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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种类的劳役——其中包括有关防洪、水利和城墙整修——也存在着非法募工或征税的情况。大体情况与驿站中发生的问题十分类似。众所周知,在黄河沿岸容易被水淹没的各个地区,清政府取消了明王朝每年征集劳役的做法,固定由一些人充当力役承担治河任务。按照《赋役全书》的记载,这些固定的力役,其“工食银”由政府“正项”下开支。[142]然而,清廷所规定的这一措施,既没有得到广泛运用,[143]也没有得到长期贯彻。早在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各个州县就开始征收额外税,增加雇佣劳工从事护堤工作的经费。[144]浙江、湖南、湖北和四川等省区,也征收特别税,作为海岸或河岸各地的防护经费。[145]而为城墙、政府粮仓和衙门等“有紧修处”而募集劳力的做法,由于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最终获得了清政府的默许。[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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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在有关徭役摊派与募集的问题上,清廷法律规定和地方实际做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地方官及其下属对此要负直接责任。在里甲代理人处于任凭衙门摆布的情况下,希望他们来执行清廷法律的规定,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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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征集中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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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不法行为看来是同各种各样的税收程序联系在一起的;对这些不法行为的考察,能进一步指出里甲体系运行所处的困境。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各地的“催科”程序各不相同。[147]很明显,在衙门走卒接到催科任务之后,巨大的苦难就降临到纳税人的头上了。17世纪担任过浙江总督的一位官员指出,“图差”——被分派到每甲中执行催征任务的差役——经常“入乡叱哮,坐索酒食”。[148]同一时期担任山东青州分巡的一名官员,在给总督和巡抚的报告中,叙述了“坐催”(坐下来催征)做法所带来的骇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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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府辖十余县,则每县有一专役,自正月至年终,朝夕在县督催;县管数十社,则每社有一专役,自正月以至年终,朝夕在社督催,故名坐催。此辈既得此差,视同三窟。官差一人,辄带羽翼挂搭数人。一至地方,索差钱,索盘缠,索往来销号使费,无日宁息。……使果能不误国课,犹云事有缓急,势必先急公而缓在民,所不恤也。无奈此辈鼠腹既盈……及至违限,仍旧别差衙役……千人一辙。[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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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一心为民的官员,有时设法约束负责征税的衙门差役(经常被称为“粮差”)的恶行。举例来说,18世纪担任过陕西巡抚的一名官员,甚至设法取消派遣衙门差役到乡村催征的做法。[150]但是收效甚微,在陕西省和其他各省,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9世纪,甚至更晚。一位中国作者对19世纪60年代陕西省某县的情况,作了如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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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四十九里,各派一差以专督催,然所派者皆民快皂各班之头役也。头役倚势作威,并不下乡,则私派散役数人代为应比,谓之跑差。头役有公食,跑差亦有公食。……此外又有送扇子钱、比交钱、车费钱、承情钱。……各里多寡牵算,粮差一项,已逾万串矣。以故头役既充粮差,则共相庆贺,以其可以致富也。查各里均称粮差为当家,凡事必请命于当家。……而里蠹等尤亲昵之。县主或怜里民困苦,比粮稍缓,则当家必唆使抗纳。其应比也,则雇一人上堂受笞,被笞一次,里民必为出比交钱若干串。又以此为有功于里民而纷纷承情焉,其承情也,托有红白等事,里蠹则代设筵,传齐各甲,大嚼既毕,里蠹等复为周旋……一人倡言应与当家出钱若干串,其党即应之曰诺。……而当家遂满载而归矣。[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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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形式的敲诈是衙门书吏和差役狼狈为奸,见之于广东省。1834年初,香山县一些绅士联名给知县的陈情书,反映了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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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邑共一十四都,……共分四十四图,每年向有饬举总催之票,名曰金花票。粮胥每按图分肥瘠,卖票于差,差遂向轮年之户讹索银两。……中下之户,每值轮年,辄为大戚。……至各户完欠细数,例载岁令里胥开送查对,出示本里,所以昭核实,使人预筹办纳也。今十甲新旧欠数,止交图差手执……令图差出其不意,拘拿吓诈。[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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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部地方志的记载,类似的卑鄙勒索在广东省非常盛行。一位湖广道御史在1836年的上奏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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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属图差征收钱粮,不向的名欠户催比,惟择同户身家殷实者任意锁拿,供其勒索。稍不遂意,裂檄毁衣,架名拒捕,每有一家欠粮,数家破产者。[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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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9世纪最后几十年中敲诈勒索的概况,概括得最好的,或许就是一位翰林院侍读(王邦玺)在1884年〔编者按:应为1886年〕的一篇上奏。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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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钱漕之速完者官也,利于钱漕之多欠者差也。一县之中,承催钱漕之差,名目甚多,有总头,有总总头,有都差,有图差,有保差,有帮办之差,有垫办之差,有比较上堂代受枷责之假差,如此等众,皆指望百姓积欠丁漕,以养身者也。图保差下乡催征,辄先饱索贿赂,名曰包儿钱。包儿到手,公项即可央缓。其有豪富骤穷之户,积欠较多,则总头亲临催取,华服乘轿,随从多人,勒索包儿,动至数十千,而公项亦仍可央缓。迨卯限已满,完纳不旺,堂上官照例比较,则以钱雇倩无赖之人上堂领扑,或枷以警众,而总头图头等差无恙焉,且更挟枷责以为索诈之具。开征之初,书差辄择中上家产能自完纳之花户,代为裁串完粮,然后持票向本户加倍勒还入己,名曰代票。[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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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南一些地区,衙门走卒用另一种方式进行欺骗。根据一名举人在19世纪末的记叙,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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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欠者民之所有,又吏之所喜也。寅粮而卯完之,曰陈粮,完者加什之三四成不等,少延辄由悍役挈票来其家,曰垫完,叫嚣隳突,唯所欲噬,竟有加及倍者,而酒食膏黍不待言矣。……此其弊东南各行省多有之。[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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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者有时过高估计了受害者的经济实力。在一些情况下,乡人由于无力满足敲诈者的需索,或许会选择唯一的解脱方法——自杀。例如,19世纪担任过江苏巡抚的一名官员提到,有名拖欠交税的乡人,在被扫兴的税吏殴打后自杀了。[156]在催科(催促交税)的过程中,税吏经常非法鞭打纳税人。另一些不法行为出现在催科的下一个阶段——地方官及其助手收税的过程中。同收税直接联系在一起最普遍、最臭名昭彰的不法行为,是“中饱”。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法行为,与清王朝税收体系的漏洞和地方官僚群体的腐败有关;与里甲体系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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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西方观察者在1890年代的记述中,对“中饱”作了非常扼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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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体制有着严重的缺陷,潜伏着内在的危机。就其政府税收来说,漏洞百出。对百姓任意敲诈勒索、强取豪夺,徇私舞弊等现象屡见不鲜。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税收都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征收,然后全部上缴国库。臣民不可避免要缴纳超出规定的税额,皇帝们收到的也总是比他应得的少。〔朝廷每年都以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的名义向百姓征取各种名目的钱款和财物。〕如果我们把其中任何一年为此目的而征收的确切数字,与同一时期真正花费在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上的数字进行对比,那么两者数额上的巨大差距会令世人震惊。[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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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州知县,作为直接负责征税的官员,处于进行中饱的有利位置,有很多方法可以利用。同一时期的另一位西方作者,描述了其中的一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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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官员最重要的手段,或者说至少是他们最可以牟取私利的手段,就是征收和豁免土地税。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支付给经过相当训练、深入民间的税吏一大笔薪水,使他们永久地从事征税活动。在北京的户部,从未期望过征收上来的土地税能够多于规定,只要能看到有八成就非常高兴。但是,如果玩弄一系列欺上瞒下的阴谋诡计,例如:在银和“铜钱”的比例上做文章;虚报地方上发生了悲惨的天灾,宣称居民贫困破产;在计算、测量方面使出障眼法;非法收取收据费、布告费、票据费、到场费等;最后,实际征得的收入,就会达到法律规定数额的两到四倍,与此同时,他们却决不承认手中已经征得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假如一县的土地税为10,000两,那么该知县从这笔税中所得的利润……可以使他在二十年后带着一笔可观的钱财告老还乡。但是他不能把这些全部纳入私囊,他的许多上司要以一种固定的、“合宜的”方法,或者说清廷承认的方法,从他手中收取孝敬。[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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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并非所有官员都贪污腐败。虽然一些官员能力并不强,但却试图诚实地收税。例如,在广东南海县知县的努力下,于1777年制定出一套措施,明确规定了收税的时期、地点和收缴程序,并明确禁止各种各样的非法敲诈勒索行为。这些规定刻在石碑上,树立在乡间的各图,好让乡人们可以看见。如果衙门走卒试图折磨纳税人,后者就可以向官府申述;如果有关的图中有10个甲的负责人在申诉书上签名了,知县就承诺立刻处理。记录这一事实的地方志修纂者评论说,这些措施“至今遵行无异”。[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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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像南海知县这样的官员少得可怜。即使地方志修纂者所说的完全可信,我们仍然认为他所描述的那名凭良心做官的知县,其影响也相当有限。少数官员的良好行为,并不能抗衡许多腐败官员所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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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其他地方一样,州县官的腐败,在衙门僚属阴谋诡计的烘托下而变本加厉。事实上,如果下属诚实公正,官员要想腐败也不可能。有些衙门的书吏之职能带来许多好处,因而要缴纳相当一笔钱来购买此职。19世纪担任江苏省巡抚的一名官员就对此作了具体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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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各州县,有“总书”一职,掌钱粮征收。州县官新任,若逢地税、贡物开征之时,衙门各房吏员为谋此职,争贿上司,其数可达千两之多。……俟得此职,即敲诈勒索,随心所欲矣。[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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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西方传教士讲述了一个普遍流传的中国故事,它反映了人民对税吏的评价。这个故事说,财神生前就是一个税吏。[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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