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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40 [67] 《抚宁县志》(1877),8/15a〔译者按:应为8/15b〕。修纂者在该页指出:“(抚宁)原设二十一里,今止十二社五屯,共存一十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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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45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87]
1703092546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第二部分 乡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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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48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88]
1703092549 第三章 治安监控:保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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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51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89]
1703092552 保甲体系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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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54 “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1]清王朝的建立者非常明白这句中国谚语的含义。为了坐好天下,他们并不只是单纯依靠军事力量,还吸取和采用了以前各王朝发展起来的统治技术和规章制度。中国新统治者一进入北京,就继承和采纳了明朝遗留下来的整个行政体制和基层行政体系,并且作了看起来必要的修改,使之对自己的统治更安全、更适合。保甲,就是清朝统治者所推行的最为重要的基层统治体系中的一大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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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56 然而,清代保甲制度最终形态的确立,经过了一段时间。清代建立其保甲体系的第一步,是在顺治元年(1644年)。是年,摄政王采纳金之俊(汉人,兵部侍郎)的建议,下令地方官员把所有服从新朝统治的百姓编成牌、甲。[2]根据官方的编组规定,1644年所确立的保甲编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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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58 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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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60 显然,上述规定是一项登记制度。推行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那些生活在刚刚被征服地区之上的居民进行统治。与此同时,清王朝还建立了另一项制度,与上述规定大体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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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62 顺治元年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右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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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64 这一项制度同上述第一项制度的区别在于两点:其一,保甲体系是由户部监督执行的,而总甲体系是由兵部监督执行的;[5]其二,两者在组织结构上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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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69 保甲和总甲这两套统治工具是同时出现的,它们的运作原则相似,运作目的也相同。因此,要把它们解释清楚,很不容易。可以想象,在清帝国本身都还处于草创阶段时,计划不精确,调整较差,也是有的。这两套体系,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随后, 新王朝在巩固了自己的征服并设置好自己的统治体系之后,总甲这个作为次要计划的统治工具就在历史上消失了,而保甲却被保留下来,在户部的监督推行下,履行其户籍编审、监视居民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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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71 到18世纪初,保甲牌组织很明确地设置起来了。1708年发布的政府文件,清楚地表明了那时清政府所设计的保甲的组织和功能。该文件这样宣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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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73 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客店立簿稽查,寺庙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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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75 这就是清朝所设置的保甲体系,它有力地帮助了清朝皇帝加强对县以下基层的统治。它的首要职能,是对各街坊和村子的民户、丁口进行编审。从表面上来看,它是人口普查制度,因为它要把一特定地区所有人——无论是住在民舍里的常住居民,还是住在寺庙里的僧侣和住在客栈里的人——的名字都登记下来,记录所有人、所有住户的行踪,定期复查其编组里的人数,并在登记簿上加以更新。[7]然而,它不仅仅是人口普查制度,因为它要求被登录人户和那些实行登录的人,必须履行下列治安职责:监视、侦查、汇报所在地区任何可能发现的犯罪或犯人。登记簿册提供了居民及其行踪的记录,大大有助于这些职责的执行。但是,这种制度并不是为了完整计算各地方居民人数,或者为了编撰人口动态统计表,因为它只登录成年男性[8]——那些具有潜在能力并最有可能扰乱帝国和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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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77 保甲体系的第二大职能,或许也是其主要中心职能,即侦查、汇报犯罪行为——那种反抗统治秩序、搅乱地方统治的犯罪行为。一旦出现“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每一位居民都必须向保甲头人汇报;然后由保甲头人负责向当地官员汇报。如果有人没有履行这一规定的义务,不仅他个人要受到处罚,而且同他编在一甲的其他9户居民也要连带受处罚。[9]只有假设居民登记册可以利用,保甲组织的治安职能才可以得到明确履行。[10]这样一来,清政府就处罚那些没有登记入册的人。绅士[11]的家庭也必须接受登记。由于土地所有者比其他居民更具强烈逃避登记入册的动机,清政府命令,给予逃避登记的绅士更严厉的惩罚:“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听保长、甲长稽查,如有不入编次者……有田赋者杖一百,无田赋者杖八十。”[12]颇具意义的是,因为保甲组织的职能是治安性的,因而它毫无例外地被置于县衙门的刑房(掌管刑事案牍的官吏)管理之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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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79 保甲组织另一值得引人注意的显著特点,就是它由各地编组居民自己来管理运行;而地方官员只负责监督,并不直接参与。这种规定的优点在于:一方面,通过寻求本地居民的帮助,政府不用成倍地增设官员,就能够在遥远的小村子施行统治;另一方面,由于把保甲组织置于地方官员的监督之下,从而防止了保长、甲长手中的权力或其影响过度膨胀。这种制度运行起来,使得每一位居民都成为潜在的间谍,以揪出他们中间做坏事的或铤而走险的人,也就是自我审查。由于居民们被逐渐灌输了相互提防、相互猜忌的意识,故而没有人敢于冒险煽动他的同乡起来反对统治。这样,即使有个别犯罪分子漏网了,也没有多大机会去煽动他人一致起来发动抗争。保甲组织作为统治工具,其作用就在于:它在帮助政府减少犯罪的同时,也同等效果地对臣民形成威慑。一位19世纪的西方作者正确评价清朝保甲体系时说:“从表面上来看,封建王朝对其臣民的统治,是一种父亲对子女的慈爱;然而实际上它是一种残暴的统治,一种以恐惧和猜疑的方式维持权力的残暴统治。”[14]保甲组织就是专制帝王为此目的而采纳的一种统治工具。有的作者把保甲组织当作“旧中国的自治”,[15]有的当作“一种地方政府制度”[16]或“一种人口调查工具”,[17]这不但错误理解了保甲制度的功能,而且错误理解了专制统治制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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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81 上面分析了清朝统治者们所接受的保甲理论。然而,实践并没有同理论达到完美的统一,保甲组织的实际功效并没有达到其理论上的作用。清政府时常发觉很难加强保甲组织的运作,甚至在结构上要达到统一性也不可能。或许除了19世纪初期几年以外,当清政府相信保甲组织在中华帝国一些地方已经取得满意的效果时,保甲组织就已逐渐失效。到19世纪中叶,“盗匪”和反叛不只在一个地方发生,这时才有人坚决指出,保甲这种治安性质的制度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虽然清朝皇帝自17世纪中叶以来就开始强化保甲,赋予它重要的地位,竭尽所能加强其功能。最早极力使保甲的理论和实际统一起来的是18世纪的雍正帝。1726年,他发布谕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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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83 弭盗之法,莫良于保甲,乃地方官惮其烦难,视为故套,奉行不实,稽查不严,又有借称村落畸零,难编排甲,至各边省,更借称土苗杂处,不便比照内地者。此甚不然。村庄虽小,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熟苗熟獞,即可编入齐民。苟有实心,自有实效。嗣后督抚及州县以上各官不实力奉行者,作何严加处分,保正甲长及同甲之人,能据实举首者,作何奖赏,隐匿者作何分别治罪,九卿详议具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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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85 上述谕旨规定实施的结果,是保甲体系延伸发展到当时尚停留在保甲组织之外的民族。一些少数民族,特别是苗族和侗族以及几类具有特殊性的居民,包括江西、浙江、福建的“棚民”和广东的“寮户”,首次被置于保甲组织的控制之下。在华南、华中许多村庄里占支配地位的宗族组织亲属集团,同样被编入保甲的下层单位中,纳入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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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87 如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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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89 雍正帝及其大臣在1726年左右使用的名称,与1644年和1708年的有些不同。正如上文所述,1726年使用的名称包括“保正”和“甲长”,但是没有提到“牌头”;而1644年使用的名称包括了“保长”“甲头”和“牌头”。很明显,“保正”同“保长”相同,“甲长”与“甲头”相似。我们没有理由认为1726年省略“牌”组织就表明保甲制度发生了什么实质变化,但是可以说,清政府在语言问题上漫不经心,这是造成名称混乱的部分原因,而名称混乱又使得许多后来的作者迷惑不解。皇帝本人或许也不清楚保甲制度的确切内容,因而认为“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很明显不顾下列事实:根据制度规定,每10户组成1牌,而1甲包括100户。小村子的“数家”当然不足以编成1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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