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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80 夏燮所记述的第二个事例发生在1842年。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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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82 方夷人之至下关也,江宁黄方伯恩彤令城内行保甲之法,凡居民铺户,对门五十家立一栅,给以牌册,昼启夕闭,以防城内奸民乘乱劫掠。白门人初甚德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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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84 在太平天国起义被镇压之后,一些省级官员和地方官员也设法推行保甲制度。丁日昌——李鸿章集团中一名有进取心的成员——1860年代在江苏巡抚任上,向各县发布一系列指示,以极其明显的渴望心情,表明他决心恢复设置太平天国举兵期间在许多县已经消失的保甲组织。[62]1881年至1886年间,湖南巡抚卞宝第也同样设法恢复成立湖南省的保甲组织。他在上奏中说,他命令下属每年秋收后根据旧制检查登记入册情况,并把他自己成功的原因归结于地方绅士,尤其是长沙县和善化县绅士全心全意的支援。[63]在1890年代,陕西省靖边县知县向他的上司提出了一系列推行保甲制度的建议。他建议利用绅士的帮助来充实保甲组织上层领导集团,最新颖的地方或许就在于:如果发现某一牌的任何人户隐藏罪犯或犯罪,那么牌头就必须向负责该牌的绅士——官府代理人——汇报;如果绅士代理人能够处理,知县就用不着出面。[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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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86 我们从上述事例中看出,尽管对整个清廷来说,保甲体系已经失效很长时间了,但在中华帝国的某些地方,地方官对保甲体系的兴趣还持续存在。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几乎到清王朝崩溃前夕,推行保甲都还是衡量地方官政绩优劣的标准之一。保甲体系在一段时期里很有用,但是过了这段时期之后,就不再具有实用性;作为“故事”,它在法律上仍然像幽灵般存在,不过在行政上的意义已大幅萎缩。各地有关推行保甲体系实际情况的一些报告,很可能会夸大它的效果,如果说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的话。我们不能真的把地方对保甲的浓厚兴趣当成保甲在这方面成功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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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88 即使我们相信这些报告的真实性,省县两级地方官也没有认真遵行朝廷对推行保甲体系所做出的规定。实际上,他们相当大程度背离了清廷所规定的保甲体系,在保甲组织的形式和术语上,实际上都产生了混淆,使得许多后来的作者迷惑不解。早在17世纪的时候(即保甲制度设置后不久),黄六鸿建立的就是“甲—保—乡”式的保甲,而不是清政府所规定的“牌—甲—保”式的结构。[65]由于各地方官普遍自由行事,因而到18世纪末,清廷所规定的保甲体系的内容形式在许多地方被弄得支离破碎,几乎认不出来。这一时期的一位作者总结了这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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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90 今之州县各乡村,或有保长,或有甲长,或有牌头,或并有之,或分有之,分不相统属,事各有专主。[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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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92 与此同时,甚至发生了一项更为重要的变化:里甲组织的税收功能转由保甲组织来承担了。我们不知道这到底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但是可以肯定,中华帝国许多地方,在18世纪中叶已经是这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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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94 税收功能从里甲转到保甲,部分原因是清朝中央政府的命令。例如,乾隆帝在1743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命令“山陕边外种地人民”的保甲组织负责汇报那些“拖欠地租,并犯偷窃等事,及来历不明之人”。[67]或许是由于推行起来方便的缘故,乾隆帝不知不觉地把属于两套独立的控制体系的职能转由一套体系来承担了。另一部分原因在于地方官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并没有得到清廷的认可。最典型的事例,见于19世纪中叶曾国藩关于湖南衡阳和清泉的报告。他在1854年的一篇上奏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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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96 复查衡、清二县保甲,近来专管包征钱粮,反置查匪事件于不问。推原其始,由于道光十五年前任衡阳县沈洽轻改章程,既未奏明,亦未禀知抚、藩,辄将衡阳钱粮概归保甲征收,清泉亦随同办理。厥后弊端丛生,保甲弱者则不胜垫赔之苦,强者则勾结蠹役,借票浮勒……查道光三十年九月,御史吴若准条陈积弊,言及“催征为差役之责,诘盗为保甲之责”。钦奉上谕:“假催科为名,扰及保甲……严行惩办”……衡、清二县尚未遵旨更正。[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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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698 正如曾国藩的上奏所指出,里甲的职能由保甲取代,导致了保甲不能恰当地履行自己本来的职能。因此,清廷一度威胁要惩罚那些“扰及保甲”的人,试图使两套体系相互独立开来。但是在有利于二者合一的历史发展趋势下,一些皇帝自己也无意间助长了这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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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00 在里甲组织体系于1648年设置之时,清政府规定其任务在于帮助官署编撰“黄册”,作为确定税额、进行征税的依据。1656年,清政府将最初每三年编撰一次黄册的做法,改为每五年一次。[69]随后,“丁银”(征收成年男子的人头税)摊入“地粮”(即土地税,这种变化开始于17世纪晚期,结束于19世纪早期),[70]使得里甲帮助编撰黄册的任务不那么重要了,黄册进一步简化。接着,1713年康熙帝决定以1711年的人口统计结果为基础,将丁税税额永久地固定下来(“盛世滋丁,永不加赋”)。这样,里甲在税收制度上帮助编撰黄册的任务就失去其意义了。[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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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02 每五年编撰一次黄册的做法,继续存在了一段时期。但是没过多久,清政府就发现,由于1713年后的“户—口”登记入册在理论上与税收体制没有什么联系,因而在1740年(乾隆五年)规定里甲不再帮助编撰户口册,转由保甲独力承担。清政府发布的一道命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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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04 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一切胪列,原有册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数目。令该督抚于每年仲冬,将户口实数与谷数,一并造报。[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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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06 32年后(1772年),每五年校订一次户口册的任务(以前由里甲组织承担,到此时已经成为“故事”)被正式取消。[73]从此,里甲组织的编撰任务——最初作为税收体系中主要职能之一的任务——宣告结束。1775年(乾隆四十年),乾隆帝在一道上谕中说明了由保甲来独自承担户口登记注册任务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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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08 直省滋生户口,向惟册报户部……顾行之日久,有司视为具文,大吏亦忽不加察。……现今直省通查保甲,所在户口人数,俱稽考成编,无难按籍而计。嗣后各督抚饬所属,具实在民数,上之督抚,督抚汇折,上之于朝,朕以时披览,既可悉亿兆阜成之概,而直省编查保甲之尽心与否,即于此可察焉。[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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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10 清政府取消里甲组织的编撰工作,规定由保甲提供人口数字,大体说来,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基于便利考量所做的选择。因为土地税征收是以登录的土地数额为基础,而交税却由土地所有者来承担。徭役税税额在理论上可以永远固定,而成年男子的名字却因其死亡或上了年纪而必须定期删除,同时,那些到了成年的男子,其名字又必须及时地加上去。就一特定厢坊或村子的户数或成年男子数来说,保甲簿册就可以提供清政府所需要的材料;[75]这种保甲簿册虽然不太精确,但是能够像先前的里甲黄册那样很好地服务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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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12 然而,这样做有一个缺点。清政府很快就发现,不可能把里甲组织的另一主要职能即征税放在保甲组织身上。此时,地方官员不但必须依靠保甲簿册提供应缴纳赋税的户数及所在地的信息,还很容易说服自己依靠保甲组织在乡村地区完成征税任务;这就有害于作为控制工具的保甲制度的治安职能。曾国藩所汇报的湖南情况,并不是特例。[76]在某些情况下,里甲组织完全消失了,其征税的任务由保甲组织取代。[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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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14 保甲侵夺里甲的职能,是导致“地方”或“地保”这类乡官产生的部分原因。我们虽然并不知晓“地方”是在什么时候、怎样开始出现的,但是可以确定,到18世纪中叶,在清帝国许多地区,“地方”已经成为常设的乡村控制工具;同时承担了治安(保甲组织)和税收(里甲组织)的双重职能。笔者从官方编撰的资料中引出一段,以解释这种“地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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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16 地方一役最重,凡一州县分地若干,一地方管村庄若干,其管内税粮完欠、田宅争辩、词讼曲直、盗贼生发、命案审理,一切皆与有责,遇有差役所需器物,责令催办,所用人夫,责令摄管,稍有违误,扑责立加。[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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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18 但是,“地方”并没有完全取代保甲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在同一地区,“地方”和保甲并存,这造成了相当大的混乱。清政府设法纠正这种混乱局面,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户部决定由“地方”和保甲两者分别承担乡村治理的各项功能,治安职能由保甲组织来承担,有关“户婚、田土、催征、拘犯”的事务由“地方”来负责。[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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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20 清政府的这一措施似乎并没有产生多大效果,因为在很多地区,“地方”和保甲组织的职能很难完全分开。举例言之,1763年陕西省同官县在每村都设置了“地方”,用来监督管理各“牌”组织并帮助保长履行治安职责。[80]在19世纪榆林府[81]和盐源县(四川)[82]的一些地区,“地方”起着保甲组织的作用;在广西省一些县区,“地方”实质上已经取代了保甲组织的地位,但令人奇怪的是,却同时保持着同里甲组织的区别。据《容县志》(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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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22 户口复有二说,一则里役之户口,据丁田成役而言,里管甲,甲管户,户管丁,口即其丁也。一则排门之户口,据散居之烟户而言,一地方管十甲,甲凡十烟户,口即其男妇也。由前之说,以田为率;由后之说,以屋为率。[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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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24 上述资料提出的“排门”,仅仅是保甲体系中的“门牌制”。在其他县区,“地方”同保甲组织牵连在一起之后,就变成纯粹的、单一的税收工具,保甲组织的治安职能完全被遗忘了。一位曾担任过知县的官员在19世纪末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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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26 差徭讼狱之事,则地方甲长任之;催粮之事,则保长〔译者按:原文误作甲长〕任之。谕以缉盗安民之法,皆懵然无所应对,其意若曰:是非我之责也。[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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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728 笔者找不到材料以证明清政府设法纠正这种混乱的做法。到19世纪后半期,无论是中国的作者还是西方的作者,都普遍认为“地方”起着保甲组织的作用。例如,满乐道(Robert Coltman)在1890年左右的叙述中,就认为在山东省,“地方”既是“乡村警察”,又是税收负责人;[85]大约25年后,明恩溥也把乡村“地方治安”称为“地方或地保”;[86]即使在最近,“乡村治安”也被称为“地方”。[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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