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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41 [175] 彭鹏的叙述,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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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43 [176] 《皇朝经世文编》74/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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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45 [177] 《大清会典事例》,158/21b。最初规定是:“限年更代,以均劳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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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47 [178]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25/1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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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49 [179] 《黎平府志》修纂者这样评价说:“选择之法,先择保长,而保正甲长须责成保长与地方绅耆公同择选。凡择保长,宜先出选举保长告示,令各乡之人,择选家道殷实、年力精健、才猷迈众、素行可称者,合词公举。每乡拟正陪二人报县,既报之后,地方官再行细访属实,即令来署,引入客厅,待坐待茶,特为加礼焉。”见《黎平府志》(1892),5/8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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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51 [180] 《翼城县志》(1929),30/7b-8a,记录了这类事例。1902年,知县颁给樊店村居民史怀瑛嘉奖状,表扬他在推行保甲制度中坚持不懈的精神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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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53 [181] 张琦回复陆劭文的信,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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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55 [182] 《皇清奏议》,50/14a。〔编者按:胡泽潢《请整饬保甲疏》,乾隆二十二年。〕还请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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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57 [183]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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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59 [184] 吴文镕的评论,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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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61 [185] 张声玠的评论,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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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63 [186]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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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68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2]
1703093269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第四章 乡村税收:里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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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72 里甲在税款摊派和登记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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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74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4]
1703093275 清王朝的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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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77 有人认为,古代中国自“三代”之后,历代王朝唯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征收赋税和摊派徭役。[1]无论这种看法的正确性如何,我们都无庸怀疑,与历史上许多王朝一样,税收在清王朝的行政体系中,是最急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清王朝各种税收中,占主要地位的是赋税和徭役,它们在清王朝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相当大,是清王朝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2]清朝极为重视这些税收——注意分派和征收,以及设置一套适用的工具,以确保尽可能地获得最大的收入。里甲就是这套税收工具中的组成部分,是清政府在乡村中征税的基层税收工具。它最初是帮助登记乡村居民人数,以便利于摊派徭役,后来就用来协助在乡村征税。为了说明里甲体系的运作,并对它的意义有一个清楚的概念,我们必须对赋役制度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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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79 最早对清王朝赋役进行全面描述的,是1646年(顺治三年)编撰的第一版《赋役全书》。[3]该版本和后来续修的各个版本,[4]记载了在各省征收的地丁税额、耕地数、可以充当徭役的人数,以及上交中央国库的数额。《赋役全书》每刊一次,都要分发给各州县,作为知州、知县的参考;另外,各地孔庙也要存放一册,便于“士民检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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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81 赋税是对私人所拥有的耕地课的税,这种耕地官方称为“民夫地”,或者简称为“民地”。税率是固定的,根据土壤的肥瘠程度而定。虽然各地“亩”的大小不一,[6]但是,清政府还是以之作为赋税的征收单位。因此,各地的赋税税率自然是不统一的,[7]最重的税额负担,落到了江苏省和浙江省的一些地区。[8]赋税缴纳,或以实物,或以相当的货币来抵缴。[9]在一些省区征收的漕粮,就像普通的土地税一样,也可以用货币缴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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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83 顺治时期规定的最初税额并不算太高。[11]不过,清政府却不断地征收附加税;而这些附加税,其税额加起来,经常比起正常征收的税额要高出几倍。最重要的附加税,是始于明代的“火耗”(税银熔铸的折耗),[12]以及“羡余”[13](谷物的折损);这两者合称“耗羡”。最初“耗羡”是非法的,随着清政府对其作出定额规定后,就不言而喻地变成合法的了。[14]此后又另立名目,开始非法地征收所谓“耗外浮收”——超过耗羡容许定额的加收,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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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85 所有具有生产能力的“民地”拥有者,包括官员、乡绅、士子,都必须缴纳土地税和附加税。然而偶尔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有可能暂时地或永久地豁免缴税:非“民地”的其他土地,比如用于祭祀和教育目的的土地、官府和寺庙所有的土地以及分配给旗人的土地,可以永久不缴纳正常的地税;零星的小块民地,因为太小,不值得官府耗费精力去定税额,也可以不缴纳;[16]在自然灾害期间,或者遇到了清王朝的大典,作为庆祝活动的一部分,普通民地的税负也可以暂时蠲除。[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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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87 虽然《赋役全书》一直是清政府征税的基本依据,但是,清政府另外汇编补充了许多资料,其中最重要的有“丈量册”(土地丈量登记册)和“黄册”(封面是黄色的登记册)。[18]“丈量册”和“黄册”直接涉及赋役的征收。“丈量册”因为其封面画成鱼鳞式样,而称为“鱼鳞册”,载明了各州县的土地多少;它们是根据对土地的实际测量而编纂出来的。[19]两种册子上记录的数字——无论何地的统计数据——是否足够准确,值得怀疑;各个地方的“弓尺”(即测量标准)变化相当大,亩的大小也必然不一致。[20]除了一些例外,清王朝实际进行的测量或许并不准确。由于清政府明确禁止耗费巨大的全国范围调查统计,故而统计数字大多数是根据前朝的登记得出来的。[21]这样,官方土地登记册从一开始就不准确;随着时间推移,人为的欺骗性做法和不可避免的自然变化必然产生,从而进一步使这些登记册变质。在一些地方,官方登记册已经变成官僚徇私和腐败的工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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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89 与赋税一样,役(有时翻译为“劳役”) [23]也有其历史根源,是与里甲组织直接关联的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24]清朝的徭役制度,主要是承袭明朝——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25]徭役最简明扼要的解释见于一份官方文件:“大抵以士大夫治其乡之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26]在理论上,所有居民都必须为政府提供一定量的劳动服务,但是自宋代以来,政府就准许那些应该提供劳役的人,可以向政府缴纳一笔钱(即免役税),从而免除劳役。[27]结果,当政府认为需要实际的力役时,还是要由已经交了免役税,在法律上已尽了劳役义务的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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