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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这一时期的主要叛乱和暴动,包括1774年山东王伦领导的民变,1793年至1802年发生的影响到直隶、河南、陕西、四川和甘肃等省的白莲教叛乱,王三槐领导的“教匪”运动(白莲教叛乱的一部分),1800年到1804年刘之喜在西南领导的民变和1813年林清在北京领导的民变等等。参见《剿平三省邪匪方略》(1810);《剿捕林清逆匪纪略》;《故宫周刊》,195—236期;以及稻叶岩吉(I.Inaba)的《清朝全史》(中译本)第三册,第18—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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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清会典事例》,15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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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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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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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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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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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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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大清十朝圣训·仁宗朝》,101/22b-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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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大清十朝圣训·仁宗朝》,101/25b-2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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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大清十朝圣训·仁宗朝》,101/24b-25a。还请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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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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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0-7761。关于“联名互保甘结”,还可以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58/2b,和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4/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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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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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该上谕部分内容是:“有习邪教者,准五家首之,无则五家连环具甘结。”引自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39a-b〔译者按:39应为3〕。《圣谕》十六条中第七条和乾隆帝1746年发布的关于指示地方督抚加强保甲组织、镇压“倡为邪说,敛钱作会”者的一道上谕,都表明清朝皇帝很早就关注了“异端邪说”。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58/1a。然而在18世纪结束之前,“异端邪说”对于统治者来说还未发展成相当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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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大清会典事例》,158/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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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8。编者是针对1810年嘉庆帝发布的一道上谕进行评论时作出这一结论的。尽管清朝皇帝认为保甲制度相当重要,但是相对说来,他们并不注意保持保甲组织结构的一致性,也不注意术语的统一。结构不一,名称相异,在顺治、康熙、雍正、乾隆〔译者按:原文无乾隆〕、嘉庆等朝都存在。看起来,嘉庆帝区别不了里甲制度和保甲制度。在他发布的一些上谕(特别是1815年和1816年的上谕)中,他谈论起来,好像“里长”就相当于保长(《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0)。我们综合前面所讨论的资料,在此基础上绘成表3-1,以此表明顺治朝到嘉庆朝在保甲组织术语方面动摇不定的情况:表3-1:保甲组织术语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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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于成龙写了一篇名为《弭盗安民条约》的文章,包括了他自己关于保甲制度的主要思想。贺长龄的《皇朝经世文编》(74/24-28)和戴肇辰《学仕录》(2/4b-10b)收录了他的这篇文章。有关于成龙个人传记,可以参见Arthur Hummel (恒慕义),Eminent Chinese of the Ch’ing Period (1644-1912)(《清代名人传略》),II,pp.937-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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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黄六鸿《福惠全书》(1893)。另一著名知县彭鹏,运用保甲制度也相当成功。戴肇辰在其《学仕录》中(1/25a-26a)叙述了彭鹏的《保甲示》,提出了公众关于保甲制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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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汪辉祖《学治臆说》(1793),卷下,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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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陈宏谋(1696—1771)《培远堂偶存稿》(1897),43/11a-12a。〔编者按:见《稽查丐匪檄》,乾隆二十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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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引自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36—240页。清政府在1813年(嘉庆十八年)下令在全国推广使用叶佩荪的《保甲制度运行事例》。杨景仁《筹济编》(1883)17/7b-14b〔编者按:应为卷二十七“严保甲”〕,叙述了叶佩荪《事宜》的主要特点。按照杨景仁的记载,叶佩荪在1780年代担任湖南布政使期间,设计出一套“保甲规条”来推行保甲制度。叶佩荪之子(时任清政府内阁某部侍郎)在1813年将这套措施上奏清廷,很快得到采纳在全国推广。〔编者按:叶佩荪之子名叶绍楏,时任刑科给事中。〕杨景仁还强调说,推行保甲制度的“循环册”方法,是叶佩荪1781年担任湖南布政使时就设计出来的;“循环册”构成了1813年清政府采纳推行的叶佩荪式保甲制度的一部分。汪辉祖(见注49)则在18世纪成功地推行了保甲制度。他在其《病榻梦痕录》(1886),卷下,9a和32b中,叙述了他在1787年和1788年担任湖南省宁远县知县和道州知州时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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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参见刘衡《庸吏庸言》,91a-96b。然而,官员们的汇报不可能完全正确。一些知县会对他们的上司作过于乐观的汇报,而上司又故意地或不经意地向清廷作同样的汇报。河南巡抚于荫霖在1900年的一份奏折中所反映的问题,提醒我们对下列这种官员们的所说可以完全相信:“至保甲事宜……编查丁口,及一切支更宁夜,成规具在,地方官非不禀报举行,而劫掠之案,仍层见叠出者,臣愚以为,条例不患其不密,患在考察之未真;法制不患其不详,患在奉行之不力。”〔编者按:原书未注明引文出处,查本段出自《于中丞奏议》,卷八,86页《查明阌乡县劫案请将知县参革并增定缉捕章程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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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清史列传》,1928年上海中华书局版,43/34b-35a。湖南省似乎是少有的推行保甲制度取得相当成功的省份之一。在湖南一些地方,保甲制度得以推行了大半个19世纪。举例言之,《湘乡县志》(1874年刊,3/52a)就说:1815年(嘉庆二十年),通过保甲登记入册和人口检查,得知湘乡县的总人口为91,690户,583,205人(包括妇女儿童);1868年(同治七年),又经过登记入册和人口检查,发现总人口为85,122户,537,289人〔编者按:查原志,应为537,218人〕;1871年(同治十年),为85,131户,537,289人。然而,这些数字不一定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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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陶澍《陶文毅公全集》(1840),26/4a-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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