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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91 上面提到的那些情况特殊的居民也被编入保甲,标志着保甲体系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即把保甲制度实际上变成全国性的监视制度,这种新趋势一直延续到道光年间。1729年,一道谕旨命令关内的旗户编入保甲;[20] 1841年,又一道谕旨把保甲组织扩展到居住在城外的宗室觉罗。[21]在其他方面享有特权的贵族、文人,也必须编入这种全国性的保甲组织。根据1727年、1757年和1758年所下的几道谕旨,绅士的家庭及其邻居的普通人户,编入同一个保甲单位,相互之间同等地处于甲长和保长的监视之下。[22]像“棚民”和“寮户”这样情况特殊的普通居民,只要环境容许,同样被严密编组而控制起来。1729年所下的一道圣旨,把疍民(以船为家的人)也编入保甲组织之中;[23]1739年,正式在“棚民”和“寮户”的阶层中实施保甲制度;[24]在1731年和1756年,又下令其他少数民族(其中包括瑶族和穆斯林)不能再选出自己的头领,而必须编入保甲组织中。[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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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93 在乾嘉年间(大约从18世纪中叶到1820年代,亦即是在中华帝国许多地方日渐出现了各种各样骚乱迹象的时期),清政府又重新强调治安制度。[26]清朝皇帝发布了一系列谕旨和命令,设法延伸和加强治安统治。除了对少数民族和情况特殊的阶层推行保甲制度统治外,还在中华帝国遥远地区施行保甲制度。1733年(雍正十一年),清政府在台湾实行保甲制度。1743年(乾隆八年),下令“山西陕西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甚多,设立牌头总甲,令其稽查”;1757年,又重申了这道命令。[27]居住在远离山东、浙江两省海岸的岛屿上的居民,在1793年和1794年也被编入保甲组织中。[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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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95 1757年乾隆帝在加强关内各省保甲体系上的努力,是清初以来最认真的尝试。由于发现保甲组织在人事方面已经变质,而地方官员对保甲事务漠不关心,乾隆帝命令所有总督、巡抚详细汇报各地情况,并提出恰当的改进措施。在这些汇报的基础之上,户部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中包括从“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中挑选保正和甲长、增设“地方”以减轻保甲头人身上的担子(到1757年时,催征钱粮和查拿人犯双重任务虽未经清廷批准,却早已逐一堆压到保甲负责人的肩上)、维持保甲各级组织最初的人事员额等等。[29]此时,清朝中央政府所设想的保甲组织有三个层次,其负责人分别是保正、甲长和牌头。很明显,“保正”和“甲长”的名称取自于1726年的称呼,而“牌头”取自于1644年时的用法。1775年,清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保甲编审。显然,乾隆帝把这次编审看得非常重要,命令总督、巡抚今后以此作为所有有关人口汇报的基础。[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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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97 从18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前几十年,爆发了一系列叛乱和暴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由陕西、湖南和四川的白莲教领袖发动、领导的民变,以及1813年林清(他可能也是白莲教的一名领袖)的大胆密谋,[31]清王朝的统治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为了镇压这些“匪”,清政府虽然动用了一些“乡勇”,但还是把希望寄托在能够作为防止性措施的保甲制度的有效运作上。更普遍的是,清政府试图在保甲制度这种已经过时的控制乡村的治安工具中注入新生命、新活力。1746年(乾隆十一年),清政府已经努力将保甲体系打造成战胜“邪教”和秘密社会的武器。[32]嘉庆帝继位以后,清政府注意更新保甲制度,并且一直坚持下去。然而清政府最终不得不放弃努力,因为保甲体系显然已经完全不能承担起对付范围广、规模大的社会动荡的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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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99 1799年(嘉庆四年),作为对许多中央政府官员请求的答复,嘉庆帝下了一道谕旨。这道谕旨表明了清政府对乡村治安体系的一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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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01 夫保甲一法……稽查奸宄,肃清盗源,实为整顿地方良法,久经定有章程,只缘地方有司因循日久,视为具文,甚或办理不善,徒滋扰累,以致所管地方,盗匪潜踪,无从觉察。……是非湔除积习,实意讲求,何以遏奸萌而安良善?特此通谕各督抚务饬所属查照旧定章程,实心劝导,选充公正里长,编立户口门牌,务使一州一县之中,人丁户业,按册可稽,奸匪无所容身。[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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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03 嘉庆帝并不满足于仅仅要求地方官员按照旧制行事,因此在1800年所下的一道谕旨中提出了一些改进保甲制度的指导性原则:其一,强调应在执行中体现恰当、简便、易行的原则,这样在实际中才能有效果;其二,应让“诚实甲长”专司登记册,同时强调避免衙门走卒干预的重要性;其三,嘉庆帝相信,地方官员自己定期检查十户制是保证获得可靠记录的唯一途径,不论是在因公下乡或审理词讼的时候,甲长相信地方官会随时检查,自然不敢混弊捏报;最后,嘉庆帝同其祖宗一样,也强调对那些渎职人员进行恰当惩罚,能起到巨大的作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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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05 好像预料到林清要发动暴动一样,嘉庆帝在1801年下了一道谕旨,命令在清帝国的首都地区,特别是在各色人等栖身的寺庙,更严格地加强保甲。这样,栖身寺庙就被禁止了;只有那些候补候选及引见官员,才可以住在这种“临时旅馆”里。[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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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07 尽管一些官员禀报说保甲制度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嘉庆帝仍然相信这种乡村治安制度的可行性。福建巡抚等省级地方官员上奏,建议减少加在牌甲保长身上的责任;嘉庆帝则在1814年(嘉庆十九年)的一道上谕中,对此建议作出如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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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09 汪志伊等奏闽省牌甲保长,人多畏避承充,皆由易于招怨。今拟将缉拿人犯、催征钱粮二事,不派牌甲保长,专责成以编查户口,稽察匪类。凡有匪徒藏匿,令其密禀地方官,作为访闻,俾免招怨。人果存心公正,何虑怨尤?惟私心不免,遂喜市恩而畏招怨。近日内外臣工竟成通病,此等微末牌长,又何足责?所有缉拿人犯,催征钱粮二事,自毋庸再派伊等管理,至既责以稽查户口,即当予以纠察之权。如果地方藏匿匪徒,正当令其指名首报,俾匪党共知畏惮,不敢潜踪。若令密禀地方官,作为访闻,则匪徒不惧甲长,何以除莠安良乎?[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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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11 嘉庆帝相信,由于他自己的热情,以及一些属下的努力,保甲制度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他更加努力来增强、扩大保甲的成效,在1814年所下的另一道上谕中指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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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13 查保甲一事,诘暴安良,最为善政,上年冬间,朕明降谕旨通行饬办,自京畿以及直省,次第奉行。本年八月间,朕恭谒东陵,跸路经过各州县,见比户悬设门牌,开载甚为详晰,询问自外省来京大小官员,亦佥称遵照令式,一体编查。是此次京外办理保甲,渐有成效。[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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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15 在同年的另一道上谕中,他几乎是以得意洋洋的口气谈论广东省推行保甲体系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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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17 阮元奏拿获逆案主谋伙要各犯……此案逆匪胡秉耀……朱毛俚……等……阮元到任未久,即能饬属于各地方编查保甲严密,遂将巨案立时发觉,办理迅速,实属可嘉。阮元着赏加太子少保衔,并赏戴花翎。[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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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19 不过嘉庆帝并没有自鸣得意。意识到目前为止所取得的任何成功都只不过是暂时的,他努力维持保甲的运行。在一系列命令中(包括上面提到的几道上谕),他重申在恰当间隔期间检查登记入册的必要性,告诫他的官员不要放松了警惕。他在1814年初时候所下的一道上谕中这样训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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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21 惟居民迁移不定,户口增减靡常,若不随时稽覆,则先后参差,仍属有名无实。各省地方官因循积习,大抵始勤终怠,只为目前涂饰耳目之计,稍阅岁时,又复视为具文,漫不经意。……如果地方官人人奋勉……则烛照数计,奸徒将何所托足?若阳奉阴违,虚应故事,更或借此扰累良民,一经查出,必将奉行不力之督抚,严惩不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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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23 综上,嘉庆帝认可的维持保甲良好运行的必要措施,包括:(1)每年在秋收之后检查编审情况;(2)采行保甲负责人连坐制度;(3)剥离保甲负责人身上无助于加强治安控制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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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25 每年在秋收之后检查编审的措施,最初是由一名高级官员提出来的。按照嘉庆帝的解释,这一措施的价值就在于能充分利用秋收后农民和各种各样受雇者大体上都回到了家乡的时间。每年这时进行的人口检查,是最能得到精确数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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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27 州县官于秋收后,先行晓谕各村庄保长人等,将本村户口自行逐细查明,造具草册,呈送该管州县,亲往覆查,悉遵办定规条,取具互保甘结,将门牌照改填写,按户悬挂。令该管道、府、直隶州亲往抽查,查竣后禀报督抚……于岁底汇奏一次。[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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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29 上述这段史料提出的“互保甘结”(亦即“联名互保”),就是用来防止保甲头人不负责任的措施。该措施认为,如果在保长、甲长所担保的人户中间发现有犯罪分子,那么就惩罚甲长和保长;保长、甲长害怕处罚,必然加倍注意编查造册,而不愿隐藏犯罪活动或包庇罪犯。嘉庆帝非常喜欢这一措施,不止一次地强调要充分而彻底地运用起来。或许正是林清谋反的失败,使嘉庆帝认为采行“互相稽查”的措施、严格推行保甲很有必要。因此,他在1815年发布上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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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31 凡保甲册内,十家为牌,一牌十户,令其互相稽查,如有形迹可疑之人,即行首报到官,能将逆犯捕获,不但首报之人赐金授职,其同牌十户一并酌加赏赉。若窝留逆犯,不行举首,经地方官访闻捕获,窝藏之家即与叛逆同罪,其同牌十户一并连坐。[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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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33 1816年在要求保甲负责人书面具名联结时,嘉庆帝进一步采取了“互保甘结”。是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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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35 见在各直省举行保甲,核对门牌,而责成不专,里长、甲长等恐不免有容隐之弊,着各省督抚再严饬地方官于编查保甲时,责令里长、甲长等取具连名互保甘结,如有来历不明,踪迹可疑者,该里长等畏其株连,自不肯代为具结,立时首报。倘一经具结,其所保之人,或曾经作奸犯科,或竟系逆案逸犯,查出后,将出结之里长、甲长按律连坐。本犯罪轻者,里长等之罚亦轻;本犯罪重者,里长等之罚亦重。[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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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37 与此同时,嘉庆帝认识到保甲负责人的负担过重,不可能恰当地履行职责,因而设法减轻他们的负担、简化他们的责任。由于保长和甲长的肩上堆满了各种毫不相关的任务,故而难以集中精力承担起1644年时定下的职责,因此,嘉庆帝在1814年下令“缉拏人犯,催征钱粮二事,自毋庸再派伊等管理”。他在1815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又表达了同样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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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39 (牌头与里长)专责以稽查匪徒,辑安闾党,其一切供应拘遣杂差,不得概令承充,以致良民惧于赔累,视为畏途。[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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