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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丁日昌《抚吴公牍》,43/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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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1a。〔编者按:彭鹏《保甲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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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陶元淳的文章,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10a。〔编者按:陶元淳《条陈四政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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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5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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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黄六鸿《福惠全书》,22/1a〔译者按:在2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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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1680年代早期担任三河县知县的彭鹏(1637—1704)的评论,引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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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张惠言(1761—1802)《论保甲事例书》,引自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15b。戴肇辰的《学仕录》(13/25a)也收录了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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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大清会典事例》,158/2b。一些西方观察家也作出结论说,保甲组织并没能够上报犯罪,如G.W.Cooke,China (1858),pp.435-436.Legge,“Imperial Confucianism,” China Review,VI(1877-1878),p.369,从三个角度来论述保甲组织没有上报犯罪及犯罪分子的原因:“首先,真正关心人民大众的地方官员相当少,父母官们关心的仅仅是他们的名望。他们害怕把有关其管辖地区发生的偷盗事件上报到高一级官府中去,除非这种上报所引起的调查在他们自己引导之下。……地方官深知这一点,因而总是报告说他们所辖保甲区内并无偷盗事件发生。……再次,全国各地到处都有许多不知廉耻的乡绅和文人,他们在文学创作上再也不能有什么进步;全国各地还有许多所谓的讼师。这种乡绅、文人和讼师,全部都或多或少地同衙门联系在一起。强盗、小偷给他们带来的好处相当大,他们有目的地把强盗、小偷隐藏起来,分享赃物。穷苦人……则不敢出头上报。其三,在许多情况下,乡人本身懒惰。他们虽然知道在自己所在的十户区内就有强盗、小偷,但是并不告发。他们愚蠢地认为:‘只要强盗、小偷不伤害我们,我们为什么第一个出头呢?’问题还不只是这些。有的乡人,不但不去告发,反而同贼人联系在一起,他们或许会廉价买下赃物,共同分享赃物。”看来,Legge的论述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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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张琦写给朋友的一封信,引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26a。〔编者按:张琦《答陆劭文论保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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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1814年(嘉庆十九年)的一道上谕,引用了汪志伊的评论,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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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7,1799年(嘉庆四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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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大清会典事例》,158/2b-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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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Jamieson,“Translations from the Lü-li,” China Review,VIII (1880),p.261:“十户制下的成员,不过是对相互之间的行为永远担保。……亦就是说,10人之中,要互相对对方的行为负责,整个王国都是这样。如果10个人中有谁犯罪,那么其余9人就应该把他告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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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参见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46页,引司马光1086年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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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嘉庆帝1799年发布的上谕,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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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丁日昌《抚吴公牍》,34/2b-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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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Alexander Williamson,Journeys in North China (1870),I,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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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黄六鸿《福惠全书》,21/1b和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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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吴文镕的评论,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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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清朝文献通考》,24/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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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黄中坚《保甲议》,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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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1814年的一道上谕,引述了汪志伊的上奏,见《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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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这种情况正如一位著名的知县在官文中所说:“嘉庆十九年钦奉特旨编查,惟时卑职备员广东,窃见各属奉行保甲绝少稽查之实,徒滋科派之烦,是以该处绅士并齐民视保甲为畏途,求免入册。其入册者,相率减漏户口。推原其故,良由地方官疲于案牍,不能不假手书差,而一切工料饭食夫马之赀,不无费用,大约书役取给于约保,约保构之甲长,甲长索之牌头,牌头则敛之花户。层层索费,在在需钱,而清册门牌任意填写,以致村多漏户,户有漏丁,徒费民财,竟成废纸,此外省办理不善之由。”见刘衡,《庸吏庸言》,88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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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这类事例可以参见17世纪官员彭鹏的叙述,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1a;18世纪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12/6a;及19世纪丁日昌《抚吴公牍》,28/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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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1932年河南村治学院同学会刊,第42页),引用的司马光在1086年奏疏中的说法。然而应该注意,宋朝时期的保甲制度包含服军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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