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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佥报殷实,竟不稽查田亩,有田已卖尽,而仍报里役者。有田连阡陌,而全不应差者。[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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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问题,清政府下令在土地占有的基础上重组里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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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通邑田地配搭均平,每图编田三千亩零,每甲以三百亩为率。不论绅衿民户,一概编入里甲,均应徭役。[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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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严厉措施实行效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已知的是,到19世纪中叶,这种新式里甲组织编组方法已经停止运行,在劳税义务的决定上“甲田之多寡无关轻重”。[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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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年,清政府第一次颁布了全国一体施行的措施:“直省绅衿田地与民人一例差徭。”这项决定是应山东巡抚(佛伦)的上奏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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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绅衿贡监户下均免杂差,以致偏累小民。富豪之家,田连阡陌,不应差徭,遂有奸猾百姓,将田亩诡寄绅衿贡监户下,希图避役。应力为禁革。[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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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措施并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效果。10年之后即1700年,清廷又发布一道上谕,重申必须根除当时还在继续存在的劣行——诡寄滥免,并补充指出衙门走卒和普通士兵也纷纷“效尤”,企图逃避徭役责任。[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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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年,清政府又采取行动,“详定绅衿优免之例”。四川巡抚(罗殷泰)显然被公然滥用免服力役的特权激怒了,因而上奏建议取消所有优免的规定,以之作为防止逃避徭役的有效措施。经过户部和九卿详议之后,清政府作出如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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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衿只许优免本身一丁,其子孙族户冒滥,及私立儒户、宦户包揽诡寄者,查出治罪。[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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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取消了1690年的规定,只是表明清王朝当局在澄清稍显混乱的状况。在清王朝统治的早期,田赋根据土地征收、徭役根据人头征收,很容易在这两种基本税收之间划清界限,也很容易把徭役摊派在有义务承担的各种丁口身上去。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两种税很早就有合并在一起征收的倾向,亦即是说,人头税在事实上已经变成土地的附加税,这条界限就不再清楚了。与此同时,正常的丁税额自1712年以后就固定下来,但是杂七杂八的差徭却不断冒出来。由于差徭征收的税额增加越来越多,丁税在所有徭役税的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相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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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趋势引出了一个实质性问题。拥有绅士地位的土地所有者,是否应该缴纳所有这些税,包括承担各种各样的差徭和普通丁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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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拥有者毫无疑问是很清楚正确答案的。他们知道清王朝的法律给予他们特殊免税待遇,是免除他们自身的一份丁税。法律对其他各种徭役并没有说明,但是他们紧紧抓住这一基本原则,认为拥有士绅地位的人可以免除所有形式的力役,不管他们拥有多少土地。因此,他们竭力不让自己的土地承担任何力役,并且企图常常能够得逞。事实上,一些绅士甚至更过分,还利用他们的地位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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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对这件事的看法是不同的,他们从实际而非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地方官认为,既然所有力役实际上都是以土地为根据进行摊派的,那么,拥有土地的人就应该承担,而不管其人地位如何。让绅士(他们实质上是土地所有者)免税,政府(或他们自己)是承担不起这个损失的。他们常常充满理由地指出,给予拥有土地的绅士特殊照顾,就等于增加了普通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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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1690年规定所有差徭都应向土地拥有者征收,而不管各人地位如何,显然是支持地方官看法的。这样,清政府授权向拥有土地的绅士征收差徭。当它在1726年再次确定免除丁税特权之时,表面上支持了上述绅士们的看法,但是带有一个重要的含蓄的保留。在拥有土地的绅士要求免除所有力役——为数众多的差徭和普通丁税——之时,清政府就坚持执行以前颁布的制度,每个拥有土地的绅士只能免除一个人的丁税,换句话说,绅士们必须承担所有形式的差徭。虽然差徭和丁税在理论上都是徭役,清政府免除其中之一而征收其余各种,做法或许有点矛盾。总之,拥有土地的绅士必须承担各种各样的差徭是相当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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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享有特权地位的人,对清政府规定的冒犯,远远超过单纯地逃避他自己应承担的税额。其中最令清政府烦恼的,用官方术语说就是“包揽钱粮”:替别人完纳(或拖欠)钱粮,以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换句话说,滥用免除丁税的特权,来包庇那些没有这项特权和渴望免除部分或全部税责的人。山东省提供了一些早期的事例,根据1690年的官方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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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绅衿户下地亩,不应差徭。……更有绅衿包揽钱粮,将地丁银米,包收代纳,耗羡尽入私橐,官民皆累。[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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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同时,湖南省也发生了类似事例。清王朝当局在1696年的一道指示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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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陋习,里甲之中,分别大户小户。其大户将小户任意欺压,钱粮皆大户收取,不容小户自封投柜,甚且驱使服役。嗣后小户令出大户之甲,别立里甲,造册编定,亲身纳粮,如有包揽抗粮勒索加派等弊,该督抚题参治罪。[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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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揽钱粮”,并不只是发生在这两个省,也不只是富有的绅士大地主才有这种行为。雍正帝在1724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就能反映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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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有不肖生员、监生,本身原无多粮,倚恃一衿,辄敢包揽同姓钱粮,以为己粮。秀才自称儒户,监生自称官户。……迟延拖欠,不及输纳,通都大邑固多,而山僻小邑尤甚。[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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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县区,衙门所派差役发现无力对付势力强大的绅衿欠税者。1815年(嘉庆二十年),一道上谕提到:“潮阳、揭阳劣衿大户包纳抗拒,甚至差役不敢下乡催征。”[209]根据另一资料,广东省另一县东莞的纳税人,也常常“附势力之乡”,以逃避摊派在他们身上的力役。知县屈从于乡绅的势力,对税责调整也毫无作为。[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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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的征收也给“包揽”的许多特殊方法提供了机会。许多虚假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而加税、在征收和运输过程中进行敲诈勒索)自清王朝建立以来就一直伴随着漕粮制度而存在。[211]1760年代之后,此种不法行为在一些地区变得更加严重了。[212]清政府的任何规定都无法对这些不法行为发挥遏阻作用。到18世纪末,一些高级官员认为问题已经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有一名官员就在1800年左右〔编者按:应为1809年〕向清帝提交了一篇惊人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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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臣访闻,缙绅之米谓之衿米,举贡生监之米谓之科米,素好兴讼之米谓之讼米。此三项内,缙绅之米仅止不能多收,其刁生劣监好讼包揽之辈,非但不能多收,即升合不足,米色潮杂,亦不敢驳斥。……州县受制于刁衿讼棍,仍取偿于弱户良民。其安分之举贡生监所加多少不一,大约总在加二三之间。所最苦者,良善乡愚,零星小户,虽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违。……且乡僻愚民,始则忍受剥削,继亦渐生机械,伊等贿托包户代交,较之自往交漕加五六之数,所省实多。……是以迩年包户日多,乡户日少。[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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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理人尤其受到那些能够利用诉讼作为保护(或冒犯)工具的“包户”阻挠。这名官员继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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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户揽纳米石,为数不少,到仓时,官吏稍为查问,即抗不交纳,或将湿碎短少之米,委之仓外,一哄而散。赴上司衙门控告,转须代为看守。[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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