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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58 不缴税和官吏盗用贪污公款,本身并不意味着清政府财政的崩溃。因为清政府的总收入,并不全部来自“地丁”和“漕粮”,还来自于许多其他税种,其中包括关税、盐税、特别物资的专卖税(榷税),如茶榷和特许费(如牙行经纪许可)。[242]19世纪又增加两种重要的新税源:海关税和厘金。这些旧税和新税的收入在18世纪和19世纪稳定增长,而普通“地丁”税的重要性却相应下降。表4-2所列数字虽然不全面,但足以说明这一趋势。[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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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60 表4-2:地丁税和其他税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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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65 这些数字不能说是准确的,因为它们无法查核,有些学者也不认同,[244]但是可以以之来表明一般的趋势:在18世纪前半期,清政府土地税和徭役税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占80%以上,但到1865年所占比重急剧下降到不及40%,而到19世纪的最后10年,只占30%多一点。随着地丁税地位的日益降低,作为地丁税征收的辅助性工具的里甲组织,也不可避免地丧失其在清王朝税收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里甲组织最终失去了作为独立的乡村控制工具的地位,其对税户进行登记入册和征税的职能转入一些保甲组织人员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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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67 里甲组织的崩溃,虽然并没有给清王朝带来财政崩溃的痛苦,但却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困难。到了19世纪,土地和徭役税的收入虽然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低,但它们仍然给许多纳税人带来源源不断的苦痛。地方官员及其走卒、履行里甲组织原来职能的清政府在乡村的代理人,仍然继续剥削或压迫广大乡村大众;乡绅继续利用其特殊地位,以牺牲其乡邻为代价,为自己牟取好处。在整个清帝国面临着此起彼伏的社会危机,而清政府失去大部分的威望时,因税收征收中的不公而引起的仇恨,最终引发了地方动乱,因而酿成了19世纪的大规模动乱。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叛乱——太平天国,其最初的部分力量就是来自对税收体系不满的乡村大众。当时的一篇叙述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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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69 当逆焰初张时,所过粤西州邑,搜刮赀粮,每遇富室巨家,必掘土三尺。粤西绅士,匐匍入都叩阍,呈诉冤苦。……逮逆党由长沙陷武汉,虏劫之局一变屡变,始则专虏城市,不但不虏乡民,且所过之处,以攫得衣物散给贫者,布散流言,谓将来概免租赋三年。……贼于乡村从不肆杀……然于官幕吏胥避居家属及阀阅之家,其抄愈甚,且杀人而焚其庐,并追究收留之家,谓之藏妖,亦焚杀之。……故贼所过之处,我官幕眷口至无人收留,有露处松林,寄宿破庙者。[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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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71 很明显,起事者精明地利用了清政府在财政体制中所犯的错误,但是他们自己也犯了错误,未能找出解决税收问题令人满意的方法。他们提出的乌托邦式的“天朝田亩制度”仍然停留在纸上。定都南京之后,公共收入就成为他们必须迫切解决的行政问题。为了获取全额的税收,他们设立了等级森严的乡官制度,从各种组织中的有产户挑选人员来担任乡官,以之承担实质上同旧里甲组织一样的职责,即登记税户,催促缴税。[246]在这种新制度中,里甲组织一些旧有的、人们熟悉的不法行为——包括敲诈勒索、盗用公款——又出现了。[247]太平天国起事者无力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财政制度,并不奇怪。他们建立的政权本身寿命短,充满了困难,根本不可能对社会习惯和政治习惯带来什么实质性的改变。事实上,考虑到太平天国领导集团成员的素质,就要怀疑他们是否会比清王朝统治者更有能力,来解决乡村社会中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困难的税收问题。[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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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73 [1] 参见魏源(1794—1856)《古微堂内集·志编三》,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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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75 [2] 这些收入包括盐税、货物通行税、营业税、注册费,在19世纪还包括厘金和海关关税。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26及卷28—31。关于对清王朝的赋税制度的简略叙述,可以参考Huang Han-liang (黄汉梁),The Land Tax in China(1918),part II。不过,黄汉梁对税收概念和征税方法的研究,并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目前的需要。Ch’en Shao-kwan (陈邵宽),The System of Taxation in China in the Tsing Dynasty,1644-1911 (1914),所据资料有限,错误很多。至于George Jamieson的文章,“Tenure of Land in China and the Condition of the Rural Population”,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 (1888),pp.65-68,则较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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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77 [3] 《大清会典事例》,177/6a-b;和《清朝通典》(1936),7/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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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79 [4] 《大清会典事例》,177/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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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81 [5] 《清朝文献通考》,1/4859。参见王庆云《熙朝纪政》(一名《石渠余纪》),3/1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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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83 [6] 《清朝文献通考》,1/4857;《大清会典》(1908),18/1a;和《户部则例》(1791),7/1a-13a。有关其他土地的种类,包括“官地”(政府经营的土地)、“学地”(学校所有的土地)和“旗地”(分配给旗人的土地)等。见《户部则例》(1791),卷5—6。在江苏省一些地方,1亩等于240平方步;1步大约等于当地的5尺或5英尺。而在其他省区,1亩可能等于360平方步,有的多达540平方步。参见陈其元《庸闲斋笔记》,上海文明书局版,6/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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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85 [7] 《大清会典事例》,162/1a-13a;《户部则例》,卷5—7;和《清朝续文献通考》,4/7536。关于税额的变化情况,可以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3/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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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87 [8] 冯桂芬(1809—1874)《显志堂集》(9/2b)指出,江苏省和浙江省一些特定地区承担的税额过重,可以追溯到12世纪晚期(亦即南宋绍熙年间)。其他可以参见魏源《古微堂外集》,4/47a;梁章钜(1775—1849)《退庵随笔》,8/2b-3b,和《浪迹丛谈》,5/19a-2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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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90 [9] 《清朝文献通考》,1/4860及4/4891;《大清会典》,18/1a-8b,提供了下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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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92 [10] 根据《户部漕运全书》(1875),1/1a-8b的记载,这些省区包括:山东、河南、江南、浙江、江西、湖北和奉天府。有关漕粮的征收规定,可以参见《户部则例》,卷34—41。用货币来取代谷物征收的赋税做法,可以追溯到汉代。参见刘世仁《中国田赋问题》,1936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版,第45页和134页。关于对漕粮的总叙述,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25/239和43/5251;《清朝续文献通考》,31/3092-3012;Harold C.Hinton,“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of the Ch’ing Dynasty”,Far Eastern Quarterly,XI (1952),pp.339-354。Hinton的博士论文The Grain Tribute System of China,1845-1911 (1950),对漕粮征收问题,作了有益的开创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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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94 [11] 顺治时期法律上规定的税额,见《清朝文献通考》,1/4855-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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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96 [12] 《清朝文献通考》,3/4872。关于在土地税上征收超额的附加税数量情况,可以参见Horse B.Morse,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1913),pp.83-88。马士(Morse)相当多地吸收了Jamieson 的著作Land Taxation in the Province of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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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798 [13] 《洛川县志》(1944),14/8b,引1809年刊本,对此问题作了清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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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00 [14] 王庆云《熙朝纪政》,3/41a-42a,简略地叙述了同这一合法过程有关的故事。在1644年到1724年间,虽然清廷的规定在事实上经常被置于不顾,但是征收这样的“耗羡”,是非法的。还请参见《清朝文献通考》,2/4863和3/4871。关于清政府1724年规定的税额,可以参见《大清会典事例》,164/1a-3a;和《户部则例》,14/1a-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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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02 [15] 《户部则例》,14/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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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04 [16] 《大清会典事例》,164/13a。还可以参见织田万的《清国行政法分论》第5卷,第92—97页。〔编者按:见《清国行政法》第6卷,第29—32页,“地赋的免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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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806 [17] 《户部则例》,卷110—111(总蠲恤)和卷112—113(部分蠲恤)。其他有关的参考资料有:《大清会典事例》,卷276—277(贷粟)、卷278—281(蠲赋)和卷282—287(缓征);《户部漕运全书》(1875),卷4—6(漕粮的蠲缓升除);《蔚州志》(1877),7/6b-9b;《翼城县志》(1929),4/24b;《洛川县志》(1944),13/7b;《同官县志》(1944),14/2b-3a;《续修庐州府志》(1885),卷首,1a-31a和15/8b-19a;《蒙城县志书》(1915),4/24b;《巴陵县志》(1891),16/1a-14b;《富顺县志》(1931),5/7a-8b(关于各地的豁免交税和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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