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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可能把地方官吏和衙门走卒为了中饱私囊而榨取乡人、欺骗清廷的所有形形色色伎俩都描述出来。列举几个最能反映问题的事例,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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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人交税时索取额外税,是最明显的手段之一。其具体做法是:在法律规定份额之外,非法收取额外费;对原本法律规定免费的专案进行征税;或用任何看似合理的借口来收钱。以南海县为例,在前面提到的那位诚实为官的知县1777年出台一套措施之前,生活在该县的乡人,不得不缴纳高于政府规定的钱粮税款,比如缴纳布告费(油单每张铜钱三文)和收据费(抄实征册每户铜钱三文),承担衙门所派帮助征税差役的“饭食银”,缴纳延期交税的惩罚费。[162]最简单的或许也是最无耻的敲诈勒索手段,见之于下列《东莞县志》所载的一段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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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百二十七图,每图书算一人,各挟册籍藏私家,业户割税计亩,索贿乃为收除。五年更替,例奉县千金。[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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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阴险狡猾的“中饱”手段,就是玩弄、操纵税收收据。一个精于此道的衙门走卒后来坦承此手段的具体做法是:[164]负责收税的吏员,对于同他关系很好的富户,以缩减的税额,事前进行收纳,并宣布他们已经结清了。由此而产生的税收亏空,就是把收据窜改成应缴税额较少的纳税户的。当这些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缴税时,他们拿到的收据是伪造的,上面的税额多少虽然正确,但要么是日期不相干,要么纳税人名字是假的。尽管他们交税了,手中也有了收据,但是在官府档案中并没有他们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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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一位著名的中国作者,向世人揭露了一个没有上述做法那么高明的例子,这个事例发生在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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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来银米既交,不过数日后给串。今则有先借银而数月后得串者,亦有缴银而终不得串者,更有已借已缴之后,官忽易一丁书,前银概不承认,逼令重缴者。更有惯欠之户,本不欲得串,但于追呼之顷,付银十之一二,以幸无事。丁书等亦利其为额外之获,而岁以为常者,此中勾稽之数,虽神仙不可测识。[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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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清廷法律规定纳税人要亲自交税,把税钱投入安放在衙门大门前的官柜中。但在事实上,地方官员经常无视这一规定。这就产生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前述类型的不法行为。结果,纳税人深受各种各样敲诈勒索手段的危害。广西《容县志》就记载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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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县中官设银店征粮,有忠信、公和、义昌、裕和四店。时赋耗无定章,任意浮收,凡征银一两者,加收银七八钱,其不及一两者倍之,至二三分之户,则收至二三钱不等,民苦无告。嘉庆五年奉上谕严禁州县私设官店以杜浮收,抚宪谢因出示遍饬各属,凡征收粮赋,须设柜大堂,听民自封投纳,毋许胥吏侵蚀。颁示下县,而邑令某匿示不宣。八年四月,诸绅愬诸府宪,奉批后官店虽撤,而征柜设于库房,重戥留难,浮收如故。九年四月,诸绅上愬臬宪,批札既下,始在大堂设柜,而复有东省游棍勾结丁役,钻充柜书,浮收益甚。八月,诸绅控之藩宪,事未得直。延至十一年开征时,柜书又行变计,凡完粮者,概不给收数清单,意图蒙混。嗣经诸绅于署内廉得其浮收总册,因钞粘分赴抚藩臬各辕呈禀,已奉牌提究,而柜书内有奥援,阴为沉匿……六月,诸绅逼得将前情奔告制宪,始奉严檄,由司饬府提讯……怀集令审讯二次,苍梧令审讯二十二次,十二月府宪复亲提研鞫,尽得其历年串同舞弊情形,各书役等按论如律。因酌定加耗章程,凡征银一两者加纳四钱二分,多少递算。……诸绅欲言而有征,因于是年勒碑垂后。[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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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例虽然并不典型,但是相当能说明问题。它反映的事实是,衙门走卒的地位虽然低,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下,拥有非常大的影响。根本不可能期望里甲组织能够战胜这股令人生畏的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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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可以认为,把税钱投入安放在衙门大门前的官柜里,或者固定加耗,就能解决税收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到衙门来交税,本身对于乡人来说是个苦难。《慈利县志》(湖南,1896)的修纂者就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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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惮入城,当二忙时,或因循失期,或展转属他人,而有忘误……吏辄代完,悉收其券票,更卖与奸侩,至逋赋家坐以抗粮,则妇儿鸡犬不宁,索唯所欲,尽产物犹不免破家相踵矣。[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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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不法行为,它是清政府准许以货币代替实物交税的做法所衍生出来的。税额通常按银两结算,[168]但是,纳税人(尤其是小户人家)的收入是以铜钱计算的,因而他们不得不将铜钱兑换成银两,而且通常是在官府特别指定的地方兑换。就像上引西方作者所指出的,这就为地方及衙门走卒玩弄银子兑换率提供了机会。19世纪前中期,银价已经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点,因而情况也变得更加严重。根据一位著名高官的说法,在清王朝建立初期,兑换率是700铜钱兑换1两银子。在雍正帝和乾隆帝在位期间,兑换率虽然开始上升,但是还未超过1,000铜钱兑换1两银子;而在19世纪早期,却跳到每两银子能兑换2,000铜钱的程度,到咸丰帝和同治帝在位期间,则达到了每两兑换5,000或6,000铜钱的高度。[169]不论银价高涨的原因是什么[170],都必然给人民大众尤其是所交税额相对较少的乡人带来极大的痛苦。按照规定,税额摊派以银两计算;铜钱价值贬值,就必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最早在1657年(顺治十四年),清政府规定30%的税收可以通过铜钱缴付,并且正式公布于众,但是不久之后就抛弃了这一规定。[171]这样,因兑换率上涨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就完全落到了纳税人的头上。另一方面,无论是牟取私利,或仅仅只是自我保护,税吏在收税时都不会忘记采取对他们最有利的兑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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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个事例就可以说明这一点。1828年(道光八年),道光帝在一道上谕中,引用了一名御史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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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近年征收钱粮,折钱日加日多,如宁海州每银一两折收京钱四千二百,诸城县每银一两折收京钱四千二百六十。本年黄县以加增钱粮滋事,则借银价昂贵为辞。现在他州县亦皆持此说,日加日多,靡有底止。[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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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道光帝在另一道上谕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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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闻河南本年银价大钱一千四百有奇,地方官征收钱粮中新郑、禹州、许州、灵宝等州县,每两竟折大钱两千及两千二三百文,较之去年各加二百文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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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60年后,一名美国外交官观察到一个玩弄兑换率的相当恶劣的事例,终于导致地方的反抗。在一个离清帝国首都很近的地方,海关税兑换率为每两2,000铜钱。在某一天,知县却擅自抬高到4,000铜钱,不久又提高了兑换率。随即,反抗就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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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任的知县把兑换率上涨到5,000文铜钱才能兑换1两银子。这一规定表面上在平静中得到乡人遵循。这样,知县错误地认为其管下居民不敢反抗,因而在几个月后,又把1两银子的兑换率提高到6,000文。这时,乡人不满情绪虽然高涨,但还是遵循了。而知县还不满足,又提高到7,000文。此时,乡人谈论组织反抗,但还没有采取实际行动。知县还未知足,在自己任期到半之前,又进一步提高兑换率,规定8,000文才能兑换1两银子;这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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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的不法行为终于引发了危机。乡人们举行集会,决定通过都察院向皇帝提交请愿书。……请愿书根据集会的决定准备好了,由三名有影响的文人带到首都。……但是,不但请愿书丝毫未看就被退回,而且每人还被重打50大板,被罚交一小笔藐视法庭费。三人凄凉地、垂头丧气地返回。知县为了庆祝自己的胜利,把兑换率又正式提高到每两兑换9,000文。……乡人们立即集会,更仔细地起草了请愿书……由三人再一次带到首都。这次,乡人们成功了。那名胆大妄为的知县被罢黜,丢掉了乌纱帽,永远不得再为官。[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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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有时也可以看到类似的不法行为。例如,在江西一个地区,清政府为税收而规定的银钱比价为1,000文铜钱,而税吏却抬高为每两要1,885文。由于1830年代晚期每石谷物只值800文,因而农民们要卖二至三石粮食,才够交纳1两的税银。[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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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官吏来说,由于玩弄兑换率所得利润非常诱人,因而在那些本来规定可以用实物缴纳的地方,也千方百计采取用折银的办法。《铜仁府志》(贵州,1954)就记载了下列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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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坡头乡民输将踊跃,是年届期征收,民咸赴仓完纳,司仓者故难之,不为遽收,欲其折价,冀可中饱浮费也。[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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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之役的爆发,使清王朝已经恶化的局势更加恶化。清廷认识到由于战争引起的社会动荡和毁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大降低了,因而要求地方官在收税时,一半收铜钱,一半收银两。[176]可是州县官员却仍然要乡人用银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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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种类繁多、横行全国、地方官员及衙门走卒都卷进去的不法行为,负责里甲组织的人又能做些什么,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持税收程序呢?他们不过是在县以下基层组织中服务的普通纳税人。清王朝建立初期曾公布一项法令,规定里长、甲长有权控告非法强加负担的州县官员。[177]这一法令基本上也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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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绅士与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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