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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11 大约60年后,一名美国外交官观察到一个玩弄兑换率的相当恶劣的事例,终于导致地方的反抗。在一个离清帝国首都很近的地方,海关税兑换率为每两2,000铜钱。在某一天,知县却擅自抬高到4,000铜钱,不久又提高了兑换率。随即,反抗就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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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13 新上任的知县把兑换率上涨到5,000文铜钱才能兑换1两银子。这一规定表面上在平静中得到乡人遵循。这样,知县错误地认为其管下居民不敢反抗,因而在几个月后,又把1两银子的兑换率提高到6,000文。这时,乡人不满情绪虽然高涨,但还是遵循了。而知县还不满足,又提高到7,000文。此时,乡人谈论组织反抗,但还没有采取实际行动。知县还未知足,在自己任期到半之前,又进一步提高兑换率,规定8,000文才能兑换1两银子;这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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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15 知县的不法行为终于引发了危机。乡人们举行集会,决定通过都察院向皇帝提交请愿书。……请愿书根据集会的决定准备好了,由三名有影响的文人带到首都。……但是,不但请愿书丝毫未看就被退回,而且每人还被重打50大板,被罚交一小笔藐视法庭费。三人凄凉地、垂头丧气地返回。知县为了庆祝自己的胜利,把兑换率又正式提高到每两兑换9,000文。……乡人们立即集会,更仔细地起草了请愿书……由三人再一次带到首都。这次,乡人们成功了。那名胆大妄为的知县被罢黜,丢掉了乌纱帽,永远不得再为官。[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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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17 华南有时也可以看到类似的不法行为。例如,在江西一个地区,清政府为税收而规定的银钱比价为1,000文铜钱,而税吏却抬高为每两要1,885文。由于1830年代晚期每石谷物只值800文,因而农民们要卖二至三石粮食,才够交纳1两的税银。[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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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19 对于地方官吏来说,由于玩弄兑换率所得利润非常诱人,因而在那些本来规定可以用实物缴纳的地方,也千方百计采取用折银的办法。《铜仁府志》(贵州,1954)就记载了下列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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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21 按:……坡头乡民输将踊跃,是年届期征收,民咸赴仓完纳,司仓者故难之,不为遽收,欲其折价,冀可中饱浮费也。[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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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23 太平天国之役的爆发,使清王朝已经恶化的局势更加恶化。清廷认识到由于战争引起的社会动荡和毁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大降低了,因而要求地方官在收税时,一半收铜钱,一半收银两。[176]可是州县官员却仍然要乡人用银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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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25 面对种类繁多、横行全国、地方官员及衙门走卒都卷进去的不法行为,负责里甲组织的人又能做些什么,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持税收程序呢?他们不过是在县以下基层组织中服务的普通纳税人。清王朝建立初期曾公布一项法令,规定里长、甲长有权控告非法强加负担的州县官员。[177]这一法令基本上也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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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27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01]
1703093628 地方绅士与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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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30 地方绅士是造成乡村骚乱的又一原因。绅士妨碍了税收制度,特别是里甲体系的正常运行。这里所说的绅士,包括曾任过官职的退休官员、大地主和士子文人等。拥有大量土地、有义务缴税的绅士,利用他们的特权地位,常常能保护自己不受差役或税吏的侵犯;这样,官吏的敲诈勒索,就主要落到了普通百姓的头上。绅士甚至利用自己的地位,把自己应该交的份额,转嫁到普通百姓身上;或者与官吏、衙门走卒狼狈为奸,共同压迫普通百姓。[178]严格说来,未能通过任何官方举行的考试,或者没有取得什么官位爵位或头衔的文人,并不是绅士,但正是他们备考攻读,以求晋身的事实,使得地方官经常给予他们特别的礼遇,乡人也对他们给予几分尊敬。他们自然会利用所能得到的特殊待遇,在交税问题上谋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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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32 虽然理论上所有耕地都要交税,但是在清廷的眼中,所有纳税人并不是平等的。纳税人因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区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型。清王朝一建立,就给予官吏和绅士种种特殊免税权和其他特权,使他们处于优于人民大众的地位之上。[179]官府对特权阶层的纳税人,比对普通百姓有更多的照顾和恩惠。取得“贡生”“监生”或“生员”头衔、有义务缴纳土地税的士子,如果“发现”自己不方便及时缴税,可以推迟2到6个月的时间;而普通人必须按照官府规定的期限缴纳。[180]绅士阶层更可以免服“杂色差徭”。[181]清王朝统治者继承遵循上古以来的传统,[182]甚至在正式进入北京以前,就准许那些服从新王朝统治的生员免服徭役。在这之后几年,清廷又在1635年规定所有举人家中可以有4名丁口免服徭役。到了1648年,顺治帝又进一步决定扩大免税范围,推出了一系列措施,给予不同层次的官吏和士子不同的照顾。在这些规定之下,品秩最高官员的家庭成员多达30人可以免服徭役;最低层次的士子,也可以有2人免除徭役。这一慷慨的措施持续到1657年,清政府才改变了规定,此后只有本人才可以免役,其家庭任何成员都不再享有特权。[183]为了防止有人滥用,有名巡抚1726年设法取消这一特权,但清廷又重申了1657年的规定,[184]并持续到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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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34 丁税并入地税一起征收,使丁税摊派变成以土地而不是以人为基础,丁税也成为土地的附加税。这一措施,对上述特权产生了一些影响。在法律上,绅士本人可以免除普通丁税和杂七杂八的差役,不管他们是否拥有土地;在事实上,所有无地者都没有缴纳丁税的义务,[185]不管他们是特权者还是普通百姓。因此,这一税制变化,对于那些没有土地的绅士成员来说,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拥有土地的绅士,虽然要缴纳土地税,但是比起普通的土地所有者来说,他们享有免纳丁口附加税的优势,并在事实上经常免服所有其他力役。换句话说,假如土地数量和所应交纳的土地税相同,他们要缴纳的税还是要比普通百姓来得少。对于那些占有大量土地的绅士来说,其经济上的优势是相当实在的。既然自康熙晚期以来各地丁税税额就固定下来,不再增加,那么准许拥有土地的绅士免税,就使额外的负担落到了普通土地所有者的身上。这一情况,既刺激了普通土地所有者去追求特权地位,也刺激了无地的绅士去获取土地。[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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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36 统治者一开始就认识到绅士可能会滥用被授予的特权,几乎在给予绅士阶层特权的同时,就采取措施,防止他们逾越法律的界限。但是由于很多享有特权的人都倾向滥用特权,使得清王朝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清政府(它努力铲除欺诈行为)同绅士(他们竭力把自己的特权发挥运用到最大范围内)之间的一场斗争。绅士所采取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完全不交税、把应交份额转嫁到其他人身上,或者包庇那些并不拥有合法免税权的逃税者等方面。[187]一系列社会因素为这些欺诈行为提供了机会,清廷对纳税人的不同态度要为这种情况负直接责任。纳税人户通常被分为“绅户”(“宦户”和“儒户”属这一阶层)和“民户”,又分为“大户”和“小户”,还有“城户”(就是不住在乡村的地主)和“乡户”(即农民)。[188]这一划分,虽未得到清政府认可,但是在实际中,社会地位不同,得到的待遇也不同。对于那些拥有社会威望、政治影响或经济势力的人户,清政府给予特殊照顾。在极端的情况下,这些人户还成为另一些压迫者。而且,尽管乡绅和官府之间偶尔发生利益冲突,但在总体上,他们或多或少总是保持亲密关系。官衔较高的绅士,其威望或影响就相当大;大多数绅士和渴望取得绅士地位的文人,都深知为官之道——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州县官员经常发现,面对种类繁多的州县事务,很有必要寻求这些人的协助或合作,因此,他们宁愿无视或玩弄清廷规定的措施,也不愿意招致绅士的敌意。这样,官员对于绅士的犯罪行为就经常熟视无睹,甚至在可疑问题的处理上达成默契。结果,拥有绅士地位的人就有条件欺骗清政府的正常税收,或者剥削平民身份的纳税人。与大多数乡人一样是普通百姓的里甲代理人,根本就无力采取什么方法来维持法律规定的税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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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38 清王朝皇帝采取措施,设法终止绅士拖欠缴纳土地税的不法行为。1658年,在里甲制度推行整整10年之后,清政府下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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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40 文武乡绅,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衙役,有拖欠钱粮者,各按分数多寡,分别治罪。[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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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42 两年后,由于江南不缴纳土地税的情况特别普遍,清政府指示地方官在其年度报告中指出绅士未及时缴纳土地税的精确数字,以便及时抓拿犯者并加以惩处。[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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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44 1661年,康熙皇帝即位后,清政府立即采取了第一项严厉的措施,惩罚绅士拖欠税款的行为。根据官方历史档案记载,[191]江宁巡抚朱国治上奏要求对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府和溧阳等县拥有文官或军官品级或头衔的13,517名绅士进行惩罚,因为他们总是拒绝缴纳自己的税款份额。清廷立刻采纳此建议,颁布了惩罚措施。上千绅士被罢黜,剥夺品级或头衔,关进监狱或受到鞭打。这一案件一直到1662年中期才结束;是时,清政府下令,释放所有冒犯者——无论是解送到京还是仍然被监禁在当地牢房的绅士。[192]在浙江省担任知府的吴齐,概括了这一著名的“江南奏销案”所产生的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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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46 除降革有司不论外,其乡绅生员之被褫革者,小邑累百,大县盈千。三吴素称衣冠之薮,自经奏销以后,不特冠盖寥寥,且署之门无复缙绅车辙,即学道按临考试,每学不过数人。[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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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48 然而,这一行动产生的威慑作用,似乎微不足道。清政府对其他地区仍然拖欠缴税的绅士,还是要不止一次地采取惩罚措施。例如,17世纪中叶担任陕西甘泉县知县的一名官员,就因为“惫衿”拖欠缴税而请求主管教育的当局加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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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50 边隅小邑,其青衿举止动拟绅贵,一入黉宫,即喜占耕田地,不惯输纳钱粮,里胥莫可如何,代比代赔,不一而足。……县官念属子衿,不便遽惩以法,或出示晓谕,或差役押催,则又负隅殴差,毁裂告示。[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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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52 情况继续恶化,因而在距奏销案(1662年)不到20年的1679年,清政府感觉很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制裁逃税的绅士。康熙帝在上谕中,做了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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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54 绅衿抗粮不纳,该州县即将所欠分数,逐户开出,另册详报各上司,由该督抚指名题参,无论文武绅衿,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有顶戴人员,俱照例黜革枷号,按其所欠分数严追。[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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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56 防止逃税的详细措施很快就制定出来了。1728年(雍正六年),清政府下令,拥有绅士地位的纳税人应该在官方登记册和“三联串票”上清楚载明,所有税收都要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古老而特殊的延期缴纳特权就这样被取消了。两年后,清政府又命令州县官员按季度汇编名单,清楚载明文武生员和监生应缴多少税、已缴多少,并把名单送给地方教育官员,让他们了解文人的行为;这样,没有履行缴税职责的士子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196]大约在同时,清政府还颁布了一项具体的惩罚条例,所有级别的士子——包括进士和举人——根据拖欠缴税的多少,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197]负责收税的地方官员,还必须在登记册上注明纳税人的绅士地位和拖欠多少税,并对拖欠者进行合理的惩罚。受到惩罚的绅士,只有在他们把应缴之税全部缴纳之后,才能恢复其品级或头衔。[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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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58 虽然我们无法确定清政府颁布的措施和命令执行情况如何,但是有理由认为,推行的程度取决于各地方官员的能力和决心。由于有能力和决心的官员并不多,因而享有特权的地主发现逃税并不难。18世纪70年代在湖南道州任职的汪辉祖就发现,道州的纳税人经常不缴税,因为拥有土地的绅士利用其地位抗缴。那些实际上并不属于绅士阶层的人——衙门书吏和还未取得生员级别的士子——把自己登记为“儒户”,以此来索取绅士特权,并在实际中得到特殊照顾。由于这一不法行为相当根深蒂固,因而当一位有钱人在1775年被任命为道州知州时,他发现用他自己的钱来弥补未完成的拖欠,比起强迫拖欠者缴纳来说更方便。而随后的知州所派的清欠税吏常常遭到殴打,他们的权威受到公开挑战。不过,汪辉祖在1786〔编者按:应为1791年,乾隆五十六年〕年秋对所谓“衿户”施加压力,并把拖欠最多的人(其中包括一名监生和一名佾生)投进牢房之后,他就能够说服大多数拖欠者缴税了。[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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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660 到这里为止,清政府所关心的还只是如何从拥有土地的绅士中征收土地税。不过它的注意力很快就转到了处理“逃役”的问题上来了。1662年政府采取了第一次行动,旨在改善江苏某些地方的情况。在“奏销案”后的第二年,一名监察御史上奏清廷说,在苏州和松江两府地区,以土地所有为基础而规定的里甲事务分派方法并没有得到遵循,由此导致显著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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