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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08 政府代理人尤其受到那些能够利用诉讼作为保护(或冒犯)工具的“包户”阻挠。这名官员继续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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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10 包户揽纳米石,为数不少,到仓时,官吏稍为查问,即抗不交纳,或将湿碎短少之米,委之仓外,一哄而散。赴上司衙门控告,转须代为看守。[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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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12 江苏省提供了一个虽然不是典型但可以说明问题的事例。江苏巡抚在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的两道奏折中报告说,苏州府下属昭文、常熟两个县发生无法无天的恶行,一名举人(之前在直隶一个县任过知县)、两名监生和三名武举的欺诈行为被人揭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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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14 该二县地方辽阔,乡僻零星小户应完漕米,难于跋涉,间有托令田多大户顺便带完之事,遂有大小户名目。蔡廷训兄告病在籍知县蔡廷熊,及浦大田之子武举浦登奎、浦登彪,素为乡户带完漕粮。乡户田亩系自种自收,米均干洁;蔡廷熊等田亩系交佃户耕种还租,米多潮杂;因以租米易换乡户之米,赴仓挜交,并时有挂欠。[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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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16 本来问题就相当严重了;而当蔡廷熊因某种原因不再包揽小户,两名武举到京城参加朝廷举行的考试时,问题就更加严重了。蔡廷训和浦大田接管了事务,开始剥削乡村纳税人,为他们的服务索取费用。为了使自己的腰包迅速膨胀起来,他们制造了许多假名,使他们自己被任命为有关地区的收税人,这样,他们就能够大肆进行欺诈活动,而不用担心被发觉。如果不是一名被他们激怒的拖欠者把他们的行为曝光,他们的阴谋诡计还会继续下去。这一案件的直接结果是,所有卷入的乡绅都被剥夺官位或头衔,有些还受到了杖刑的惩罚;清政府发布了禁令,不许再发生包揽行为。但是,当局并没有清楚说明,乡人如何才能克服自然环境的困难,把粮食从其所在的偏远乡村运到政府的粮仓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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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18 在19世纪中叶,清帝国几个地方都爆发了因绅士非法行为而引起的暴动。1846年,有人提醒道光帝注意一个事实,即“大户”利用包揽来压迫“小户”的非法行为,是江苏省到处发生社会骚乱的原因。[216]同一时期的一名作者,证实了这一令人震惊的事实:几十年来,绅士一直在滥用其特权,对乡人进行压迫和剥削,把乡人逼到了绝望的边缘,终于导致了“毁仓毁衙署,拒捕伤官之事,无岁不闻,无城不有”。[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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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20 湖北省崇阳县1842年的暴动,特别值得引以为戒。生员钟人杰和其他几名生员一起包揽了漕粮征收,成为暴发户。新上任的知县努力想改善小户人家的苦境。而钟怀疑新知县的举动是由他的对手——尤其是另一名生员蔡少勋——煽动起来的。于是,钟在谋杀住在乡间的蔡的家人之后,带着其几百名追随者冲进县城,进攻知县衙门。知县被关起来杀掉了。该县的乡人被迫参加暴动,人数最后发展到一万以上。直到一个月后,暴动才被平息。是时,湖北提督亲自率军重新夺回了崇阳县城,钟和其他大约十名参加暴动的文武生员遭到了严厉的处罚。[218]清政府对这一不幸事件作出回应,宣布自此之后崇阳知县若未能发现并恰当处理生员或监生的包揽行为,将被依法革职。[219]与此同时,小规模的类似暴动在其他地区也频繁发生,包括浙江省的归安和仁和、江苏省的丹阳和震泽、江西省的新喻和湖南省的耒阳。[220]从性质上来讲,这些暴动当然属于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之间社会总动荡的一部分,而税收中出现的绅士的不法行为则是这一总动荡发生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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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22 太平天国叛乱之后,情况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改善。在军事频兴的日子里,清政府作了一些努力,以减轻普通百姓(特别是南方普通百姓)的负担。江苏巡抚李鸿章在1862年的上奏[221]和浙江巡抚左宗棠1863年的上奏[222],都建议减轻这些省份百姓过重的负担,消除大户和小户之间的区别。这些措施或许给这些省区的纳税人带来一些有限的好处,但是年长日久的不法行为仍然存在。虽然同治帝在1865年发布的一系列上谕中,再次重申了清王朝早期颁布的禁令:任何人都不能为其他纳税人缴税,大户和小户之间的区别不容许再存在。[223]可是情况依然如故,在1860年代晚期,江苏巡抚(丁日昌)就指出,普通民户所交税额同绅士大地主相比,仍然要高得多,有的甚至高达八倍之多。[224]一直到1882年,光绪帝发现仍然有必要发布一道上谕,以禁止包揽行为。[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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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24 造成包揽这种欺诈和有害行为的因素很多,以致尽管法律明令禁止,却一直存在。[226]原因之一是绅士的特别地位得到清政府的承认,并因此得到特殊照顾。清朝皇帝有充分理由把他们从普通人民中区别出来,给予恩惠。作为授予特权的回报,清王朝期望绅士们成为帝国统治的忠实助手,至少不要同其利益发生冲突。有些绅士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清王朝的期望。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帮助清政府维持地方秩序,加强帝国控制,甚至帮助抵抗入侵之敌。尽管有这样的绅士,但总的情况还是令清王朝头疼,因为许多绅士更多的是关心一己私利,而非清王朝的统治利益;他们更渴望获取直接的收益,而不是为清王朝统治提供有用的帮助。清王朝给予他们的特殊照顾,的确使他们变得更加贪婪;拥有特殊地位,又为他们满足其贪婪提供土壤。他们成为最败坏的纳税人,他们的欺诈行为并不是靠一次又一次发布禁令就可以遏止的。[227]一位著名的中国作者相信:“补救之法,非绅民一律不可。”[228]这一看法相当接近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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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26 然而,单单只谴责绅士,也是不正确的。如果没有地方官员和衙门走卒的鼓励或纵容,绅士也不会败坏到这个地步。有时,地方官员强迫绅士从事包揽,从而鼓励了欺诈行为。据1754年的报告,一些知州知县因担心自己在为官的州或县未能完成税收任务而显得政绩不佳,于是采用非法手段,“勒令”富户为其所在之都或图组织内的其他纳税人完纳钱粮。[229]在19世纪鼓励包揽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地方官和衙门书吏穷凶极恶的嘴脸。州县的官仓(纳税人必须把税粮送交到这里)在税收期间只开3到5天;如果纳税人在粮仓关闭之后才到达,就不得不缴纳钱币来取代实物,这样就增加了额外的负担,乡村百姓所受损失就最大。他们在将税粮送到指定的粮仓时,悲哀地发现粮仓已经关闭。只有那些从事包揽行为的绅户,才会得知粮仓什么时候打开,也只有他们才能毫无困难地缴纳税粮。[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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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28 在虽然不合法却牟利甚多的包揽行为中,地方官员和衙门走卒总是变成绅士的同伙。19世纪的作者冯桂芬指出,最大部分不义之财经常落入衙门走卒之手。参与的士子“获利最微也,撄祸最易也,贻误又最大也”。他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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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30 漕务之利,丁胥差役百之,官十之,绅二三之,衿特一之耳。州县之力,祸绅难,而祸衿易。……褫一生,斥一监,朝上牍,夕报可矣。绅之于漕,入公门者非伙友即家属,衿则非躬亲不可,谚云:“家有百亩田,终年州县前。”……奔走之日益多,攻苦之日益少,必致终身废弃,功名路绝,可惜孰甚焉。[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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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32 冯桂芬的解释看来似乎有理。但是,我们所关心的并不是地方官员、衙门走卒、绅士之间的利益分配,[232]以及这些群体应承担的罪行。所有这些人都各显神通,在不同程度上介入遍布全帝国的欺诈行为;而官僚群体的腐败加剧了社会动荡,使清王朝的税收制度病入膏肓,无法医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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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34 其他因素也要对税收中一般敲诈行为,特别是包揽行为的产生负责。偏远的乡村到县城的距离,不断给税收带来困难。18世纪,一位进士在给江苏某县知县的信中就描述了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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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36 且宜兴之地,西南百里而遥,东北百里而近,故有一人入纳而宗族亲戚附之以纳者,有孤寡疾病难行,势不得不托之人以纳者。吏胥执纳者而诈之曰:“尔何包揽?”长吏不察,则亦拘纳者而责之曰:“尔何包揽?”夫包揽以禁绅衿之抑民以自肥耳,岂以责急公趋事相周相恤之民哉?故包揽之禁厉而不能自纳者,必托之差役之手,差役因匿而吞之。[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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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38 由于很难区别到底什么行为才能称为包揽,什么才是真诚的相互帮助,因而也很难防止绅士以相互帮助为幌子,为其敲诈勒索作辩护。因此清朝皇帝规定纳税人要亲自上缴钱粮,但在交通极为落后的乡村又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来从乡村纳税人手中收税。里甲组织在某种程度上证明自身是有用的,但受到两股强大势力的干扰与破坏,一是腐败的地方官员及其衙门走卒,二是贪婪的绅士。期望里甲组织负责人(他们自己也只是地位低下的纳税人)战胜这两大势力(他们具有特权地位)——遏制他们有暴利可图的拖欠、勒索和压迫——本来就等于空中楼阁;这比要求保甲组织负责人承担侦查和报告犯罪行为,更加困难。因为保甲要对付的只是罪犯,里甲要对付的却是在中国社会中具有强大势力和影响的既得利益集团。[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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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40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02]
1703093741 不法行为对清王朝财政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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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43 使得地方官员、衙门走卒和乡绅都卷入其中,以及里甲组织不可能正常运作的不法行为,对清政府而言,其最后结果就是不同程度地减少了清王朝从土地税和徭役税中所取得的收入。简单回顾一下不缴税和官吏盗用公款是如何对清政府财政收入产生实际影响的,或许有些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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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45 不缴税——不论是简单形式的拖欠(欠粮),还是更复杂形式的以武力来拒绝交税(抗税)——自清王朝建立以来就存在。其程度在各个时期、各省互不相同。顺治帝在位期间,清政府主要精力在于安抚,统治机器的运转效率还未达到最高峰,因而不交税的情形十分普遍;在19世纪中叶的动荡不安及随后的年份,战争和其他灾难使许多人贫困破产,清政府的威望和统治效率也大为削弱,不缴税的情形或许比清初更为普遍,逃税行为比任何时候都更为流行,[235]许多地方上报不断发生针对税吏的暴动。[236]而在相对繁荣的康乾时期,不缴税的情况相对较少;在后来同治、光绪时期,至少在一些省区,也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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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47 从清王朝建立到崩溃,很少有地方官员把所辖州县的税收,通过该省当局全额送交到北京去。[237]在一些情况下,地方官员玩忽职守可能是因为纳税人拖欠缴税;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只是地方官员及其走卒盗用公款,而胡乱指称纳税人拖欠。[238]他们的阴谋很容易暴露出来。雍正帝有一次就指出税收损失的主因在于官吏的“中饱”行为,而对一般纳税人则抱着比较温和的看法。[239]人民不交税的情况,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有起伏,而官吏不断地在盗用公款,并且随着清王朝统治的衰弱而日益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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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49 表4-1反映了官吏盗用公款的情形。此表依据陕西和江苏两省报告的事例制成:[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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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51 表4-1:官吏盗用、贪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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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56 1843年到1845年间,清政府规定的陕西省76县的土地税和徭役税大约为1,675, 000两,江苏65县为626,000两。因此,表中所列每个县县官盗用、贪污公款的数量在每年的税收中所占百分比相当大。这种情况虽然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省份有所不同,但是完全可以说没有哪一年清政府能够收到全额的土地税和徭役税,里甲体系要对这些税的征收承担部分或间接的责任。[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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