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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陶澍《陶文毅公全集》(1840),26/7a和8b-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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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陶澍《陶文毅公全集》,26/711a-17a。还请参见汪志伊关于福建省渔户编组情况的上奏。《清朝文献通考》,25/7760。〔编者按:应为《清朝续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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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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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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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3a〔译者按:应为80/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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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夏燮(1799—1875)《中西纪事》(1871),4/3b-4a 和9b-11a。〔编者按:见《为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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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夏燮《中西纪事》,8/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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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丁日昌(1823—1882)《抚吴公牍》(1877),3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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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参见卞宝第(1824—1894)《卞制军奏议》,3/51和9/1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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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靖边县志》(1899),4/54a-55b。我们把这些事例收集进来,其原因在于它们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关于保甲制度运作细节的准确情况。当然,我们不能确信这些事例就同前述事例一样的成功(参见注52)。然而,我们自己尽量避免引用高级官员那笼统的上奏,特别注意不引用清朝中央政府里高级官员的报告。这种报告的例子有:贵州巡抚贺长龄1843年上奏的折子,汇报贵州省“秋收后覆查保甲完竣”;江苏巡抚李星沅1846年上奏的折子,汇报了同样的内容,等等。这种上奏,只不过是官样文章,引用其中的材料必须慎之又慎。有关这些上奏,可以参见贺长龄(1785—1848)的《耐庵奏议存稿》,9/43a-b,和李星沅(1791—1851)的《李文恭公奏议》,9/30a-3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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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5页。黄六鸿在《福惠全书》,21/4a中描述了自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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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张声玠《保甲论》。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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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清朝文献通考》,24/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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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曾国藩(1811—1872)《曾文正公奏稿》,2/30a-b。亦见其《曾文正公书札》(4/43a)收录的一封复骆中丞的信。在该信中,曾国藩说他在1853年试图停止利用保甲组织人员作为征收实物税的代理人这种令人讨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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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大清会典事例》,15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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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大清会典事例》,157/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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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大清会典事例》,157/1a。闻钧天错误地认为,在1724年(雍正二年)“摊丁入地”后,户口登记编撰就废而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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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大清会典事例》,15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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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大清会典事例》(157/2b)中说道,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有人上奏朝廷,朝廷同意说:“各省五年编审之例,着永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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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大清会典事例》,157/2a。《清朝文献通考》(19/5033)中也收录了这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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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这类事例可以参见《福建通志》(1871),48/6a-b。该通志收集了福建其他县区(包括侯官、古田、仙游和晋江)的人口数,见48/7a。还请参见《信宜县志》(1889),卷四之五,2a;和《西宁县新志》(1873),2/12a-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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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惠州府志》(1881),18/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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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临漳县志》(1904),1/19a中说:“自漳河数迁,变置尤多,今按粮册,皆以保名,而里名界画,久不可考。”应该指出的是,宋朝时期,保甲组织有时也承担了征税任务,见《文献通考》,13/137。然而,由于随之产生了一些坏做法,宋王朝试图取消由保甲组织进行征税的规定,见《文献通考》,13/1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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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清朝文献通考》,21/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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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清朝文献通考》,21/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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