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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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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这份奏折收录在《皇清奏议》(51/1a)中。〔编者按:陈宏谋《筹议编查保甲书》,乾隆二十三年。〕当时,他担任江苏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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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丁日昌《抚吴公牍》,43/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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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张寿镛在《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4b)中引用的1799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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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4b。清政府本身也并不要求数字和信息绝对正确。1791年所续纂的《户部则例》3/1a-b中,就记录了清政府当时正在推行的措施:“凡州县造报每岁民数,令各按现行保甲门牌底册核计汇总,无庸挨户细查花名。”关于上报到清廷的错误百出的登记册,其事例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5033。该书举了两个事例,其一,湖北省应城县知县总是上报说,应城县每年的人口增长确切数字为8人;其二,湖北省枣阳县知县则上报说,枣阳每年人口增长的确切数字为6人。许多人都注意到了这种虚假的准确性,其事例可以参见戴肇辰的《学仕录》,9/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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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4b;《清朝文献通考》〔编者按:应为《清续文献通考》〕25/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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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丁日昌《抚吴公牍》,43/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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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1a。〔编者按:彭鹏《保甲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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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陶元淳的文章,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10a。〔编者按:陶元淳《条陈四政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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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5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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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黄六鸿《福惠全书》,22/1a〔译者按:在2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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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1680年代早期担任三河县知县的彭鹏(1637—1704)的评论,引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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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张惠言(1761—1802)《论保甲事例书》,引自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15b。戴肇辰的《学仕录》(13/25a)也收录了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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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大清会典事例》,158/2b。一些西方观察家也作出结论说,保甲组织并没能够上报犯罪,如G.W.Cooke,China (1858),pp.435-436.Legge,“Imperial Confucianism,” China Review,VI(1877-1878),p.369,从三个角度来论述保甲组织没有上报犯罪及犯罪分子的原因:“首先,真正关心人民大众的地方官员相当少,父母官们关心的仅仅是他们的名望。他们害怕把有关其管辖地区发生的偷盗事件上报到高一级官府中去,除非这种上报所引起的调查在他们自己引导之下。……地方官深知这一点,因而总是报告说他们所辖保甲区内并无偷盗事件发生。……再次,全国各地到处都有许多不知廉耻的乡绅和文人,他们在文学创作上再也不能有什么进步;全国各地还有许多所谓的讼师。这种乡绅、文人和讼师,全部都或多或少地同衙门联系在一起。强盗、小偷给他们带来的好处相当大,他们有目的地把强盗、小偷隐藏起来,分享赃物。穷苦人……则不敢出头上报。其三,在许多情况下,乡人本身懒惰。他们虽然知道在自己所在的十户区内就有强盗、小偷,但是并不告发。他们愚蠢地认为:‘只要强盗、小偷不伤害我们,我们为什么第一个出头呢?’问题还不只是这些。有的乡人,不但不去告发,反而同贼人联系在一起,他们或许会廉价买下赃物,共同分享赃物。”看来,Legge的论述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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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张琦写给朋友的一封信,引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26a。〔编者按:张琦《答陆劭文论保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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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1814年(嘉庆十九年)的一道上谕,引用了汪志伊的评论,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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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7,1799年(嘉庆四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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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大清会典事例》,158/2b-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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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Jamieson,“Translations from the Lü-li,” China Review,VIII (1880),p.261:“十户制下的成员,不过是对相互之间的行为永远担保。……亦就是说,10人之中,要互相对对方的行为负责,整个王国都是这样。如果10个人中有谁犯罪,那么其余9人就应该把他告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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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参见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46页,引司马光1086年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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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嘉庆帝1799年发布的上谕,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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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丁日昌《抚吴公牍》,34/2b-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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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s in North China (1870),I,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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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黄六鸿《福惠全书》,21/1b和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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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吴文镕的评论,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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