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93640
文武乡绅,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衙役,有拖欠钱粮者,各按分数多寡,分别治罪。[189]
1703093641
1703093642
两年后,由于江南不缴纳土地税的情况特别普遍,清政府指示地方官在其年度报告中指出绅士未及时缴纳土地税的精确数字,以便及时抓拿犯者并加以惩处。[190]
1703093643
1703093644
1661年,康熙皇帝即位后,清政府立即采取了第一项严厉的措施,惩罚绅士拖欠税款的行为。根据官方历史档案记载,[191]江宁巡抚朱国治上奏要求对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府和溧阳等县拥有文官或军官品级或头衔的13,517名绅士进行惩罚,因为他们总是拒绝缴纳自己的税款份额。清廷立刻采纳此建议,颁布了惩罚措施。上千绅士被罢黜,剥夺品级或头衔,关进监狱或受到鞭打。这一案件一直到1662年中期才结束;是时,清政府下令,释放所有冒犯者——无论是解送到京还是仍然被监禁在当地牢房的绅士。[192]在浙江省担任知府的吴齐,概括了这一著名的“江南奏销案”所产生的直接后果:
1703093645
1703093646
除降革有司不论外,其乡绅生员之被褫革者,小邑累百,大县盈千。三吴素称衣冠之薮,自经奏销以后,不特冠盖寥寥,且署之门无复缙绅车辙,即学道按临考试,每学不过数人。[193]
1703093647
1703093648
然而,这一行动产生的威慑作用,似乎微不足道。清政府对其他地区仍然拖欠缴税的绅士,还是要不止一次地采取惩罚措施。例如,17世纪中叶担任陕西甘泉县知县的一名官员,就因为“惫衿”拖欠缴税而请求主管教育的当局加以惩罚:
1703093649
1703093650
边隅小邑,其青衿举止动拟绅贵,一入黉宫,即喜占耕田地,不惯输纳钱粮,里胥莫可如何,代比代赔,不一而足。……县官念属子衿,不便遽惩以法,或出示晓谕,或差役押催,则又负隅殴差,毁裂告示。[194]
1703093651
1703093652
情况继续恶化,因而在距奏销案(1662年)不到20年的1679年,清政府感觉很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制裁逃税的绅士。康熙帝在上谕中,做了以下规定:
1703093653
1703093654
绅衿抗粮不纳,该州县即将所欠分数,逐户开出,另册详报各上司,由该督抚指名题参,无论文武绅衿,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有顶戴人员,俱照例黜革枷号,按其所欠分数严追。[195]
1703093655
1703093656
防止逃税的详细措施很快就制定出来了。1728年(雍正六年),清政府下令,拥有绅士地位的纳税人应该在官方登记册和“三联串票”上清楚载明,所有税收都要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古老而特殊的延期缴纳特权就这样被取消了。两年后,清政府又命令州县官员按季度汇编名单,清楚载明文武生员和监生应缴多少税、已缴多少,并把名单送给地方教育官员,让他们了解文人的行为;这样,没有履行缴税职责的士子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196]大约在同时,清政府还颁布了一项具体的惩罚条例,所有级别的士子——包括进士和举人——根据拖欠缴税的多少,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197]负责收税的地方官员,还必须在登记册上注明纳税人的绅士地位和拖欠多少税,并对拖欠者进行合理的惩罚。受到惩罚的绅士,只有在他们把应缴之税全部缴纳之后,才能恢复其品级或头衔。[198]
1703093657
1703093658
虽然我们无法确定清政府颁布的措施和命令执行情况如何,但是有理由认为,推行的程度取决于各地方官员的能力和决心。由于有能力和决心的官员并不多,因而享有特权的地主发现逃税并不难。18世纪70年代在湖南道州任职的汪辉祖就发现,道州的纳税人经常不缴税,因为拥有土地的绅士利用其地位抗缴。那些实际上并不属于绅士阶层的人——衙门书吏和还未取得生员级别的士子——把自己登记为“儒户”,以此来索取绅士特权,并在实际中得到特殊照顾。由于这一不法行为相当根深蒂固,因而当一位有钱人在1775年被任命为道州知州时,他发现用他自己的钱来弥补未完成的拖欠,比起强迫拖欠者缴纳来说更方便。而随后的知州所派的清欠税吏常常遭到殴打,他们的权威受到公开挑战。不过,汪辉祖在1786〔编者按:应为1791年,乾隆五十六年〕年秋对所谓“衿户”施加压力,并把拖欠最多的人(其中包括一名监生和一名佾生)投进牢房之后,他就能够说服大多数拖欠者缴税了。[199]
1703093659
1703093660
到这里为止,清政府所关心的还只是如何从拥有土地的绅士中征收土地税。不过它的注意力很快就转到了处理“逃役”的问题上来了。1662年政府采取了第一次行动,旨在改善江苏某些地方的情况。在“奏销案”后的第二年,一名监察御史上奏清廷说,在苏州和松江两府地区,以土地所有为基础而规定的里甲事务分派方法并没有得到遵循,由此导致显著的不公:
1703093661
1703093662
名为佥报殷实,竟不稽查田亩,有田已卖尽,而仍报里役者。有田连阡陌,而全不应差者。[200]
1703093663
1703093664
为了解决问题,清政府下令在土地占有的基础上重组里甲组织:
1703093665
1703093666
将通邑田地配搭均平,每图编田三千亩零,每甲以三百亩为率。不论绅衿民户,一概编入里甲,均应徭役。[201]
1703093667
1703093668
这一严厉措施实行效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已知的是,到19世纪中叶,这种新式里甲组织编组方法已经停止运行,在劳税义务的决定上“甲田之多寡无关轻重”。[202]
1703093669
1703093670
1690年,清政府第一次颁布了全国一体施行的措施:“直省绅衿田地与民人一例差徭。”这项决定是应山东巡抚(佛伦)的上奏而作出的:
1703093671
1703093672
凡绅衿贡监户下均免杂差,以致偏累小民。富豪之家,田连阡陌,不应差徭,遂有奸猾百姓,将田亩诡寄绅衿贡监户下,希图避役。应力为禁革。[203]
1703093673
1703093674
然而上述措施并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效果。10年之后即1700年,清廷又发布一道上谕,重申必须根除当时还在继续存在的劣行——诡寄滥免,并补充指出衙门走卒和普通士兵也纷纷“效尤”,企图逃避徭役责任。[204]
1703093675
1703093676
1726年,清政府又采取行动,“详定绅衿优免之例”。四川巡抚(罗殷泰)显然被公然滥用免服力役的特权激怒了,因而上奏建议取消所有优免的规定,以之作为防止逃避徭役的有效措施。经过户部和九卿详议之后,清政府作出如下结论:
1703093677
1703093678
绅衿只许优免本身一丁,其子孙族户冒滥,及私立儒户、宦户包揽诡寄者,查出治罪。[205]
1703093679
1703093680
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取消了1690年的规定,只是表明清王朝当局在澄清稍显混乱的状况。在清王朝统治的早期,田赋根据土地征收、徭役根据人头征收,很容易在这两种基本税收之间划清界限,也很容易把徭役摊派在有义务承担的各种丁口身上去。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两种税很早就有合并在一起征收的倾向,亦即是说,人头税在事实上已经变成土地的附加税,这条界限就不再清楚了。与此同时,正常的丁税额自1712年以后就固定下来,但是杂七杂八的差徭却不断冒出来。由于差徭征收的税额增加越来越多,丁税在所有徭役税的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相当小。
1703093681
1703093682
这一趋势引出了一个实质性问题。拥有绅士地位的土地所有者,是否应该缴纳所有这些税,包括承担各种各样的差徭和普通丁税呢?
1703093683
1703093684
土地拥有者毫无疑问是很清楚正确答案的。他们知道清王朝的法律给予他们特殊免税待遇,是免除他们自身的一份丁税。法律对其他各种徭役并没有说明,但是他们紧紧抓住这一基本原则,认为拥有士绅地位的人可以免除所有形式的力役,不管他们拥有多少土地。因此,他们竭力不让自己的土地承担任何力役,并且企图常常能够得逞。事实上,一些绅士甚至更过分,还利用他们的地位非法牟利。
1703093685
1703093686
地方官员对这件事的看法是不同的,他们从实际而非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地方官认为,既然所有力役实际上都是以土地为根据进行摊派的,那么,拥有土地的人就应该承担,而不管其人地位如何。让绅士(他们实质上是土地所有者)免税,政府(或他们自己)是承担不起这个损失的。他们常常充满理由地指出,给予拥有土地的绅士特殊照顾,就等于增加了普通纳税人的负担。
1703093687
1703093688
清政府1690年规定所有差徭都应向土地拥有者征收,而不管各人地位如何,显然是支持地方官看法的。这样,清政府授权向拥有土地的绅士征收差徭。当它在1726年再次确定免除丁税特权之时,表面上支持了上述绅士们的看法,但是带有一个重要的含蓄的保留。在拥有土地的绅士要求免除所有力役——为数众多的差徭和普通丁税——之时,清政府就坚持执行以前颁布的制度,每个拥有土地的绅士只能免除一个人的丁税,换句话说,绅士们必须承担所有形式的差徭。虽然差徭和丁税在理论上都是徭役,清政府免除其中之一而征收其余各种,做法或许有点矛盾。总之,拥有土地的绅士必须承担各种各样的差徭是相当清楚的。
1703093689
[
上一页 ]
[ :1.7030936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