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93741
不法行为对清王朝财政收入的影响
1703093742
1703093743
使得地方官员、衙门走卒和乡绅都卷入其中,以及里甲组织不可能正常运作的不法行为,对清政府而言,其最后结果就是不同程度地减少了清王朝从土地税和徭役税中所取得的收入。简单回顾一下不缴税和官吏盗用公款是如何对清政府财政收入产生实际影响的,或许有些用处。
1703093744
1703093745
不缴税——不论是简单形式的拖欠(欠粮),还是更复杂形式的以武力来拒绝交税(抗税)——自清王朝建立以来就存在。其程度在各个时期、各省互不相同。顺治帝在位期间,清政府主要精力在于安抚,统治机器的运转效率还未达到最高峰,因而不交税的情形十分普遍;在19世纪中叶的动荡不安及随后的年份,战争和其他灾难使许多人贫困破产,清政府的威望和统治效率也大为削弱,不缴税的情形或许比清初更为普遍,逃税行为比任何时候都更为流行,[235]许多地方上报不断发生针对税吏的暴动。[236]而在相对繁荣的康乾时期,不缴税的情况相对较少;在后来同治、光绪时期,至少在一些省区,也相对较少。
1703093746
1703093747
从清王朝建立到崩溃,很少有地方官员把所辖州县的税收,通过该省当局全额送交到北京去。[237]在一些情况下,地方官员玩忽职守可能是因为纳税人拖欠缴税;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只是地方官员及其走卒盗用公款,而胡乱指称纳税人拖欠。[238]他们的阴谋很容易暴露出来。雍正帝有一次就指出税收损失的主因在于官吏的“中饱”行为,而对一般纳税人则抱着比较温和的看法。[239]人民不交税的情况,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有起伏,而官吏不断地在盗用公款,并且随着清王朝统治的衰弱而日益加剧。
1703093748
1703093749
表4-1反映了官吏盗用公款的情形。此表依据陕西和江苏两省报告的事例制成:[240]
1703093750
1703093751
表4-1:官吏盗用、贪污情况
1703093752
1703093753
1703093754
1703093755
1703093756
1843年到1845年间,清政府规定的陕西省76县的土地税和徭役税大约为1,675, 000两,江苏65县为626,000两。因此,表中所列每个县县官盗用、贪污公款的数量在每年的税收中所占百分比相当大。这种情况虽然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省份有所不同,但是完全可以说没有哪一年清政府能够收到全额的土地税和徭役税,里甲体系要对这些税的征收承担部分或间接的责任。[241]
1703093757
1703093758
不缴税和官吏盗用贪污公款,本身并不意味着清政府财政的崩溃。因为清政府的总收入,并不全部来自“地丁”和“漕粮”,还来自于许多其他税种,其中包括关税、盐税、特别物资的专卖税(榷税),如茶榷和特许费(如牙行经纪许可)。[242]19世纪又增加两种重要的新税源:海关税和厘金。这些旧税和新税的收入在18世纪和19世纪稳定增长,而普通“地丁”税的重要性却相应下降。表4-2所列数字虽然不全面,但足以说明这一趋势。[243]
1703093759
1703093760
表4-2:地丁税和其他税的收入情况*
1703093761
1703093762
1703093763
1703093764
1703093765
这些数字不能说是准确的,因为它们无法查核,有些学者也不认同,[244]但是可以以之来表明一般的趋势:在18世纪前半期,清政府土地税和徭役税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占80%以上,但到1865年所占比重急剧下降到不及40%,而到19世纪的最后10年,只占30%多一点。随着地丁税地位的日益降低,作为地丁税征收的辅助性工具的里甲组织,也不可避免地丧失其在清王朝税收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里甲组织最终失去了作为独立的乡村控制工具的地位,其对税户进行登记入册和征税的职能转入一些保甲组织人员之手。
1703093766
1703093767
里甲组织的崩溃,虽然并没有给清王朝带来财政崩溃的痛苦,但却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困难。到了19世纪,土地和徭役税的收入虽然在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低,但它们仍然给许多纳税人带来源源不断的苦痛。地方官员及其走卒、履行里甲组织原来职能的清政府在乡村的代理人,仍然继续剥削或压迫广大乡村大众;乡绅继续利用其特殊地位,以牺牲其乡邻为代价,为自己牟取好处。在整个清帝国面临着此起彼伏的社会危机,而清政府失去大部分的威望时,因税收征收中的不公而引起的仇恨,最终引发了地方动乱,因而酿成了19世纪的大规模动乱。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叛乱——太平天国,其最初的部分力量就是来自对税收体系不满的乡村大众。当时的一篇叙述就说道:
1703093768
1703093769
当逆焰初张时,所过粤西州邑,搜刮赀粮,每遇富室巨家,必掘土三尺。粤西绅士,匐匍入都叩阍,呈诉冤苦。……逮逆党由长沙陷武汉,虏劫之局一变屡变,始则专虏城市,不但不虏乡民,且所过之处,以攫得衣物散给贫者,布散流言,谓将来概免租赋三年。……贼于乡村从不肆杀……然于官幕吏胥避居家属及阀阅之家,其抄愈甚,且杀人而焚其庐,并追究收留之家,谓之藏妖,亦焚杀之。……故贼所过之处,我官幕眷口至无人收留,有露处松林,寄宿破庙者。[245]
1703093770
1703093771
很明显,起事者精明地利用了清政府在财政体制中所犯的错误,但是他们自己也犯了错误,未能找出解决税收问题令人满意的方法。他们提出的乌托邦式的“天朝田亩制度”仍然停留在纸上。定都南京之后,公共收入就成为他们必须迫切解决的行政问题。为了获取全额的税收,他们设立了等级森严的乡官制度,从各种组织中的有产户挑选人员来担任乡官,以之承担实质上同旧里甲组织一样的职责,即登记税户,催促缴税。[246]在这种新制度中,里甲组织一些旧有的、人们熟悉的不法行为——包括敲诈勒索、盗用公款——又出现了。[247]太平天国起事者无力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财政制度,并不奇怪。他们建立的政权本身寿命短,充满了困难,根本不可能对社会习惯和政治习惯带来什么实质性的改变。事实上,考虑到太平天国领导集团成员的素质,就要怀疑他们是否会比清王朝统治者更有能力,来解决乡村社会中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困难的税收问题。[248]
1703093772
1703093773
[1] 参见魏源(1794—1856)《古微堂内集·志编三》,3/9a。
1703093774
1703093775
[2] 这些收入包括盐税、货物通行税、营业税、注册费,在19世纪还包括厘金和海关关税。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26及卷28—31。关于对清王朝的赋税制度的简略叙述,可以参考Huang Han-liang (黄汉梁),The Land Tax in China(1918),part II。不过,黄汉梁对税收概念和征税方法的研究,并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目前的需要。Ch’en Shao-kwan (陈邵宽),The System of Taxation in China in the Tsing Dynasty,1644-1911 (1914),所据资料有限,错误很多。至于George Jamieson的文章,“Tenure of Land in China and the Condition of the Rural Population”,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 (1888),pp.65-68,则较有参考价值。
1703093776
1703093777
[3] 《大清会典事例》,177/6a-b;和《清朝通典》(1936),7/2057。
1703093778
1703093779
[4] 《大清会典事例》,177/6a-b。
1703093780
1703093781
[5] 《清朝文献通考》,1/4859。参见王庆云《熙朝纪政》(一名《石渠余纪》),3/15a-b。
1703093782
1703093783
[6] 《清朝文献通考》,1/4857;《大清会典》(1908),18/1a;和《户部则例》(1791),7/1a-13a。有关其他土地的种类,包括“官地”(政府经营的土地)、“学地”(学校所有的土地)和“旗地”(分配给旗人的土地)等。见《户部则例》(1791),卷5—6。在江苏省一些地方,1亩等于240平方步;1步大约等于当地的5尺或5英尺。而在其他省区,1亩可能等于360平方步,有的多达540平方步。参见陈其元《庸闲斋笔记》,上海文明书局版,6/11a。
1703093784
1703093785
[7] 《大清会典事例》,162/1a-13a;《户部则例》,卷5—7;和《清朝续文献通考》,4/7536。关于税额的变化情况,可以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3/7521。
1703093786
1703093787
[8] 冯桂芬(1809—1874)《显志堂集》(9/2b)指出,江苏省和浙江省一些特定地区承担的税额过重,可以追溯到12世纪晚期(亦即南宋绍熙年间)。其他可以参见魏源《古微堂外集》,4/47a;梁章钜(1775—1849)《退庵随笔》,8/2b-3b,和《浪迹丛谈》,5/19a-20a。
1703093788
1703093789
[
上一页 ]
[ :1.70309374e+09 ]
[
下一页 ]