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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清朝文献通考》,23/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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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张惠言(1761—1802)在一封谈论保甲制度的信中流露出来的看法,就反映了当时地方官普遍的看法。参见戴肇辰《学仕录》,13/24a-31b。〔编者按:《论保甲事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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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刘衡《庸吏庸言》,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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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1867),57/11a-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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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参见卞宝第《卞制军奏议》,9/1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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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靖边县志》,4/54a-5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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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靖边县志》,1/28b-29b。从这一设置情况来看,居住在县城的唯一“总绅”,明显担任推行靖边县保甲制度的总责。在靖边县所属6个乡中,没有一个乡有“总绅”。一般说来,在县署所在地的县城,比起在乡村来说,绅士的活动要集中得多,因而保甲制度或许推行得要好些。这类事例可以参见叶昌炽《缘督庐日记钞》。叶在该书2/24b-25a中指出,据说在县城里,保甲组织被有效地利用起来保护绅士利益不受“暴徒”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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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黎平府志》(1892),卷五上,7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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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黎平府志》(1892),卷五上,92a-b。云南省广通县知县诱导绅士“乐意地”担任甲长。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39a。〔编者按:何绍祺《禁化牛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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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林寿图的上奏收在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52a-b。〔编者按:林寿图《敬陈弭盗刍言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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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举例来说,陕西盐运使王幼柏(Wang Yu-po)就要求注意“恶绅”利用保甲组织谋取个人私利的一些伎俩。参见Legge,China Review,VI (1878),p 369上所发表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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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清朝文献通考》,22/5051,康熙帝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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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清朝文献通考》,23/5055,雍正帝1726年。(雍正四年)〔译者按:原文误为1757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还可以参见《大清会典事例》,396/8a。〔编者按:卷396内容为学校部分,与保甲无涉。编者认为应为卷626兵部“保甲”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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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清朝文献通考》,24/5061,乾隆帝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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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大清会典事例》,158/8b-10b,和132/1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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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大清会典事例》,158/11a-b,道光帝〔编者按:应为咸丰帝〕1850年(道光三十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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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黄六鸿《福惠全书》,2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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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皇清奏议》(1936),58/1a。〔编者按:广东布政使欧阳承琦《陈保甲简要之法疏》,乾隆三十四年。〕还请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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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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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引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38a-b。〔编者按:何绍祺《禁化牛丛论》。〕还请参见孔广珪写给滕县知县彭斗山(1836—1838在任)的一封信〔编者按:《上邑侯彭少韩书》〕,《滕县志》(1846),卷十二《艺文中》,8a-b。曾国藩在安徽也发现保甲制度的推行状况令人失望。他在1852年初的一道奏折中说道:“庐、凤、颍、亳一带,自古为群盗之薮。……近闻盗风益炽……民不得已而控官,官将往捕,先期出示,比至其地,牌保辄诡言盗遁,官吏则焚烧附近之民房,示威而后去;差役则讹索事主之财物,满载而后归,而盗实未遁也。”参见《曾文正公奏稿》,1/4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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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参见卞宝第1863年的一份上奏,《卞制军奏议》,2/89a-b。按照该奏折所说,对顺天府推行保甲制度情况的检查表明,即使是清帝国政治统治中心的顺天府,其下属县份通州、怀来〔编者按:清代怀来应属宣化府〕、三河和其他地区等地的地方官员,有的只是半心半意地对待保甲制度,有的根本就不去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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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1877),27/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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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清朝文献通考》,25/7758。〔编者按:应为《清续文献通考》。〕编撰者刘锦藻补充说:“惟画区自治,庶可以实行治安乎?”这一观点大体上与先前主张改革的人的看法相同。黄遵宪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他于1898年(即在“百日维新”失败之前不久)在湖南省废除了保甲组织,并设置了“保卫局”。时任盐法道的黄遵宪,赞同“平等”“民权”的学说。“以为保甲徒虚语”,黄遵宪决定按照西方国家的警察制度,设置保卫局。巡抚陈宝箴同意了黄遵宪的计划。参见王先谦(1842—1918)《虚受堂文集》,7/7b-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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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19世纪一位西方作者的报告,就描述了下列情况:“据说,华中地区的一知县在湖广总督的指导下‘着手进行人口普查’。该知县对于其下属送交上来的情况很不满意,决定亲自调查人口。居民们‘对知县的执拗极为吃惊,意识到他的最终目的是征收令他们难以承受的重税,于是纷纷逃离县城,到乡野躲藏起来’。因此,该知县不得不放弃努力,上吊自杀,以躲避可以预料到的惩罚。他留下的记录如下:”E.C.Baber,“China in Some of Its Physical and Social Aspects,” Proceedings of the Royal Geographical Society,N.S.,V.1883,pp.442-443。这段描述文字上不尽真实,但是所反映的情况却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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