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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891 [1] 《史记》,97/6。这句话是陆贾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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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893 [2] 《大清历朝实录·顺治朝》,6/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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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895 [3] 《清朝文献通考》,1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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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897 [4] 《清朝文献通考》,21/5043。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1902),53/1a-b,也有同样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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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899 [5]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1935年版,第216—217页和第256页)中认为保甲和总甲是一项制度。他认为,总甲是保甲制度的“第一阶段”,该阶段“起始于顺治元年,终于康熙四十六年”(即1644年到1707年);或者说,总甲就是保甲制度的发展。但是他没有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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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01 [6] 见《清朝文献通考》,22/5055〔译者按:应为22/5051〕;《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20/17b。“总甲”这一名称在一些偏远的地方还存在;这类事例可以参见《黎平府志》(1892),卷五上,91b-92b,该县志就叙述了贵州省一些地区存在着总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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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03 [7] 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908),158/1a;《清朝文献通考》,19/5024;《清朝通典》,9/20、9/69;《大清律例汇辑便览》,20/17b 和25/99b-100a;卞宝第(1824—1892)《卞制军奏议》,3/51;《浏阳县志》(1873),24/11b-12a。George Jamieson在 China Review,VIII(p.269)上发表的论文也很有参考价值。有关保甲组织结构的事例,可以参见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43—250页,和刘衡的《庸吏庸言》第99页。Samuel W.Williams(卫三畏),Middle Kingdom (1883),I,281,引用了马可·波罗对13世纪保甲情况的叙述:“此城市民及其他一切居民皆书其名、其妻名、其子女名、其奴婢名以及居住家内诸人之名于门上,牲畜之数亦开列焉。此家若有一人死则除其名,若有一儿生则增其名,由是城中人数,大汗皆得知之。蛮子、契丹两地皆如是也。”〔译者按:译文据冯承钧译注《马可波罗游记》,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版,第151章“蛮子国都行在城”,第355页。又,冯承钧注:“契丹、蛮子之称,盖指金、宋旧境。”原书第263页。〕卫三畏还补充说:“早在蒙古人征服以前,中国已有保甲制度;现在,中国仍然在推行这一制度。因此可以说,在中国进行人口普查,比起大多数欧洲国家来说,或许要容易。”马可·波罗和卫三畏都有几分过度推崇保甲制度,这可以从卫三畏引用Morrison(马礼逊)博士的陈述(第282—283页)中看出:“每个县都有其称职的官员,每一街道都有其负责的警察,每10户居民都有其牌头。……每户家庭都必须把一块木板挂在其门上,时刻准备好接受政府官员的监督检查。家庭里的所有人——男人、女人、孩子,其名字都必须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称为木牌或‘门牌’。……但是有人说,有时由于大意或由于设计问题,名字被漏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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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05 [8] 一份不注明日期的布告规定:“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各州县城市乡村,每户由该管地方官岁给门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男丁名数(不及妇女)……有不遵照编排者,治罪。”见1791年续纂《户部则例》,3/4a。一项注明日期为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的布告也只是要求登记成年男子,见《清朝文献通考》,22/5051。不过,这种在法律上把妇女和儿童排除于保甲登记册之外的规定,看来也仅仅是在很短的一段时间里推行,因为顺治元年(1644年)发布的一项开创清王朝保甲体系的法令,就规定不只是成年男子,其他人也一律要登记入册,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5024。到1740年,清政府认为把保甲登记作为获取居民总人口数字的唯一方法是可行的。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908年,157/2a。而在此之前,不论清廷有没有明确的批准,1708年颁布的法令所规定的措施,明显在某个时刻已经被废止。自那时起,普遍的做法是家庭所有人口的名字都必须登记在保甲木牌上。实际上,有一位著名的官员认为,规定所有居民都要登记入册的制度给保甲制度的运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因而在1758年上奏清廷,建议只是成年男子入册登记。参见《皇清奏议》(1936),51/1a。〔编者按:陈宏谋《筹议编查保甲疏》。〕然而,我们没有理由假定这名官员的建议得到了采纳,1791年续纂的《户部则例》所规定的措施或许只不过在18世纪初期得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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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07 [9] 这是在1644年(顺治元年)发布的命令中规定的。参见《清朝文献通考》,21/5043;《大清会典》(1908),17/2a;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3b。关于清朝统治初期的保甲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参见1791年续纂的《户部则例》,3/4a-9b。George Jamieson 在 China Review,VIII (1880),259-260上发表的论文也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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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09 [10] George Jamieson在China Review,VIII,p.259 上发表的文章说:“绅士和百姓要选举正直、受过教育和有财产的人来担任甲长。地方官员不能要求他们承担任何其他公共事务的责任,以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履行其治安职能。如果每甲10户之中有人犯下了如下罪行,那么甲长就必须作出回应,汇报事实。这些罪行主要有:偷盗、进行反动教育、赌博、隐匿逃犯、绑架、私铸货币、建立秘密社会,等等。甲长还必须汇报所有在其甲中出现的可疑人物,必须注意每个登记家庭的人口不时发生的变化。如果邻甲的警察到该甲来追捕罪犯而需要人手的话,甲长必须协助;但是,如果衙役错误地逮捕了无辜的人,那么甲长可以向知县陈述事实,以供调查。”〔编者按:文章篇名为“translations from lü-li,or General code of laws of the chinese empire”,上段引文依作者原注,译自《会典》卷134,“保甲”条。按《清会典》只有一百卷,查此段乃依《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八译出,今录原文如下:(乾隆二十二年)士民公举诚实及有身家者,报官点充。地方官不得派办别差,以专责成。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躧麴、贩卖硝黄,并私立名色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记,并责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填换给。……邻省邻县差役,执持印票,到境拘拏盗贼及逃犯。保甲长密同捕获,免其失察之罪。若差役诬执平民,许保甲长赴本管官剖白候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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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11 [11] 本书中各处所使用的“绅士”(gentry)一词,是从中国特有的术语“绅士”或“绅衿”翻译而来的。绅士是享有特权的阶层,他们因取得官位或爵位,或者通过一关或多关科举考试,而获致特别的地位。张仲礼的《中国绅士》对这种特权阶层的一些突出特点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在19世纪的中华帝国,那些为参加科举考试而学习,但实际上未取得绅士地位的人,也享有不同于平民的某种地位。这种人在法律上虽然不是绅士,但是由于他们受过教育,将来很有可能成为绅士,因此被称为“士”(学者或文人),在很大程度上也被视为绅士。不管怎样,他们更多地被认为是同缙绅关系密切的群体,而不是普通百姓,他们的日常行为举止也与缙绅基本相似(虽然不能说完全相同)。所以,中国特有的、在19世纪中华帝国的许多地方流行的词语“绅士”,包括的不仅仅是缙绅,还包括学者和文人。因此,我们一般用“gentry”一词来翻译“绅士”,只有在必须对“缙绅”和“文人”之间作出区别时,才把“绅士”翻译为“缙绅和学者”或“缙绅和文人”。19世纪的西方作者和中国作者,有时也注意了这种区别,例如,Meadows(密迪乐)就在The Chinese and Their Rebellions (1856),p.245中指出“绅士”是“缙绅和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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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13 [12] 参见《钦定六部处分则例》(1877),20/1a;《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8/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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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15 [13] 参见黄六鸿《福惠全书》(1893年),2/14a。James Legge,“Imperial Confucianism”,China Review,VI (1878),pp.368-369中引用Stubb〔编者按:应为stubbs〕, Constitutional History I,v.pars.41-46,指出在中国的保甲制度和英国的十户制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似。英国的十户制规定:“每一户主都必须向国王宣誓,保证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不违反国王的法律命令;所有十户家庭都必须对相互的行为举止进行监督。”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1921),pp.24-25,叙述了埃德加王( King Edgar)在10世纪中叶的立法最终导致诺曼王朝时期设置十户联保制的史实;在第71—72页中叙述了十户联保制的内容。17世纪的日本政府为了加强对基层的统治,也推行了十分类似于保甲制度的制度;可以参见K.Asakawa(朝河贯一)“Notes on Village Government”,Journal of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XXXI,pp.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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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17 [14] Samuel Mossman,China:a Brief Account of the Country,Its Inhabitants and Their Institu tions (1867),p.278。斜体为原作者所标〔编者按:译本改为着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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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19 [15] Samuel W.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 (1883),pp.28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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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21 [16] Leong(梁宇皋)和Tao(陶履恭),Village and Town Life in China (1915),pp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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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23 [17] Paul Linebarger,Government in Republican China (1938),p.430。作者这样描述保甲组织:“保甲制度是一种地方政府制度。它所包含的基本原则是:在具保连结的住户和居民之中,集体负责,相互帮助。”南京国民政府也在计划运用这种含义上的保甲制度,而未参考清制。Robert Lee,“The Pao-chia system,” Papers on China,III,pp.204-205、209,认为“保甲制度的主要功能实际上包括要求村组织完成的所有事情”,并评论说:“每当一个封建王朝在其自身愚蠢无能的压力下而崩溃时,农民明显地未能抓住和控制足够的政治权力,未能以这种政治权力来加强保甲制度那还在萌芽时期的有代表性的特色,并以之使保甲组织成为实现自治的必要手段。”很难看出,实际运作的保甲制度(至少是清朝统治时期的保甲制度)怎么能够作为农民自治的踏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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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25 [18] 《清朝文献通考》,23/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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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27 [19] 《清朝文献通考》,23/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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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29 [20] 《清朝通典》,9/2072。
1703092930
1703092931 [21]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1902),53/7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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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33 [22] 《大清会典事例》(1908),158/1a。也可以参见《清朝通典》,9/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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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35 [23] 《大清会典事例》,158/8b。也可以参见《番禺县续志》(1911),44/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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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37 [24] 《大清会典事例》,158/4a-b。在1763年和1824年,清廷又重申了这道命令。参见《清朝通典》,9/2071;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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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39 [25] 《恩平县志》(1934),4/12a。还请参见《清朝文献通考》,23/505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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