这种混乱的严重性。见闻广博的中国法律学者贾米森(George Jamieson)在1880年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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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许多地方看不到了,而“里”或“保”,有时用前者有时用后者,却是家庭和县地方行政区之间的唯一行政体系。不同省区可能使用上述以外的其他名称,但显示的是同一种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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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著名历史学家萧一山在1945年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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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实行保甲政策,遍于全国,始于顺治,初为总甲制,继为里甲制,皆十户一甲,十甲一总,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康熙四十七年申令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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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一山显然意识到他叙述中存在着这种混乱,因而承认他自己弄不清楚这个问题,并抱怨说“清人论保甲者很多,皆颇含混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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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试图概括出保甲和里甲这两大乡村基层行政系统的结构特色,尽可能地消除在清王朝统治期间和之后产生的混淆及误解。我们首先描述这两个体系;然后指出,尽管在名称的使用上缺乏一致性,偶尔相互重叠,但它们原本就是两大不同的体系,各有界定清晰的功能,而非拥有两组可以交换使用名称的同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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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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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组织是两大体系中较为简单的一个。保甲虽然起源较早,[4]但直到清王朝肇建才正式采行。[5]一些历史学家认为,保甲组织最初来源于《周礼》或《管子》中所描述的地方组织系统。[6]《周礼》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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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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