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092911e+09
1703092911 [11] 本书中各处所使用的“绅士”(gentry)一词,是从中国特有的术语“绅士”或“绅衿”翻译而来的。绅士是享有特权的阶层,他们因取得官位或爵位,或者通过一关或多关科举考试,而获致特别的地位。张仲礼的《中国绅士》对这种特权阶层的一些突出特点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在19世纪的中华帝国,那些为参加科举考试而学习,但实际上未取得绅士地位的人,也享有不同于平民的某种地位。这种人在法律上虽然不是绅士,但是由于他们受过教育,将来很有可能成为绅士,因此被称为“士”(学者或文人),在很大程度上也被视为绅士。不管怎样,他们更多地被认为是同缙绅关系密切的群体,而不是普通百姓,他们的日常行为举止也与缙绅基本相似(虽然不能说完全相同)。所以,中国特有的、在19世纪中华帝国的许多地方流行的词语“绅士”,包括的不仅仅是缙绅,还包括学者和文人。因此,我们一般用“gentry”一词来翻译“绅士”,只有在必须对“缙绅”和“文人”之间作出区别时,才把“绅士”翻译为“缙绅和学者”或“缙绅和文人”。19世纪的西方作者和中国作者,有时也注意了这种区别,例如,Meadows(密迪乐)就在The Chinese and Their Rebellions (1856),p.245中指出“绅士”是“缙绅和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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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13 [12] 参见《钦定六部处分则例》(1877),20/1a;《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8/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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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15 [13] 参见黄六鸿《福惠全书》(1893年),2/14a。James Legge,“Imperial Confucianism”,China Review,VI (1878),pp.368-369中引用Stubb〔编者按:应为stubbs〕, Constitutional History I,v.pars.41-46,指出在中国的保甲制度和英国的十户制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似。英国的十户制规定:“每一户主都必须向国王宣誓,保证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不违反国王的法律命令;所有十户家庭都必须对相互的行为举止进行监督。”George Burton Adam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1921),pp.24-25,叙述了埃德加王( King Edgar)在10世纪中叶的立法最终导致诺曼王朝时期设置十户联保制的史实;在第71—72页中叙述了十户联保制的内容。17世纪的日本政府为了加强对基层的统治,也推行了十分类似于保甲制度的制度;可以参见K.Asakawa(朝河贯一)“Notes on Village Government”,Journal of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XXXI,pp.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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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17 [14] Samuel Mossman,China:a Brief Account of the Country,Its Inhabitants and Their Institu tions (1867),p.278。斜体为原作者所标〔编者按:译本改为着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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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19 [15] Samuel W.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 (1883),pp.28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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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21 [16] Leong(梁宇皋)和Tao(陶履恭),Village and Town Life in China (1915),pp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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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23 [17] Paul Linebarger,Government in Republican China (1938),p.430。作者这样描述保甲组织:“保甲制度是一种地方政府制度。它所包含的基本原则是:在具保连结的住户和居民之中,集体负责,相互帮助。”南京国民政府也在计划运用这种含义上的保甲制度,而未参考清制。Robert Lee,“The Pao-chia system,” Papers on China,III,pp.204-205、209,认为“保甲制度的主要功能实际上包括要求村组织完成的所有事情”,并评论说:“每当一个封建王朝在其自身愚蠢无能的压力下而崩溃时,农民明显地未能抓住和控制足够的政治权力,未能以这种政治权力来加强保甲制度那还在萌芽时期的有代表性的特色,并以之使保甲组织成为实现自治的必要手段。”很难看出,实际运作的保甲制度(至少是清朝统治时期的保甲制度)怎么能够作为农民自治的踏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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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25 [18] 《清朝文献通考》,23/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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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27 [19] 《清朝文献通考》,23/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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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29 [20] 《清朝通典》,9/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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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31 [21]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1902),53/7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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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33 [22] 《大清会典事例》(1908),158/1a。也可以参见《清朝通典》,9/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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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35 [23] 《大清会典事例》,158/8b。也可以参见《番禺县续志》(1911),44/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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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37 [24] 《大清会典事例》,158/4a-b。在1763年和1824年,清廷又重申了这道命令。参见《清朝通典》,9/2071;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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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39 [25] 《恩平县志》(1934),4/12a。还请参见《清朝文献通考》,23/505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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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41 [26]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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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43 [27] 《大清会典事例》,158/1a-b。还请参见《清朝文献通考》,24/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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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45 [28] 《清朝续文献通考》(1936年重印本),25/7755-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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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47 [29] 《清朝文献通考》,24/5061-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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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49 [30] 《清朝文献通考》,25/7755-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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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51 [31] 这一时期的主要叛乱和暴动,包括1774年山东王伦领导的民变,1793年至1802年发生的影响到直隶、河南、陕西、四川和甘肃等省的白莲教叛乱,王三槐领导的“教匪”运动(白莲教叛乱的一部分),1800年到1804年刘之喜在西南领导的民变和1813年林清在北京领导的民变等等。参见《剿平三省邪匪方略》(1810);《剿捕林清逆匪纪略》;《故宫周刊》,195—236期;以及稻叶岩吉(I.Inaba)的《清朝全史》(中译本)第三册,第18—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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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53 [32] 《大清会典事例》,15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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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55 [33]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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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57 [34]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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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959 [35]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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