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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保长,则保长未必不徇庇;告之本乡绅士,则彼不任其责,谁肯力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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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即使检察得实,告之官,则干涉公庭,为累不小”。[156]因此,乡人最终学会这样一句口头禅:“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嘉庆帝在1810年抱怨说:“容留匪犯,无人举发。”[157]可能并不是过分夸大之词。据说在一些情况下,地方官并不敢到强盗、土匪横行的地区去调查。[158]清政府或许不应该谴责普通乡人的胆小如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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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法鼓励乡人举报犯罪分子的官员,上奏建议对保甲成员中告密者的身份“保密”,以免使其受到报复或陷入难堪的处境。[159]清廷不但拒绝了这一建议,反而试图更加严格地对保甲组织施加压力。1799年发表的一道上谕这样命令说:“乡保既无专责,谁肯以不干己之事,赴诉于不理事之官。”[160]这样,在如何解决不告发问题时,清政府采取的不是保护告密者的措施,而是加强“联名互保”制度。[161]这一解决方案,正如研究中国法律的一位西方学者所指出的,类似于盎格鲁-撒克逊英国的“十户联保制”;该制规定,十户区内的居民们“坦白地”或“乐意地”把自己和其他人的行为束缚在一起。[162]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在中华帝国并非行之有效。不告发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联名互保”制事实上使乡人比以前更胆怯,更缄默不言。乡人们不但没有接受强加在他们身上的“互保”,反而都靠保持缄默来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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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发并不是唯一存在的问题,比之更严重的是敲诈勒索,波及许多保甲组织负责人。早在北宋时期,人们就意识到了保甲体系为无耻之徒提供了榨取“一芥之利”的土壤。司马光——反对王安石及其变法的主要人物之一——充满理由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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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与甲长,恃其权势,敲诈乡邻,索取贿赂。一芥之利,若未得偿,乡民亦遭其鞭扑。[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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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保甲头人虽然没有什么军事权力,但是他们敲诈勒索的伎俩同其宋朝前辈一样可怕。他们把得到保甲职位的任命,视为攫取不义之财的许可证;“甘结”又为他们提供了半官方式敲诈勒索的途径。[164]偶尔发生的谋杀案件,提供了地保和其他乡官从其邻居那里榨取钱财的机会。[165]根据1865年一位在山东和山西旅行的西方作者所说,情况相当严重,“一个人的行为一时间不同于往常时,其无耻的邻居或地保就来敲诈勒索,威胁要告发他,除非拿出许多钱财”。[166]清政府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因而反复强调选派“诚实可信之人”来担任保长、甲长之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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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回到保甲体系的根本问题——如何为保甲组织补充合格人才。清朝各代皇帝都想尽办法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收效甚微。他们发现,很难找到理想的人才来担任保长、甲长的职务,这正印证了中国的一句古话“善者不来,来者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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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到称职人才的局面,很大程度上是清政府自己造成的。由于清王朝统治者一方面把绅士阶层置于保甲组织的监视之下,另一方面却不准他们出任保长、甲长之职,因而负责推行保甲的地方官就不得不在普通乡人中寻找候选人;而普通乡人却没有什么威望,大多数目不识丁,对行政之道知之甚少,整天忙于耕作或其他行业,根本没有什么空闲时间。实际上,这些乡民一无可取,既然如此,许多地方官就让每个保甲单位中的乡人轮流担任。而且由于乡人中强壮者各自要忙于自己的生计,因而担任保甲负责人的就经常是一些“愚顽老疾,鳏寡贫窭之人”。[167]在一些情况下,“惟于一里中头甲第一户,使为里长老人”,其结果就相当糟糕;由于没有考虑这些人的个人能力,就经常把一些“贪暴无耻棍徒”推到保长、甲长的位置上来。[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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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碰巧有一些普通保甲负责人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精明、道德高尚和乐意服务的精神。可是他们要想实现自己最好的打算和诚挚的愿望,经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障碍。正是由于他们是普通百姓这一事实,使他们得不到邻居绅士的尊敬;他们的同乡也很容易向他们的地位提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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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采取了一种折中办法,设法解决人选问题。他一方面认识到普通乡人不适合担任保甲负责人,但同时又坚持绅士不能担任的规定,因此指导地方官在“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中去寻找人选。他指示说,“市井无赖”不能担任。[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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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两点:一是乾隆帝没有提到合格人选的社会地位,二是他把能识字当作条件之一。显然,他认为的能识字之人,是指那些学习过(大概是为了科举考试)但未通过任何级别考试之人,也就是没有绅士地位的“士子”或文人。具有乾隆帝所规定这些资格的人选,其任职的确应该很顺利,值得信赖。但问题是,怎样才能在乡人中找到足够多的人选呢?在一个普通的乡村,没有哪户人家敢于自夸其家中拥有这种“识字有身家”者,甚至连具有“诚实”品德之人选,也很罕见。此外,拥有这些资格的人也不一定愿意担任保长、甲长。18世纪早期一位作者对华南一些地方情况的描写,就详细地反映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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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号为士者,大抵授徒于外,室中惟细弱两三人而已。贫民佣工负贩早出晏归,为糊口计而不足,富民惟以谨启闭,不与户外之事,市廛之民株守本业,其畏里中恶少年如虎。如此等人,而欲其约束乡里,昼则稽查,夜则巡行,固宜其嚣然不乐也。[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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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19世纪,大多数乡人仍然不愿出任牌长或保长。[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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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保甲组织补充合格人选的问题,因地方官和衙门走卒滥用保甲负责人而进一步复杂化。保甲负责人除了必须满足地方官和衙门走卒的敲诈勒索,满足官府各种各样需求(钱财的和劳役的方面)[172]之外,还经常容易遭到蛮横的殴打和其他惩罚。[173]因此,担任这类职务的人,自然千方百计去职;没有担任的人则千方百计躲避。虽然没有人为了逃避而像宋代一样弄瞎自己的眼睛或砍下手指,[174]但是一些保长和甲长常以“托情更换”而求去职。[175]由于要求去职的保长、甲长非常多,使得保甲组织的人事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情况正如17世纪的一名知县所指出的:“倏张倏李。”[176]人事变动频繁,很难期望保甲负责人能称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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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虽然设法纠正上述问题,但是收效甚微。清政府规定了保长、甲长的任职期限,因而不会出现单个人被迫没完没了地承受折磨的情况;[177]剥离与监视、控制职能无关的其他任务,以此来设法减轻各保甲负责人的负担;[178]一些地方官为了提高保长、甲长的地位,装模作样地对他们彬彬有礼,[179]或者发给嘉奖令,表扬他们的“功绩”。[180]但是,没有证据显示这些补救性措施得到了普遍的、持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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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具有诚挚品德之人不愿意任职的现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道德败坏的无耻之徒纷纷被任命为保长、甲长。一方面,坦率、朴素、心地善良的乡人千方百计回避保长、甲长的任命;而另一方面,恶霸和“光棍”却非常想担任。19世纪初,张琦就此问题这样写道:“读书谨厚之士不能为,庄农殷实之户不敢为,其能且敢者,必强悍好事者也。”[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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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保甲体系中出现的“劣币逐良币”现象,从18世纪一直到清王朝覆灭,都受到了广泛注意。例如,乾隆帝1757年抱怨说,“各乡设保甲长,类以市井无赖充之”。[182]许多官员也提醒注意这个问题。18世纪初,沈彤就指出担任保甲负责人的那些人“大率庶民之顾利、无耻、不自好者”。[183]19世纪,云贵总督吴文镕说在他管辖下的云贵两省,担任保甲负责人的都是一些“贪暴、无耻棍徒,日以侵吞弱户为计”。[184]张声玠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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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甲长,皆乡里卑贱无行者为之,或周流门户以供役,日逐营营之利,供给官长,敛派乡愚,而因以自肥于中……相沿已久。[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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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补充的是,对于那些张声玠所描述的“无行者”来说,保甲事务非但不是繁重的负担,反而是敲诈勒索的门径。许多无耻之徒抢夺保长、甲长的位置,一旦到手,就竭力霸占。事实上其中一些人成功地保持了其位置(至少在清王朝覆灭前的几十年里),使之实质上变成了世袭,父子相承。[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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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登记编审和汇报方面所面临的困难仍然存在,保甲体系的运行不可能达到创立此制度的清代皇帝所期望的目的。但是,不能因此认为保甲体系是一项无用、没有必要推行的乡村统治工具。在清帝国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保甲体系或许是唯一可行的、能够为设置它的目的服务的工具。不过,恰恰是这个对于清王朝统治者来说必不可少的历史环境,限制了保甲体系的实际效果。这一结论,不仅适用于保甲体系,而且适用于清王朝其他乡村统治工具;接下来的讨论会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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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记》,97/6。这句话是陆贾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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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清历朝实录·顺治朝》,6/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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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朝文献通考》,1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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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朝文献通考》,21/5043。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1902),53/1a-b,也有同样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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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1935年版,第216—217页和第256页)中认为保甲和总甲是一项制度。他认为,总甲是保甲制度的“第一阶段”,该阶段“起始于顺治元年,终于康熙四十六年”(即1644年到1707年);或者说,总甲就是保甲制度的发展。但是他没有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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