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92640
1703092641
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嘉庆帝之所以对保甲制度热切关注,是由于当时发生的一系列历史事件,而不是个人偏爱。他在1796年继承帝位时,清王朝的鼎盛时期已成历史,在全国各个地方,社会矛盾日益恶化,政治暴乱此起彼伏。这虽然还不足以推翻清王朝的统治,但是已经给清王朝敲响了警钟,清王朝要想继续平稳地维持统治变得相当困难。怎样才能处理人民心目中的仇恨,并防止这种仇恨爆发汇成大规模的民变呢?这已经成为清王朝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清政府看来,“弭盗”是首要问题,必须投入最主要的精力。怎样才能“弭盗”呢?嘉庆帝认为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加强保甲这个工具。
1703092642
1703092643
嘉庆帝预料到了未来潜在的危险,在1814年发布上谕,孤注一掷,企图利用保甲制度来消除乡村中那些“习邪教者”。[44]大约35年后,华南爆发了一场由“邪教”领导的大规模的反叛,几乎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但是,嘉庆帝在“盗匪蜂起”的潮流面前,错误地高估了保甲组织作为治安工具的效能。很显然,只有在社会相对平静,乡人还没有因绝望而被迫“铤而走险”之时,保甲体系才被证明是有效的威慑工具。但是,当历史进入矛盾激化、社会总动荡的时期,比起其他专制统治工具来说,保甲就不再是什么灵丹妙药,也不能像在和平时期一样来解决社会问题了。实际上,正是社会的变化使保甲体系过时了。
1703092644
1703092645
相对来说,嘉庆帝之后的清朝皇帝并不关注保甲制度。笔者在查阅道光朝到清朝统治崩溃这一时期的官方档案后,发现有关保甲方面的内容相当少。只有道光帝偶尔提到它。他虽然仍然非常相信保甲体系的理论作用,因而把1850年(道光三十年)大规模的“会匪滋扰”(特别在湖南、广西、广东)的原因直接归结于保甲体系的衰败,[45]〔编者按:道光帝于道光三十年正月去世,随后奕詝即位,改第二年为咸丰元年。《会典事例》将该事系于道光三十年十一月。此时在位者应该是咸丰帝奕詝。〕但是,他不再对保甲组织的实际作用抱乐观态度,因而没有发布什么使之振兴的上谕。自此之后,保甲组织除了在一些偏远的地方继续存在外,已经变成了历史故事——旧日的行事制度,成了过往烟云。官方资料《清朝续文献通考》的汇编者,甚至认为保甲制度已经完全、绝对起不到什么作用了。[46]
1703092646
1703092647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回顾了清政府为将保甲打造成全国范围的控制体系所采取的措施。正如官方文件所表明的那样,清朝皇帝强调保甲制度的重要性,但同时又常常抱怨它在实际运行中不太令人满意。实际上,保甲体系先天不足,又面临社会矛盾、政治动荡所带来的困难。然而,它不是一个完全不能运转的体系,在一些地方,精明强干的官员能改造保甲以适应当地环境,发挥个人才能使其正常运行;这时,保甲就会显得相当有用,这是其他地方所看不到的。而这些地方的保甲体系总是因地制宜,偏离了中央政府所规定的模式。与保持保甲体系在全国的一致性或严格遵守规定相比,清廷显然更关心实际运行效果,因而容许这种偏离,甚至发布上谕给予批准。
1703092648
1703092649
1680年代担任直隶巡抚的于成龙,成功地利用保甲组织镇压了先前肆虐该省的盗匪。[47]与于成龙同时代,但较年轻并长期担任知县的黄六鸿,[48]18世纪担任直隶南乐县知县的茹敦和,以及湖南省宁远县知县汪辉祖,[49]各自按照自己的方法,取得了保甲体系运行的成功。陈宏谋——一位18世纪著名的官员,在江苏省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他利用“乞丐王”(罡头)担任保甲负责人,以之来监控游民,从而将那些漂泊不定、以通常方法不能编查的游民人户纳入保甲控制之中。[50]叶佩荪的名字在保甲体系的编年史中占有特别显著的地位。叶于1781年担任湖南布政使期间,设计出一种“循环册”,其操作如下:每个保甲单位准备好一套两本的登记簿,其中一本由各保甲负责人掌握,另一本放在知县衙门里;定期轮替登记,把间隔期间新出生的人口补充登记入册,并改正以前登记中出现的错误,官署也能不间断地加以检查。清政府对此简便做法非常满意,在1813年下令所有各省当局采纳推行。[51]
1703092650
1703092651
19世纪的一些地方官推行保甲制度的独创性和热情,并不亚于他们的前辈。担任四川巴县知县的刘衡特别值得一提。为了执行嘉庆帝1814年所下的一道谕旨,刘衡按照清政府规定的“十进制”模式建立了保甲组织,但他同时独创性地作了精心的改进。除了规定每户大门上要悬挂门牌外,他还规定由牌长(即牌头)保存一张“十甲牌”(即十户牌),由甲长保存“百户牌”。由保正负责登记入“草册”,然后由县署在“草册”的基础上编成“正册”。刘衡还采纳了叶佩荪“循环册”的做法,要求县属各地准备好两套“草册”。第一套“草册”称为“循册”(即现行登记簿),分发到每个保正的手中。在农历年末,保正对“循册”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送交知县,换回第二套“草册”(称为“环册”,即交换登记簿),以便来年补充修改。这样,两套“草册”就分别地、相应地在规定的时期里交到每个保正和衙门的手中。[52]
1703092652
1703092653
湖南巡抚陆费瑔声称,他在湖南省推行保甲制度也相当成功。据说,在他的努力下,该省许多县设置的保甲组织非常有效,地方官府在镇压1847年给清朝统治造成巨大威胁的“会匪”叛乱中得到了各保甲负责人的有力帮助。[53]
1703092654
1703092655
1820年代担任安徽巡抚的陶澍,设法将保甲组织发展到特殊的居民中。他在1825年的奏折中谈到了他如何将该省的“棚民”编入保甲组织,任命每组的“棚头”担任保甲组织的负责人。[54]以几县的情况为例,“棚户”和“棚头”数如下所示:
1703092656
1703092657
1703092658
1703092659
1703092660
至少就上述棚户数来说,“棚头”大致与普通保甲组织中的“牌头”相当。大约12年后(1837年),陶澍担任两江总督。他在上奏中又提到安徽其他几个县的“棚民”也同样编入了保甲,只不过是对组织作了修改和扩大:“按十户设立牌长,十牌设立棚长,合一山设立棚头,责令稽查匪类。”[55]
1703092661
1703092662
陶澍还着手把生活在江苏沿海的乡人编入保甲。他在1836年的一篇上奏中汇报说:
1703092663
1703092664
现将沿海村庄逐一编查,十家为甲,设立甲长一人,每编十甲,设立总甲一人,不及十甲者,即按三五甲为一总,不及十家及零星散处者,即于一处各设一长。
1703092665
1703092666
永久地生活在渔船上的渔户,是这样编入保甲组织的:
1703092667
1703092668
责令各州县仿照保甲之法,十船编为一甲……渔船并照保甲之例,十船编为一甲,佥派渔甲一名,责成按号稽查。[56]
1703092669
1703092670
同年,担任台湾道道台的姚莹向福建巡抚汇报说,嘉义县1,042名乡人被编入35保中,彰化县1,427名乡人被编入13保中。他指出这些村子的每村人口在一百到几百人之间。[57]
1703092671
1703092672
陕甘提供了在遥远地区设法推行保甲制度的又一个事例。担任陕甘总督的舒兴阿在1852年的上奏中说,他遵照清廷命令,设置了一套关于保甲制度的措施,并且在实际中加以运用。[58]
1703092673
1703092674
第三个事例是云南省广通县。担任该县知县的何绍祺1844年把所有的汉、回、夷民共9,657户编为52甲,每甲平均185户。[59]
1703092675
1703092676
夏燮在《中西纪事》中记录了两个在鸦片战争中设法利用保甲组织作为禁烟和维持统治工具的事例。其中一个事例提到,在清廷担任高级官员的黄爵滋采取禁止吸食鸦片的办法,寻求停止鸦片贸易的途径。黄爵滋在1838年的一道奏折中说:
1703092677
1703092678
伏请饬谕各督抚,严饬府州县清查保甲,预先晓谕居民,定于一年后取具五家互结。仍有犯者,准令举发,给予优奖。倘有容隐,一经查出,本犯照例处死外,互结之人照例治罪。[60]
1703092679
1703092680
夏燮所记述的第二个事例发生在1842年。他说:
1703092681
1703092682
方夷人之至下关也,江宁黄方伯恩彤令城内行保甲之法,凡居民铺户,对门五十家立一栅,给以牌册,昼启夕闭,以防城内奸民乘乱劫掠。白门人初甚德之。[61]
1703092683
1703092684
在太平天国起义被镇压之后,一些省级官员和地方官员也设法推行保甲制度。丁日昌——李鸿章集团中一名有进取心的成员——1860年代在江苏巡抚任上,向各县发布一系列指示,以极其明显的渴望心情,表明他决心恢复设置太平天国举兵期间在许多县已经消失的保甲组织。[62]1881年至1886年间,湖南巡抚卞宝第也同样设法恢复成立湖南省的保甲组织。他在上奏中说,他命令下属每年秋收后根据旧制检查登记入册情况,并把他自己成功的原因归结于地方绅士,尤其是长沙县和善化县绅士全心全意的支援。[63]在1890年代,陕西省靖边县知县向他的上司提出了一系列推行保甲制度的建议。他建议利用绅士的帮助来充实保甲组织上层领导集团,最新颖的地方或许就在于:如果发现某一牌的任何人户隐藏罪犯或犯罪,那么牌头就必须向负责该牌的绅士——官府代理人——汇报;如果绅士代理人能够处理,知县就用不着出面。[64]
1703092685
1703092686
我们从上述事例中看出,尽管对整个清廷来说,保甲体系已经失效很长时间了,但在中华帝国的某些地方,地方官对保甲体系的兴趣还持续存在。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几乎到清王朝崩溃前夕,推行保甲都还是衡量地方官政绩优劣的标准之一。保甲体系在一段时期里很有用,但是过了这段时期之后,就不再具有实用性;作为“故事”,它在法律上仍然像幽灵般存在,不过在行政上的意义已大幅萎缩。各地有关推行保甲体系实际情况的一些报告,很可能会夸大它的效果,如果说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的话。我们不能真的把地方对保甲的浓厚兴趣当成保甲在这方面成功的指标。
1703092687
1703092688
即使我们相信这些报告的真实性,省县两级地方官也没有认真遵行朝廷对推行保甲体系所做出的规定。实际上,他们相当大程度背离了清廷所规定的保甲体系,在保甲组织的形式和术语上,实际上都产生了混淆,使得许多后来的作者迷惑不解。早在17世纪的时候(即保甲制度设置后不久),黄六鸿建立的就是“甲—保—乡”式的保甲,而不是清政府所规定的“牌—甲—保”式的结构。[65]由于各地方官普遍自由行事,因而到18世纪末,清廷所规定的保甲体系的内容形式在许多地方被弄得支离破碎,几乎认不出来。这一时期的一位作者总结了这种局面:
1703092689
[
上一页 ]
[ :1.7030926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