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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清廷法律规定纳税人要亲自交税,把税钱投入安放在衙门大门前的官柜中。但在事实上,地方官员经常无视这一规定。这就产生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前述类型的不法行为。结果,纳税人深受各种各样敲诈勒索手段的危害。广西《容县志》就记载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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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县中官设银店征粮,有忠信、公和、义昌、裕和四店。时赋耗无定章,任意浮收,凡征银一两者,加收银七八钱,其不及一两者倍之,至二三分之户,则收至二三钱不等,民苦无告。嘉庆五年奉上谕严禁州县私设官店以杜浮收,抚宪谢因出示遍饬各属,凡征收粮赋,须设柜大堂,听民自封投纳,毋许胥吏侵蚀。颁示下县,而邑令某匿示不宣。八年四月,诸绅愬诸府宪,奉批后官店虽撤,而征柜设于库房,重戥留难,浮收如故。九年四月,诸绅上愬臬宪,批札既下,始在大堂设柜,而复有东省游棍勾结丁役,钻充柜书,浮收益甚。八月,诸绅控之藩宪,事未得直。延至十一年开征时,柜书又行变计,凡完粮者,概不给收数清单,意图蒙混。嗣经诸绅于署内廉得其浮收总册,因钞粘分赴抚藩臬各辕呈禀,已奉牌提究,而柜书内有奥援,阴为沉匿……六月,诸绅逼得将前情奔告制宪,始奉严檄,由司饬府提讯……怀集令审讯二次,苍梧令审讯二十二次,十二月府宪复亲提研鞫,尽得其历年串同舞弊情形,各书役等按论如律。因酌定加耗章程,凡征银一两者加纳四钱二分,多少递算。……诸绅欲言而有征,因于是年勒碑垂后。[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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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例虽然并不典型,但是相当能说明问题。它反映的事实是,衙门走卒的地位虽然低,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下,拥有非常大的影响。根本不可能期望里甲组织能够战胜这股令人生畏的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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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可以认为,把税钱投入安放在衙门大门前的官柜里,或者固定加耗,就能解决税收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到衙门来交税,本身对于乡人来说是个苦难。《慈利县志》(湖南,1896)的修纂者就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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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民惮入城,当二忙时,或因循失期,或展转属他人,而有忘误……吏辄代完,悉收其券票,更卖与奸侩,至逋赋家坐以抗粮,则妇儿鸡犬不宁,索唯所欲,尽产物犹不免破家相踵矣。[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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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不法行为,它是清政府准许以货币代替实物交税的做法所衍生出来的。税额通常按银两结算,[168]但是,纳税人(尤其是小户人家)的收入是以铜钱计算的,因而他们不得不将铜钱兑换成银两,而且通常是在官府特别指定的地方兑换。就像上引西方作者所指出的,这就为地方及衙门走卒玩弄银子兑换率提供了机会。19世纪前中期,银价已经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点,因而情况也变得更加严重。根据一位著名高官的说法,在清王朝建立初期,兑换率是700铜钱兑换1两银子。在雍正帝和乾隆帝在位期间,兑换率虽然开始上升,但是还未超过1,000铜钱兑换1两银子;而在19世纪早期,却跳到每两银子能兑换2,000铜钱的程度,到咸丰帝和同治帝在位期间,则达到了每两兑换5,000或6,000铜钱的高度。[169]不论银价高涨的原因是什么[170],都必然给人民大众尤其是所交税额相对较少的乡人带来极大的痛苦。按照规定,税额摊派以银两计算;铜钱价值贬值,就必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最早在1657年(顺治十四年),清政府规定30%的税收可以通过铜钱缴付,并且正式公布于众,但是不久之后就抛弃了这一规定。[171]这样,因兑换率上涨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就完全落到了纳税人的头上。另一方面,无论是牟取私利,或仅仅只是自我保护,税吏在收税时都不会忘记采取对他们最有利的兑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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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个事例就可以说明这一点。1828年(道光八年),道光帝在一道上谕中,引用了一名御史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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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近年征收钱粮,折钱日加日多,如宁海州每银一两折收京钱四千二百,诸城县每银一两折收京钱四千二百六十。本年黄县以加增钱粮滋事,则借银价昂贵为辞。现在他州县亦皆持此说,日加日多,靡有底止。[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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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道光帝在另一道上谕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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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闻河南本年银价大钱一千四百有奇,地方官征收钱粮中新郑、禹州、许州、灵宝等州县,每两竟折大钱两千及两千二三百文,较之去年各加二百文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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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60年后,一名美国外交官观察到一个玩弄兑换率的相当恶劣的事例,终于导致地方的反抗。在一个离清帝国首都很近的地方,海关税兑换率为每两2,000铜钱。在某一天,知县却擅自抬高到4,000铜钱,不久又提高了兑换率。随即,反抗就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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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任的知县把兑换率上涨到5,000文铜钱才能兑换1两银子。这一规定表面上在平静中得到乡人遵循。这样,知县错误地认为其管下居民不敢反抗,因而在几个月后,又把1两银子的兑换率提高到6,000文。这时,乡人不满情绪虽然高涨,但还是遵循了。而知县还不满足,又提高到7,000文。此时,乡人谈论组织反抗,但还没有采取实际行动。知县还未知足,在自己任期到半之前,又进一步提高兑换率,规定8,000文才能兑换1两银子;这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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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的不法行为终于引发了危机。乡人们举行集会,决定通过都察院向皇帝提交请愿书。……请愿书根据集会的决定准备好了,由三名有影响的文人带到首都。……但是,不但请愿书丝毫未看就被退回,而且每人还被重打50大板,被罚交一小笔藐视法庭费。三人凄凉地、垂头丧气地返回。知县为了庆祝自己的胜利,把兑换率又正式提高到每两兑换9,000文。……乡人们立即集会,更仔细地起草了请愿书……由三人再一次带到首都。这次,乡人们成功了。那名胆大妄为的知县被罢黜,丢掉了乌纱帽,永远不得再为官。[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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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有时也可以看到类似的不法行为。例如,在江西一个地区,清政府为税收而规定的银钱比价为1,000文铜钱,而税吏却抬高为每两要1,885文。由于1830年代晚期每石谷物只值800文,因而农民们要卖二至三石粮食,才够交纳1两的税银。[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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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官吏来说,由于玩弄兑换率所得利润非常诱人,因而在那些本来规定可以用实物缴纳的地方,也千方百计采取用折银的办法。《铜仁府志》(贵州,1954)就记载了下列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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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坡头乡民输将踊跃,是年届期征收,民咸赴仓完纳,司仓者故难之,不为遽收,欲其折价,冀可中饱浮费也。[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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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之役的爆发,使清王朝已经恶化的局势更加恶化。清廷认识到由于战争引起的社会动荡和毁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大降低了,因而要求地方官在收税时,一半收铜钱,一半收银两。[176]可是州县官员却仍然要乡人用银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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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种类繁多、横行全国、地方官员及衙门走卒都卷进去的不法行为,负责里甲组织的人又能做些什么,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持税收程序呢?他们不过是在县以下基层组织中服务的普通纳税人。清王朝建立初期曾公布一项法令,规定里长、甲长有权控告非法强加负担的州县官员。[177]这一法令基本上也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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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绅士与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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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绅士是造成乡村骚乱的又一原因。绅士妨碍了税收制度,特别是里甲体系的正常运行。这里所说的绅士,包括曾任过官职的退休官员、大地主和士子文人等。拥有大量土地、有义务缴税的绅士,利用他们的特权地位,常常能保护自己不受差役或税吏的侵犯;这样,官吏的敲诈勒索,就主要落到了普通百姓的头上。绅士甚至利用自己的地位,把自己应该交的份额,转嫁到普通百姓身上;或者与官吏、衙门走卒狼狈为奸,共同压迫普通百姓。[178]严格说来,未能通过任何官方举行的考试,或者没有取得什么官位爵位或头衔的文人,并不是绅士,但正是他们备考攻读,以求晋身的事实,使得地方官经常给予他们特别的礼遇,乡人也对他们给予几分尊敬。他们自然会利用所能得到的特殊待遇,在交税问题上谋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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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理论上所有耕地都要交税,但是在清廷的眼中,所有纳税人并不是平等的。纳税人因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区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型。清王朝一建立,就给予官吏和绅士种种特殊免税权和其他特权,使他们处于优于人民大众的地位之上。[179]官府对特权阶层的纳税人,比对普通百姓有更多的照顾和恩惠。取得“贡生”“监生”或“生员”头衔、有义务缴纳土地税的士子,如果“发现”自己不方便及时缴税,可以推迟2到6个月的时间;而普通人必须按照官府规定的期限缴纳。[180]绅士阶层更可以免服“杂色差徭”。[181]清王朝统治者继承遵循上古以来的传统,[182]甚至在正式进入北京以前,就准许那些服从新王朝统治的生员免服徭役。在这之后几年,清廷又在1635年规定所有举人家中可以有4名丁口免服徭役。到了1648年,顺治帝又进一步决定扩大免税范围,推出了一系列措施,给予不同层次的官吏和士子不同的照顾。在这些规定之下,品秩最高官员的家庭成员多达30人可以免服徭役;最低层次的士子,也可以有2人免除徭役。这一慷慨的措施持续到1657年,清政府才改变了规定,此后只有本人才可以免役,其家庭任何成员都不再享有特权。[183]为了防止有人滥用,有名巡抚1726年设法取消这一特权,但清廷又重申了1657年的规定,[184]并持续到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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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税并入地税一起征收,使丁税摊派变成以土地而不是以人为基础,丁税也成为土地的附加税。这一措施,对上述特权产生了一些影响。在法律上,绅士本人可以免除普通丁税和杂七杂八的差役,不管他们是否拥有土地;在事实上,所有无地者都没有缴纳丁税的义务,[185]不管他们是特权者还是普通百姓。因此,这一税制变化,对于那些没有土地的绅士成员来说,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拥有土地的绅士,虽然要缴纳土地税,但是比起普通的土地所有者来说,他们享有免纳丁口附加税的优势,并在事实上经常免服所有其他力役。换句话说,假如土地数量和所应交纳的土地税相同,他们要缴纳的税还是要比普通百姓来得少。对于那些占有大量土地的绅士来说,其经济上的优势是相当实在的。既然自康熙晚期以来各地丁税税额就固定下来,不再增加,那么准许拥有土地的绅士免税,就使额外的负担落到了普通土地所有者的身上。这一情况,既刺激了普通土地所有者去追求特权地位,也刺激了无地的绅士去获取土地。[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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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一开始就认识到绅士可能会滥用被授予的特权,几乎在给予绅士阶层特权的同时,就采取措施,防止他们逾越法律的界限。但是由于很多享有特权的人都倾向滥用特权,使得清王朝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清政府(它努力铲除欺诈行为)同绅士(他们竭力把自己的特权发挥运用到最大范围内)之间的一场斗争。绅士所采取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完全不交税、把应交份额转嫁到其他人身上,或者包庇那些并不拥有合法免税权的逃税者等方面。[187]一系列社会因素为这些欺诈行为提供了机会,清廷对纳税人的不同态度要为这种情况负直接责任。纳税人户通常被分为“绅户”(“宦户”和“儒户”属这一阶层)和“民户”,又分为“大户”和“小户”,还有“城户”(就是不住在乡村的地主)和“乡户”(即农民)。[188]这一划分,虽未得到清政府认可,但是在实际中,社会地位不同,得到的待遇也不同。对于那些拥有社会威望、政治影响或经济势力的人户,清政府给予特殊照顾。在极端的情况下,这些人户还成为另一些压迫者。而且,尽管乡绅和官府之间偶尔发生利益冲突,但在总体上,他们或多或少总是保持亲密关系。官衔较高的绅士,其威望或影响就相当大;大多数绅士和渴望取得绅士地位的文人,都深知为官之道——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州县官员经常发现,面对种类繁多的州县事务,很有必要寻求这些人的协助或合作,因此,他们宁愿无视或玩弄清廷规定的措施,也不愿意招致绅士的敌意。这样,官员对于绅士的犯罪行为就经常熟视无睹,甚至在可疑问题的处理上达成默契。结果,拥有绅士地位的人就有条件欺骗清政府的正常税收,或者剥削平民身份的纳税人。与大多数乡人一样是普通百姓的里甲代理人,根本就无力采取什么方法来维持法律规定的税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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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皇帝采取措施,设法终止绅士拖欠缴纳土地税的不法行为。1658年,在里甲制度推行整整10年之后,清政府下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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