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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陈宏谋(1696—1771)《培远堂偶存稿》(1897),43/11a-12a。〔编者按:见《稽查丐匪檄》,乾隆二十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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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引自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36—240页。清政府在1813年(嘉庆十八年)下令在全国推广使用叶佩荪的《保甲制度运行事例》。杨景仁《筹济编》(1883)17/7b-14b〔编者按:应为卷二十七“严保甲”〕,叙述了叶佩荪《事宜》的主要特点。按照杨景仁的记载,叶佩荪在1780年代担任湖南布政使期间,设计出一套“保甲规条”来推行保甲制度。叶佩荪之子(时任清政府内阁某部侍郎)在1813年将这套措施上奏清廷,很快得到采纳在全国推广。〔编者按:叶佩荪之子名叶绍楏,时任刑科给事中。〕杨景仁还强调说,推行保甲制度的“循环册”方法,是叶佩荪1781年担任湖南布政使时就设计出来的;“循环册”构成了1813年清政府采纳推行的叶佩荪式保甲制度的一部分。汪辉祖(见注49)则在18世纪成功地推行了保甲制度。他在其《病榻梦痕录》(1886),卷下,9a和32b中,叙述了他在1787年和1788年担任湖南省宁远县知县和道州知州时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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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参见刘衡《庸吏庸言》,91a-96b。然而,官员们的汇报不可能完全正确。一些知县会对他们的上司作过于乐观的汇报,而上司又故意地或不经意地向清廷作同样的汇报。河南巡抚于荫霖在1900年的一份奏折中所反映的问题,提醒我们对下列这种官员们的所说可以完全相信:“至保甲事宜……编查丁口,及一切支更宁夜,成规具在,地方官非不禀报举行,而劫掠之案,仍层见叠出者,臣愚以为,条例不患其不密,患在考察之未真;法制不患其不详,患在奉行之不力。”〔编者按:原书未注明引文出处,查本段出自《于中丞奏议》,卷八,86页《查明阌乡县劫案请将知县参革并增定缉捕章程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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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清史列传》,1928年上海中华书局版,43/34b-35a。湖南省似乎是少有的推行保甲制度取得相当成功的省份之一。在湖南一些地方,保甲制度得以推行了大半个19世纪。举例言之,《湘乡县志》(1874年刊,3/52a)就说:1815年(嘉庆二十年),通过保甲登记入册和人口检查,得知湘乡县的总人口为91,690户,583,205人(包括妇女儿童);1868年(同治七年),又经过登记入册和人口检查,发现总人口为85,122户,537,289人〔编者按:查原志,应为537,218人〕;1871年(同治十年),为85,131户,537,289人。然而,这些数字不一定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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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陶澍《陶文毅公全集》(1840),26/4a-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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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陶澍《陶文毅公全集》(1840),26/7a和8b-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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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陶澍《陶文毅公全集》,26/711a-17a。还请参见汪志伊关于福建省渔户编组情况的上奏。《清朝文献通考》,25/7760。〔编者按:应为《清朝续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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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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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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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3a〔译者按:应为80/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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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夏燮(1799—1875)《中西纪事》(1871),4/3b-4a 和9b-11a。〔编者按:见《为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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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夏燮《中西纪事》,8/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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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丁日昌(1823—1882)《抚吴公牍》(1877),3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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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参见卞宝第(1824—1894)《卞制军奏议》,3/51和9/1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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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靖边县志》(1899),4/54a-55b。我们把这些事例收集进来,其原因在于它们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关于保甲制度运作细节的准确情况。当然,我们不能确信这些事例就同前述事例一样的成功(参见注52)。然而,我们自己尽量避免引用高级官员那笼统的上奏,特别注意不引用清朝中央政府里高级官员的报告。这种报告的例子有:贵州巡抚贺长龄1843年上奏的折子,汇报贵州省“秋收后覆查保甲完竣”;江苏巡抚李星沅1846年上奏的折子,汇报了同样的内容,等等。这种上奏,只不过是官样文章,引用其中的材料必须慎之又慎。有关这些上奏,可以参见贺长龄(1785—1848)的《耐庵奏议存稿》,9/43a-b,和李星沅(1791—1851)的《李文恭公奏议》,9/30a-3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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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5页。黄六鸿在《福惠全书》,21/4a中描述了自己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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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张声玠《保甲论》。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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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清朝文献通考》,24/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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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曾国藩(1811—1872)《曾文正公奏稿》,2/30a-b。亦见其《曾文正公书札》(4/43a)收录的一封复骆中丞的信。在该信中,曾国藩说他在1853年试图停止利用保甲组织人员作为征收实物税的代理人这种令人讨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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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大清会典事例》,15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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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大清会典事例》,157/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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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大清会典事例》,157/1a。闻钧天错误地认为,在1724年(雍正二年)“摊丁入地”后,户口登记编撰就废而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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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大清会典事例》,15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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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大清会典事例》(157/2b)中说道,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有人上奏朝廷,朝廷同意说:“各省五年编审之例,着永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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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大清会典事例》,157/2a。《清朝文献通考》(19/5033)中也收录了这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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